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恒地司管字2009第 013 号第 一 章 人 事 管 理第一条 各地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定岗定编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并发文执行。第二条 各地区公司制定、调整本单位薪资结构体系以及工资调整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三条 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解聘以及领导分工安排等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中层干部及一般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及离职等由各地区公司决定并按章办理,不符合公司入职及提拔晋升条件的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各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须报集团
2、董事局主席审批,并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办理。第六条 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各地区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第八条 各地区公司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版本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均须按照集团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编制花名册,并于每月 28 日前将花名册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员工入职、离职办理时间及转正时间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月 1 日。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外派员工的人事关系由当地公司负责,确需申请
3、继续在广州购买社保的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安排。第十二条 集团驻地直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考勤由当地公司负责,每月 30 日中午 12:00 前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第 二 章 财 务 管 理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批准。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模式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各公司在每月 20 日前申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中心必须在每月月末前五天报相关领导审批并下发。财务必须严格执行资金计划。2、贷款 计 划 、 方 案 、 报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须 报 集 团 董 事 局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3、向
4、银行贷款、还款、贷款安排费、系统内的贷款担保由集团董事局主管领导审批。4、各公司的涂销、利息支付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广东公司由集团主管资金的副总裁审批。第十五条 对外付款审批1、各地区公司除权限内个人借款、涂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以外的对外付款,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1000 万元以上的 , 再 报 集 团 董 事 局 主 席 审 批 。2、特殊情况的付款,10 万元及以下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10 万元以上必须报集团董事局相关领导审批。3、超计划付款,单笔超计划 10以内,金额 100 万元以内,累计超计划1以内,总额 200 万元以内,由地区公司
5、董事长审批;超过以上权限必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和非经营性支出的审批1、所有日常费用报销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2、特殊事项报销和非经营性开支(主要指零星的职工福利、个别奖励、工伤赔偿等)的审批,单笔 10 万元及以下,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按月汇总报集团董事局主管领导审批;单笔 10 万元以上,报集团董事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3、业务招待费的开支(不含特殊费用) ,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年度招待费不超过 80 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年度招待费 30 万元,按季度考核。广东公司每月的业务招待费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4、各地 区 公 司 负 责 人 及 其 秘 书 、 司 机
6、 的 费 用 报 销 报 集团董事局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 借款各公司借支备用金必须由公司负责人审批,公司所有员工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每一个项目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30 万元(含 30 万元) 。各项目合计不得超过 60 万元(含 60 万元)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在 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10 万元以上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所有车辆(包括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商务车辆和小轿车)的购置、报废、处理必须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已完成 立 项 审 批 程 序 的 固 定 资 产 支 付 , 按 对 外 付 款 审 批 程
7、 序 执 行 。2、固定资产的报废(车辆除外) 、处理由各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第十九条 地区公司对外捐赠、投资、抵押、股权转让、担保等相关重大事项,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第 三 章 档 案 印 章 管 理第二十条 各地区公司监察分室归属集团监察室直管,负责当地公司档案、印章事务管理。第二十一条 地区公司监察分室负责当地公司综合档案的直接管理,并根据集团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地公司设计、招标、工程、预决算等部门资料的管理及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地区公司监察分室负责当地公司所有公司级印章(不含财务印章)及行政人事、招投标、工程部等部门印章的直接管理,并依据集团印章管理制度,对当地公司其
8、它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 四 章 合 同 及 法 律 事 务 管 理第二十二条 审 批 权 限1、 单 项 累 计 签 证 金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 万 元 ) 的 , 必 须 按 审 批 权 限 签 订 合同 。2、 金 额 30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元 ) 的 合 同 , 由 各 地 区 公 司 独 立 审 批 ; 金 额300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合同报集团主管招投标中心的总裁助理及集团主管工程建设的副总裁审批后,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金 额 300 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合同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3、 各 地 区 公 司 与 集 团 系 统 相
9、 关 单 位 签 订 的 金 额 30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元 )的 合 同 , 由 各 地 区 公 司 独 立 审 批 ; 300 万 元 以 上 的合同,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4、集团公司已签订年度设备合同的,由各地区 公司自行审批后报集团招投标中心及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实施。5、各地报建类合同,由各地区 公司自行审批。6、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主体、精装修、园建、智能化施工合同,销售代理合同、物业代理合同、园林设计合同、酒店经营代理合同、六大中心经营代理合同由集团签订,各地公司盖章。7、各地区公司销售合同范本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及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再报集团主管营销策划的副
10、总裁审批。8、合同发生变更,增加金额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由各地区公司自行审批。金额增加超过 20 万元(含单项累计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合同报集团主管招投标中心的总裁助理及集团主管工程建设的副总裁审批后,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金额增加超过 20 万元(含单项累计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合同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9、集团已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各地区公司签订具体合同时必须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如确有实际操作困难需与其 100%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时,战略合作单位须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10、各种赔偿、补偿、奖励及固定资产转让或处理合同金额 10
11、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由各地区公司自行审批;金 额 10 万元以上的(含单项累计金额10 万元以上)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严禁以会议纪要、施工备忘录、施工签证、来往函件等形式进行赔偿、补偿、奖励及上调价格(董事局主席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合 同 备 案各 地 区 公 司 于 每 月 5 日 前 须 集 中 将 上 月 签 订 的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所 有 合 同 ( 复印 件 ) 报 送 集 团 法 律 事 务 中 心 备 案 。第二十四条 合 同 标 准 化各 地 区 公 司 原 则 上 应 当 按 照 集 团 公 司 制 定 的 合 同 范 本 签 订 合 同 。 确
12、 因 实 际 情况 需 要 对 范 本 条 款 作 部 分 修 改 的 , 标 的 额 30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元 ) 的 , 由 各地 区 公 司 合 同 管 理 部 在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自 行 修 改 ; 标 的额 300 万元以上的,各地区 公司在报集团审批时须作出书面说明,并按相关权限进行审批。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不容许修改,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部分修改。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约监督1、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对各地区公司合同履约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需设专职合同履约监督人员,对本单位所有经营类合同进行履约监督、维权取
13、证。2、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可根据各地区公司合同履行情况,派专人对各地区公司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集团公司领导。3、各地区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方出现严重违约或收到对方索赔申请时,应及时报送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第二十六条 各 地 区 公 司 须 于 每 月 2 日 前 将 上 月 合 同 重 要 信 息 台 帐 与合同履约监督维权取证汇总表报 集 团 法 律 事 务 中 心 , 集 团 法 律 事 务 中 心 于每 月 5 日 前 汇 总 完 成 并 上 报 集 团 董 事 局 领 导 。第二十七条 非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合 同 及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14、 中 的 非 正 常 合 同 一律 报 集 团 董 事 局 主 席 审 批 。 严 禁 各 地 公 司 及 属 下 公 司 变 相 以 合 同 形 式 为 不 合 格 单位 提 供 挂 靠 , 使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合 法 化 。第二十八条 各 地 区 公 司 上 报 合 同 时 直 接 报 集 团 法 律 事 务 中 心 ( 土 地 合 同 除外 ) ,经 集 团 法 律 事 务 中 心 审 核 后 按 程 序 报 批 。第二十九条 各 地 区 公 司 的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统 一 按 集 团 的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法律事务中心对各地区公司合同管理
15、部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实行重大法律事务及时报告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涉及土地收购或者开发项目收购等事项、可能存在风险或隐患的重大合同;案件标的超过 100 万元或标的虽未达到 100 万元但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重大诉讼案件;遇特殊情况确需外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其他未尽的重大事项。以上事项必须先向法律事务中心报告,由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并协助处理。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 2 日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告;法 律 事 务 中 心 每 月 5 日 前 汇 总 完 成 并 上 报 集 团 董 事 局 领导 。第三十三条
16、 广东 公 司 的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业 务 由 法 律 事 务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第 五 章 土 地 合 同 管 理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新项目的论证、谈判、决策、土地合同(含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拆迁合同等)的签订由集团开发中心统一管理,经集团开发中心审核,报集团主管领导及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土地合同、土地招拍挂方案须经集团开发中心审核,报集团主管领导及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土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款项支付工作统一由集团开发中心管理,按对外付款的审批权限报批。需上报集团审批的,经集团开发中心审核后,按集团对
17、外付款审批权限报批。第三十六条 集团开发中心负责对各地区公司土地合同履约工作进行监督。各地区公司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各项目土地合同的履约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开发中心,由集团开发中心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领导。第三十七条 所有土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须在集团监察室备案一份原件、开发中心备案一份复印件;各地区公司须及时将土地合同履约过程中所取得的节点性证明资料(复印件)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第 六 章 设 计 管 理第三十八条 总工室应于单体施工图设计前组织当地设计院进行单体扩初设计,初步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设计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单体施工图设计。集团设计院可根据报审的单体扩初设计质量情
18、况,决定是否要求总工室组织当地设计院到集团本部完善单体扩初设计直至审批通过。第三十九条 总工室应在单体施工图下发前,组织当地设计院完成单体施工图,初步审核通过后,上报集团设计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下发。第四十条 地区公司如要求对集团设计院下发的规划方案和单体外立面方案进行方案性的较大调整,必须由地区公司负责人报董事局主席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一条 地区公司如需对集团设计院下发的设计要求提出变更,须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报集团设计院变更审查小组审核,属集团设计院设计失误的,应修正错误后,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属优化 调 整 的 , 报 集 团 董 事 局 主 席审 批 ; 其 余 设 计 变 更 由
19、地 区 公 司 自 行 审 批 。第 四 十 二 条 各 地 区 公 司 必 须 报 集 团 设 计 成 本 质 量 控 制 中 心 审 批 的 方 案 有 :钢 筋 含 量 控 制 指 标 、 基础方案、主体结构方案、大跨度结构方案、转换层结构方案、转 换 层 平 面 方 案 、 地下室结构方案、地下室平面方案、小区竖向设计方案、小区 10kV 以上供配电方案、小区采暖方案、小区水源方案、小区水池水泵房布置方案、公建空调方案、公建热水方案、公建供配电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方案、单独进行设计招标的基坑方案和高边坡方案。第 七 章 招 投 标 管 理第四十三条 招 标 审 批 权 限1、设计、勘察、
20、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等项目及预算金额 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各地区公司自行招标(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选择议标) 。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地区公司自行定标;100 万元以上的经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总裁助理和集团主管工程建设的副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2、预算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绿化苗木等工程除外)由集团招投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及当地公司进行招标、评标、定标,经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报集团主管工程建设的副总裁审批
21、后,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3、地区公司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完成的工程招标项目填写月报表报集团招投标中心并提供相关的招标资料。第四十四条 合 格 单 位 的 征 召1、预算金额 300 万元以上(设计、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绿化苗木等工程除外)项目合格 单 位 的 征 召 由 集团 公 司 和 地 区 公 司 分 别 负 责 。 地 区 公 司 必 须 提 供 3 家 以 上 合 格 单 位 。 地 区 公 司 自 行招 标 项 目 合 格 单 位 的 征 召 由 地 区 公 司 负 责 。2、地区公司负责人汇总由征召小组(招投标部、总工室及采购部)采
22、用背靠背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各 10 家以上单位,由地区公司负责人独立筛选确定拟入选单位并亲自或指定专人(一人)向入选单位发正式公函,表达初步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向入选单位落实具体情况,邀请有合作意愿单位的第一负责人见面,或根据需要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带队对最终入围单位进行考察,最终决定5 家以上(含 5 家)的合格投标单位。第四十五 条 地区公司监察分室监督本公司项目的开标过程。第 四 十 六条 对 能 够 大 幅 节 省 成 本 的 工 程 如 桥 梁 、 水 利 、 基 坑 支 护 、 外 电 、给 水 、 消 防 等 , 进 行 设 计 和 施 工 捆 绑 招 标 。第 四 十 七 条 集团
23、招投标中心对 地 区 公 司 的 工 程 招 投 标 进 行 管 理 、 监 督 、 检查 ,每 季 度 对 每 个 地 区 公 司 工 程 招 投 标 项 目 的 10%进 行 抽 检 。第 八 章 预 决 算 管 理第 四 十 八 条 预 决 算 审 计 部 定 期 对 地 区 公 司 预 决 算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 内 容 包 括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审 核 与 支 付 、 工 程 结 算 、 工 程 定 标 价 格 、 增 补 合 同 价 格 、 工 程 签 证及 委 托 等 。第 四 十 九 条 工 程 结 算 审 批1、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下 ( 含 100
24、 万 元 ) 的 工 程 结 算 , 由 地 区 公 司 负 责 人 审 批后 执 行 。 预 决 算 审 计 部 每 月 抽 审 一 次 。2、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程 结 算 , 经 预 决 算 审 计 分 部 审 核 后 , 报 预 决 算 审计 部 审 核 ; 500 万 元 以 下 ( 含 500 万 元 ) 的 由 地 区 公 司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执 行 , 500 万元 以 上 的 再 报 董 事 局 主 席 审 批 。第 九 章 采 购 配 送 管 理第五十条 按全国性材料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执行。第 十 章 营 销 管 理第 五 十 一 条 项 目
25、 定 位 由 集 团 营 销 品 牌 中 心 牵 头 组 织 集团设 计 院 、 地 区 公 司 及代 理 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由集团设计院统一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 五 十 二 条 集团为各地区公司统筹安排销售代理公司,销售代理合同上报董事局主席审批。第 五 十 三 条 各地区公司选定全案广告代理公司,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批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第 五 十 四 条 项目开工前,各地区公司营销部会同销售代理公司与总工室、工程部及工程技术部共同研究销售中心、样板房方案,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批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第 五 十 五 条 项 目 外展点方案、项目模型制作方案、3D
26、 或影视宣传片、参加各类房展会等,须单独立项,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批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第 五 十 六 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按照开盘前重点营销策划及准备工作要求,完成开盘前营销策划方案,经集 团 营 销 品 牌 中 心 审 批 后 , 报 集团主管副总裁审 批 。第 五 十 七 条 各项目 原 则 上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后 , 方 可 宣 传 及 开 盘 。1、样板房装修完成并配置齐全。2、售楼部装修完成,并按已批复的营销方案完成展示工作。3、中心花园园林及销售区域周边环境完工。4、配套工程完工。开盘前的准备工作及上述四项,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按照开盘前重点营销策划及准备工作的要求
27、验收合格后方可开盘。第 五 十 八 条 项目开盘前宣传投放计划,必须按照开盘前媒体投放计划模板的要求,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核,经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第 五 十 九 条 项目定价必须按照恒大地产集团项目定价管理办法 ,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核,经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第 六 十 条 各 项 目 日 常 涉 及 营 销 宣 传 的 各 类 媒 体 ( 包 括 户 外 、 网 络 、 杂 志 、电 台 等 辅 助 媒 体 ) 投 放 , 须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销 售 广 告 策 划 及 媒 体 投 放审 批 的 通 知 要 求 , 经
28、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第 十 一 章 计 划 管 理第六十一条 集团对各地区公司实施年度计划、经营指标、月工作计划管理与考核。第六十二条 每年年底前,各地区公司制定、上报后三年的三年计 划 , 经 董事 局 主 席 审 批 后 发 文 执 行 ; 三 年 计 划 每 年 年 中 修 订 一 次 。第六十三条 每月初或每季度初,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地区公司当月或当季度的经营考核指标,经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第六十四条 每月初,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地区公司制订各公司当月工作计划,并于每月 5 日前经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第六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经营指标与工作计划考核经董
29、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第六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须参考集团的计划管理模式实施内部计划管理与考核。第 十 二 章 综 合 管 理第六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须参照集团各项管理办法,制定行政后勤管理制度,包括行政办公、信息化、资产、车辆、宿舍等管理制度,并报集团总裁办备案。第六十八条 集团财务中心、监察室、预决算审计部等驻各地区公司常设机构对各地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 地区公司所有涉及法人、董事、监事、注册资金、章程、注册地等的变更事项,必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七十条 没有集团公司发文或董事局主席批示,集团任何部门无权要求各地区公司上报书面报告、汇总数据资料等。第七十一条 董事局领导到
30、地区公司视察、检查工作,地区公司负责安排接送、住宿、就餐等事宜;集团副总裁(含副总裁)以下人员出差到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不得安排接送、住宿、就餐等事宜。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人员到地区公司检查工作,任何人不得安排或接受宴请、旅游观光、健身娱乐和礼品。第七十三条 各地 区 公 司 如 有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须 及 时 上 报 集 团 董 事 局 。第七十四条 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第七十五条 集团相关部门到地区公司检查工作,需经董事局分管领导批准。第 十 三 章 附 则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对各地区公司的管理,各地区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集团监察室备案。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