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对中国近代法制建设的贡献 杨鸿雁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摘 要: 清末民初的天津在法学高等教育、司法审判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与监狱改革等法 制建设的重要方面, 处于全国法制改革、 先行先试的地位, 为中国近代法制建设 摸索了改革路径, 提供了改革样板, 积累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推 动了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由点到面的建设进程, 为中国近代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 贡献。 关键词: 天津; 中国近代法制; 贡献; 作者简介:杨鸿雁, 女,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Tianjins Contribution to Chinese Modern Legal Construc
2、tion YANG Hong-yan 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 Tianji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Abstract: Tianjin has been in the leading position in the moder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uch as the higher legal education, judicial reform, judicial examination system reform, prison reform and other important aspects
3、 during Late Qing Dynasty and Early Republic of China.Tianjin explored the reform path, provided the model of reform, and accumulated a large number of experience practices which could be replicated and promoted, promoted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from one unit to a whole area.From the above aspects,
4、 Tianjin has made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in modern China. Keyword: Tianjin; Chinese modern legal construction; contribution; 天津是中国最先开埠的城市之一, 是近代史上最大的对外贸易中心、 工业中心和 金融中心, 可谓北方的经济中心。 天津同时还是近代教育的发源地, 中国第一所 大学北洋大学就诞生于此;曾有过九国租界, 处于中外文化交融的前沿。 活跃的经济生活、 文化生活必然要求法律能与此相适应, 因此天津也
5、是近代史上 法制活动十分独特、活跃、引人瞩目的城市, 开创了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种种第 一:创办了中国最早的高等学校北洋大学, 北洋大学法律系自然成为了中 国近代法学高等教育的源头;作为新式审判厅的试办地, 天津在中国率先开始了 近代司法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建设;清末天津对司法专门人才的遴选考试, 成为中 国最早的司法考试;罪犯工艺所的创设, 使天津再次走在近代监狱改革的前沿。 一、北洋大学法律系开办情形及对全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影响 1895年 10月2日, 时任直隶津海关道兼直隶津海关监督、有“中国实业之父” 之称的盛宣怀通过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王文韶, 禀奏光绪皇帝设立新式学堂。 他 在奏折中说:“
6、自强首在储才, 储才必先兴学”、 “西国人材之盛皆出于学堂”。 在他的倡议下, 1895 年10月2 日, 光绪帝御笔钦准, 成立天津北洋西学学堂 (1896年学校更名为北洋大学, 也是现在天津大学的前身) 。这是中国近代史上 第一所官办大学, 这一天也成为中国第一所大学建校纪念日。 在学制上, 北洋西学学堂以美国哈佛、耶鲁大学学制为蓝本, 分设头等、二等学 堂各一所。其头等学堂的毕业生可免试进入美国哈佛、耶鲁等著名大学。北洋西 学学堂在专业设置上, 针对当时清王朝在处理内政外交上急需熟悉法律的人才, 以及急需开发矿业资源、发展机械加工工业的实际, 开设了法律、土木工程、采 矿冶金、机械工程等
7、学科, 并随着事业的变化, 及时添设新的专业。在教学管理 上, 采用专家办学模式, 奏明皇帝“须遴选深通西学体用之员总理”, 聘请美 国教育家丁家立具体掌管, 并聘请了一批外籍教员。所用课本也均援用英文版 本。 北洋西学学堂头等学堂开设工程学、电学、矿务学、律例学几门学科。其中律例 学讲授大清律例、各国通商条约、万国公法等课程, 是中国近代法学高等教育的 源头。 1899年, 学堂因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入侵而陷于停顿。1902年, 直隶总督兼 北洋大臣袁世凯恢复天津西学学堂, 1903年新校又恢复了北洋大学堂名称。重 建后的北洋大学改制为法科正科四年, 预备班三年。法律科设置以下课程:国文 国
8、史、英文 (兼习法文或德文) 西史、生理、天文、大清律例要义、中国近外交 史、宪法史、宪法、法律总义、法律学原理、罗马法律史、合同律例、刑法、交涉法、罗马法、商法、损伤赔偿法、田产学、成案比较、船法、诉讼法则、约章 及交涉法参考、理财学、兵学、兵操。1 1924年, 北洋大学法科并入北京大学, 自此, 北洋大学法科教育中断, 保留下 来的北洋法政学堂先后改称直隶法政学堂、 河北省立法政专门学校, 最后定名河 北省立法商学院, 将北洋大学堂的法学教育一脉传承下来。 北洋西学学堂头等学堂第一班 25人是该校首批毕业的学生, 在这批学生中, 就 有后来成为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的王宠惠。
9、 王宠惠 (1881年1958年) 字亮畴。广东东莞人。1895年, 刚设立的北洋西学 学堂开始在全国招考学员, 王宠惠在港报名参加了这次考试, 并以优异成绩被 录取, 进入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头等学堂攻读法科法律学门。在这所新式学校里, 中西学根底俱佳的王宠惠终身的治学方向初步奠定。 1899年, 王宠惠以最优成绩毕业, 并获颁发毕业文凭。这张毕业文凭是我国的 第一张大学毕业文凭。这张文凭颁发于 1900 年元月。文凭的形状为上梯形下矩 形, 最上方有“考凭” (即文凭) 字样, 文凭的正文被龙蝠图案所包围, 图案 花纹上方是一个蝙蝠, 左右两侧四条大龙, 下方为海水波浪, 文凭外围左右书 有“
10、钦字第壹号”。 文凭正文开头书有“钦差大臣办理北洋通商事务直隶总督部 堂裕为”, 文凭内有对北洋西学学堂的简介、对学生的介绍和鉴定、学生所 学课程等内容, 另外还写有文凭获得者王宠惠的曾祖父、祖父、父亲的姓名。因 为领受该文凭的是我国第一所新型大学的第一届毕业生, 又是“钦字第壹号” 文凭, 所以称为我国第一张大学毕业文凭, 文凭的原件现存台湾。北洋大学 天津大学校史一书收入了该文凭的影印件。因此, 王宠惠可以说是中国 有据可查的第一个在本土大学毕业的大学生。 二、清末天津府试办新式审判厅实践及其影响 (一) 天津作为试点城市的缘由 1906年, 清王朝实行司法改革, 改刑部为法部, 专掌司法
11、行政;改大理寺为大 理院, 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设总检察厅, 为全国最高检察机关。同时, 各省 分期筹设各级审判厅也将陆续展开。但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改革任务, 面临人 才、经费、经验等诸多问题, 正如袁世凯所说:“司法独立, 万国通例。吾国地 方官兼司听断, 救过不遑。 近今新政繁兴, 诸需整顿, 亟宜将司法一事, 分员而 治, 各专责成, 以渐合立宪各国制度。 便势成积重, 若一旦同时并举, 使划然分 享, 则法官既少专家, 布置亦难藉手。 ”为此, 建议“惟有逐渐分析, 择一二处 先行试办, 视情形实无窒碍, 然后以次推行。 ”清廷也正有此意, 希望先选一个 地方进行试点后, 总结经验教
12、训, 而后才在全国全面推开。 选哪里作为筹设审判厅的试点城市呢?天津成为不二选择。1903年, 袁世凯为试 行审判改革, 在天津设立发审公所 (后改名为谳法研究所, 随后又改名为审判 研究所) , 由凌福彭主持, 培养审判改革人才, 加之1904年天津已在全国率先创立罪犯习艺所, 这些前期成果, 为天津司法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因此, 清 廷选定天津为筹设审判厅的试点城市。天津筹设审判厅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 自此, 地方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开始了被新的司法审判制度代替的过程。 (二) 试办章程及审判厅级别、数量 1907 年, 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即令天津知府凌福彭一面制定审判厅章程, 一
13、面筹办审判厅。审判厅章程于同年 10月拟成, 定名为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 章程, 并在11月上旬出版的北洋法政学报第 10期上刊出。该章程分 4 编146 条 (后修改为 145条) , 成为国内第一个地方性试办审判厅法规。章程规 定:府设高等审判厅分庭, 县设地方审判厅, 县下按巡警所定区域设四个乡谳局 (后根据清政府法院编制法统称为初级审判厅) , 分别设在永丰屯、赵家场、 咸水沽、杨柳青。天津府所设审判厅, 名为直隶高等审判厅分厅, 天津县所设地 方审判厅, 名为天津地方审判厅。 而“向设之府县发审局及南段巡警发审处概行 裁撤。”2 与此同时还制定了 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员弁职守 , 其中包
14、括审判厅办事规则、 书记规则、司法警察规则、承发吏规则、堂丁规则等。 (三) 审判厅人员的遴选 天津试办审判厅过程中, 除了建筑修造而外, 要使审判厅真正运转起来, 最重 要的莫过于人才了。按天津的实践, 新式审判厅的组成人员主要分为两大类:一 是审判人员, 一是雇用的辅助人员。两类人员均须通过考试才能任用。 袁世凯向清廷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厅情况时, 具体汇报了天津遴选新式审判 人员的做法。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形, 新设的审判厅审判人员主要从两部分人员中 遴选:一是归国的留洋政法学生, 二是原有府县发审人员。对这些人员须“先令 学习研究, 试验及格, 按照分数高下, 分别派充”, 31493也
15、就是说他们并非 自动可以成为审判人员或预审官, 而是必须经过学习及考试, 合格者才能充任, 审判的专业化带来了明显的效果, 考试遴选制度促使人们潜心钻研, 防止了滥 竽充数情况的发生。几个月后, 天津府县“积牍一空, 民间称便”。31492 审判厅雇用的辅助人员, 包括写状录供、整理公牍的书记生, 收受民事诉状、递 送文书传票的承发吏, 搜查、逮捕、执行、处刑的司法巡警。这些人员的录用亦 须通过招考而得, 且“优给工食”, 以“严杜需索”31493。 (四) 配套机构待质所与管收所的设置 审判厅在设立时, 除了审判厅本身的建设外, 还考虑了配套机构的设立, 主要 包括待质所与管收所。 传统司法
16、审判中, 证人到庭等待作证时, 因为没有地方可 去, 往往与衙门中的书吏、衙役杂处, 很容易滋生司法弊端。为此, 新式审判厅 特设待质所, 内分绅商、平民、妇女三室, 供身份不同的证人等待作证时使用, 隔离证人与书差, 防止作弊, 扰乱司法审判。 对于那些尚未定罪且不宜保释的紧要人犯, 则设立管收所, 允许其亲友到管收 所探视、 送食物。 两所均安排人员负责清洁扫除, 喷洒防疫药水, 保证场所卫生。 (五) 诉讼费用新规 传统诉讼中, 诉讼费用的名目繁多, 且是在结案之后才征收, 当事人往往延期 不缴, 又因为已经结案, 催缴变得更加困难。 为此, 新式审判厅试办时对诉讼费 作了变通, 规定当
17、事人若要诉讼, 必需购买由审判厅发卖的状纸去写诉状, 并 按规定贴用印纸后, 审判厅才受理该案。 每一状纸的价格是制钱五十文, 这里已 将诉讼费用包含在内了。 另外, 传统司法行政体系下, 衙门中的书吏是没有薪俸的, 他们的办公用品如 笔、墨、纸、砚等都需自掏腰包。一方面书吏、衙役们办理诉讼事宜如递送文书、 现场勘查的差旅及与审讯相关的文具、 灯油蜡烛等等均需要费用, 另一方面政府 又不提供财政支持, 因此, 书吏、 衙役向当事人索取“规费”, 在各级官府已成 为一种惯例, 被视为传统行政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为社会所默认。478-81 天津试办新式审判厅, 必然面对书吏“规费”问题。 天津的作
18、法是将这些规费名 目及上限确定下来, 所收规费先交审判厅存储起来, 用以支付承发吏为诉讼案 件支出的费用。与以前的这项费用比较起来, 当事人的负担减轻不少。故此, 袁 世凯就诉讼费用向朝廷报告说:“既有划一章程, 丝毫不容出入, 是以行之数月, 民间翕然从风, 良由费省而事便, 无从上下其手。此明定讼费之实在情形 也。”31494 (六) 华洋诉讼新变化 在传统纠问式审判模式下, 司法与行政不分, 上至君主, 下至宰守, 作为司法 审判的主导者而推进诉讼。 同时由于“一人身而兼刑、 宪、 政三权”, 分司不明, 容易发生流弊, 审判难保公平。 为此遭到西方列强的猛烈抨击, 并引致司法主权 的丧
19、失、“领事裁判权”的产生。 1843年 10月英国政府强迫中国政府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首次出现领 事裁判权, 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按照领事裁判权的约定, 凡华洋之 间的民事案件, 应由中外官员各自调处, 调处不成则由中外官员会同讯断。5 自此以后, 外国领事裁判权一直持续到 1949 年才真正撤销。 领事裁判权设立的目的当然是要保护该国国民、 经济组织的在华利益, 其基础就 是赤裸裸的霸权, 无所谓公平、公正可言。因此在当时的涉外诉讼中, 外方为了 获取利益的最大化, 必然要求将纠纷呈至本国领事解决。 清末各级审判厅建立的目的之一, 就在于消解外国列强以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 机构
20、、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 因而需要领事裁判权来维护本国国民的借口。 未设审判厅以前, 凡外国商民控告华人事件, 均先向领事衙门投禀, 再由领事 转交海关道, 由道员自行讯断或发交县衙判决。 这里虽然未由领事直接审判, 但案件由领事转交而非由当事人自行起诉的过程本身, 已经充满了对传统审判的 不信任, 传递出外国列强施加的巨大压力。 天津试办审判厅后, 情形有了变化。 外国商民与华人的诉讼案件, 不再由县署或 关道审理, 其所受案件均移交审判厅审理, 同时也出现了外商不先赴该国领事 投禀而迳自来审判厅起诉的情形。 在已审结的华洋诉讼案件中, 外国人在开庭审 理时, 脱帽致敬, 并在结案时按照审判
21、厅的规定缴纳诉讼费。 凡此种种, 表明试 办审判厅初步获得了领事国人民的信任, 审判厅各项规定得到了很好的执行。 这 对于撤销领事裁判权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 (七) 试办中存在的问题 试办审判厅的主要目的是促使行政与司法分离, 实现司法独立。 但是, 这毕竟是 一个过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天津府、县试办了高等审判分厅、地方审判厅、初 级审判厅三级, 独立的审判机构建立起来了, 也有了专门的司法审判人员, 原 来的府县最高行政长官已不再亲自审理案件, 但却依然兼任各审判厅厅长之职。 行政与司法显然未能实现完全独立。 这一方面是试办者考虑到交接期间的报案及 文书移送仍需加盖知府、 县令的印信,
22、另一方面也为了使行政长官对于新式审判 厅的布置建筑等方方面面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不致推脱。 这当然是过渡时期的暂 时举措, 要彻底解决行政与司法分离的问题, 显然不是天津地方力所能及, 必 须依赖清廷的顶层设计。 三、 天津府法律专门人才考试的经验及推广中国最早的司法考试 (一) 天津府法律专门人才考试 在制度层面上, 传统社会司法与行政不分, 但司法需要专门知识却是不争的事 实。于是这就构成了一对矛盾。应运而生的幕友制度就是对这种体制缺陷进行补 救的结果。幕友产生与发展的根基就是知识的专业化, 及社会对专家的需求。正 因为如此, 瞿同祖先生对幕友作出了“专家”的定位。4156-157 在司法
23、与行政不分的体制下, 需要大量的刑名幕友以专家的身份对司法事务进 行处理与指导。 司法独立于行政过后, 各级审判厅专司司法审判事务, 对专业人 员的需求大大增加了。袁世凯在向清廷奏报天津试办地方审判厅情况的奏折中 说:“法官既少专家, 布置亦难藉手。”31492 传递出这样的信息:法官应当是 专家, 但现实是当时很少法官堪称“专家”。 受西方大陆法系注重法官专业化的影响, 天津各级审判厅在设立之时, 同时注 意到了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于是为了遴选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进入法官系列, 在参考大陆法系各国的普遍做法后, 法官考试也成为了清末法制变革以后, 遴 选法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 在全国性正式的
24、法官考试举办以前, 天津在试办各级审判厅的过程中, 实际上 已经开始了用考试的办法遴选法律专门人才的探索。 天津府各级审判厅是于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初十成立的。 所设各级审判厅的情况为: 天津城乡均分后, 设立乡谳局四处;在天津县设地方审判厅一所;在天津府设高 等审判分厅一所。 “所有两厅及谳局办事人员, 就平日研究谳法暨由日本法政学 校毕业回国之成绩最优者, 并原有府县发审各员, 先令学习研究, 试验及格, 按照分数高下, 分别派充。故人争濯磨, 尚无滥竽充数之事。此设置厅局、选用 官员之实在情形也。”不仅法官如此, 而且连“厅局雇用之人, 皆由招考而得。 写状录供, 整理公牍, 则有书记生,
25、收受民事诉状、 递送文书传票, 则有承发吏, 搜查、 逮捕、 执行、 处刑, 则有司法巡警, 以上三者, 皆优给工食, 严杜需索”。 31493该办法中所说的“试验”就是考试的意思。有资格参加考试的人分别为 平日研究谳法者、 日本法政学校毕业回国成绩最优者及原有府县发审各员。 可见, 参考人员限定在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范围内, 考试的内容则完全是法律专业的内 容, 最后按考试分数择优录用。 这样在保证法官的专业性前提下又兼顾了法官的 质量。 有了专业人员作保障, 天津各级审判厅的试办效果不错。 据袁世凯称:“现 经试办数月, 积牍一空, 民间称便。”31492 天津遴选法律专门人才的考试制度虽然还
26、比较粗疏, 但却是中国历史上首次法 官职业考试, 称得上是中国司法考试之滥觞, 对我国司法职业考试制度影响深 远。 (二) 天津经验的推广 天津各级审判厅采用考试录用法官的办法为全国法官考试提供了初步经验。 在此 基础上, 宣统二年 (1910年) 上半年, 法部公布了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 及其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施行细则, 6249作为全国法官考试的法律依 据, 宣布在下半年举行全国性的法官考试。 这年清政府如期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 法官考试。 按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的规定, 法官考试由第一次考试、第二次考试及两 次考试之间进行的实地练习三部分共同组成。 第一次考试分“笔述”与“口述”。 笔述
27、及格者, 再进行口述考试。 成绩合格后, 接下来就将被分派至初级审判厅、检察厅, 以学习人员的身份进行实习。实习期 满再进行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合格者才能作为候补推事候、补检察官, 补充 到各初级审判厅、检察厅任职。对于在高等以下审判厅、检察厅实习, 成绩最优 秀者, 可以酌补高等以下审判厅法官的职位。 若第二次考试不合格, 则要将其发 往原审判厅、检察厅再学习一年, 期满再考试, 仍不及格者不得再录用为法官。 关于考试的科目, 全国性法官考试在天津经验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法官考试任 用暂行章程第五、六两条作了大致规定。“第一次考试科目如左:1.奏定宪法 纲要。2.现行刑律。3.现行各项法律
28、及暂行章程。4.各国民法、商法、刑法及诉 讼法。 (准由各人自行呈明, 就其所学种类考试, 但至少须认两种) 。 5.国际法。 右列各款, 以第二至第四为主要科, 主要科分数不及格者, 余科分数虽多, 不 得录取口述科目以主要科为限, 笔述除第五条所定各科外, 应再令拟论说 一篇, 以主要科命题。”6249 第二次考试也分笔述与口述, 但考试侧重于对实际办案能力的测试。 因此, 这次 的笔述题是以实际案件为题, 让考生据此拟定包含详叙事实、 理由及判决结果的 判决书。 四、天津府习艺所清末狱政改革的实验田 清末, 朝廷在内忧外患之下, 推行变法修律, 改革司法制度, 其中一项就是狱 政改革。
29、天津是全国狱政改革的先行者, 此地最先创办的习艺所成为全国范围内 首家近代意义上的罪犯改造机构, 在中国近代司法狱政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1904年 7月31日大公报对此有过公允的评价:“游惰感知工艺, 顽梗化为 善良, 野无游民, 路不拾遗, 皆以是为始基矣”;教育杂志刊文则称罪犯习 艺所的创建, 乃“中国数百年积弊, 此其改良之起点乎!” 天津习艺所的开创是中国监狱史上的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 标志着中国监 狱近代化的起步。 自此以后, 天津习艺所成为各地兴建监狱的模式范本, 大大推 进了中国狱制改革的进程。 (一) 凌福彭与天津府监狱改革 天津习艺所的创立, 有赖于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
30、世凯与天津知府凌福彭两位 地方官员的鼎力支持, 凌福彭更是天津府监狱改革的实际执行人。 凌福彭 (约18561931) , 字仲桓, 原名凌福添, 字仲桓, 号润台, 广东番禺 县金鼎乡 (现广州市黄埔区深井村) 人。其父凌朝庚为当地巨富, 家境殷实。青 年时代的凌福彭便颇具才情, 1893年得中举人, 1895年进京会试得中进士。 1900年庚子事变爆发后, 凌福彭与众人暂避居怀柔县, 同年10月回到北京, 立 即被补授天津府知府, 但因八国联军正控制天津, 所以直到两年后才上任。 1907 年授天津道, 1908 年任顺天府府尹, 1910年初起, 任直隶布政使。 凌福彭在津任职期间, 与
31、赵秉钧一道成功地从八国联军手中接管了天津, 并在 此推行新政, 成绩斐然。新政中引人注目的一项就是改革监狱制度。 凌福彭认为“内政之要, 首在刑律, 监狱一日不改, 则刑律一日不能修”, 认 识到了狱政改革与刑事法典修改之间的连动关系。1903年, 天津知府凌福彭被 率先派往日本, 考察了东京、士谷、巢鸭、崛川、大阪等地的监狱, 其考察情况 在当时天津大公报上, 以天津府凌太守福彭陈明调查日本监狱习艺详细情 形节略为题, 自 1903年12月19日至12 月22日连续登载。凌福彭从五个方 面总结了日本监狱改良情况:一是日本狱制改革之缘起;二是日本监狱沿革之大 略;三是日本监狱制度之大略;四是日
32、本监狱建筑之大略;五是日本监狱经费之大 略。其中日本监狱“分途而治”的管理模式最为凌所强调。所谓“分途而治”指 的是监狱可划分为未决监、已决监、民事监、惩治监四种, 分别收管被人告发候 审者、审实定罪示期监禁者、债务词讼者及游惰无赖。对这四类监狱的管理各不相同, 旨在群分而区别之, 既便于管理, 也可以预防罪犯之间相互感染、 交叉犯 罪。这为此后天津府罪犯习艺所创办总结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回津后的凌福彭将上述考察情况向袁世凯做了详细禀报, 认为应该效法日本, 对犯人进行生活技能的培养, “讲求工艺以辟其生机, 修改刑律以宽其手足, 明罚敕法, 禁民为非。监狱中多一囚徒, 则闾里中少一匪类;工场
33、中多一手业, 则廛市中少一惰民, 似于治理不无裨益”。 袁世凯非常满意, 批示由凌福彭与南 北巡警局协商推动狱制改革。1904年, 凌福彭在天津创办罪犯习艺所, 直接采 用日本成法, 制定天津监狱习艺所办法。据此, 以日本监狱为模式的罪犯习 艺所正式开办, 数月后已是“极形整齐, 成效显著”。 因创办罪犯习艺所等卓异表现, 袁世凯在光绪三十三年 (1907) 二月向光绪帝 保荐凌福彭。在奏议中袁世凯说:“二十八年秋间随臣到津, 接受地面, 部署善 后事宜, 井井有条。三十年, 委赴日本考察监狱、工艺, 各得其精意之所在。差 竣回国, 缕晰条陈。 天津习艺所之设, 皆由该员手订, 保定踵而行之,
34、 化莠为良, 囚徒受福。”7应当说, 这样的评价是实至名归的。 (二) 天津府习艺所的管辖范围及规模 按照最初的构想, 习艺所应按道来分别设立。 以直隶省而言, 共分五道, 则应设 五所。但当时从中央到地方, 府库空虚, 不可能五所同时并举, 只能在省城、天 津先设两所, 并规定天津、河间、永平、宣化四府, 遵化州, 及东西南北四路厅 所属及张家口、独石口, 多伦诺尔三厅的人犯, 均归天津习艺所收留。8 预计习艺所开办第一年, 所内各职司员守及解所各犯共二百人左右, 第二年这 一数字应当翻倍, 总体应以能容纳四百人为宜。 (三) 天津府习艺所罪犯口粮及运行成本来源 开办之初, 习艺所罪犯的口粮
35、由所辖各厅、州、县按缺分优劣分摊, 待以后工艺 所中罪犯工艺所得有盈余时, 逐渐裁减各地的摊派。罪犯在工艺所中制造军衣、 皮鞋、布料、麻绳等等有用之物, 学得一技之长, 还能赚到工资, 将来出狱后可 用以谋生糊口, 又部分解决了监狱经费, 可谓一举数得。 凌福彭此举可谓开了日 后“劳动改造”的先声。 至于工艺所各职司夫役的薪水、医药费用及日常开支各项成本, 由天津的育黎 堂、教养局原有经费充用, 不够之数则由赈抚局添拨。 (四) 天津府习艺所的建设及造价 天津罪犯习艺所房屋是在天津教养局基址上建造起来的, 共有大小房屋二百四 十一间, 厅屋、工厂、医室、病室、厨房、厕所一应俱全。由于天津设有巡
36、警局, 其罚充苦力的人犯也须收所习艺, 比起直隶省工艺所接收的人犯要多, 因此, 天津工艺所尚须扩充。已建成的工艺所工料银花费二万九千余两, 加上所用油漆、铺陈、器具及职司夫役薪水及其他各项开办经费三千两, 先后由赈抚局照数 拨付。正是有了财政支持, 天津罪犯工艺所才能在 1904年6月顺利竣工。 (五) 天津府习艺所的管理制度 天津习艺所在建设之初就采用了较为先进的制度, 制定了从收所习艺到教诲作 业和狱政管理、平日生活起居考核、生产劳作考核以及所内狱政官吏看守制度等 管理规则。据天津罪犯习艺所章程11条罗列的 30项内容, 有不少监房、设 备等的改良规定。监狱建筑结构要求改变旧狱破裂残缺、
37、地沟淤塞、房舍潮湿、 腥秽逼人、疾疫丛生的状况, 要符合管理、卫生、教育的要求, “庶足以示威仪 而严防范”;每监要修筑墙壁以防囚犯交往和逃亡;工场要区别不同监狱及成人、 未成人囚犯劳作的强度和工种;监房和工场必须阳光映射、空气流通, 以合卫生 防疫, 易于防救水火风雨等非常灾害。 天津习艺所设有罪犯教诲制度。罪犯入所后, 要接受教诲。教诲分为集体与个别 两种。前者主要在星期日、免役日聚集囚犯由教诲师宣讲演说, 平日则在罪犯居 所休息时间进行;后者则在犯人入狱、出狱、移送他所、遭丧、受罚、生病住院 等情况时进行。教诲内容主要是宣传圣谕和道德大义。 除教诲外, 工艺所还对罪犯进行普通文化教育。
38、天津罪犯习艺所增订员司职守 章程规定, 对青少年犯要教以习算知识, 15-20岁以下的犯人, 依照小学程度 授以修身、读书、算术、图画、习字、体操等普通学科, 并根据学业优劣编制表 册, 供典狱官检阅。 天津习艺所的建立, 使犯人不必再到边远的地方充军流放, 而是在本地的监狱 中服刑, 在有一定期限的强制劳动中忏悔罪过, 改过自新。 按照清朝刑部批准的 罪犯习艺所收押范围和年限规定:徒犯不再发配, 一律收所习艺, 按徒罪年限责 令工作, 限满释放;遣、军、流罪各犯如系强盗、抢夺、会匪、棍徒等仍照定例 发配, 遣、军者到配所加监禁 10年, 流罪者 5年, “候监禁限满, 概行收所习 艺, 皆令
39、身带重镣, 充当折磨苦工, 遣、军以二十年为限, 流犯以十年为限。” 正如现代学者所言:“天津习艺所已明显区别于晚清封建府县衙门的监狱, 习艺 所的开创, 标志着中国监狱近代化的开始, 体现了中国监狱制度的新陈代 谢。”9 总之, 无论在法学高等教育、司法审判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与监狱改革等法制建 设的重要方面, 清末民初的天津无不处于创新改革、 先行先试的地位, 为中国近 代法制建设摸索了改革路径, 提供了改革样板, 积累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 验做法, 推动了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由点到面的建设进程, 为中国近代法制建设 做出了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40、出版社, 2001:156. 2东方杂志卷四, 第三期。 3袁世凯.袁世凯奏议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 社, 1987. 4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5何勤华.华洋诉讼判决录前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2. 6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O.大清新法律汇编, 麐章书局, 宣统二年再 版:249. 7袁世凯.袁世凯奏议保定知府凌福彭卓异引见胪陈政绩片M.天津:天津古 籍出版社, 1987:1459. 8袁世凯.袁世凯奏议创设罪犯习艺所办理情形折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 1987:1109. 9薛梅卿, 从金鹏.天津监狱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9:19. 注释 (1) (1) 地址就在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 188 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