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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修订稿).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2986503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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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山大学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在 全 国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禁 烟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教 基 一 函 20141 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 20105 号) 等 有 关 精 神 ,为保护广大 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该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学生以及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第三条 学校控烟工作由中山大学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

2、“ 中大爱卫会”)负责监 督和指导, 办公室设在总务处(中山大学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大爱卫办” )。控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原则。各部门 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控烟工作负责。第四条 学校组建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对全校范围内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和巡查。2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人力资源管理处、校工会等职能部门要大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控烟知识,使戒烟、禁烟思想深入人心,每位师生员工都能深入了解烟草带来的危害和后果,要求教职员工规范自身行为,在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动员更多的人加入到戒烟、禁烟的队伍中来。第六条 总务处负责

3、食堂、浴室、水房、学生宿舍、教学楼和办公楼的电梯间、楼道、卫生间的控烟工作,并指导相关部门在禁烟区张贴禁烟标识和烟草危害的宣传品。第七条 各校区门诊部每年定期组织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控烟相关知识培训,为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第八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地及施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检查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修缮工程施工工地及施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检查工作,要求施工单位规范本单位施工人员的日常行为,自觉遵守学校控烟管理制度。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对不遵守学校控烟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生及外来人员进行监管与处罚。第十条 各学院、直属系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控烟工作。在新生入学教育、每学年开学教育中加

4、入有关学校控烟工作内容。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控烟工作。第十二条 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规定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并及时向学校各3单位发放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第三章 控烟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科研、学生生活区等校园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下列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一)行政办公楼、会议室、学术会议中心、接待室的室内区域;(二)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各院系(单位)行政办公室、课室的室内区域;(三)学生宿舍、室内运动场、教职工及学生饭堂的室内区域和楼道,以及交通车内;(四)幼儿园、附属中小学校范围

5、内区域;(五)校园内提供后勤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六)校园其他禁烟区。第十四条 禁烟区内禁止吸烟,不得在校园禁烟区内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任何人都必须服从禁烟监督员和巡查员的管理。第十五条 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达到消防安全要求;(二)设置明显的标志;(三)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4(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五)若有必要,须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六)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 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第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第四章 控烟监督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

6、、教务处、总务处、保卫处、校工会、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以及学生会各指定一名代表组建控烟监督员队伍,控烟巡查员队伍由保卫处负责组建。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品行端正,热心控烟工作;(二)自觉遵守控烟管理办法;(三)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控烟监督员、巡查员职责。第十八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的共同职责:(一)积极宣传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戒烟、禁烟的相关知识;(二)劝阻、制止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行为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三)监督和排查校园内非法烟草制品和广告;(四)其他维护校园内清洁无烟良好环境的职责。5第十九条 控烟监督员要带头遵守控烟制度。对违反控

7、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监督员应及时上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第二十条 控烟巡查员负责巡查校园内控烟工作,对控烟监督员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督员不履行控烟监督工作的,向中大爱卫办报告;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巡查员应及时上报中大爱卫办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均有对在校园内违反控烟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在校内发现吸烟违纪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向该场所的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管理者,向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第五章 奖

8、惩措施第二十二条 全校师生均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控烟责任单位应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公共场所。对于多次不听劝阻的本校师生员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记过等处分。 6第二十三条 各控烟责任单位控烟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个人违反本规定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与当年各类年度先进评选;教师违规在学生面前吸烟、接受学生敬烟或发现学生违规吸烟不进行劝阻的,视为教学违纪。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发现有吸烟行为,不能参评当年文明宿舍评选。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规吸烟,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加当年年度先进评选(含奖学金);多次劝阻无效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中大爱卫办不定期组织抽查活动,检查校内商业网点控烟工作,对违反规定销售香烟制品的商业网点,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学校将终止与其的经营合同,并对该经营场所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大爱卫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中大总务 2014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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