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XXXX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
2、进行检验。 2、发放和使用(一)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和原则1、有强烈的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有刺割、纹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4、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二)劳保用品的采购应按质、按量、按时采购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定点经营单位采购。 (三)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和式样,应当以符合工种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四)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发放,涉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对不按规定发放或作业时不按规定穿用防护用品的要进行教育和处理,对由此而造成员工伤亡(中毒)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员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等)或借外单位工作人员在三个月以上者,其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 (七)各岗位人员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XXXX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