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专职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963623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职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专职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专职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专职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专职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促进学院辅导员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逐步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辅导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中发200416 号) 、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教育部令200624 号)和福建省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细则 (闽委教宣2006 51 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院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造就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第三条 学院按师生比 1:200 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第二章 招聘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院在校生人数与各系辅导员人数的比例需求,有计划地向学院申请招录人数,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组织学生工作部(处)或配合上级人事管理部门

3、实施招聘的有关工作。2第五条 聘用条件(一)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艰苦奋斗,为人师表。(二)具备一定理论水平,了解教育规律,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美学等有关方面的知识,并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学生全面发展。(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调研能力,善于培养典型、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

4、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学生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四)热爱辅导员工作,关心学生成长,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第三章 工作职责要求第六条 工作职责(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

5、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3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

6、动;(八)指导学生党、团、学生会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九)完成学生工作部(处)和所在系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工作要求(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

7、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八条 辅导员实行坐班制;辅导员工作的前两年要求住校,满两年者则按照辅导员值班及进学生宿舍“双查”安排表的值班安排住4校。第九条 辅导员应认真落实以下工作(一)每两周对所带年段各班级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内务安全检查。(二)平均每天找一名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三)每周在辅导员工作手册上记一篇工作笔记,认真记录和总结一周内所带年段各班级的工作。(四)每学期至少一次参加所带年段各班级的班会,与班主任密切配合,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总结和安排班级工作。(五)每学年与所带年段每

8、位学生的家长联系一次,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六)每两年发表一篇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论文。(七)值班辅导员在周一至周五,每天早晚二次深入学生宿舍巡查学生的作息等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纠正学生的违纪行为。第五章 管理考核第十条 辅导员一经录用,即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其中见习期为一年。辅导员五年内(含见习期)原则上不得离岗、转岗。在岗期间,确因学院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由学院职能部门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工作满五年后,根据情况可续聘或转聘。第十一条 辅导员接受学院和系的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门作为具体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与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和系部共同承担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任

9、务。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系党总支共同负责。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制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培训计划,对辅导员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并指导各系对辅导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核各系对辅导员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各系党总支具体负责辅导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检查、督促辅导员按照辅导员工作手册的5内容要求认真做好工作笔记,填写周工作记录表。第十三条 各系根据学校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按照辅导员日常工作月量化考核表的内容,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做好辅导员的“自评、 (学)生评、系评”部分的工作,在月初将上个月的考核结果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完成“处评(议) ”并计算出辅导

10、员的“月评”成绩。辅导员每学年” 月评” 按 10 个月进行, “月评 ”成绩作为辅导员月工作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和其它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部组织各系根据辅导员学年工作考核基本指标,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辅导员进行学年考核。第十五条 辅导员学年考核总成绩=辅导员月评积分/10*60%+学年考核成绩*40%。辅导员的学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学年考核总成绩 90 分以上为优秀,60-9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并与职务职称晋升、工作补贴、评优评先等相挂钩;学院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院教师、教育

11、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工作的辅导员应调离辅导员岗位、直至解聘。第六章 待遇第十七条 辅导员月工作津贴,包括月基本津贴、浮动津贴和夜间值班津贴三部分,根据辅导员月量化考核表的考核成绩和关于辅导员节假日夜间值班的有关要求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 1、91-100 分,月基本津贴 200 元+浮动津贴 100 元+夜间值班津贴;2、81-90 分,月基本津贴 200 元+浮动津贴 60 元+夜间值班津贴;3、71-80 分,月基本津贴 200 元+浮动津贴 40 元+夜间值班津贴;4、60-70 分,月基本津贴 200 元+浮动津贴 20 元+夜间值班津贴;5、低

12、于 60 分,月基本津贴 200 元,取消浮动津贴;6夜间值班津贴的具体实施方案为:1、 辅导员夜间值班时间为 17:00 至次日上午 8:00;辅导员逢节假日夜间值班津贴为每人次 100 元。特殊情况需替班者,每人次转给替班辅导员 50 元;逢节假日替班者,每人次转给替班辅导员 150 元(另 50 元从原辅导员月津贴 300 元中扣除) 。辅导员在无人替班情况下不得请假,脱岗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辅导员需替(换)班应事先向本系分管领导及学生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报学生处及保卫处。辅导员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或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职称评定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

13、列,具体评定办法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培养与发展第十九条 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续聘继续担任辅导员;符合老师任职条件的可申请转为专业教师;经考核可在学院内转岗从事党务或行政工作;表现突出者由学生工作部(处)向学校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推荐,按干部任用条例和程序选拔任用。第二十条 辅导员任职满 1 年可以担任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及学生党课的教学工作,参加思政(含心理健康)教育的教研活动,每周工作总量不超过 4 课时。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试用期满可报考在职研究生;工作满 3 年可报考脱产研究生。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件:1、辅导员日常工作月量化考核表72、学年辅导员工作考核表二一五年八月一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