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 泉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经 营 权 拍 卖 出 让 文 件项 目 编 号 : LQCQ20180011-1项 目 名 称 : 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宋集镇柳集等 14处水厂 15年经营权拍卖出让(二次)委 托 单 位 : 临 泉 县 水 务 局拍 卖 机 构 : 安 徽 康 桥 拍 卖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018 年 8 月 24 日目 录一、拍卖公告 .1二、出让标的物起拍价及竞拍保证金清单 .2三、拍卖须知 .3四、标的物基本情况及相关要求 .8五、竞拍报名有关材料格式 .11六、特别声明 16七、出让成交确认书 .17八、经营权出让合同(范本) .18九、 临泉
2、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临政办201411 号) 23十、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年度考核办法 .281一、拍卖公告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宋集镇柳集等 14处水厂15年经营权拍卖出让公告(二次)受临泉县水务局委托,我公司定于 2018年 9月 4日 15:00在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拍卖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1、拍卖标的: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宋集镇柳集等 14处水厂 15年经营权(二次)(详见出让标的物清单);2、竞拍人资格:年满 18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身体健康,思想端正的公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具备自来水生产、销售
3、、供水管网建设等相应技术力量的公司。且公民个人或公司法人代表无刑事犯罪记录、不在法院失信名单记录中。3、拍卖文件的获取:竞拍人可于 2018年 8月 24日起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下载拍卖文件。4、竞拍保证金缴纳及账户竞拍保证金须于 2018年 9 月 3日 17:00 前交纳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泉支行;账号34001711208059067899;银行汇款单上宜注明项目编号和标包序号 ),以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际到账为准,不接受现场现钞、柜台现金汇款方式交纳(如造成资格确认不成功,后果自负)。竞拍保证金金额详见出让标的物起拍
4、价及竞拍保证金清单。5、拍卖时间、地点(1)拍卖时间:2018 年 9月 4日 15时 00分 (2)拍卖地点: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6、咨询电话:15055559666 骆经理 临泉县水务局安徽康桥拍卖有限公司2018年 8月 24日2二、出让标的物起拍价及竞拍保证金清单出让标的物起拍价及竞拍保证金清单标包序号 标的物名称 起拍价(万元/15 年) 竞拍保证金 (万元)1 吕寨镇陈楼水厂 15年经营权 81 162 滑集镇靳桥水厂 15年经营权 115 233 宋集镇李小寨水厂 15年经营权 161 323三、拍卖须知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宋集镇柳集等 14处水厂15年经营权拍卖出
5、让须知(二次)敬请各位竞拍人注意:请仔细阅读本次拍卖出让须知和特别声明 ,并对自己在拍卖中的行为负责。凡登记参加的竞拍人,均视为认可本拍卖出让须知和特别声明 ,必须严格按照本次拍卖须知和特别声明进行竞拍和付款,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临泉县水务局决定拍卖出让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宋集镇柳集等 14处水厂 15年经营权(二次) 。一、本次 3处水厂 15年经营权出让人为安徽省临泉县水务局,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拍卖按标包顺序进行,竞拍人可以同时竞得多个标包。二、本次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最高应价未达起拍价拍卖不成交。三、本次临泉县 3处水厂 15年经营权出让
6、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竞拍资格及要求:年满 18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身体健康,思想端正的自然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具备自来水生产、销售、供水管网建设等相应技术力量的公司。且自然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不在法院失信名单记录中。缴纳竞拍保证金的截止到账时间为 2018年 9月 3日下午 17时,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竞拍保证金应缴入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户名: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分行临泉县支行,账号:34001711208059067899;银行汇款单上宜注明项目编号和标包序号 ) ,不
7、接受现金、现金汇款转账方式交纳(如造成资格确认不成功,后果自负) 。五、资格确认(报名方式)4(一)公开出让文件取得竞拍人可于 2018年 8月 24日起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下载拍卖文件。(二)提交申请材料及资格确认竞拍申请人须于 2018年 9月 4日 13时至 14时 30分前携带以下证件及复印件到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竞拍资格确认事宜。1、企业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并签署申请书。(3
8、)竞拍保证金交纳凭证(竞拍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竞拍申请人名称一致,银行汇款单上宜注明项目编号和标包序号 ,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转账方式交纳) 。(4)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不在法院失信名单记录中的承诺书。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签署申请书;(2)竞拍保证金以转账方式交纳,交纳凭证(竞拍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竞拍申请人名称一致,凭证注明项目编号和标包序号,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转账方式交纳) 。(3)年满 18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初中(或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思想端正的自然人,无刑事犯罪记录、不在法院失信名单记录中的承诺
9、书。竞拍申请人提交了竞拍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承诺书、保证金交纳凭证,方能取得竞拍资格(报名5成功)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拍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竞拍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的、证明材料不全的;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截止时间止未进入会场的,不再接受资格确认。本次竞拍报价采取现场举牌应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买受人。工作人员对各竞拍人报价情况做好记录,竞价结束由竞拍人对自己报价情况签字确认。竞拍人须于 2018年 9月 4日 15时前持号码牌进入拍卖会现场并到指定位置
10、就坐,参加拍卖会的竞拍人持号码牌不得超过 2人。竞拍人必须自觉遵守拍卖会纪律,若有违反,竞拍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入不良记录。六、答疑及现场踏勘申请人对公开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公开出让活动开始前 7日内以书面方式咨询。申请人可对拟出让水厂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七、本次拍卖出让活动时间为:2018 年 9月 4日 15时 00分。八、拍卖会程序1、拍卖师宣布拍卖会开始;2、拍卖师点算竞拍人,宣布竞拍人到场情况;3、竞拍申请人不足 2人的标包,此标包做流拍处理,拍卖师当场宣布此标包流拍。4、监督人员宣布竞买纪律;5、拍卖师介绍标的物概况;6、宣读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5.1报价规则:6(1)本次拍卖以增
11、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师宣布的增价幅度。(2)在报价期间,竞拍人可多次报价。(3)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为无效报价。(4)新的竞价生效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报价者,拍卖师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没有人再报价,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5.2增加幅度:拍卖师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6、竞拍开始: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拍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参与竞拍,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竞拍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无人再次加价,落槌表示成交,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加价幅度。7、签订成交确认书竞拍人竞拍成功,出让人与竞得人现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视为其
12、放弃竞得资格,该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交纳的竞拍保证金予以没收,并记入不良记录。九、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应在拍卖会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缴清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领取后 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或拒绝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交纳竞拍保证金予以没收,并记入不良记录。十、出让结果公布本次经营权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拍卖出让结果。11、拍卖佣金:收取总成交价 0.7%的拍卖佣金,由竞得人在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时支付(户名:安徽康桥拍卖有限公司,账号:18721
13、4097629,开户行:中国银行颍上路支行) 。7十二、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由竞得人在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按规定支付(收款单位:临泉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临泉支行,账号:34001711208050437080)缴款凭证需注明: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宋集镇柳集等 14处水厂 15年经营权(二次)第 标包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十三、注意事项:1、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出让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活动开始日以前咨询拍卖公司。申请人可到现场自行踏勘出让标的物。竞拍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拍人对拍卖出让文件及标的物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2、确定竞得人后,
14、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出让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竞得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竞拍成功后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退还竞拍保证金) ,未成交的竞拍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在拍卖开始前终止出让活动,并通知竞拍人:(1)竞拍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拍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5、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
15、取消其竞得资格,竞拍保证金不予退还:(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的。6、拍卖成交价即为该标的物价款。起拍价、成交价不含政府其他部门收取的行政规费(税) 。87、拍卖出让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8、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拍卖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9、其他:临泉县水务局对本须知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四、标的物基本情况及相关要求标的物基本情况及相关要求根据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临政办201411号)文件精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按照“鼓励适用、减轻负担”的原
16、则,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基本水费每户每月 5元、基本水量每户每月 4吨,超出部分实行计量收费。本次拍卖标的物为临泉县宋集镇柳集等 14处水厂 15年经营权(二次) 。(一)拍卖标的物临泉县吕寨镇陈楼、滑集镇靳桥、宋集镇李小寨 3处水厂 15年经营权。(二)标的物基本情况1、吕寨镇陈楼水厂陈楼水厂为供水范围为吕寨镇李老、陈楼、陈小寨、任庄和滑集王香铺、高寨 6个行政村,解决农村居民 31770人和学校师生 1500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共 7000户左右。供水方式:清水池二次加压泵供水,设计供水能力 2300m3/d。建设内容:水源井 2眼(井深 300m);管理房、供水泵房、
17、配电房、井房、消毒间、清水池各 1座;配套变压器 1台套,250QJ100-54/3 取水泵 2台套,CDLF64-2-3供水泵 3台,CDLF45-2 供水泵 1台;自动化控制设备 1台套,水质化验设备 1台套,消毒设备 2台套(一备一用) ;铺设干支管及入户管网350560m。2、滑集镇靳桥水厂靳桥水厂供水范围为滑集镇靳桥、梁王、张腰、马营、朱刘、朱集、杨金、孙庄、杨小、裴庄、张庄 11个行政村,涉 132个自然村。解决农村居民 455389人和学校师生 2557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共 9000户左右。供水方式:清水池二次加压泵供水,设计供水能力 3000m3/d。建设内容:水源井 3眼(
18、井深 260m);管理房、供水泵房、配电房、井房、消毒间、清水池各 1座;配套 S13-125/10变压器 1台套,200QJ80-55/5 取水泵 3台套,CDLF120-20 供水泵 3台,CDLF42-20 供水泵 1台;自动化控制设备1台套,水质化验设备 1台套,消毒设备 2台套(一备一用) ;铺设干支管及入户管网 554800m。3、宋集镇李小寨水厂李小寨水厂供水范围为宋集镇李小寨、杨范、徐金、赵寨、王桥 5个行政村和并网刘腰庄、焦桥水厂,涉及 84自然村,解决农村居民 50003人和学校师生 3409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共 9000户左右。供水方式:清水池加二次加压泵供水,设计供水
19、能力 3100m3/d。建设内容:水源井 3眼(井深 260m);管理房、供水泵房、配电房、井房、消毒间、清水池各 1座;配套 S13-125/10变压器 1台套,200QJ80-44/4 取水泵 3台套,CDLF85-20 供水泵 4台,CDL20-4 供水泵 1台;自动化控制设备 1台套,水质化验设备 1台套,消毒设备 2台套(一备一用) ;铺设干支管及入户管网 358000m。以上提供数据为参考值,具体数值以移交清单为准。(三)相关要求1、拍卖成交后竞拍人按照出让文件要求与出让方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 ,并在三个月内办理好经营水厂所需的资质、许可证等经营证照,费用自理。出让方将配合竞拍人办理
20、相关手续。2、竞拍人经营手续办理完毕后,才被视为是合法经营。经营期内原水厂资产供经营者使用,水厂收入全部归经营者使用。经营者新投入的设备在经营期结束后将无偿归水厂所有。3、竞拍人不得将经营权转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均由竞拍人承担。4、竞拍人在承包经营期间,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负责标的物设施的维修、管养,如有损毁或破坏,应及时予以修复。105、竞拍人不得在承包范围内从事有污染项目的经营活动并负责承包场所的卫生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且发生的费用自理。6、竞拍人须服从临泉县水务局管理,不得从事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项目,更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且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
21、等要求合法经营。7、竞拍人自觉接受临泉县水务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如竞拍人违反上述条款或不能履行自身职责,情节严重的,出让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竞拍人违约等法律责任。8、经营期满,竞拍人可自行拆卸属于自己的可移动资产,但不得损坏标的物的全部设备及固有装饰。11五、竞拍报名有关材料格式竞 拍 申 请 书临泉县水务局:经认真审阅 水厂(第 包)15 年的经营权拍卖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后,本竞拍申请人遵守出让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自愿参与竞拍。如能竞得,本竞拍申请人同意与贵单位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拍卖出让须知规定的时间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后与出让方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 。否则,竞拍保证金可由
22、贵单位没收,不予退还。竞 拍 人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2018 年 月 日12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兹有我单位 同志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拍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132018 年 月 日授 权 委 托 书临泉县水务局:兹委派我单位 同志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竞拍活动,代表我单位处理本次竞拍活动中的一切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本授权书与签字盖章后生效,在贵单位收到撤销授权
23、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委托代理人无权再转委托。特此委托。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14竞拍申请人单位公章: 授 权 日 期 : 年 月 日身 份 证 明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15承 诺 书临泉县水务局:本人郑重承诺:无刑事犯罪记录、不在法院失信名单记录中,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按受取消竞拍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竞拍资格,没收竞拍履约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相
24、应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盖章):2018年 月 日16六、特别声明特 别 声 明应委托方(出让方)要求,特做如下特别声明1、本特别声明仅对本场拍卖会有效。2、拍卖成交后竞拍人须按照出让文件要求与委托方签订临泉县农村饮用水经营权出让协议 ,并在三个月内办理好经营水厂所需的资质、许可证等经营证照,费用自理。委托方将配合竞拍人办理相关手续。3、竞拍人经营手续办理完毕后,才被视为是合法经营。经营期内原水厂资产供经营者使用,水厂收入全部归经营者使用。经营者新投入的设备在经营期结束后将无偿归水厂所有。4、竞拍人不得将经营权不得转让、转租经营权,不得将经营权
25、变卖、抵偿、抵押等债务担保,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租金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均由竞拍人承担。5、竞拍人在承包经营期间,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负责标的物设施的维修、管养,如有损毁或破坏,应及时予以修复。6、竞拍人不得在承包范围内从事有污染项目的经营活动并负责承包场所的卫生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等且费用自理。7、竞拍人须服从临泉县水务局管理,不得从事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项目,更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且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合法经营。8、竞拍人自觉接受临泉县水务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如竞拍人违反上述条款或不能履行自身职责,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终止合同。9、经营期满,竞拍人可自行
26、拆卸属于自己的可移动资产,但不得损坏标的物的全部设备及固有装饰。10、竞拍人已了解临泉县农村饮用水经营权出让协议 ,并同意按协议书款项签订协议。竞拍人签字:17年 月 日七、出让成交确认书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宋集镇柳集等 14处水厂15年经营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在 2018年 月 日 午 时举办的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宋集镇柳集等 14处水厂 15年经营权(二次)拍卖出让活动中,竞得临泉县15年经营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不含政府等部门依法收取的各种税费。竞得人应当按拍卖出让文件规定时间支付租金及佣金,持本成交确认书与临泉县水务局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
27、不按期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拍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入不良记录。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五份,出让人、竞得人各执一份,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商部门、拍卖机构各一份。特此确认。出让人: 竞 得 人: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18拍卖机构: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八、经营权出让合同(范本)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水厂)经营权出让合同甲方:临泉县水务局 乙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文件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皖水农2010436号)、安徽省物价厅、水
28、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 号)、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临政办201411 号)及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陶老乡徐大等 12处规模水厂经营权公开拍卖及相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第 39期)等文件精神,为了改善农村供水条件,确保农村饮水工程长期正常地运行,保障用水户用水环境的稳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 镇 水厂经营权进行拍卖。甲方委托安徽康桥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水厂的 15年经营管理权进行了拍卖,根据拍卖结果,现将该水厂的 15年经营权出让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出让内容、期限及水价1、出让内容: 镇
29、(乡) 水厂的15年经营权,该水厂为国家投资和省、县配套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性质属于国有,其资产见清单表。2、出让期限:15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水价:按县政府颁发的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临政办201411号)和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执行。 4、签订协议时,交纳履约保证金陆万元整(收款单位:临泉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临泉支行,账号:34001711208050437080 ,缴款凭证需注明: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宋集镇柳集等 14处水厂 15年经营权(二次)第 标包履约保证金 ),此履约保证金在经营期间无违约行为,期满后可退还,不计息。二、乙方
30、交付甲方出让款的时间及金额19按照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和竞拍结果执行。竞拍出让金(大写) 万元整(收款单位:临泉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临泉支行,账号:34001711208050437080,缴款凭证需注明: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宋集镇柳集等 14处水厂 15年经营权(二次)第 标包成交价款)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监督乙方做好水厂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2、检查、监督乙方在经营管理期内设备、设施等按规范规程安全运行。3、配合县物价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执行水价和经营财务管理情况。4、配合县卫生和环保部门对水质及水源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水厂水质消毒情况,以检查
31、用药的原始票据为准。5、负责按设计要求控制水厂供水规模,审查、批准新增用户的规划。6、水厂供水秩序和供水环境由本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甲方予以配合。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甲方要求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用水户饮水安全意识。2、负责建立建全水厂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项运行管理措施责任到人。3、负责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加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保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4、负责水厂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按规章规程操作运行,保证受益范围内用水户的正常用水。并做好生产运行管理记录,建立
32、生产运行管理档案,定期向甲方报备。5、在经营管理期内如发生工伤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任何人不得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6、每年对清水池清洁2次,每天对水质基本项目进行1次自检,每年委托有质资的水质检测单位分别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对水厂进行1次(不少于32项)检测,并向甲方提交化验结果,费用由乙方承担。7、负责水厂合法经营,建立财务帐目,实行自负盈亏,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水价和增加用水户负担。有义务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8、如用水户停水,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 12小时内派人员到现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派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如连续停水 1
33、5天,乙方在收缴水费时,应免除其当月水费。9、对无故拒交水费的用水户,乙方应申请本辖区人民政府协助解决,并有权对该用水户停止供水。2010、经批准的新增用水户经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实施安装,材料和安装费由用水户承担,新增用水户形成的设施属于水厂资产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11、不得改变水厂所有设备及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在厂区范围新增任何与生产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不得改变厂区绿化及厂区原貌。禁止非管理人员入住,不得将管理办公用房作为生活用房。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经县人民政府划定,受法律保护,乙方必须保证厂区日常卫生和水源保护区的安全。13、按政策确保受益范围内“五保户”、“贫困户”的
34、供水。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2、由于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3、乙方有如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终止本合同:长期管理不善,造成用水居民饮水不正常;乙方因特殊原因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违反乙方权利和义务规定;连续 3次以上检测水质不合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经营。4、乙方在经过甲方同意后可以有条件的终止协议。5、乙方在经营管理期内不得转让、转租经营权,不得将经营权变卖、抵偿、抵押等债务担保。6、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按本合同管理水厂,擅自抬高水价、入户工程费用的
35、,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拒绝退还竞拍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赔偿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的保险费等全部费用)外,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七、其他事项1、合同到期后,如果当地政府、群众对乙方服务满意,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2、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年度考核办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代理机构
36、各一份 。附件:1.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212.农村饮水工程水厂资产清单表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买受方):法定代表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农村饮水工程水厂资产清单表水厂名称:序号 名称 型号/单位 数量 备注一 建筑物1 管理房2 供水泵房3 井房4 消毒间5 除氟间6 配电房7 清水池8 仓库等其他二 供水设备1 水源井2 取水泵3 供水泵4 变压器5 自动化控制设备6 水质化验设备7 消毒设备22三 供水管道及龙头闸阀1 干支管网2 入户管网3 DN20以上水表4 DN20以上闸阀5 消防检6 排污阀7 排汽阀8 干支管网井池9 入户水表、龙冰闸阀、表箱四 资料1 竣工图
37、纸2 入户名册3 取水许可证书五 其他设施1 办公桌2 椅子3 文件柜4 会议桌5交接单位:1、临泉县水务局(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2、乡镇政府(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233、施工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4、水厂竞得公司(盖章)或水厂竞得人(签字):2018年 月 日注:此表为参考表格九、 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临政办201411 号)临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
38、部文件: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 号)和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省政府 238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村以及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负有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转的职责。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他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安徽省
39、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政办200710 号)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当地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配套资金、水费收缴、工程用地、电价、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 工程管理24第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以国家投资(包括省级以下各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二)由国家投资、社会资金和群众自筹共同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
40、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各投资方共同所有,并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所有权份额,国家投入部分形成的资产由县水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隶属县水务局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第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可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本地实际情况等,采取直管、股份制、承包、租赁、拍卖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模式和具体供水管理单位。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也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组建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第八条 分散供水工程管理。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农户所有。第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
41、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的规定,保障安全正常供水;(二)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五)接受县水务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得取水许可证,方能实施取水(法律规定可不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在工程运用前,应在受益区等一定范围内将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各项政策进行公告。同时应在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实行“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
42、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县水务局对固定资产、水费收支等事项的监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 15日与供水管理单位协商一致,落25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在所收水费中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以保障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二、三产业生产用水和乡镇机关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资源费应计入供水生产成本
43、。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也不得高于当地县城居民综合供水价格。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按照“鼓励适用、减轻负担”的原则,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基本水费每户每月 5元、基本水量每户每月 4吨,超出部分实行计量收费。计量水费水价由县物价局、水务局按照国家有关水价政策制定,并报上级物价、水务部门备案。水价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水价的,按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收取,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产生的电费、管理人员工资、工程维护等,结余部分作为大修基金等。第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交纳水费;(二)不得擅
44、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 用水户并报告县水务局。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安徽26省城镇
45、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水源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大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供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第
46、二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 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 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有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接受各级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因供水规模较小,未设水质检验室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第二十三条 县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务局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
47、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用水户。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直接从事供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县人了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章 扶持政策第二十五条 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用于补助供水水价低27于成本和实际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费用以及维修和养护费用;补贴经过县级民
48、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用水水费。所设立的运行维护基金应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资源费按照征收标准的下限收取。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按照关于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的通知 (皖价商2008211 号)的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第六章 奖 惩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权停止供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在公共管网上接水;(二)拒不交纳水费;(三)盗水;(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五)妨碍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