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产品登记编码:C1030814003171招商银行周周发理财计划风险提示书尊敬的客户: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理财收益来源于本理财计划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的变化、所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
2、况下,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和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2. 管理人风险:因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因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和相关投资顾问违背相关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3. 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4.
3、 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返还投资者款项,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5. 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内办理赎回,除此交易日外,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享有赎回权利。此外,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任一申购、赎回的交易日,若理财计划赎回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份额 20%时,即为发生大额赎回,此时招商银行有权拒绝超额部分的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6. 再投资风险:如果招商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该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7. 信息
4、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招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2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
5、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招商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8.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果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时,本理财计划的认购金额未达到认购下限(如有),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计划,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9. 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和本金损失的风险。10.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6、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本理财计划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本理财计划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风险评级为 R2(稳健型),个人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风险承受能力须在 A2(稳健型)及以上。对于个人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招商银行,并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应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在市场最不利的情况下
7、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 50000 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计划 50000 元本金将全部损失。在您签署本理财计划的受托理财计划交易申请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计划的决定。您签署本揭示书、招商银行受托理财计划交易申请表,并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招商银行受托理财计划交易申请表、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风险揭示方: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客户确认栏(仅适用于个人客户)本人确认购买该理财计划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计划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确认招商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招商银行责任或招商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人确认如下: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A1 A2 A3 A4 A5(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4招商银行周周发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
9、产品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招商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合作销售机构开户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招商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客
10、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招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招商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招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在一网通网站()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招商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风险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
11、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理财收益来源于本理财计划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的变化、所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和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2. 管理人风险:因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因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和相关投资顾问违背相关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3. 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
12、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54. 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返还投资者款项,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5. 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内办理赎回,除此交易日外,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享有赎回权利。此外,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任一申购、赎回的交易日,若理财计划赎回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份额 20%时,即为发生大额赎回,此时招商银行有权拒绝超额部分的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
13、性风险。6. 再投资风险:如果招商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该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7.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招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
14、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招商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8.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果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时,本理财计划的认购金额未达到认购下限(如有),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计划,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9. 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
15、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和本金损失的风险。10. 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本理财计划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产品风险评级 R26(本评级为招商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投资方向、范围和比例本理财计划资金由招商银行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产支
16、持证券、资金拆借、逆回购、银行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并可通过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 投资比例区间(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如下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如下规定区间):投资品种 计划配置比例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 0%-40%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资产 30%-100%资产支持证券 0%-50%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券商收益凭证 0%-70%银行存款、逆回购等其他固定收益金融资产 0%-70%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对客户实质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
17、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产品。投资管理人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招商银行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招商银行享有以下权利:1. 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2. 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
18、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7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托管人本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规定名称 招商银行周周发理财计划产品登记代码 CMBZG007理财币种 人民币本金及理财收益 本理财计划不保证本金,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不设止损点。详细内容见以下“到期支付”。理财期限 25 年提前终止 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提前终止,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费用 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收取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收费”。理财计划份额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 1 份。理财计划份
19、额面值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随投资收益变化,招商银行在每个工作日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并公布,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有可能小于 1元人民币。详细内容见以下“相关事项说明”。发行规模 发行规模不设下限,发行规模上限 180 亿元,其中对应个人投资者发行规模上限 170 亿元,对应企业投资者发行规模上限 8亿元,对应同业投资者发行规模上限 2 亿元,售完即止。认购费率 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购费。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认购起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销售代码为 107107,认购起点为 50000 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00 份的整
20、数倍;(2)企业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销售代码为 79007,认购起点为 50000 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00 份的整数倍;(3)同业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销售代码为 20518,认购起点为 50000 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00 份的整数倍。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计划于封闭期后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的 10:00 至 17:00开放申购和赎回。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申购/赎回费 本理财计划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将对每一份理财计划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为 0.1%。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认购期 2014
21、 年 12 月 30 日 10:00 到 2015 年 1 月 4 日 17:00,认购期内8认购资金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认购登记日 2015 年 1 月 4 日成立日 2015 年 1 月 5 日到期日 2040 年 1 月 5 日,逢假期顺延。(招商银行有权延长该理财产品期限,推迟产品到期日。如招商银行延长产品期限,推迟产品到期日,将通过信息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告,详细内容见以下“信息公告”)计息基础 实际理财天数/365管理费 0.60%/年托管费 0.15%/年估值日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招商银行于产品封闭期后的每个工作日计算单位份额净值,并于该工作日后
22、第 1 个工作日内公布。详细内容见以下“相关事项说明”。清算期 认购登记日到成立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赎回日、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理财资金在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清算期逢节假日顺延。购买方式 在理财计划认购和申购期内:(1)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当地营业网点、招商银行财富账户、个人银行专业版、大众版或者招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销售代码为 107107;(2)企业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当地营业网点、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或招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销售代码为 79007;(3)同业
23、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当地营业网点、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或者招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销售代码为 20518。节假日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工作日 除去周六、周日及节假日的日期。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周二为理财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对账单 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对账单。税款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9务。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
24、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账户中扣付缴纳。理财计划认购1.认购份额:1 元人民币为 1 份。2.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不设下限,发行规模上限 180 亿元,其中对应个人投资者发行规模上限 170 亿元,对应企业投资者发行规模上限 8 亿元,对应同业投资者发行规模上限2 亿元,认购期内如认购金额超过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则终止认购。3.理财计划认购期:2014 年 12 月 30 日 10:00 到 2015 年 1 月 4 日 17:00,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4.认购登记日:本理财计划于 2015 年 1 月 4 日 17:00 进行认购登记。5.认购
25、手续: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1)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当地营业网点、招商银行财富账户、个人银行专业版、大众版或者招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销售代码为 107107;(2)企业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当地营业网点、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或招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销售代码为 79007;(3)同业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当地营业网点、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或者招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销售代码为 20518。6.认购份额: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1)个人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销售代码为 107107,认购起点为 5000
26、0 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00 份的整数倍;(2)企业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销售代码为 79007,认购起点为 50000 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00 份的整数倍;(3)同业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销售代码为 20518,认购起点为 50000 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00 份的整数倍。7.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累计认购份额的上限应遵守发行规模限制,即本理财计划累积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停止认购。8.认购方式及确认:(1)本理财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2)招商银行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招商银行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
27、效应以招商银行的确认为准。招商银行在认购登记日为投资者登记认购份额,投资者应在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3)认购撤单:在认购登记日前的认购期内允许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已递交的认购申请,部分撤销只适用于投资者多次认购的情况,投资者必须对应每笔认购的份额逐笔撤销。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5 万份;(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成功后,认购款项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招商银行,该部分10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含)止,招商银行按银行人民币活期利率为认购款项计息。(5)单笔认购上限:个人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
28、小值,招商银行有权拒绝超过单笔认购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招商银行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9.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理财计划申购、赎回1.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理财计划在存续期内,每周二为理财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的 10:00 至 17:00。2.理财计划开放后,招商银行将于每个理财计划工作日计算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并于该工作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内公布,理财计划份额净值计算方法详见以下“相关事项说明”。3.申购
29、、赎回原则(1)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招商银行不承诺保证本金;(2)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3)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4)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招商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5)在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内,投资者可在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内对当日已提出的申购或赎回指令进行撤销;(6)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内向招商银行提出赎回申请,招商银行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赎回申请,如赎回份额合计超过理财计划对应销售
30、渠道上一工作日存续份额的 20%,则发生大额赎回事件,招商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超过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示例:如果某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对应个人投资者理财计划总存续份额为 10 亿份,在该申购、赎回的交易日,个人投资者总计赎回达到 2 亿份,招商银行有权拒绝 2 亿份之后的赎回申请,相应的投资者当期无法赎回理财计划份额。(7)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的开放时间内向招商银行提出申购申请,招商银行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申购申请,如申购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招商银行有权拒绝超额部分的申购申请。4.申购、赎回程序(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在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
31、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备足申购资金。11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针对之前成功的每笔认购/申购资金进行逐笔赎回,且必须有足够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2)申购、赎回的确认招商银行在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或扣除份额。投资者应在申购、赎回的交易日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或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成交查询。(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者申购成功,招商银行在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后第 1 个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份额并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可在此后任意申购、赎回的交易日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购份额。 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
32、后,招商银行在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后第 1 个工作日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于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5.申购、赎回限制(1)理财计划申购的金额投资者仅能于申购、赎回的交易日进行申购,可申购份额根据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如投资者首次投资本理财计划,则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高于申购最低金额的部分须为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如投资者已投资本理财计划并持有理财计划份额,则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或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内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申购不设规模上限,但应遵守发行规模限制,即
33、本理财计划累积认购和申购金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停止申购。单笔申购上限:个人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招商银行有权拒绝超过单笔申购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招商银行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2)理财计划赎回的份额投资者仅能于申购、赎回的交易日部分赎回或全额赎回理财计划份额;投资者有权全额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万元。单笔赎回份额以投资者剩余份额为上限。 投资者可多次赎回,如赎回将导致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30000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6.申购份额和赎回
34、金额的计算(1)申购份额的计算本理财计划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于该交易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公布。申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舍位)。12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应支付的申购费计算如下:申购份数100 万元人民币1.0250975609.75 份申购费100 万元人民币0%0 元人民币(2)理财计划赎回金额的计算理财计划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
35、价格以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赎回金额总赎回份额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赎回金额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舍位)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招商银行将对每一份理财计划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为0.1%。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赎回金额赎回费示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30 元人民币时赎回赎回金额1000001.0530105300 元人民币 赎回费1053000.10105.30 元人民币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105300105.30105194.70 元人民币 到期支付1
36、.本理财计划期限 25 年,到期日为 2040 年 1 月 5 日,逢节假日顺延。适用节假日:中国法定公众假日。2.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到期时,招商银行不承诺保证本金,投资者在到期日的应得资金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不设止损点。3.理财计划到期时,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招商银行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4.在本理财计划原定到期日,如理财计划项下部分或全部资产因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暂时无法变现,投资管理人可将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按照理财计划投资的认购金额比例进行分配,将暂时无法变现的其他投资组合资产恢复交易或通过其他途径变现后,投资
37、管理人再就该部分资产进行分配。本理财计划的到期日将相应延长。5.投资者到期日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得资金 = 投资者到期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 到期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6.理财计划到期收益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1)每份额收益 = 到期日份额净值 购买日份额净值(2)投资者总收益 = 投资者到期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 每份额收益提前终止1.理财期内,如果连续 20 个工作日本理财计划余额低于 1 亿份时,招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理财计划。2.投资者除可以在约定的赎回申请期内赎回本理财计划外,其他时间内不得赎回。133.招商银行若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提前 2 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
38、提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应得资金。4.招商银行若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将在提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投资者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得资金 = 提前终止日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 提前终止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风险示例1.如果投资者认购理财计划 100 万份并持有到期,如果到期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0.9533,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投资者应得资金 = 1000000 0.9533 = 953300.00此时,投资者损失 46700,投资收益率为-4.67%。2.如果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的理财计划份额为 100 万份,单位成本为 1 元人民币,
39、赎回50 万份,赎回净值为 0.9654,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投资者应得资金 = 500000 0.9654 500000 0.96540.1% = 482217.30 此时,投资者损失人民币 17782.70,此 50 万份理财计划赎回时的投资收益率为-3.55%。3.如果投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投资者申购并持有理财计划的理财计划份额为 80 万份,申购价格为 1.0500,提前终止时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 1.0788,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投资者应得资金 = 800000 1.0788 = 863040.00此时,投资者盈利人民币为 863040.00 800000 1.0500 = 23040
40、.00,投资收益率为 2.74%。4.如果投资者在 2015 年 1 月 21 日以 500000 元人民币申购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净值为1.0230 元,则投资者申购份额为:500000 1.0230 = 488758.55(份) (1)假设该投资者于 2015 年 1 月 25 日全额赎回持有份额,若此时理财计划每单位份额净值为 1.0630 元人民币,则投资者的赎回金额为 488758.55 1.0630 = 519550.33 元人民币,赎回费为 519.55,投资者应得赎回金额为 519550.33 519.55 = 519030.78, 收益为 519030.78 500000 =
41、 19030.78 元人民币,投资收益率约为 3.80%。(2)假设该投资者于 2015 年 1 月 25 日全额赎回持有份额,若此时理财计划每单位份额净值为 1.0110 元人民币,则投资者的赎回金额为 488758.55 1.0110 = 494134.89 元人民币,赎回费为 494.13,投资者应得赎回金额为 493640.76,收益为 493640.76 500000 = -6359.24 元人民币,投资收益率约为-1.27%。 以上风险示例中的所有数据为假设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代表本理财计划实际的理财收益数据。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理财计划收费1.管理费用本理
42、财计划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包含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14费每日计提(含节假日),按月支付,在次月前十个工作日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投资管理费由投资管理人收取,年费率为 0.60%;托管费由托管人收取,年费率为0.15%。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 = E 0.60% 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E 为距计提日最近的上一工作日理财计划剩余本金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含节假日),按月支付,在次月前十个工作日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T = E 0.15% 365T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 为距计提日最近的上一工作日理财计划剩余本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43、含节假日),按月支付,在次月前十个工作日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2.赎回费用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将对每一份理财计划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为0.1%。详见“理财计划申购、赎回”。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的投资1.投资理念本理财计划管理人为招商银行,理财计划参与债券市场投资,享受其安全性、流动性、稳定收益;通过信托参与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和可转债一级市场投资,分享证券市场成长的收益,力争实现客户收益最大化。2.投资范围本理财计划资金由招商银行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
44、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金拆借、逆回购、银行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并可通过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投资比例区间(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如下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如下规定区间):投资品种 计划配置比例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 0%-40%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资产 30%-100%资产支持证券 0%-50%15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券商收益凭证 0%-70%银行存款、逆回购等其他固定收益金融资产 0%-70%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45、在不对客户实质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产品。3.业绩比较标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如果所采用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再符合本理财计划的投资风险和投资策略,或有更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采用其他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披露。信息公告1.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招商银行有权通过一网通()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理财计划相关的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招商银行一网通() 为公布本
46、理财计划各类信息的唯一指定网站。2. 如招商银行决定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将在决定理财计划不成立后的1个工作日,在“一网通”网站()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3. 如果招商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将于实际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一网通()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4. 如果招商银行决定延长理财期限,招商银行将于原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一网通()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5. 招商银行将在到期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6. 理财计划成立后,招商银行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净值,并于该工作日后第 1 个工作
47、日公布,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处理。7. 若发生招商银行获知并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认为对理财计划本金及收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招商银行将在“一网通”网站()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8. 在产品存续期内,招商银行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一网通网站()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9. 在产品存续期内,招商银行对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一网通网站()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10.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招商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
48、进行修订。招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 2 个工作日以在一网通网站()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相关事项说明161.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招商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2.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招商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招商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 3.理财计划的估值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对象为本理财计划所拥有的投资资产,本理财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债券估值1.1)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1.2)在银行间交易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市
49、价估值,市价是指中国债券登记公司对每个债券的估值结果。(2)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3)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以本金列示,按预期利率逐日计提收益。(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6)暂停估值的情形: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