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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谭某等被控聚众斗殴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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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思鲁律师法律意见书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广州市海珠区谭某等被控聚众斗殴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涉及隐私,采用化名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我们受姚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局正在办理的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辩护人。我们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依法会见了姚某某,了解了有关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的想法。现根据相关法律及了解的情况,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一、根据姚某某所陈述的事实经过进行法律分析,辩护人对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且姚某某在律师的会见过程中,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表示认罪伏法。二、从了解的情况看,本案因家庭纠纷而起,且

2、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姚某某妻子的二妹李某霞因与前夫黄荣的妯娌发生口角,以致李某霞、李某和唐某等人在案发工厂遭到被害人殴打。为此,姚某某才与唐某等人前往工厂讨说法。殴打李某霞、李某、唐某的相关人员已受到贵局的相关治安处罚。三、姚某某初衷并非去与对方打架,事实上也没有动手打人。姚某某并不认识动手打人者沈雷,更不知其身上藏有刀具。因此,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应由姚某某承担。前往工厂的前后,姚某某均对唐某等人说不能冲动,不要把事情激化,要和谐处理好双方矛盾。进去工厂后,姚某某也是大声喊:“我们不是来闹事的,是来把事情搞清楚的!”姚某某对黄某波说:“谁把李某霞打得那么伤的?”唐某指着被害人说

3、:“就是他!”此时,唐某的朋友沈雷突然掏出藏在身上的刀与被害人打起来,并且把被害人砍伤了。可见,姚某某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轻微。四、事后姚某某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并且,在派出所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所述,本案系因家庭纠纷而起,属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矛盾,在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姚某某前往讨说法,没有动手打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其承担,其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事后其又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鉴于案件相关事实已查明,为便于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恳请贵局尽快移送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采纳辩护人关于姚某某减轻、从轻情节法律意见。此致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王思鲁 律师吴杰臻 律师日期:20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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