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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977132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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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 布 2002-07-01 实 施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目 次前 言 1 适 用 范 围 2 引 用 标 准 3 定 义 4 一 般 要 求 5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容 器 6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的 选 址 与 设 计 原 则 7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2、 的 运 行 与 管 理 8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的 安 全 防 护 与 监 测 9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的 关 闭 附 录 A( 标 准 的 附 录 ) 附 录 B( 提 示 的 附 录 ) 前 言 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防 止 危 险废 物 贮 存 过 程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 加 强 对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的 监 督 管 理 , 制 定本 标 准 。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对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的 一 般 要 求 , 对 危 险 废 物 包 装 、 贮 存设 施 的 选 址

3、、 设 计 、 运 行 、 安 全 防 护 、 监 测 和 关 闭 等 要 求 。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本 标 准 中 附 录 A 是 标 准 的 附 录 , 附 录 B 是 提 示 的 附 录 。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科 技 标 准 司 提 出 。 本 标 准 由 沈 阳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负 责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 1 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1. 1 主 题 内 容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对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的 一 般 要 求 , 对 危 险 废 物 的 包 装

4、、 贮存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 安 全 防 护 、 监 测 和 关 闭 等 要 求 。1. 2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所 有 危 险 废 物 ( 尾 矿 除 外 ) 贮 存 的 污 染 控 制 及 监 督 管理 , 适 用 于 危 险 废 物 的 产 生 者 、 经 营 者 和 管 理 者 。 2 引 用 标 准下 列 标 准 所 含 的 条 文 , 通 过 在 本 标 准 中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标 准 的 条 文 ,与 本 标 准 同 效 。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5、 GB8978-1996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GB5085.1-3-1996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 场 GB15562.2-1995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4554-93 固 体 废 弃 物 浸 出 毒 性 测 定 方 法 GB/T1555.1-12-95 当 上 述 标 准 被 修 订 时 , 应 使 用 其 最 新 版 本 。 3 定 义3.1 危 险 废 物 指 列 入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或 者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和鉴 别 方 法 认 定 的 具 有

6、 危 险 特 性 的 废 物 。 3.2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指 危 险 废 物 再 利 用 、 或 无 害 化 处 理 和 最 终 处 置 前 的 存 放 行 为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2001 一 11 一 26 批 准 2002 一 07 一 01 实施 3.3 贮 存 设 施 指 按 规 定 设 计 、 建 造 或 改 建 的 用 于 专 门 存 放 危 险 废 物 的 设 施 。 3.4 集 中 贮 存 指 危 险 废 物 集 中 处 理 、 处 置 设 施 中 所 附 设 的 贮 存 设 施 和 区 域 性 的 集中 贮 存 设 施 。 3.5 容 器 指 按 标

7、 准 要 求 盛 载 危 险 废 物 的 器 具 。 4 一 般 要 求4.1 所 有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者 和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者 应 建 造 专 用 的 危 险 废 物 贮存 设 施 , 也 可 利 用 原 有 构 筑 物 改 建 成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4.2 在 常 温 常 压 下 易 爆 、 易 燃 及 排 出 有 毒 气 体 的 危 险 废 物 必 须 进 行 预处 理 , 使 之 稳 定 后 贮 存 , 否 则 , 按 易 爆 、 易 燃 危 险 品 贮 存 。4.3 在 常 温 常 压 下 不 水 解 、 不 挥 发 的 固 体 危 险 废 物 可

8、在 贮 存 设 施 内 分别 堆 放 。 4.4 除 4.3 规 定 外 , 必 须 将 危 险 废 物 装 入 容 器 内 。4.5 禁 止 将 不 相 容 ( 相 互 反 应 ) 的 危 险 废 物 在 同 一 容 器 内 混 装 。4.6 无 法 装 入 常 用 容 器 的 危 险 废 物 可 用 防 漏 胶 袋 等 盛 装 。4.7 装 载 液 体 、 半 固 体 危 险 废 物 的 容 器 内 须 留 足 够 空 间 , 容 器 顶 部 与液 体 表 面 之 间 保 留 100 毫 米 以 上 的 空 间 。 4.8 医 院 产 生 的 临 床 废 物 , 必 须 当 日 消 毒 ,

9、 消 毒 后 装 入 容 器 。 常 温 下 贮存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天 , 于 摄 氏 5 度 以 下 冷 藏 的 , 不 得 超 过 7 天 。 4.9 盛 装 危 险 废 物 的 容 器 上 必 须 粘 贴 符 合 本 标 准 附 录 A 所 示 的 标 签 。4.10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在 施 工 前 应 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5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容 器5.1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标 准 的 容 器 盛 装 危 险 废 物 。 5.2 装 载 危 险 废 物 的 容 器 及 材 质 要 满 足 相 应 的 强 度 要 求 。5.3 装 载 危

10、险 废 物 的 容 器 必 须 完 好 无 损 。5.4 盛 装 危 险 废 物 的 容 器 材 质 和 衬 里 要 与 危 险 废 物 相 容 ( 不 相 互 反 应 )。5.5 液 体 危 险 废 物 可 注 入 开 孔 直 径 不 超 过 70 毫 米 并 有 放 气 孔 的 桶中 。 6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的 选 址 与 设 计 原 则6.1 危 险 废 物 集 中 贮 存 设 施 的 选 址6.1.1 地 质 结 构 稳 定 , 地 震 烈 度 不 超 过 7 度 的 区 域 内 。 6.1.2 设 施 底 部 必 须 高 于 地 下 水 最 高 水 位 。 6.1.3

11、 场 界 应 位 于 居 民 区 800 米 以 外 , 地 表 水 域 150 米 以 外 。 6.1.4 应 避 免 建 在 溶 洞 区 或 易 遭 受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如 洪 水 、 滑 坡 , 泥 石流 、 潮 汐 等 影 响 的 地 区 。 6.1.5 应 在 易 燃 、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仓 库 、 高 压 输 电 线 路 防 护 区 域 以 外 。6.1.6 应 位 于 居 民 中 心 区 常 年 最 大 风 频 的 下 风 向 。 6.1.7 集 中 贮 存 的 废 物 堆 选 址 除 满 足 以 上 要 求 外 , 还 应 满 足 6.3.1款 要 求 。6.2

12、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仓 库 式 )的 设 计 原 则 6.2.1 地 面 与 裙 脚 要 用 坚 固 、 防 渗 的 材 料 建 造 , 建 筑 材 料 必 须 与 危 险废 物 相 容 。 6.2.2 必 须 有 泄 漏 液 体 收 集 装 置 、 气 体 导 出 口 及 气 体 净 化 装 置 。 6.2.3 设 施 内 要 有 安 全 照 明 设 施 和 观 察 窗 口 。 6.2.4 用 以 存 放 装 载 液 体 、 半 固 体 危 险 废 物 容 器 的 地 方 , 必 须 有 耐 腐蚀 的 硬 化 地 面 , 且 表 面 无 裂 隙 。 6.2.5 应 设 计 堵

13、 截 泄 漏 的 裙 脚 , 地 面 与 裙 脚 所 围 建 的 容 积 不 低 于 堵 截最 大 容 器 的 最 大 储 量 或 总 储 量 的 五 分 之 一 。 6.2.6 不 相 容 的 危 险 废 物 必 须 分 开 存 放 , 并 设 有 隔 离 间 隔 断 。6 3 危 险 废 物 的 堆 放 6.3.1 基 础 必 须 防 渗 , 防 渗 层 为 至 少 1 米 厚 粘 土 层 ( 渗 透 系 数 10-7 厘 米 /秒 ) , 或 2 毫 米 厚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 或 至 少 2 毫 米 厚 的 其它 人 工 材 料 , 渗 透 系 数 10-10 厘 米 /秒 。

14、 6.3.2 堆 放 危 险 废 物 的 高 度 应 根 据 地 面 承 载 能 力 确 定 。 6.3.3 衬 里 放 在 一 个 基 础 或 底 座 上 。 6.3.4 衬 里 要 能 够 覆 盖 危 险 废 物 或 其 溶 出 物 可 能 涉 及 到 的 范 围 。 6.3.5 衬 里 材 料 与 堆 放 危 险 废 物 相 容 。 6.3.6 在 衬 里 上 设 计 、 建 造 浸 出 液 收 集 清 除 系 统 。 6.3.7 应 设 计 建 造 径 流 疏 导 系 统 , 保 证 能 防 止 25 年 一 遇 的 暴 雨 不会 流 到 危 险 废 物 堆 里 。 6.3.8 危 险

15、 废 物 堆 内 设 计 雨 水 收 集 池 , 并 能 收 集 25 年 一 遇 的 暴 雨24 小 时 降 水 量 。 6.3.9 危 险 废 物 堆 要 防 风 、 防 雨 、 防 晒 。 6.3.10 产 生 量 大 的 危 险 废 物 可 以 散 装 方 式 堆 放 贮 存 在 按 上 述 要 求 设计 的 废 物 堆 里 。 6.3.11 不 相 容 的 危 险 废 物 不 能 堆 放 在 一 起 。 6.3.12 总 贮 存 量 不 超 过 300Kg(L)的 危 险 废 物 要 放 入 符 合 标 准 的 容器 内 , 加 上 标 签 , 容 器 放 入 坚 固 的 柜 或 箱

16、 中 , 柜 或 箱 应 设 多 个 直 径 不 少于 30 毫 米 的 排 气 孔 。 不 相 容 危 险 废 物 要 分 别 存 放 或 存 放 在 不 渗 透 间 隔分 开 的 区 域 内 , 每 个 部 分 都 应 有 防 漏 裙 脚 或 储 漏 盘 , 防 漏 裙 脚 或 储 漏 盘的 材 料 要 与 危 险 废 物 相 容 。 7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的 运 行 与 管 理7.1 从 事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的 单 位 , 必 须 得 到 有 资 质 单 位 出 具 的 该 危 险 废物 样 品 物 理 和 化 学 性 质 的 分 析 报 告 , 认 定 可 以 贮

17、 存 后 , 方 可 接 收 。7.2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前 应 进 行 检 验 , 确 保 同 预 定 接 收 的 危 险 废 物 一 致 ,并 登 记 注 册 。 7.3 不 得 接 收 未 粘 贴 符 合 4.9 规 定 的 标 签 或 标 签 没 按 规 定 填 写 的 危险 废 物 。7.4 盛 装 在 容 器 内 的 同 类 危 险 废 物 可 以 堆 叠 存 放 。7.5 每 个 堆 间 应 留 有 搬 运 通 道 。7.6 不 得 将 不 相 容 的 废 物 混 合 或 合 并 存 放 。 7.7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者 和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经 营 者

18、 均 须 作 好 危 险 废 物 情况 的 记 录 , 记 录 上 须 注 明 危 险 废 物 的 名 称 、 来 源 、 数 量 、 特 性 和 包 装 容器 的 类 别 、 入 库 日 期 、 存 放 库 位 、 废 物 出 库 日 期 及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 危 险 废 物 的 记 录 和 货 单 在 危 险 废 物 回 取 后 应 继 续 保 留 三 年 。 7.8 必 须 定 期 对 所 贮 存 的 危 险 废 物 包 装 容 器 及 贮 存 设 施 进 行 检 查 , 发现 破 损 ,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清 理 更 换 。7.9 泄 漏 液 、 清 洗 液 、 浸

19、 出 液 必 须 符 合 GB8978 的 要 求 方 可 排 放 ,气 体 导 出 口 排 出 的 气 体 经 处 理 后 , 应 满 足 GB16297 和 GB14554 的 要求 。 8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的 安 全 防 护 与 监 测8.1 安 全 防 护 8.1.1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都 必 须 按 GB15562.2 的 规 定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8.1.2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周 围 应 设 置 围 墙 或 其 它 防 护 栅 栏 。 8.1.3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应 配 备 通 讯 设 备 、 照 明 设 施 、

20、安 全 防 护 服 装及 工 具 , 并 设 有 应 急 防 护 设 施 。 8.1.4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内 清 理 出 来 的 泄 漏 物 , 一 律 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8.2 按 国 家 污 染 源 管 理 要 求 对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进 行 监 测 。 9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的 关 闭9.1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经 营 者 在 关 闭 贮 存 设 施 前 应 提 交 关 闭 计 划 书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 9.2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经 营 者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污 染 。 9.3 无 法 消 除 污 染 的 设 备 、 土 壤 、 墙 体 等 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 并 运 至 正在 营 运 的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场 或 其 它 贮 存 设 施 中 。9.4 监 测 部 门 的 监 测 结 果 表 明 已 不 存 在 污 染 时 , 方 可 摘 下 警 示 标 志 ,撤 离 留 守 人 员 。 10 标 准 的 实 施 与 监 督本 标 准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与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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