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16正式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2964258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4.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6正式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2016正式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2016正式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2016正式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2016正式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 总则1.1 为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1.2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向 社 会 出 具 具 有 证 明 作 用 的 数 据 、结 果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应 遵 守 本 准 则 。1.3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在 本 评 审 准 则 基 础 上 , 针 对不 同 行 业 和 领 域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特 殊 性 , 制 定 和 发 布 评 审 补 充 要 求 ,评 审 补 充 要 求 与 本 评

2、 审 准 则 一 并 作 为 评 审 依 据 。2. 参考文件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GB/T 27000 合 格 评 定 词 汇 和 通 用 原 则 GB/T 1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GB/T 31880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诚 信 基 本 要 求 GB/T 27025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能 力 的 通 用 要 求 GB/T 27020 合 格 评 定 各 类 检 验 机 构 能 力 的 通 用 要 求 GB19489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通 用 要 求 GB/T 22576 医 学 实 验 室 质 量 和 能

3、力 的 要 求 JJF1001 通 用 计 量 术 语 及 定 义 3. 术语和定义3.1 资质认定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 对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基 本 条 件和 技 术 能 力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实 施 的 评 价 许 可 。3.2 检验检测机构 2 依 法 成 立 , 依 据 相 关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 利 用 仪 器 设 备 、 环 境设 施 等 技 术 条 件 和 专 业 技 能 , 对 产 品 或

4、 者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特 定 对 象进 行 检 验 检 测 的 专 业 技 术 组 织 。3.3 资质认定评审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专 业 技术 评 价 机 构 , 组 织 评 审 人 员 , 对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技 术 能力 是 否 符 合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和 评 审 补 充 要 求 所进 行 的 审 查 和 考 核 。4. 评审要求

5、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1.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或 者 其 所 在 的 组 织 应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地 位 ,对 其 出 具 的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 结 果 负 责 ,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不 具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经 所 在 法 人 单 位 授 权 。4.1.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明 确 其 组 织 结 构 及 质 量 管 理 、 技 术 管 理和 行 政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4.1.3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6、活 动 , 应 遵 守 国 家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遵 循 客 观 独 立 、 公 平 公 正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4.1.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维 护 其 公 正 和 诚 信 的 程 序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应 不 受 来 自 内 外 部 的 、 不 正 当 的 商 业 、 财 务和 其 他 方 面 的 压 力 和 影 响 , 确 保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 结 果 的 真 实 、 客 观 、准 确 和 可 追 溯 。 若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所 在

7、的 单 位 还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以 外 的活 动 , 应 识 别 并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潜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不 得使 用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从 业 的 人 员 。 3 4.1.5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保 护 客 户 秘 密 和 所 有 权 的 程序 , 该 程 序 应 包 括 保 护 电 子 存 储 和 传 输 结 果 信 息 的 要 求 。 检 验 检 测机 构 及 其 人 员 应 对 其 在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中 所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密 和 技

8、 术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并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保 密 措 施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2.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人 员 管 理 程 序 , 对 人 员 资 格确 认 、 任 用 、 授 权 和 能 力 保 持 等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与其 人 员 建 立 劳 动 或 录 用 关 系 , 明 确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任 职 要 求 和 工 作 关 系 , 使 其 满 足 岗 位 要 求 并 具 有 所 需 的 权

9、 力 和 资 源 ,履 行 建 立 、 实 施 、 保 持 和 持 续 改 进 管 理 体 系 的 职 责 。4.2.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最 高 管 理 者 应 履 行 其 对 管 理 体 系 中 的 领导 作 用 和 承 诺 : 负 责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有 效 运 行 ; 确 保 制 定 质 量 方针 和 质 量 目 标 ;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融 入 检 验 检 测 的 全 过 程 ; 确 保 管理 体 系 所 需 的 资 源 ;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实 现 其 预 期 结 果 ; 满 足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要 求 和 客 户 要 求 ; 提

10、 升 客 户 满 意 度 ; 运 用 过 程 方 法 建 立 管 理 体系 和 分 析 风 险 、 机 遇 ; 组 织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管 理 评 审 。4.2.3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相 关 专 业技 术 职 称 或 同 等 能 力 , 全 面 负 责 技 术 运 作 ;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确 保 质 量管 理 体 系 得 到 实 施 和 保 持 ;应 指 定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的 代 理 人 。4.2.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授 权 签 字 人 应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相 关 专 业技 术

11、职 称 或 同 等 能 力 , 并 经 资 质 认 定 部 门 批 准 。 非 授 权 签 字 人 不 得签 发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4.2.5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对 抽 样 、 操 作 设 备 、 检 验 检 测 、 签 发 检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以 及 提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的 人 员 , 依 据 相 应 的 教 育 、培 训 、 技 能 和 经 验 进 行 能 力 确 认 并 持 证 上 岗 。 应 由 熟 悉 检 验 检 测 目 4 的 、 程 序 、 方 法 和 结 果 评 价 的 人 员 , 对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包 括 实 习

12、员 工进 行 监 督 。4.2.6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人 员 培 训 程 序 , 确 定 人 员 的教 育 和 培 训 目 标 , 明 确 培 训 需 求 和 实 施 人 员 培 训 , 并 评 价 这 些 培 训活 动 的 有 效 性 。 培 训 计 划 应 适 应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当 前 和 预 期 的 任 务 。4.2.7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保 留 技 术 人 员 的 相 关 资 格 、 能 力 确 认 、授 权 、 教 育 、 培 训 和 监 督 的 记 录 , 并 包 含 授 权 和 能 力 确 认 的 日 期 。4.3 具有固定的工作

13、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3.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具 有 满 足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或 者 技 术规 范 要 求 的 场 所 , 包 括 固 定 的 、 临 时 的 、 可 移 动 的 或 多 个 地 点 的 场所 。4.3.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确 保 其 工 作 环 境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的 要 求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在 固 定 场 所 以 外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或 抽 样 时 , 应 提 出 相 应的 控 制 要 求 , 以 确 保 环 境 条 件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的 要求 。4

14、.3.3 检 验 检 测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对 环 境 条 件 有 要 求 时 或 环 境条 件 影 响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时 , 应 监 测 、 控 制 和 记 录 环 境 条 件 。 当 环 境条 件 不 利 于 检 验 检 测 的 开 展 时 , 应 停 止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4.3.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检 验 检 测 场 所 的 内 务 管 理 程序 , 该 程 序 应 考 虑 安 全 和 环 境 的 因 素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将 不 相 容 活动 的 相 邻 区 域 进 行 有 效 隔 离 , 应 采 取 措

15、施 以 防 止 干 扰 或 者 交 叉 污 染 ,对 影 响 检 验 检 测 质 量 的 区 域 的 使 用 和 进 入 加 以 控 制 , 并 根 据 特 定 情况 确 定 控 制 的 范 围 。4.4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4.4.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配 备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 包 括 抽 样 、 物 品 制备 、 数 据 处 理 与 分 析 ) 要 求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 用 于 检 验 检 测 的 设 施 , 5 应 有 利 于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使 用 非 本 机 构 的设 备

16、时 , 应 确 保 满 足 本 准 则 要 求 。4.4.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检 验 检 测 设 备 和 设 施 管 理 程序 , 以 确 保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配 置 、 维 护 和 使 用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要 求 。4.4.3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抽 样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或有 效 性 有 显 著 影 响 的 设 备 , 包 括 用 于 测 量 环 境 条 件 等 辅 助 测 量 设 备有 计 划 地 实 施 检 定 或 校 准 。 设 备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 应 采 用 检 定 或

17、 校 准等 方 式 ,以 确 认 其 是 否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的 要 求 , 并 标 识 其 状 态 。针 对 校 准 结 果 产 生 的 修 正 信 息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确 保 在 其 检 测结 果 及 相 关 记 录 中 加 以 利 用 并 备 份 和 更 新 。 检 验 检 测 设 备 包 括 硬 件和 软 件 应 得 到 保 护 , 以 避 免 出 现 致 使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失 效 的 调 整 。 检验 检 测 机 构 的 参 考 标 准 应 满 足 溯 源 要 求 。 无 法 溯 源 到 国 家 或 国 际 测量 标 准 时 , 检 验 检 测 机

18、构 应 保 留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相 关 性 或 准 确 性 的 证据 。当 需 要 利 用 期 间 核 查 以 保 持 设 备 检 定 或 校 准 状 态 的 可 信 度 时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相 关 的 程 序 。4.4.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保 存 对 检 验 检 测 具 有 影 响 的 设 备 及 其 软件 的 记 录 。 用 于 检 验 检 测 并 对 结 果 有 影 响 的 设 备 及 其 软 件 , 如 可 能 ,应 加 以 唯 一 性 标 识 。 检 验 检 测 设 备 应 由 经 过 授 权 的 人 员 操 作 并 对 其进 行 正 常 维 护 。 若

19、 设 备 脱 离 了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直 接 控 制 , 应 确 保 该设 备 返 回 后 , 在 使 用 前 对 其 功 能 和 检 定 、 校 准 状 态 进 行 核 查 。4.4.5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异 常 时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采 取 相 应 措施 , 如 停 止 使 用 、 隔 离 或 加 贴 停 用 标 签 、 标 记 , 直 至 修 复 并 通 过 检定 、 校 准 或 核 查 表 明 设 备 能 正 常 工 作 为 止 。 应 核 查 这 些 缺 陷 或 超 出规 定 限 度 对 以 前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的 影 响 。 6 4.

20、4.6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标 准 物 质 管 理 程 序 。 可 能 时 ,标 准 物 质 应 溯 源 到 SI 单 位 或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根 据 程序 对 标 准 物 质 进 行 期 间 核 查 。4.5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4.5.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 实 施 和 保 持 与 其 活 动 范 围 相 适 应的 管 理 体 系 , 应 将 其 政 策 、 制 度 、 计 划 、 程 序 和 指 导 书 制 订 成 文 件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应 传

21、 达 至 有 关 人 员 , 并 被 其 获 取 、 理 解 、 执 行 。4.5.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阐 明 质 量 方 针 , 应 制 定 质 量 目 标 , 并 在管 理 评 审 时 予 以 评 审 。4.5.3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控 制 其 管 理 体 系 的 内 部 和 外部 文 件 的 程 序 , 明 确 文 件 的 批 准 、 发 布 、 标 识 、 变 更 和 废 止 , 防 止使 用 无 效 、 作 废 的 文 件 。4.5.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评 审 客 户 要 求 、 标 书 、 合 同的 程 序

22、。 对 要 求 、 标 书 、 合 同 的 偏 离 、 变 更 应 征 得 客 户 同 意 并 通 知相 关 人 员 。4.5.5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需 分 包 检 验 检 测 项 目 时 , 应 分 包 给 依 法 取得 资 质 认 定 并 有 能 力 完 成 分 包 项 目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具 体 分 包 的 检验 检 测 项 目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委 托 人 书 面 同 意 ,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应体 现 分 包 项 目 , 并 予 以 标 注 。4.5.6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选 择 和 购 买 对 检 验 检

23、测 质 量有 影 响 的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的 程 序 。 明 确 服 务 、 供 应 品 、 试 剂 、 消 耗 材料 的 购 买 、 验 收 、 存 储 的 要 求 , 并 保 存 对 供 应 商 的 评 价 记 录 和 合 格供 应 商 名 单 。4.5.7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服 务 客 户 的 程 序 。 保 持 与 客户 沟 通 , 跟 踪 对 客 户 需 求 的 满 足 , 以 及 允 许 客 户 或 其 代 表 合 理 进 入 7 为 其 检 验 检 测 的 相 关 区 域 观 察 。4.5.8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24、处 理 投 诉 的 程 序 。 明 确 对 投诉 的 接 收 、 确 认 、 调 查 和 处 理 职 责 , 并 采 取 回 避 措 施 。4.5.9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出 现 不 符 合 的 处 理 程 序 , 明确 对 不 符 合 的 评 价 、 决 定 不 符 合 是 否 可 接 受 、 纠 正 不 符 合 、 批 准 恢复 被 停 止 的 工 作 的 责 任 和 权 力 。 必 要 时 , 通 知 客 户 并 取 消 工 作 。 该程 序 包 含 检 验 检 测 前 中 后 全 过 程 。4.5.10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在 识

25、 别 出 不 符 合 时 , 采 取纠 正 措 施 的 程 序 ; 当 发 现 潜 在 不 符 合 时 , 应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 检 验 检测 机 构 应 通 过 实 施 质 量 方 针 、 质 量 目 标 , 应 用 审 核 结 果 、 数 据 分 析 、纠 正 措 施 、 预 防 措 施 、 管 理 评 审 来 持 续 改 进 管 理 体 系 的 适 宜 性 、 充分 性 和 有 效 性 。4.5.1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记 录 管 理 程 序 , 确 保 记 录的 标 识 、 贮 存 、 保 护 、 检 索 、 保 留 和 处 置 符 合 要 求

26、。4.5.1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管 理 体 系 内 部 审 核 的 程 序 ,以 便 验 证 其 运 作 是 否 符 合 管 理 体 系 和 本 准 则 的 要 求 , 管 理 体 系 是 否得 到 有 效 的 实 施 和 保 持 。 内 部 审 核 通 常 每 年 一 次 , 由 质 量 负 责 人 策划 内 审 并 制 定 审 核 方 案 。 内 审 员 须 经 过 培 训 ,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 内 审员 应 独 立 于 被 审 核 的 活 动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a) 依 据 有 关 过 程 的 重 要 性 、 对 检 验 检 测

27、机 构 产 生 影 响 的 变 化和 以 往 的 审 核 结 果 , 策 划 、 制 定 、 实 施 和 保 持 审 核 方 案 , 审 核 方 案包 括 频 次 、 方 法 、 职 责 、 策 划 要 求 和 报 告 ;b) 规 定 每 次 审 核 的 审 核 准 则 和 范 围 ;c) 选 择 审 核 员 并 实 施 审 核 ;d) 确 保 将 审 核 结 果 报 告 给 相 关 管 理 者 ;e) 及 时 采 取 适 当 的 纠 正 和 纠 正 措 施 ; 8 f) 保 留 形 成 文 件 的 信 息 , 作 为 实 施 审 核 方 案 以 及 做 出 审 核 结 果的 证 据 。4.5

28、.13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管 理 评 审 的 程 序 。 管 理 评审 通 常 12 个 月 一 次 , 由 最 高 管 理 者 负 责 。 最 高 管 理 者 应 确 保 管 理评 审 后 , 得 出 的 相 应 变 更 或 改 进 措 施 予 以 实 施 ,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的 适宜 性 、 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 。 应 保 留 管 理 评 审 的 记 录 。 管 理 评 审 输 入 应包 括 以 下 信 息 :a) 以 往 管 理 评 审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b) 与 管 理 体 系 相 关 的 内 外 部 因 素 的 变 化 ;

29、c) 客 户 满 意 度 、 投 诉 和 相 关 方 的 反 馈 ;d) 质 量 目 标 实 现 程 度 ;e)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适 用 性 ;f) 管 理 和 监 督 人 员 的 报 告 ;g) 内 外 部 审 核 的 结 果 ;h) 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i)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间 比 对 或 能 力 验 证 的 结 果 ;j)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类 型 的 变 化 ;k) 资 源 的 充 分 性 ;l) 应对 风 险 和 机 遇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m) 改 进 建 议 ;n)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 如 质 量 控 制 活 动

30、、 员 工 培 训 。管 理 评 审 输 出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改 进 措 施 ;b) 管 理 体 系 所 需 的 变 更 ;c) 资 源 需 求 。4.5.1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控 制 程 序 。 9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包 括 标 准 方 法 、 非 标 准 方 法 ( 含 自 制 方 法 ) 。 应 优 先使 用 标 准 方 法 , 并 确 保 使 用 标 准 的 有 效 版 本 。 在 使 用 标 准 方 法 前 ,应 进 行 证 实 。 在 使 用 非 标 准 方 法 ( 含 自 制 方 法 ) 前 , 应

31、 进 行 确 认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跟 踪 方 法 的 变 化 , 并 重 新 进 行 证 实 或 确 认 。 必 要 时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制 定 作 业 指 导 书 。 如 确 需 方 法 偏 离 , 应 有 文 件 规 定 ,经 技 术 判 断 和 批 准 , 并 征 得 客 户 同 意 。 当 客 户 建 议 的 方 法 不 适 合 或已 过 期 时 , 应 通 知 客 户 。非 标 准 方 法 ( 含 自 制 方 法 ) 的 使 用 , 应 事 先 征 得 客 户 同 意 , 并告 知 客 户 相 关 方 法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 需 要 时 , 检 验

32、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和 保 持 开 发 自 制 方 法 控 制 程 序 , 自 制 方 法 应 经 确 认 。4.5.15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和 保 持 应 用 评 定 测 量 不确 定 度 的 程 序 。4.5.16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对 媒 介 上 的 数 据 予 以 保 护 , 应 对 计算 和 数 据 转 移 进 行 系 统 和 适 当 地 检 查 。 当 利 用 计 算 机 或 自 动 化 设 备对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进 行 采 集 、 处 理 、 记 录 、 报 告 、 存 储 或 检 索 时 , 检验 检 测 机 构

33、应 建 立 和 保 持 保 护 数 据 完 整 性 和 安 全 性 的 程 序 。 自 行 开发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应 形 成 文 件 , 使 用 前 确 认 其 适 用 性 , 并 进 行 定 期 、改 变 或 升 级 后 的 再 确 认 。 维 护 计 算 机 和 自 动 设 备 以 确 保 其 功 能 正 常 。4.5.17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抽 样 控 制 程 序 。 抽 样 计 划应 根 据 适 当 的 统 计 方 法 制 定 , 抽 样 应 确 保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当 客 户 对 抽 样 程 序 有 偏 离 的 要 求

34、时 , 应 予 以 详 细 记 录 , 同 时 告 知 相关 人 员 。4.5.18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样 品 管 理 程 序 , 以 保 护 样品 的 完 整 性 并 为 客 户 保 密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有 样 品 的 标 识 系 统 , 并在 检 验 检 测 整 个 期 间 保 留 该 标 识 。 在 接 收 样 品 时 , 应 记 录 样 品 的 异 10 常 情 况 或 记 录 对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的 偏 离 。 样 品 在 运 输 、 接 收 、 制 备 、处 置 、 存 储 过 程 中 应 予 以 控 制 和 记 录 。 当 样

35、 品 需 要 存 放 或 养 护 时 ,应 保 持 、 监 控 和 记 录 环 境 条 件 。4.5.19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 定 期 参 加能 力 验 证 或 机 构 之 间 比 对 。 通 过 分 析 质 量 控 制 的 数 据 , 当 发 现 偏 离预 先 判 据 时 , 应 采 取 有 计 划 的 措 施 来 纠 正 出 现 的 问 题 , 防 止 出 现 错误 的 结 果 。 质 量 控 制 应 有 适 当 的 方 法 和 计 划 并 加 以 评 价 。4.5.20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准 确 、 清 晰 、 明 确 、

36、 客 观 地 出 具 检 验检 测 结 果 , 并 符 合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的 规 定 。 结 果 通 常 应 以 检 验 检 测 报告 或 证 书 的 形 式 发 出 。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应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信 息 :a) 标 题 ;b) 标 注 资 质 认 定 标 志 , 加 盖 检 验 检 测 专 用 章 ( 适 用 时 ) ;c)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检 验 检 测 的 地 点 ( 如 果 与 检验 检 测 机 构 的 地 址 不 同 ) ;d)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的 唯 一 性 标 识 ( 如 系

37、列 号 ) 和 每 一 页上 的 标 识 , 以 确 保 能 够 识 别 该 页 是 属 于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的 一 部分 , 以 及 表 明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结 束 的 清 晰 标 识 ;e) 客 户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适 用 时 ) ;f) 对 所 使 用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的 识 别 ;g) 检 验 检 测 样 品 的 状 态 描 述 和 标 识 ;h)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和 应 用 有 重 大 影 响 时 , 注 明 样 品的 接 收 日 期 和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的 日 期 ;i) 对 检 验 检

38、 测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或 应 用 有 影 响 时 , 提 供 检 验 检 测 机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所 用 的 抽 样 计 划 和 程 序 的 说 明 ;j) 检 验 检 测 检 报 告 或 证 书 的 批 准 人 ;k)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的 测 量 单 位 ( 适 用 时 ) ; 11 l)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送 检 的 , 其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 结 果 仅 证明 所 检 验 检 测 样 品 的 符 合 性 情 况 。4.5.21 当 需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说 明 时 ,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书 中 还 应 包

39、括 下 列 内 容 :a) 对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的 偏 离 、 增 加 或 删 减 , 以 及 特 定 检 验 检 测条 件 的 信 息 , 如 环 境 条 件 ;b) 适 用 时 , 给 出 符 合 ( 或 不 符 合 ) 要 求 或 规 范 的 声 明 ;c) 适 用 时 , 评 定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声 明 。 当 不 确 定 度 与 检 测 结果 的 有 效 性 或 应 用 有 关 , 或 客 户 的 指 令 中 有 要 求 , 或 当 对 测 量 结 果依 据 规 范 的 限 制 进 行 符 合 性 判 定 时 , 需 要 提 供 有 关 不 确 定 度 的 信 息

40、 ;d) 适 用 且 需 要 时 , 提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e) 特 定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或 客 户 所 要 求 的 附 加 信 息 。4.5.22 当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从 事 抽 样 检 验 检 测 时 , 应 有 完 整 、 充分 的 信 息 支 撑 其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4.5.23 当 需 要 对 报 告 或 证 书 做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时 , 检 验 检 测 机构 应 将 意 见 和 解 释 的 依 据 形 成 文 件 。 意 见 和 解 释 应 在 检 验 检 测 报 告或 证 书 中 清 晰 标 注 。4.5.24 当 检 验

41、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包 含 了 由 分 包 方 出 具 的 检 验 检测 结 果 时 , 这 些 结 果 应 予 以 清 晰 标 明 。4.5.25 当 用 电 话 、 传 真 或 其 他 电 子 或 电 磁 方 式 传 送 检 验 检 测结 果 时 , 应 满 足 本 准 则 对 数 据 控 制 的 要 求 。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的格 式 应 设 计 为 适 用 于 所 进 行 的 各 种 检 验 检 测 类 型 , 并 尽 量 减 小 产 生误 解 或 误 用 的 可 能 性 。4.5.26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签 发 后 , 若 有 更 正 或

42、增 补 应 予 以记 录 。 修 订 的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证 书 应 标 明 所 代 替 的 报 告 或 证 书 , 并 12 注 以 唯 一 性 标 识 。4.5.27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对 检 验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 报 告 或 证 书归 档 留 存 , 保 证 其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 检 验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 报 告 或 证 书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6 年 。4.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特 定 领 域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应 符 合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 针 对 不 同 行 业 和 领域 的 特 殊 性 , 制 定 和 发 布 的 评 审 补 充 要 求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专业基础教材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