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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正义不必过度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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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治社会,正义不必过度解读李纪兵(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摘 要: 正因为没有人会怀疑正义与良法的极端重要性,所以才产生了众人对正义与良法的过度解读,出现了“正义为先与良法为治”悖论。本文以亚里士多德名言为切入口,展示正义被过度解读有害无利的事实,并提出“法治社会大致可以用解放自由为先、明法诚信居中、自然正义殿后(加倍惩罚慑恶) 三原则恰如其分地解读良法、正法、恶法 ,化解亚里士多德正义为先与良法为治困境”的设想,将人真正从律法的捆绑中解放出来,同时也消除人们长期以来积累的对正义的不可数计的过度解读,破解正义女神蒙眼布的奥秘,还正义以本来面目。关键词:正义; 良法; 报应;

2、 解放; 自由; 法治Justice Should not be Overreaded in Society being Ruled by LawLi-Jibing Deng-LianfanAbstract: Because nobody will doubt the extreme importance of justice and good law, so everybody has a too much reading about them, and the paradox of “justice and good law“ appears. Taking Aristotle famou

3、s as the entry point, this dissertation demonstrated the harm facts of justice is over-interpretated, and that “the three rules of liberate and free first, clear and itergrity secondt, nature and justice (double punishment deter evil ) rear can appropriately interpret the principles of good laws, ju

4、stice law, bad law, resolve Aristotles dilemma of “justice and good law ”, liberate people from binding of law truly, and eliminate the uncountable dollars for over interpretation of just which people have accumulated for years, crack the mysteries of blindfolded cloth of justice goddess,bring justi

5、ce to its original feature as well.Key words: Justice; good law; retribution; liberation; free; the rule of law作者简介李纪兵(1969) ,男,湖南洞口人(梦传“地星星长” )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人利、人权、国务三合一)宪法;经济行政法(原经济法) ;公共信用法(原财政法、中央银行法) ;证券法;公司法;富国律;天国律法;宇宙通史;哲理神学。共产主义者、基督徒与道教徒,哲理神学创始人,宇宙文明发掘推介者,在货币、文史、后现代哲

6、学、宗教上有较多涉猎。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 中南大学法学院 邮编:410083. 电话:13319506525; QQ:453869408,QQ 群:109820585;Email:2法治社会,正义不必过度解读摘 要: 正因为没有人会怀疑正义与良法的极端重要性,所以才产生了众人对正义与良法的过度解读,出现了“正义为先与良法为治”悖论。本文以亚里士多德名言为切入口,展示正义被过度解读有害无利的事实,并提出“法治社会大致可以用解放自由为先、明法诚信居中、自然正义殿后(加倍惩罚慑恶) 三原则恰如其分地解读良法、正法、恶法 ,化解亚里士多德正义为先与良法为治困境”的设想,将人真正从律法的

7、捆绑中解放出来,同时也消除人们长期以来积累的对正义的不可数计的过度解读,破解正义女神蒙眼布的奥秘,还正义以本来面目。关键词:正义; 良法; 报应; 解放; 自由; 法治Justice Should not be Overreaded in Society being Ruled by LawAbstract: Because nobody will doubt the extreme importance of justice and good law, so everybody has a too much reading about them, and the paradox of “ju

8、stice and good law“ appears. Taking Aristotle famous as the entry point, this dissertation demonstrated the harm facts of justice is over-interpretated, and that “the three rules of liberate and free first, clear and itergrity secondt, nature and justice (double punishment deter evil ) rear can appr

9、opriately interpret the principles of good laws, justice law, bad law, resolve Aristotles dilemma of “justice and good law ”, liberate people from binding of law truly, and eliminate the uncountable dollars for over interpretation of just which people have accumulated for years, crack the mysteries

10、of blindfolded cloth of justice goddess,bring justice to its original feature as well.Key words: Justice; good law; retribution; liberation; free; the rule of law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1。(申 5:9)“法治社会的第一要求到底是正义,还是良法”是法治社会人人都关注的问题。可以说,这个问题不解决,法治社会就无法迈开第一步,也无法完成最后一步。人们为此求

11、解于亚里士多德,很不幸的是,亚氏的名言“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2,不仅无助于法治社会基本问题的解决,反而成就了法治社会的第一悖论“正义为先与良法为治”的悖论,引发无尽的对正义的过度解读。本文力图简单解释“正义”与“良法” ,并尝试以“明法诚信”作为法治社会法律的外观特征,在“明法”的大框架下完成法治社会“良法、正法、恶法和谐共存,各有所指,各有所用”的伟大工程。一、亚里士多德“正义为先”导致后来人“过度解读正义”与“正义难解”(一)亚氏名言的前半句让人们不自觉地过度解读正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换成今天的话语就

12、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成了正义的化身,并以正义为第一目标。由于亚氏把服从法律当成法治社会的第一特征,使得后来人不自觉地对正义做了很多过度解读。例如,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主席佩雷尔曼说:“正义概念似乎是最伟大、最有号召力的概念,人类不可能想象得到比正1 圣经申命记第 5 章第 9 节M. 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2008,171.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吴寿彭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199.3义更普遍、更强大和更完善的东西” 。 3其实,比正义号召力更大或者至少与正义同等重要的东西如“恩典、自由、平等、博爱、宽容”都是人们熟悉的范畴。佩雷尔曼的这句话只能作为

13、人们过度解读正义的论据之一。再例如,有法学家说:“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 ”4 这种“将法律当成正义的奴仆,将正义当成全部的法律”的说法,也是人们过度解读正义的重要证据。因为如果这种法律观是成立的,那么血亲复仇就是最好的法律,血亲复仇的社会就是最好的法治社会。(二)过度解读正义必然导致“正义难解” , “正义是什么”连法学家都说不清楚“正义难解”是很多法学名家的共同心声。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

14、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5凯尔逊认为:“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 ”6正义难解还使人不得不求助于神话, “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从源头上追索来源于神话” 。 7神话本来已经难解至极,而正义神话又是西方神话中最难解的神话。因为在希腊诸神中,只有正义女神需要一块蒙眼布,也只有正义女神才是蒙住双眼、不辨是非的神。正义女神的蒙眼布,不仅蒙住了自己,也蒙住了后来力图理解正义的西方人,以及西学东渐以来受西学影响的东方人。人们对正义的解释越

15、来越复杂难懂,以致罗尔斯不得不花 50 多万字来廓清正义的面容。但即便是罗尔斯的正义论 ,也是让人觉得正义越来越不清楚。某种意义上,正义就像一个黑点,由于它不清楚,大家都想来描一下,结果反而越描越黑。二、对于法学家来说,发现简单解释“正义”的路径,比发现复杂解释正义的文本更重要(一)正义在现实生活中是最直白的“报应” ,傻瓜都能理解和解释“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是正义,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也是正义。但“正义”一词,在中国老百姓口里是很少听到的。如果坏人受到惩罚,老百姓不会说“正义实现”了,而是说坏人“遭到报应”了。老百姓说的“遭报应” ,就是学者们说的“正义实现” , “报应”就是正义。

16、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时候一到,一齐都报” ,是中国民间广为流传的惩教性的谚语。为了证明这种谚语的正确与不容置疑,民间引入了宗教智慧,把那些飞来横祸、天地无眼的事情,解释为“轮回报应”的结果。自己今生遭灾,尽管今生毫无过错,但有可能是前世做恶的报应。或者反过来,今生遭灾如果能够继续行善不做恶,那就是为前世赎罪,为来生集福,以后一定会有好报的。轮回报应也是一种自我报应,它是自我报应思想超越生死轮回、成为宗教信仰的反映。把自我报应与轮回报应结合起来,使得中国人的世界观完全走向内修。因为发生在自己的一切现象,无论是自我报应还是轮回报应,都是自己引起、怪不得别人的说法,会迫使每一

17、个人抛弃怨恨,去追求自我承担风险、自我完善修为的“内圣外王”境界。中国人就是用如此朴素的自我报应信仰,成功地维系一种发自内心的永不停歇的善。这种善不仅超越生死,而且不论外界多么恶,多么不公正,都不会受到影响。世界古文明体系中,只有中华文明不断脉。虽然其他古文明最后都中断的原因难以说清楚,但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种朴素的信3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80.4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2.5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61.6 奥凯尔逊.什么

18、是正义?J.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61(8).7 吴建萍.正义的嬗变DB/OL.中国优秀硕博士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 ,无疑是一种西方不熟悉的新理解。如果考究这种理解的背景,只能从中国的政治理想说起。古代中国对“正”有着特别的偏好,做人要端正,做事要身正,取舍要正当,都是正字在起作用。孔子“政者,正也” 的名言,更是将正推向了极致。现实生活中,正、 “异” (另作“反” )如影相随,如何才能得正?孔子也讲得很明白:“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 。要想得正,必须用正的去纠正异化的,因此,也可以说“政者,正也,正异也,正反皆通也” 。另外,把“正反”合在一起,让正反共存,正的居左,反的

19、居右,正的纠正反的 ,就构成“政”字,简单的构字法生动地体现出中国人的政治智慧,以及政治就是“正异,纠正异化,正反共存”的思想。正义就是纠正异化,可以直接理解为“正异” ,如果加入中国文字“通假字”可以通用的语言规则,就更有意思了。 “义”与“异”就是一对通假字, “正义”也可写作“正异” ,其直接含义就是“纠正异化” 。当然,这只是一种巧合,因为,中国古代文字都是单音节词,“正义”只是后来的白话文才采用,正义是否是根据古代人“正异”的理想,再采用“通假字”的习惯而来,还是直接从外文翻译而来,目前无法考证。但“义”与“异”在古代是一对通假字,依照通假的规则, “正义”在今天也可写作“正异” ,

20、应当是没有疑义的。(三)将正义理解为“纠正异化、善恶自受” ,可以让正义女神摘下蒙眼布,以真面目示人显然,依照中国的理解,正义就是把已经异化的东西再纠正过来,就是对自身作为自负其责,就是最简单不过的报应,不仅完全用不着其他因素的参与,而且要防止其他因素的参与。因为任何一种外力的参与,都是对自负其责的侵犯。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正义女神蒙眼布的功能,以及蒙眼布后面正义的真正含义:排除任何外力的影响,做到无知无欲,将原来就属于某个人,后来产生异化的结果,一丝不差、一毫不多、原原本本地归还给某个人。“杀人者不死”不是正义,因为杀人行为的结果“死”与行为者本人出现了异化:本人不死反而死的是别人。为了纠

21、正这种异化,法律规定的“杀人者死”显然不是立法者外加的意思,而只是将那个异化了的“死亡”结果归还给行为者本人罢了。否则立法者、执法者都逃不脱杀人的诅咒。显然,由于正义只是简单的还原,因此,外部智慧与洞察力不仅毫无必要,外力蒙着眼睛、毫无观点就能实现正义。又由于正义只要求简单的还原,不能多一分,也不能少一毫,任何一丝一毫的外加观点都会破坏内心正义,因此,正义登台必须提供阻止外加影响的措施,这个措施就是要把审判者(含立法、执法者)完全封闭起来。在希腊神话中,这个措施就是使用蒙眼布。同时它也表明:外力只有在蒙了眼睛的情形下,才能实现正义。关于正义女神之所以蒙眼的说法不一,有的说正义女神处理众神纠纷时

22、害怕众神的诱惑;有的说是正义女神心存仁慈,在处理有罪之人时常常不忍观看;还有的说正义女神不想看到她必须面对的人,以保证司法面前人人平等。 8这些都是从正义女神的角度考虑问题所得到的答案。其实,回到那个古老的神话传说中,还有另外一种未被人们解读的答案。 “天庭上的众神失和,世界处于灾难的边缘。谁来调解仲裁?血气方刚的容易受水仙女的勾引,老于世故的却不敢对权势直言。天上地下找遍了,也没有合适的人选。最后,天帝身旁站起一位白袍金冠的女神,拿出一条手巾,绑在自己眼睛上,说:我来!众神一看,不由得点头同意:她既然蒙了眼睛,看不见争纷者的面貌身份,也就不会受他的利诱,不必怕他的权势” 。9显然,这段神话传

23、说清楚地说明:正义女神与他神一开始并无任何差别,唯一的差别就8 何家弘.从正义女神的蒙眼布谈起J.人民检察,2005(1) (上).9 羽戈.民意能否撕开正义女神的蒙眼布?N.东方早报,2005-9-14.5是她绑上了蒙眼布之后,正义就实现了。换一句话说,众神中的任何一个只要蒙上蒙眼布,就可以承担主持正义的职责。为什么?因为主持正义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审判者不带观点,让被审判者善恶自受。 “不带观点”对于被审判者的重要性往往比审判者更大。那个神话中,众神一开始并不同意正义女神登台主持正义,直到她拿起蒙眼布把眼睛蒙住之后才同意。这里面有一种微妙的心理变化,这种变化不是正义女神的,而是众神内心的。从

24、众神内心的反应来看,几乎每一个神灵都不愿让自己内心的正义受到外力的干预。若没有蒙眼布,会有三种有悖正义之事出现:A、众神的正义完全暴露在正义女神的目光之下,会有低人一等的耻辱感;B、众神会影响正义女神的情感,由于眼睛乃心灵的窗户,这种情感会从眼神中流露出来,与裁判一起传达给被裁判者,一个公正裁判无论怎样公正,只要夹杂了道德情感,无论是反感、同情、还是仇恨、惋惜,哪怕只是一点点,也偏离了正义不偏不倚的要求,不能算作公正;C、当众神被正义女神的态度所吸引时,会找不到自己内心的正义,只会觉得该裁判代表了女神的态度。如果将女神的眼睛蒙起来,众神在一片茫然之中,只能从内心去寻找正义。显然, “不带观点”

25、的蒙眼布智慧对公众的作用至少有三点:一是减少外力介入的耻辱感;二是确保裁判的纯洁感,确保审判不被附加任何东西,三是隐藏外部答案,迫使被审判者在自身与内心寻找答案,让他们在接受裁判时产生自作自受、自我报应之感,而不认为是裁判强加给自己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女神的一丝目光,立法者的一个观点事小,但损害正义事大。用一块蒙眼布将一些无足轻重、纯属多余、妨碍视线的道德情感遮去,实在是一种大智慧啊。三、“正义”主导的“正法”在法治社会“三分天下不到其一”(一)“正义”拒绝“良法” ,决定了正义不能为先,只能殿后如前所述,正义是法治社会最简单、最基本、最无知无欲的因果逻辑与报应逻辑。如果把正义放在法治社会的最

26、前面,其首要措施就是排除“观点” ,尤其是有居高临下之态势的“优良观点” 。非常不幸, “良法”明显是带优良观点之法,处在正义的排除范围之内。换一句话说,法治社会如以“正义为先” ,就必然排斥“良法为治” 。这就验证了那个古老的传说,“律法把人圈在罪里,乃是神对罪人的永久处罚” 。申言之,如果要将“正义为先”贯彻到底,那么,几乎所有变法都是非正义的。改革开放将原来属于公有制绝对统治的地盘开放给了私有制,在计划体制中引入市场经济等等优良改革都必须打破原来的“因果关系” ,让种瓜者额外收豆。很多人也把它解释为一种更高层面的正义,但却忘了正义并无高低之分。制造“更高正义、实质正义”的概念,对正义作无

27、限解读、过度解读,除了让原来原本清晰的初始正义也变得模糊不清,让整个正义体系矛盾迭起、成为无人能解的谜团之外,并无任何其他收获。(二)“良法”破除“正义” ,决定了正义即便想殿后,也要有一个前提,即良法被拒绝同样,良法虽然不反对正义,但必然破除正义。如果推崇良法为治,让要求人们服从的法首先都是良法,首要的环节就是打破原来的“自然正义”格局,厉行变法。 “杀人者不死”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恩典之法、宽容之法、摆脱诅咒之法,也是有良知的人都公认的“良法” ,但它完全打破了“杀人者死”的自然正义逻辑,它也不是什么更高层次的正义、实质正义,它是正义之外的另一种东西,它是“恩典”与“宽容” ,根本与正义无关。

28、显然,现代社会绝大多数人都赞成这种破坏正义的举动,因为它打破了原来的诅咒,把人从罪恶的圈圈中解脱出来。法庭调解与庭外和解,明显把法律的具体规定放到毫不起眼的位置,损害了法律追求的“一是一,二是二”的“正义” ,但它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性,让他们放开外部正义之干预,体现了法律追求的另一种价值“自主自由”的价值。毫无疑问,规定法庭调解与庭外和解的法是良法,同样毫无疑问,这种良法损害了“自然正义”的预期。既然良法是对正义的破除,那么,被破除的正义又要如何殿后发挥作用呢?这是一个被人们广泛忽略的问题,人们以为良法可以替代正义发挥作用,却忘了正义依然有着良法无法6涉足的时候。如前所述, “杀人者不死”是良

29、法,其基础是恩典与宽容,不是正义。但问题是,如果有人拒绝这种白白的恩典呢?换一句话说,一个明确拒绝不死恩典、毫无悔意、只要活着就想杀人、只要有条件就会杀人的杀人者,是否应当依照良法的规定强行被不死呢?如果生已经成为一种强迫,那么良法的内核解放是否也就不复存在了呢?显然,这几个简单的问题,暴露了当前简单的“良法为治”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首先,当前很多良法依靠对正义的强制性否定来贯彻。以废除死刑为例,当今世界 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都是强制性规定,没有给“杀人者死”的自然正义留下空间。其次,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给予罪犯良法处理,什么情形下给予罪犯自然正义。最后,法律的规定没有区分多种情

30、况,让有多种需要的人各取所需,因此,很难真正说服人们,这个法律是良法。众人都认为强迫人“死”是恶法,但同时却认为强迫人“生”是良法,这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既然生和死都是一种强迫状态,为何要厚此薄彼,认为这个是恶那个又是良呢?!为弥补这些缺陷,使良法真正称得上是良法,我们有可能要在法律中规定两种情形:一种是适用良法的情形,第二种是适用自然正义的情形,而且要明确规定两种情形转换的法定条件。比如“杀人者不死”是良法,其基本条件是“杀人犯悔改,有求生赎罪的表现” 。同时,法律也要规定,如果“杀人犯不悔改,拒绝良法的救治,拒绝赎罪” ,就应当适用“杀人(不赎罪)者死”的自然正义条款。(三)亚氏先讲守法

31、正义,再讲良法为治,颠倒了人与法的关系,法治社会应当“解放自由为先,明法诚信居中,自然正义殿后(加倍处罚慑恶) ”从法被选择性适用的角度来说,法治社会的法律并不全部是正义之法。恰恰相反,它是“恶法、正法、良法”的组合体。 “恶法”是我们所讲的“惩罚性的法律” ,这种惩罚可以依据事件予以加倍到千万倍的程度,也可以毫无理由地连坐 10。 “正法”就是无外界一丝一毫之强加,纯粹体现自然正义的法律。 “良法”就是体现受害人、社会之恩惠与宽容,为罪犯减轻责任、解除部分捆绑的恩典之法。三种法律中, “恶法”分量最少,罪犯与当事人都没有选择的余地, “良法”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与“正法”分量对等,由审判者、双

32、方当事人选择适用,良法的另外一部分是还未被人发现显明的应然法,它丰丰满满有恩典,需要我们去努力开发。而法治社会应该以发掘潜在的良法为先。因为广义的良法就是法治社会的全部法律,其中当然包括强制适用的“惩罚性法律” ,故在法治社会笼统地使用“良法”的概念是不恰当的。它会引发狭义良法与广义良法理解上的错位,甚至让人产生“恶法(只要通过) ,亦是良法”与“强权就是真理”的错觉。为了避免这种局面出现,我们建议把良法的属性“解放自由”彰显出来,同时把笼统的“良法”概念埋藏下去,今后不再使用。另外,为了人们选择适用法律能够“一选定案” ,我们建议把整个法律体系的律法分成良法与正法两种,并把“恶法”归并到广义

33、的“正法”之中,让它在法治社会占有一席之地。这样, “正法”笼统地说是“正义之法” ,精确地说是“非良法,良法以外的法” ,不仅正义无需做过度解读,而且“良法”也界限分明。总而言之,亚氏将法放在人先,先讲服从正义,再讲良法,颠倒了人与法的关系,自然无法走出自相矛盾的困境。法治社会大致可以用“解放自由为先、明法诚信居中、自然正义殿后(加倍惩罚慑恶) ”三原则化解亚里士多德“正义为先与良法为治”的困境,将人真正从律法的捆绑中解放出来,同时也消除人们长期以来积累的对正义的不可数计的过度解读,破解正义女神蒙眼布的奥秘,还正义以本来面目。三原则中, “解放自由”是“良法的具体属性” ,有了它不再需要笼统

34、的“良法”概念。之所以将“解放”放在“自由”前面,是因为人只有解放了,才能得自由。自然状态与自然正义并非自由,而是捆绑,只有用恩典、博10 本文开初引用的圣经诫命“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就是连坐之法,参见圣经申命记第 5 章第 9 节。大家一定要记住的是,恶法是治恶的,对好人与悔改之人并不适用,后者适用更广泛的良法与正法,而不是恶法。7爱、宽容等更高的价值才能破除这种捆绑,得到真正的自由。同时,得到自由的还会因为拒绝恩典、博爱、宽容等更高的价值被自然正义重新捆绑,社会就在“解放、自由,捆绑,再解放、自由”中不

35、断前行。 “明法诚信”是法治社会的法律外观特征, “明法”的意思是“有光照耀的、光明的、明智的、明确的法” ,明法给人温暖、希望与改过赎罪得解放的机会,明法也是明智的、明确的法,对付内心极端黑暗拒绝光照的人,要十分明智明确地“绳之以正义,镇之以恶罚” , “明法”内含“良、正、恶”三法,消解了破坏法治的“良法、恶法”之争。 “诚信”是法律的生命,人选择适用法律时要要讲诚信,人即便是犯了错,上了法庭,依然有对法律选择性适用的权利,以及选择后恪守诚信的义务。 “自然正义殿后”是法治社会的补救环节,人拒绝良法,或者在选择良法获得判决之后违背诚信,就应该用自然正义纠正他的错误,其中包括有限制地适用加倍惩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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