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 记 员 核 心 职 业 技 能 ( 庭 审 笔 录 制 作 训 练 )故 意 伤 害 罪 案 件【 训 练 视 频 资 料 】http:/ 参 考 答 案 】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时间:二00三年四月四日X时X 分至X 时X分地点:本院第一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X人审 判 长:XXX 审 判 员:XXX人民陪审员:XXX 书 记 员:XXX宣布法庭纪律(略)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坐,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开庭。审判长:传被告人程其龙到庭,现在开庭。法警将被告人戒具解除,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被告人:程其龙。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被告人:19
2、80 年 11 月。审判长:11 月几号?被告人:25审判长:出生地是哪里?被告人:安徽浣熊。审判长:什么民族?被告人:汉审判长:文化程度?被告人:初中审判长:案发前在什么地方做什么工作?被告人:在喜多国际美食广场。审判长:就在上海的喜多餐饮店?被告人:对审判长:担任什么职务?被告人:厨师审判长:你的户籍所在地是哪里?被告人:安徽审判长:安徽具体的地址?被告人:霍邱县洪锦乡茅台村强维族。审判长:上海有没有暂住地?被告人:有审判长:暂住地是哪里,有没有?被告人:在人民广场我也不知道念什么地方。审判长:是借的房子对吧?被告人:对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候被拘留的?被告人:6 月 24 号。审判长:08
3、 年的 6 月 24 号?被告人:对审判长:拘留之前有没有被限期羁押过?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什么时候被逮捕的?被告人:半个月吧。审判长:7 月 7 号?被告人:对审判长:过去有没有受过处理?被告人:没有审判长: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在今天开庭之前 10 天收到的?被告人:收到了。审判长: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其龙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毅珍,代理审判员 司以欢、王丽出庭组成,朱毅珍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艳萍担任记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亮出庭支持公诉,经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由上海
4、灿续律师事务所律师尖峰赵李莉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如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正当的理由要求回避被告人程其龙有没有申请回避?被告人:没有。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有权提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的时候除了辩护人为你进行辩护以外你可以自行辩护,并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程其龙听清楚了没有?被告人:听清了。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上海
5、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户徐检刑诉2008491 号被告人程其龙男 1980 年 11 月 25 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喜多文化餐饮店厨师,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坟井镇茅台村强维族,2008 年 6 月 24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7 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其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08年 7 月 24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以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 年 5 月 24 日下午被告人程其龙与同事汪德松因琐事
6、发生争吵,当晚 22 时许,程其龙汪德松等人,下班后,行至本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广场门口时,汪德松上前与程其龙进行扭打,期间程其龙用随身所携的水果刀将汪德松的右腰部及左肩部刺伤,经鉴定汪德松被刀刺伤至右肾破裂已构成重伤其左上臂创已构成轻微伤。2008年 6 月 24 日被告人程其龙向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程其龙的妻子对汪德松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汪德松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验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照片、辨认笔录等物证书证,2 证人程企光、张氏敏、李克响、张健文、李红等证言 3 被害人汪德松的陈述,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等鉴定结论。5 被告人程其龙的供述。本院认为被
7、告人程其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由于程其龙是自首根据刑法的第 67 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此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检察员何亮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被告人程其龙可以坐下。被告人:谢谢审判长。审判长:被告人程其龙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有没有异议?被告人:没有异议。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公诉人:合议庭鉴于被告人程其龙对于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公诉人建议对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
8、案件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请合议庭予以准许。 审判长:辩护人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有没有意见?辩护人:没有异议。审判长:根据公诉机关的当庭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程其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将对你作出有罪的判决,并作出从轻处罚,你有什么意见吗?被告人:谢谢审判长,没有。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好的,被告人程其龙,公诉人下面将依法对你进行讯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必须如实供述,不得隐瞒,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公诉人:首先第一个问题你和被害人汪德松你们两个人是什么关系?被告人:同事关
9、系。公诉人:同事,是哪里的同事?被告人:餐饮店的同事。公诉人:你们两个一起都在喜多餐饮公司上班,两个人是同事关系?被告人:对。公诉人:那么 2008 年 5 月 24 号下午,你们两个一起在上班的时候有没有发生争吵?被告人:发生了争吵。公诉人:大概在几点钟?被告人:大概是 5、6 点钟吧。公诉人:就是 24 号下午 5、6 点钟的时候你们两个已经争吵过一次,那么当时是为什么呢,还记得清吗?被告人:记不清了。公诉人:记不清了,就是因为一些小事,而发生争吵,那么在这个期间,你们两个有没有发生过,推搡或者打斗?被告人:有公诉人:有,是你动手了吗?被告人:是他。公诉人:程其龙被告人程其龙你直接回答公诉
10、人提问,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当时 5、6 点钟,你和汪德松发生第一次争吵的时候,那么中间,你有没有跟他动手?被告人:当时他只是推了我一下。公诉人:那你呢?被告人:我也没有推到他。公诉人:你没推到他,那么你有没有拿过一把菜刀说要砍他,有这样的行为吧?被告人:我当时拿了一把菜刀。公诉人:就是当时你们发生第一次争吵的时候你就顺手拿了一把菜刀,威胁说要砍汪德松是这样吧?被告人:我当时没支声。公诉人:当时什么声音大一点。被告人:我当时只是拿了一把刀,没有支声。公诉人:后来这个刀有没有去砍人。被告人:没有公诉人:是周围同事把你劝下来的是这样吧?被告人:我自己放回去的。公诉人:你自己放回去的。被告人:对公诉
11、人:好的,这是你和汪德松在 24 号发生的第一次争吵是吧。那么下面当天,就是 24 号当天,你们下班是几点?被告人:我们下班的时候应该是 10 点多一点。公诉人:就是已经是晚上 10 点多了,那么当时你们几个人一起下楼中间你和汪德松是不是又发生了一次争吵。被告人:没有。公诉人:没有发生争吵?被告人:当时我们乘电梯下去都没有支声,我也没在意他,公诉人:就是当时你跟几个人,你汪德松还有谁一起,一起是下班,从电梯上面下来,是这样吧被告人:对公诉人:当时你们几个人?被告人:当时我记得有张氏敏公诉人:有张氏敏还有呢?被告人:还有就记不清楚了。公诉人:记不清了,那么这中间你和汪德松两个人又发生什么事情呢?
12、被告人:没有发生。公诉人:没有发生什么事情。被告人:当时我都没有在意他在电梯里面公诉人:你都没有注意到他在电梯里面。那么出了电梯,走到肇嘉浜路 789 号大门口的时候你跟他又发生打斗了吧被告人:刚下了电梯,走出门口,他就打了过来公诉人:声音大一点被告人:打了过来了嘛,我当时我也没有在意公诉人:他是怎么打过来的?被告人:他就一拳打过来,正好打在耳朵上面,公诉人:他什么也没有说,就是说你们下了电梯之后,他什么也没有说,就一拳打过来,是这个意思吧?被告人:然后他说了公诉人:他说什么被告人:他就骂了我一句,就打了过来,我当时都没有缓和过来,我就捂着耳朵。张氏敏在旁边拦住了他公诉人:有人拦住了他,是谁拦
13、住了他?被告人:张氏敏,公诉人:张氏敏拦住了他,后来呢被告人:张氏敏就劝他,跟他讲叫他不要打了公诉人:劝住了吗被告人:没有,他就踢了我一脚公诉人:这时你在干什么被告人:我捂着耳朵蹲在地上公诉人:你已经蹲在地上了是吗,后来呢被告人:后来我就起来了,他就被拉走了公诉人:他就被拉走了,你后来跟他又发生争执是什么时候被告人:我就去同事就劝我走,我就拿着钥匙去开自行车,他就走了公诉人:谁走了,被告人:我那个时候大概走了几十米远,他被拉过去了然后他又转回来了,转回来正好转到我自行车旁边那个地方,然后冲过来了,这次,我正准备开自行车,这时也没有同事在旁边所以我当时比较紧张,我准备开自行车,正好钥匙上面有一把
14、小刀,当时很紧张我看着他冲过来的时候程其龙:你简单的说一下,你这把刀是什么时候拿出来的?被告人:这把刀是我下楼梯以后,因为他打了我,然后同事就劝我走,我身上挂着钥匙,钥匙上面有一把小刀,公诉人:你就把小刀拿出来了,这时汪德松呢?被告人:汪德松就冲过来了,公诉人:然后呢被告人:冲过来之后我想最起码可以用刀挡一下吧,公诉人:你是怎么用这把刀把汪德松刺伤的还记得清吗,向合议庭详细的描述一下,当时你是怎么用身边这把小刀将汪德松的腰部刺伤的被告人:当时我准备开自行车,因为大他骂我说,你不要跑,嘴里还骂着,我就知道他过来了,过来之后,因为当时我的耳朵出血了,出血之后我就捂着耳朵,一个手捂着耳朵,我这个时候
15、准备开自行车,钥匙圈上有一把小刀我就把小刀打开了公诉人:你是哪一个手打开的小刀,右手?右手拿着钥匙圈上的一把小刀这时汪德松是不是已经扑上来了被告人:这个时候他已经过来了,我看到他从我后面过来的时候,我以为拿刀可以挡一下,公诉人:这个刀是往后刺的,是这样吧,然后把他的腰部给刺伤了。程其龙简单概括一下你刚才的供述,也就是说首先汪德松先是一拳打在你的耳朵上,随后你就蹲下去了,此后周围的同事把汪德松劝开了,随后你就去拿自行车,在拿自行车的时候,你把这个钥匙圈上的这把小刀打开了,接着汪德松就冲到你的背后并且抱住你,这时候你就把刀就往后刺了一下,刺在了汪德松的腰部是这样吧?被告人:对公诉人:是的啊,就是这
16、样一个事实,那么后来你有没有又转过身来跟汪德松发生殴斗,被告人:当时他冲过来的时候,他还在打我,打我我就一个手捂着耳朵,一个手拿着小刀,就这样在挡公诉人:你就这样在挡,是吧?在你们俩发生打斗的过程当中汪德松是不是一直都是赤手空拳,是这样吧被告人:对公诉人:他是赤手空拳的,后来你们的打斗是什么时候结束的,是谁主动离开的,还记得清吗?是汪德松发现自己已经受伤了,他就停止了和你之间的相互打斗然后转身往远离你的方向走了,是不是这样?被告人:当时我就看见他身上出血了,我就说你别走,他正好往那边跑,当他跑到华夏银行旁边的时候抱了一块石头,他知道自己已经受伤了,我就跟他讲我说你已经受伤了我送你去医院他拿着石
17、头砸我,我说你砸死我也没有用我们两个又没怨没仇的,平时关系也不错,我就劝他,我说我送你去医院,然后他把石头就丢下了,公诉人:就是后来你是想跟他和好,并且说要劝他把他送医院是因为看到你已经把他刺伤了,是这样吧 被告人:对公诉人:后来你有没有去医院被告人:去了,公诉人:去了,汪德松是怎么到医院的?你知道吧?被告人:因为我当时去拦出租车没拦到,当时就叫程企光跟张氏敏把他带过去了公诉人:就是你在路边拦出租车想把他送到医院但是没有拦到,后来是一个同事,把汪德松送到医院去的,是这样吧,最后还有两个问题,你是怎么到案的?就是怎么被公安人员抓获的被告人:是我老婆打电话给我,公诉人:几号?被告人:那天大概是 2
18、1 号也不就是 20 号,公诉人:6 月 20 号左右,你老婆给你打电话然后让你回公安机关来自首的,是吧被告人:对公诉人:你是几号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被告人:我们 23 号就去了,公诉人:23 号就去了,是 23 号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被告人:我们没有找到主办人,公诉人:后来是 24 号,是这样吧被告人:对公诉人:到案之后,有没有检举揭发,有吗,有就有没有就没有。被告人:没有公诉人:没有,对自己现在行为有什么认识,被告人:有了很深刻的认识公诉人:后悔,是吧?被告人:对,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程其龙的讯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发问?辩护人:有发问,谢谢审判长,被告人程其龙,辩护人要向
19、你发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说,你如实回答就行,我问一下,汪德松,与你是什么关系,被告人:同事关系,辩护人:你们是老乡吗?被告人:是辩护人:是老乡,你能给我描述一下,汪德松他的个子有多高吗?身体有多重吗,就是说,他与你相比你们两个的身体有没有差别,被告人:有辩护人:是他壮还是你壮被告人:肯定他壮辩护人:他个子有多高呢被告人:他大概一米七三左右吧辩护人:如果你不用刀子他也不用刀子,你们两个都是赤手空拳打架的话,你能打过他吗被告人:打不过他,两个也打不过他一个,辩护人:第二个问题就是说,刚才公诉人已经问过你了,你出电梯时间,你出电梯时汪德松是主动先骂了你一句,然后再去一记冷拳先打了你是不是?
20、被告人:对辩护人:打的厉害吗,是打出血了还是有其他的身体反映?被告人:打出血了,辩护人:哪儿出血了被告人:耳朵,我也没有觉得出血,当时我就晕了,我就蒙了,确实挺怕他的,辩护人:就是晕了,是不是耳鸣,或者是头蒙这个概念被告人:对,不然我怎么会蹲下呢辩护人:就是他打过你以后你就蹲下了,抱着头吗?被告人:对辩护人:抱着头就蹲下了,是吧?这个时间就是汪德松被其他的两个同事都劝开了,是这个概念吗?被告人:对辩护人:劝开,大概走了有多远?是不是向另外一个方向或者是其他的方向劝走了,还是他被其他的同事给直接拉走了?被告人:劝开了,当时我蹲下了以后,过了大概有一分多钟,他又踢了我一脚辩护人:他又踢了你一脚就是
21、你蹲下以后,还用脚踢了你一下,被告人:大概有一分多钟,就走了,辩护人:谁走了被告人:被张氏敏他们拉走了,辩护人:都有几个同事拉他,被告人:好象是 3、4 个吧,辩护人:3、4 个同事把他劝开了,给拉走了,是吗被告人:对辩护人:这个时间你从蹲下到站起,是不是去开自行车,准备回家是这个概念吗被告人:对辩护人:在你开自行车时间是汪德松转回来的,还是你正在开自行车,汪德松又回来继续想跟你扭打的被告人:正在开自行车,辩护人:那个时间你钥匙掏出来没有被告人:我手里拿着钥匙,就准备开自行车,辩护人:就是拿自行车钥匙,准备开自行车,被告人:对辩护人:这串钥匙上面大概有哪些东西,被告人:大概有 7、8 把钥匙吧
22、辩护人:7、8 把钥匙还有什么被告人:一把小刀辩护人:这把小刀你能不能给辩护人形象一下,它大概有多长?被告人:大概有这么长(见物证照片)辩护人:就是几公分那么长是吗被告人:是辩护人:你平时用它干嘛被告人:平时是削水果的,辩护人:平时就是用它削水果的,这是第二个问题,再问你一下,就是说汪德松在第二次回来找你打架的过程中,其他的同事是不是都已经离开了被告人:其他同事都没有防备,他就又冲过来了,辩护人:又冲过来以后,你正在开自行车,他是打你了,还是踱你了还是从后面抱你了?被告人:从后面辩护人:从后面是干嘛,他从后面是抱你还是打你?被告人:打我辩护人:怎么打,是用拳头,还是用脚踢?被告人:脚跟拳头一起
23、来的,辩护人:打到你了吗?被告人:当时我也不大清楚,比较紧张辩护人:到底是打到你还是没有,你这一点不能回忆起来了吗被告人:应该打到了吧辩护人:打到了。我再问你一下,你用刀子,是怎样使用刀子把汪德松给刺伤的?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是像刚才公诉人问你那样的,汪德松在后面抱住你,然后你是挥舞着刀子把他划伤的?你还是直接有目的的,我就是想往你的要害部位刺,当时是怎样的一个想法?被告人:他当时过来的时候只是拳脚过来了,拳脚过来的时候因为我也不知道他离我有多远,说句实在的我确实很紧张,辩护人:他是悄悄的过来的是吗?被告人:冲过来的,我当时也没有防备,就打开了小刀以为可以挡一下,当时我一个手捂着耳朵一个手拿着
24、小刀辩护人:你这个挡一下的概念是不是说,你把刀子打开,一挥舞,那么它就可以阻挡他继续打你,是不是这个概念被告人:起码不像刚才那样一下子把我打昏辩护人:也就是说你起码可以减轻对你的加害,当时是不是这种想法被告人:对辩护人:那你当时是怎么把他刺伤的呢被告人: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刺伤的辩护人:你连怎么把他刺伤的你都不知道,那么我们看看检察院的起诉书上,汪德松是右腰部左肩部都被刺伤了,一个是右腰部一个是左肩部它们是一个对角的关系,你当时是怎么把他刺伤的?还能回忆起来吗?被告人:想不起来了辩护人:想不起来了就算了,还要再问一下,你就是在下午 5、6 点钟与汪德松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你们两个因为小事发生争吵的起
25、因你能给法庭说一下吗?是他先找你的事还是你先找他的事?被告人:就我这样的人儿有什么资格去找人家的事呢,打又打不过人家,身体又没有人家强壮,辩护人:你就直接回答我就行,不需要类比,你的意思就是汪德松当时是有事情找你,是不是被告人:对辩护人:你们当时发生了争执打没有打被告人:平时他就喜欢动手动脚的,辩护人:喜欢动手动脚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经常像小学生一个班的同学互相欺负一下吗被告人:可以这么说吧辩护人:可以像上小学时之间的那种情形是吗?你当时拿刀的概念是什么?你不是拿了一把菜刀吗?被告人:当时他骂我辩护人:为什么拿那把菜刀被告人:当时他一拳打过来的时候打的挺重的,辩护人:打到你了吗?被告人:打到了
26、辩护人:打到你了,然后你就拿一把菜刀是准备阻挡他还是吓他被告人:只是吓他辩护人:你不希望他继续欺负你是不是这个概念?被告人:对辩护人:你拿刀的目的就是不希望他继续欺负你,是吧被告人:对辩护人:谢谢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审判长:公诉人有时间补充讯问公诉人:被告人程其龙,公诉人再简单补充问你一个问题,第二次你们在楼下面从电梯里出来发生争执的时候,你这把刀掏出来的时候这时候,汪德松是不是从背后抱住你的被告人:这个时候我也记不清楚了公诉人:就是你也记不清了,被告人:他冲过来的时候我正准备开车子,公诉人:有些事情你现在已经记不清了,因为当时比较紧张你已经记不清了,包括刚才辩护人问了你一些问题,像当时第一
27、次,你拿刀的时候,那么你拿菜刀究竟是吓唬他还是想真的砍他,这些事情你是不是都记不清了,被告人:那个时候他只是打了我一拳,公诉人:你第一次拿菜刀究竟是什么意图呢,被告人:我打不过他只是吓吓他公诉人:就是吓吓他,第二次拿刀呢,被告人:第二次拿刀是防一下他吧公诉人:你是要吓吓他,还是要防一防,就是跟第一次意图肯定不一样了被告人:对公诉人:这次就是你如果要过来我是肯定要刺你的,可不可以这样理解被告人:我是想可以挡一下,公诉人:怎么叫做挡法?被告人:当时他过来的时候我多半是手捂着耳朵,手就是这样挡一下。 (伴随动作)公诉人:就是挡一挡被告人:对公诉人:你的理解就是挡一挡是吗?审判长:对被告人程其龙的讯问
28、暂时到此,审判长:被告人程其龙,本庭有几个问题问你,当天晚上你和汪德松还有其他几位同事下了电梯以后,是在哪一个位置发生口角或者是争执的,被告人:就在门口审判长:什么门口,被告人:就是均瑶门口,审判长:均瑶广场门口,具体是哪一个位置被告人:刚刚下了台阶,审判长:刚刚下了台阶,你刚才向法庭陈述的时候,你说汪德松,先是骂了一句,然后又一拳打了你的耳朵,你有没有还手,被告人:我反映都没有反映过来,审判长:直接回答我的问题,还还是没还被告人:没有审判长:没有,汪德松打你的这个地方和你停车的位置有多远,被告人:大概有几十米审判长:几十米,能不能估算一下,你车子是停在哪里的被告人:停在马路边,审判长:你和汪
29、德松有肢体上的接触有两个地方,先后有两次身体上的接触,对不对被告人:对审判长:这两次你有没有还过手?被告人:第一次没有,第一次打我的时候我没有反映过来,第二次他打我的时候就用刀扫了他,审判长:刺刀之前有没有和他发生扭打,有没有被告人:没有审判长:这个刀刺了几刀被告人:两刀,审判长:两刀,哪两刀?被告人:好像腰部一刀,审判长:腰部一刀,还有呢?被告人:还有一刀好像在肩上,审判长:肩上,又是一刀,第一刀是在哪里的?被告人:第一刀好像是在腰上审判长:记不清楚了?你刚才向法庭供述的时候,你说被害人汪德松从你的背后对你拳脚相加,然后你持水果刀,向被害人刺了一刀刺在了他的腰部,这是不是第一刀?被告人:是的
30、,审判长:第二刀,为什么又要刺被害人?被告人:第二次,不是刺,是他打我,我只是用刀在挡,具体刺在什么位置我也不知道,我一个手捂着耳朵低着头,审判长:你第一刀刺中被害人以后,被害人继续对你拳脚相加,是不是?被告人:对审判长:然后你又向他刺了一刀,刺在肩部,左肩还是右肩?被告人:我也不知道是哪一个肩,审判长:是和他面对面的刺,是不是,被告人:我只是低着头,手在上面,审判长:低着头,被告人:对,审判长:低着头,你怎么知道刺中他的肩部被告人:因为后来受伤了,打电话跟我讲了不审判长:你当时知道是在他的什么部位吧被告人:当时我看到了,审判长:你不是低着头吗被告人:我捂着耳朵吗审判长:第二刀,你是怎么刺的,
31、被告人:第二刀我捂着耳朵,反正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刺的审判长:刺中他左肩还是右肩被告人:应该是这边审判长:左肩,是和他面对面的,对吧?你是右手拿刀还是左手拿刀,被告人:右手审判长:右手拿刀和被害人面对面,刺中他的左肩是吧?被告人:对审判长:刺刀以后,谁先离开这个打斗现场的?被告人:我不知道审判长:不知道是什么概念?被告人:刺中被害人以后发生什么情况了被告人:刺中以后他就往后跑抱住了一块石头审判长:他就往后跑,跑了几米远被告人:大概有十几米吧,审判长:你追上去了吧被告人:我就在后面叫他,我叫他别跑,我说你受伤了,审判长: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公诉人:审判长,以下出示的证据全部经过审查,均由上
32、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依法获取,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鉴于合议庭对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审理,公诉人在接下来的举证中,仅就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的事项做归纳说明。公诉人下面将分两组出示本案的所有证据,首先向合议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这一组证据详细地证明了当时的整个案发过程。其中第一份是被害人汪德松于 2008 年 6 月 4 日的陈述,他的陈述主要证明了在 2008 年 5 月 24 日,他上班的时候和程其龙发生一点纠纷,当时程其龙就拿了菜刀,说要砍他,但是被同事们劝住了,后来,下班后,大概十点种左右的时候,他们几个人一起到了明珠大酒店底楼出入口的时候,出了电梯,汪德
33、松先推了一下程其龙,此后程其龙就上前与汪德松相互扭打在一起,大概打了大约两三下之后,程其龙就转身,背对汪德松,之后,汪德松就听到了有钥匙在碰撞的声音,随后汪德松与程其龙继续扭打,过了十几秒钟,汪德松突然发现自己腰部流了很多血,汪德松就向西边,就是在肇嘉浜路往西边走,并且拿了一块砖头准备自卫,接着,汪德松和程其龙两个人又对骂了几句,汪德松看到程其龙走了,他也就回去了。接着是另外一个同事,叫程企光的用电平车把汪德松送到了中山医院,进行治疗。此后发生的事情,汪德松表示已经记不清楚了,请合议庭对被害人汪德松的陈述进行质证。审判长:被告人程其龙有没有异议,程其龙听清楚了吗?被告人:没听清楚,审判长:没有
34、听清楚,为什么没有听清楚?法庭事实调查公诉人宣读证据,是对证据的质证,被告程其龙,现在你对这个被害人的陈述发表你的意见,被告人:基本上都是对的,审判长:基本上都是对的,哪里不对,被告人:我好像记得,他拿的是石头不是砖头,审判长:什么时候拿石头,被告人:对的,说的是对的审判长:被告人程其龙,今天法庭事实调查,希望你实事求是的,向法庭供述听到了没有,对被害人的陈述有什么异议吗?被告人:没有异议审判长:没有异议,刚才被害人汪德松讲到,你当天下午拿刀想要砍他,这是事实吧?被告人:可以这么说我砍他,本来我就拿刀了审判长:刚才你的辩护人也问你了,你当天下午拿刀,为什么拿这把刀,被告人:因为他打我了审判长:
35、他打你,你为什么要拿刀呢?被告人:如果他再来打我怎么办呢?审判长:如果他再来打你怎么样?被告人:我只是吓唬吓唬他,所以他就走了审判长:根据被害人汪德松刚才的陈述笔录,当天晚上你们两个肢体发生冲突的只有一个地方,你有没有异议被告人:他只是把事情简化了而已审判长:有没有异议被告人:有异议审判长:你明确一点向法庭供述,被告人:有异议,本来就两个地方,审判长:就是汪德松和你发生冲突有两个地方,对吧?被告人:对审判长:一个是,均瑶广场的阶梯下,还有一个就是你停车的地方,刚才你向法庭陈述的,是这个意思吧?被告人:对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没有意见,辩护人:有意见,辩护人认为汪德松的供述这个陈述是确实
36、是有一些不实之处的,第一他把肢体的接触,本来是两个地方发生的变成一个地方发生,这是第一点:第二个就是我提醒合议庭注意的是,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他出了门以后,就对程其龙说你不是想砍我嘛,我现在就给你砍,说明他主动挑衅现在的被告人程其龙那么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说,我推了他以后他就上来和我扭打在一起,这个和被告人当时所描述的案发的现场是不一致的,这一点也提醒合议庭注意,就这些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公诉人:公诉人发表一点意见,由于本案刚刚出示的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而且结合刚才讯问,被告人程其龙对于自己当时在案发现场究竟与被害人汪德松是如何发生争斗,怎么争斗的,记忆不是特别清楚,鉴于这种情况公诉
37、人将在下面出示四名在现场的目击证人的证言,相信合议庭在对这四名目击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之后,将对本案的案情有一个明确的了解。下面公诉人将向合议庭出示四名证人的证人证言,首先是第一个证人李克响,李克响是被告人程其龙和汪德松的同事,当天,他是和汪德松和程其龙两个人一起从电梯上下来,并且一直目睹了整个案发现场的一个现场目击证人,那么他于 2008 年 6 月 6 日,向公安机关作过一次笔录,他的证词主要证明如下内容:24 号晚上下午 20 时许,也就是下午八点钟的时候,程其龙和汪德松两个人,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当时汪德松推了程其龙一下,程其龙拿了一把菜刀说要砍汪德松,但是后来被同事们劝开了。到了晚
38、上,22时许,下班了,大家一起坐电梯要下楼,到金海明珠大酒店的出入口之后,汪德松和程其龙两个人又吵了起来,这个时候,证人李克响,看到了程其龙手里拿了一把刀,于是,证人李克响只能在边上劝架,当时汪德松是对着程其龙的背部,两个人在发生扭打,证人看见程其龙用托着右手的水果刀向后一刺就刺在了汪德松的右侧腰部上,接着程其龙又转身,对着汪德松的左肩部又刺了一刀这个时候,汪德松转身就走了,并且,在路上捡了一块石头,汪德松和程其龙两个人又对骂了一会儿,程其龙就走了,这时候证人就上前跟程其龙说,并且劝程其龙赔一点钱给汪德松算了,但是程其龙不听,并且离开了现场,这个证人还看到这把刀的刀柄是全部握在程其龙的手上的,上面还连着一个钥匙圈,同时,要向合议庭出示的是,李克响的辨认笔录,李克响在,一组照片中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程其龙,请合议庭对证人李克响的证词,以及辨认笔录进行质证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没有异议被告人:有异议审判长:什么异议,被告人:我觉得他说的不是太真实审判长:具体一点被告人:比如说,他让我赔钱,他根本没有跟我说过话,他就是劝我说让我走,审判长:还有被告人:当时他劝我的时候,我拦一辆车子,没有拦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