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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事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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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出轨,对方能否要求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

2、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001.06.0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16. 婚姻法第 32 条第 3 款第 1 项、第 46 条第 2 项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其他网络解释:通奸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没发生金钱关系)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是党员干部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处分。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

3、婚外恋的概念。婚外恋、通奸属于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和道德谴责范畴。 )(婚外情证据即使收集到,在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方面虽有一定作用,但也不大,因为即使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有外遇,但也只能证明过错只发生过一次。此外,有外遇并不代表夫妻感情就一定破裂,所以法院不会因此就判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 年 11 月 21 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

4、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3 年,确无和好可能

5、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1 篇 裁判文书 2 篇 相关论文 1 篇)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1 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 1 篇 裁判文书 20 篇)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

6、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 1 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 1 篇 裁判文书 13 篇)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四)诉讼离婚的条件 11980 年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1980 年婚姻法规定,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这一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

7、已经“名存实亡” ,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幸事。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吻合。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不能将不准离婚作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而且,以判决不准离婚

8、维持已破裂的婚姻,实际上使无过错方也付出了代价。在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9 年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 14 种情形。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

9、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

10、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1、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

12、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 2 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

13、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以上情形,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这次修改婚姻法,将审判实践中认为是成熟的内容纳入到婚姻法的规定之中,有的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的作为可撤销婚姻,如因胁迫而结婚的;而有些则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补充到婚姻法诉讼离婚的规定之中。【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14、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网络解释:)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仅有一两张“捉奸在床”的照片只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很难证实他们长期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在婚外情调查中一定要好好的把握,掌握整个过程的进展而选择其中重要的证据。【取证技巧】网络来源: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

15、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 、“认错书” 、 “保证书” 、 “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因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写这份保证书的时候应该能预知将带来的后果,法院会采信。 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如果你发现他们两个在其他地方发生性行为,你可以到公安局报案说发现卖淫嫖娼,公安局到现场抓获制作的笔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

16、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捉奸后,迫使过错方写下的“认罪书”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 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17、。 【三、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 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 “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

18、刑事后果,因此,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33 号】关于 472553.25 元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虽然上诉人陈某在一审期间提供借据用以证明借款的事实,但被上诉人关某对借据不予认可,且债权人亦没有出庭作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因此在本案中,本院无法确认借据所反映的债务的真实性,故对此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五、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很多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

19、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呢?虽然现在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六、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一) 孩子归谁

20、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七、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在另一

21、方有婚外情但又不能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 处理原则,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 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其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 的证据,就可能在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优势,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褚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2009)崇民一( 民)初字第 1439 号】原告褚某某诉称,原、被告

22、通过网络相识后结婚,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陈某与一女网友有婚外情,并且被告不认真工作,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原告多次相劝,被告仍不思悔改,原告遂于 2008 年 11 月带着幼女离家回到安徽老家。期间,被告对女儿漠不关心,也不给予原告母女任何经济帮助。故诉请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所有财产;三、婚生女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女儿的生活、教育等一切费用;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50,000 元。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原告所指的女网友确有其人,但双方仅是普通朋友。婚后原、被告均在网上交友。2008 年 11 月原告回娘家,是其自身的原因。被告希望原告回到上海,

23、双方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因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目前尚处在磨合阶段,产生矛盾在所难免。被告对原告所指出的缺点,应加以重视,予以改正。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与交流,相互尊重与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且被告要求夫妻和好,相信夫妻关系可以改善。鉴于原告要求离婚的条件尚不具备,故原告诉请本院难以支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

24、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本法【新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本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

25、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网络意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有四种过错情形之

26、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该条也明确规定了既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而导致离婚,也就是说,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必须是这些过错,在这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情形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作了不同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放宽了对无过错方的要求,允许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但这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当

27、事人在离婚时必须知道自己是无过错方,必须知道对方的过错情形而导致离婚。如果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原来曾存在过错情形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本案而言,辛某在和丈夫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丈夫在离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因此,即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网络问答】求助:离婚后才知道前夫是因为婚外恋才要求离婚的,还有必要调查他离婚前的婚外情而重新分割财产吗?答:没啥必要。第一,婚外情未必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列举的四种情况:(一) 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

28、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基本没啥好说的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稳定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这个长期稳定你基本没办法证明的这种证明得要居委会或者很多邻居给你提供,我想中国人一般不会管别人家这种闲事的。而偶尔地或者说经常地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这不能构成过错。实践中有在外面孩子都生了也不能认定的。第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只是说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方只是隐瞒婚外情,而没有上述对财产的隐瞒转移等行为,是不能要求再次分割的。第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实践中数额非常小。就是说你就算证明了他有过错,也就赔个几千万把块钱吧。所以总的来说,婚外情这个问题即使是离婚诉讼中,我们都不认为是一个重点。如果婚姻关系业已结束,那还是早点走出来开始一段新的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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