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语言文字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88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四条第四款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
2、惯的自由。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1984 年 5 月 3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年 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
4、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的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规范汉字。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
5、话和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五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83年 9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
6、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7、,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节录)(1982 年 12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8、)(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个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9、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节录)(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
10、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章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2003 年 6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节录)(1979
11、 年 9 月 24 日发布)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节录)(1983 年 8 月 22 日)第五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调解、仲裁和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地名管理条例(节录)(1986 年 1 月 23 日)第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译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国家语委、广播影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节录
12、)(1987 年 4 月 1 日)一、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的广播电台(站)的播音,除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者外,都应逐步达到全部使用普通话。现在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要根据当地普通话推广的实际情况,逐步改用普通话播音。六、民族地区的广播电台(站) ,除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播音外,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可适当增加使用普通话播音的节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1988 年 2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根据 1993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的语言文字教学。幼儿
13、园管理条例(节录)(1989 年 8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1989 年 9 月 11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节录)(国家教委、公安部第 17 号令,自 1991 年 8 月 21 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民 族 自 治 地 区 的 学 校 印 章 , 应 并 刊 汉 文 和 当 地 通 用 的 民 族 文 字 。印 章 文 字 较 多 , 不 易 刻 制 清 晰 时 , 可 适 当 采 用 通 用 的 简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节录)(1992
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4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9 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应 当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组 织 实施 本 地 区 的 义 务 教 育 。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的 设 置 、 学 制 、 办 学 形 式 、 教 学内 容 、 教 学 用 语 , 由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决 定 。 用 少 数 民 族 通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教 学 的 学 校 , 应 当 在 小 学 高 年 级 或 者 中 学 开设 汉 语 文 课
15、程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提 前 开 设 。城 市 民 族 工 作 条 例 ( 节 录 )(1 993 年 8 月 29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 国 家 民 委 发 布 施 行 )第 十 九 条 少 数 民 族 人 口 较 多 的 城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和 条 件 , 设立 具 有 民 族 特 点 的 文 化 馆 (站 )、 图 书 馆 。 第 二 十 条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保 障 少 数 民 族 使 用 本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的 权 利 ,并 根 据 需 要 和 条 件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的 翻 译 、 出 版 和 教学 研 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