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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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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日期:2015-04-10 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综合科2010-2011 学年校政字 33 号 签发人:陈一兵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已于 2011 年 6 月 7 日经 20102011 学年第 14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国人民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中国人民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周转房管理体系、有效利用我校周转房资源,更好的为学校发展总体目标和师资队伍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北京市及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

2、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中国人民大学(以下统称“学校”),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院内可用于周转居住的成套住房。学校统一对周转房进行基础维修,使其具备较为完善的入住条件。学校产权所有的其它区域的周转房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三条 为使周转房能够有效周转,周转房管理依照契约管理、有偿使用、限定租期、参照市场租金、学校适当优惠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人事处会同周转房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资格认定工作,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周转房屋管理工作。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为承租人履约行为提供担保。第二章 租赁对象及用房标准第五条 首次申请租赁

3、周转房的职工原则上应为 2003 年 12 月 31 日后到校工作且夫妻双方在京无住房的正式职工,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高层次引进人才,可申请两居室或三居室;(二)新到校工作受聘教授岗位的职工,可申请一居室或两居室;(三)新到校工作受聘副教授岗位的海外归国博士,可申请一居室或两居室;(四)新到校工作的世界一流大学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申请一居室。以上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由人事处负责。未纳入上述规定的其他急缺人才,也可按本文件规定程序申请周转房。第三章 租 期第六条 新到校职工首次申请周转房的,原则上租期为首个聘期(聘期以合同为准,一般不超过三年)。有特殊情况的,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租

4、期,但原则上租期累计不应超过两个聘期。第七条 周转房承租人如在租期内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商品房或学校政策福利住房,应在所购住房交房手续办理完毕六个月内腾退周转房。第八条 承租人因聘用合同到期、解聘、辞职、自动离职、出国逾期未归等情况离岗离校的,租赁协议自动终止,承租人应于办理离校手续时交回周转房。承租人在聘用合同期内去世的,租赁协议自动解除,其家属应于承租人去世三个月内将周转房腾退交回学校。第四章 租金标准确定原则及缴纳方式第九条 租金执行标准以租金基准价为基础,结合房屋租期,实行阶梯式收费。租金基准价由学校有关部门参照同类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制定,并于每年初公告当年租金基准价标准。实

5、际租金收取标准如下:首个协议租期内第一年按基准价 50%收取房租,第二年按基准价 80%收取房租,第三年按基准价 100%收取房租;第二个协议租期按基准价的 120%收取房租;第二个协议租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周转房的,按基准价的 200%收取房租。2011 年度租金基准价为每月 6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第十条 已在校建立工资账户的承租人每月应缴租金由学校从其当月工资中直接扣缴;未在校建立工资账户的承租人应于每月 10 日前以现金方式交纳房租,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租赁押金、水、电、燃气等费用由承租人以现金方式到相应部门缴纳。因出国、挂职锻炼等原因暂时离校且需继续承租周转房的,承租

6、人应于办理离校手续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预交离校期间的房屋租金。第十一条 承租人须于签订租赁协议时缴纳租赁押金,标准如下:一居室 4000 元,两居室 5000 元,三居室 6000 元。如退房时屋内设施设备被损坏未恢复,承租人须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其缴纳的租赁押金中支出。若租赁押金不足以支付损失的,由学校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第五章 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租赁协议到期仍需使用周转房的,承租人需于协议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续签协议,否则视为主动放弃租赁资格;续签申请若未获学校批准,承租人应于租期届满十个工作日内交回周转房。第十三条 协议租期届满承租人未交回周转房的,学校自协议租期届满次月起按基

7、准价的 200%从承租人当月工资中扣缴租金。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承租人不得对周转房进行装修、改造。第十五条 周转房仅供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转租、出借。如有违反,学校将立即无条件收回住房。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照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利用周转房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如有违反,学校将立即收回住房。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违反上述第十五、十六规定行为的,学校自发现其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基

8、准价 200%的标准从承租人当月工资中扣缴租金,直至承租人将住房交回学校。第十八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应协助学校做好周转房管理相关工作,如发生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的情况,所在单位应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处理工作。在问题未得到解决前,暂停受理该单位周转房使用申请。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负责解释。主题词:规章制度 资产管理 周转房 管理办法 通知送:校领导发: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学校办公室 2011 年 7 月 12 日印发共印 1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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