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一 、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坚 持 原 则 , 廉 洁 奉 公 ; 具 有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熟悉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 掌 握 本 行 业 业 务 的 有 关 知识 ;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二 、 持 证 上 岗 ( 会 计 证 、 电 算 化 合 格 证 ) , 定 期 参 加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业 务 培 训 ,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和 业 务 技 能 。三 、 按 照 会 计 法 和 上 级 要 求 设 立 会 计 核
2、算 科 目 , 建 立 帐 册 , 设 立总 帐 和 明 细 帐 、 银 行 日 记 帐 和 现 金 日 记 帐 。四 、 做 好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 对 违 反 国 家 统 一 的 财 政 、 财 务 、 会 计 制 度 规定 的 财 务 收 支 , 不 予 办 理 。五 、 对 本 单 位 的 收 入 、 支 出 进 行 全 面 的 预 测 , 按 照 收 支 情 况 , 编 制 年度 预 算 计 划 , 并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计 划 执 行 。六 、 正 确 分 清 各 类 收 支 , 按 月 向 董 事 会 和 校 长 汇 报 学 校 财 务 执 行 情 况 ,协 助 校
3、 长 做 好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七 、 学 校 所 有 的 收 费 项 目 按 物 价 局 规 定 办 理 , 亮 证 收 费 , 所 有 收 费 全部 入 帐 , 不 设 帐 外 帐 。八 、 对 往 来 款 项 设 立 明 细 帐 , 及 时 清 理 ; 对 应 上 缴 的 款 项 , 不 拖 欠 挪用 , 及 时 上 缴 。九 、 加 强 对 学 校 资 产 的 管 理 , 确 保 学 校 资 产 不 流 失 , 按 规 定 进 行 核 算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入 、 使 用 、 报 废 清 理 手 续 完 整 , 做 到 帐 证 相 符 、 帐 帐 相 符 、帐
4、实 相 符 。十 、 做 好 年 终 决 算 工 作 , 全 部 报 表 做 到 数 字 真 实 、 计 算 准 确 、 内 容 完整 、 口 径 一 致 , 帐 帐 、 帐 表 相 符 , 编 报 及 时 说 明 详 实 。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会 计信 息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及 时 、 完 整 。十 一 、 按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妥 善 保 管 好 会 计 凭 证 、 帐册 、 报 表 等 资 料 , 定 期 立 卷 归 档 。十 二 、 会 计 人 员 工 作 调 动 或 因 故 离 职 , 必 须 将 本 人 所 经 管 的 全 部
5、会 计工 作 全 部 移 交 给 接 替 人 员 并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 没 有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的 , 不 得 调动 或 者 离 职 。出 纳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一 、 严 格 遵 守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 超 出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部 分 及 时 存 入银 行 , 按 规 定 设 立 现 金 日 记 帐 。 每 日 核 对 库 存 现 金 , 做 到 日 清 月 结 , 不 坐支 , 不 白 条 抵 库 , 按 序 逐 笔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 并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 保 证 帐 款相 符 。二 、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6、, 包 括 凭 证 的 名 称 、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 经 办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 内 容 和 金 额 等 ,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涂 改 , 发 现 原 始 凭 证 有 错误 的 , 应 当 由 开 出 单 位 重 开 或 更 正 ; 对 不 真 实 、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不 予 受理 ; 对 弄 虚 作 假 、 严 重 违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不 予 受 理 , 同 时 应 及 时 向 领 导 报 告 。各 种 费 用 凭 证 报 销 , 必 须 由 经 办 人 和 校 长 签 字 。三 、 按 规 定 手 续 办 理 现 金 收 付 业 务 ,
7、 收 到 交 来 的 现 金 必 须 开 给 缴 款 人正 式 收 据 或 发 票 。 从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 应 当 写 明 用 途 , 由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字 盖章 。 支 付 现 金 应 取 得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四 、 按 物 价 局 核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 做 好 每 月 的 收 费 工 作 。五 、 办 理 银 行 存 款 的 收 付 业 务 , 按 序 逐 笔 登 记 银 行 日 记 帐 。 月 度 终 了时 , 核 对 银 行 余 额 , 做 到 银 行 日 记 帐 余 额 与 银 行 对 帐 单 余 额 相 符 。六 、 不 签 发 空 头
8、 支 票 和 远 期 支 票 , 不 出 租 、 出 借 银 行 帐 户 , 不 公 款 私存 。 遵 守 银 行 结 算 制 度 和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 接 受 银 行 和 董 事 会 的 监 督 。七 、 保 管 好 有 关 印 鉴 、 空 白 支 票 、 各 种 收 据 发 票 、 库 存 现 金 、 有 价 证券 等 各 种 票 据 入 表 现 库 。 严 守 保 险 柜 的 密 码 , 保 管 好 钥 匙 , 确 保 安 全 无 缺 。资 金 管 理 制 度一 、 现 金 管 理1、 根 据 国 家 现 金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现 金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国
9、家 规 定 的 职 工工 资 、 各 项 工 资 性 补 贴 、 劳 保 、 福 利 费 、 出 差 人 员 必 须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等 零星 小 额 支 出 。2、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不 超 过 银 行 核 定 的 限 额 , 如 情 况 有 变 , 需 重 新 向 银 行申 请 办 理 核 定 手 续 。3、 各 项 收 入 应 及 时 解 缴 银 行 , 不 得 坐 支 。4、 办 理 现 金 收 支 , 必 须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为 依 据 。 收 到 现 金 及 时 开 出相 应 的 收 据 ; 付 出 现 金 后 应 及 时 入 帐 , 每 天 要 结
10、出 余 额 , 做 到 日 清 月 结 ,帐 款 相 符 。二 、 银 行 存 款 管 理1、 银 行 存 款 是 货 币 资 金 的 主 要 部 分 , 每 笔 货 币 资 金 的 收 付 , 包 括 现 金的 缴 存 和 提 取 , 都 必 须 反 映 在 银 行 存 款 的 帐 户 中 , 并 于 月 度 终 了 时 进 行 对帐 。2、 对 银 行 存 款 收 支 应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 监 督 存 款 的 使 用 , 使 单 位 的 货 币收 支 活 动 符 合 会 计 制 度 及 预 算 计 划 的 完 成 。3、 开 设 一 个 基 本 银 行 帐 户 , 只 供 本 单
11、 位 使 用 , 不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或个 人 使 用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收 支 活 动 , 都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结 算 , 不 使 用 现 金 。4、 及 时 与 银 行 对 帐 单 进 行 核 对 , 保 证 帐 帐 相 符 , 帐 实 相 符 。财 产 管 理 制 度一 、 对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 做 好 财 产 编 号 , 登 记 入 帐 。二 、 定 期 ( 一 年 ) 进 行 财 产 清 查 。三 、 财 会 人 员 与 财 产 保 管 员 密 切 配 合 , 及 时 对 购 进 财 产 进 行 核 对 并 登记 入 帐 , 做 到 帐 帐
12、 相 符 、 帐 物 相 符 。四 、 财 产 不 得 随 意 移 位 变 动 , 如 在 校 长 室 的 统 一 规 划 下 有 所 调 整 变 动 ,经 办 人 员 应 及 时 通 知 财 产 保 管 员 , 做 好 帐 面 调 整 工 作 。五 、 对 捐 赠 的 财 物 , 应 报 董 事 会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 校 长室 或 经 办 人 员 及 时 通 知 财 产 保 管 员 清 点 验 收 , 入 帐 入 库 。六 、 对 需 报 废 的 财 产 , 报 送 董 事 会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按 规 定 办 理报 废 手 续 。
13、七 、 属 个 人 违 反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 将 追 究其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票 据 管 理 制 度一 、 票 据 的 购 买 和 领 取 :1、 学 校 学 杂 费 专 用 收 据 , 每 年 凭 “销 号 单 ”到 区 教 育 局 计 财 科 领 取 。2、 根 据 规 定 持 收 费 票 据 购 印 证 及 票 据 购 印 申 请 表 到 区 财 政 局 购买 统 一 收 据 和 通 用 收 据 。3、 按 月 填 报 徐 汇 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收 费 票 据 收 支 情 况 表 上 交
14、主管 部 门 。二 、 票 据 的 管 理 :1、 收 费 票 据 由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 不 得 自 行 印 制 、 出 售 、 转 让 、出 借 或 代 开 收 费 票 据 , 不 得 自 行 改 变 收 费 票 据 的 用 途 。2、 专 人 负 责 票 据 的 购 买 、 领 用 , 保 管 与 开 票 人 不 能 为 同 一 人 。3、 按 顺 序 号 开 具 收 费 票 据 , 不 拆 本 使 用 , 套 上 复 印 纸 填 写 ; 如 有 错 误作 废 时 要 加 盖 作 废 章 ; 如 有 遗 失 要 查 明 原 因 , 及 时 上 报 。三 、 票 据 的 核
15、 销 :1、 票 据 的 核 销 就 是 将 已 用 完 或 未 用 完 但 不 能 续 用 的 票 据 本 进 行 销 号 。为 避 免 出 现 漏 洞 , 任 何 票 据 都 必 须 做 核 销 工 作 。2、 使 用 “销 号 单 ”进 行 核 销 。 一 式 两 联 , 一 联 附 在 审 核 过 的 收 费 票据 后 面 , 说 明 此 票 据 本 已 作 销 号 处 理 不 得 再 使 用 ; 另 一 联 按 票 据 序 号 装 订以 作 领 用 新 票 据 时 主 管 部 门 核 销 旧 票 据 的 依 据 。内 部 牵 制 制 度建 立 内 部 牵 制 制 度 是 为 了 增
16、强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强 化 会 计 管 理 , 达 到 相 互 控 制 和 监 督 的 作 用 。一 、 设 置 专 职 的 会 计 人 员 和 出 纳 人 员 。 二 者 严 格 分 开 , 会 计 管 帐 不 管钱 , 出 纳 管 钱 不 管 帐 , 分 工 明 确 , 责 任 分 清 。二 、 现 金 管 理 的 内 部 牵 制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经 常 进 行 库 存 现 金 抽 查 , 监督 现 金 是 否 合 理 使 用 。 更 换 出 纳 时 , 应 监 督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督 促 收 回 钥 匙和 更 换
17、密 码 , 保 证 现 金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三 、 票 据 管 理 的 内 部 牵 制 。 空 白 支 票 、 收 据 、 各 类 银 行 票 据 应 由 专 人保 管 , 印 鉴 章 必 须 由 二 人 以 上 负 责 保 管 。 领 用 空 白 票 据 要 有 领 用 登 记 和 注销 制 度 , 作 废 收 据 要 盖 “作 废 ”章 , 并 联 同 存 根 一 并 保 存 。四 、 财 产 管 理 的 内 部 牵 制 。 设 置 专 职 的 财 产 保 管 员 , 负 责 财 产 物 资 的收 发 工 作 , 建 立 财 产 帐 , 制 定 财 产 管 理 制 度 。财 务
18、收 支 审 批 制 度一 、 学 校 对 所 有 的 财 务 收 支 编 制 预 算 经 费 使 用 计 划 , 由 董 事 会 根 据 财政 、 税 务 、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及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审 批 决 定 , 经 董 事 会 批 准后 , 预 算 计 划 方 可 执 行 。 预 算 计 划 执 行 的 决 算 须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通 过 。二 、 学 校 实 行 分 级 审 核 的 原 则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预 算 内 资 金 由 校 长 审批 。 超 预 算 支 出 金 额 1%以 下 的 大 额 资 金 , 由 校 领 导 班 子 集
19、体 讨 论 , 校 长决 定 , 并 报 董 事 会 备 案 ; 超 预 算 支 出 金 额 1%以 上 预 算 外 大 额 资 金 , 仍由 董 事 会 讨 论 决 定 。 未 列 入 预 算 的 重 大 项 目 均 由 董 事 会 讨 论 决 定 。三 、 对 资 产 处 置 、 资 金 调 度 和 其 他 重 大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需 经 领 导 班 子 集体 讨 论 决 策 后 , 报 送 董 事 会 审 批 。四 、 凡 通 过 合 法 渠 道 接 受 的 社 会 捐 赠 , 须 全 额 解 缴 徐 汇 区 教 育 基 金 会 ,并 报 董 事 会 备 案 。 使 用 时 校
20、长 须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申 请 , 批 准 后 方 可 使 用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制 度一 、 会 计 档 案 包 括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 年 度 预 决 算 及 经济 合 同 等 会 计 资 料 。二 、 按 月 装 订 会 计 凭 证 , 按 年 装 订 会 计 帐 簿 及 报 表 等 会 计 资 料 。三 、 对 会 计 档 案 应 定 期 归 集 、 审 查 核 对 、 整 理 立 卷 、 编 制 目 录 、 装 订成 册 , 并 妥 善 保 管 。四 、 根 据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的 规 定 对 会 计 档 案 进
21、 行 保 管 ( 会 计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 会 计 决 算 报 表 为 永 久 , 月 、 季 报 表 为5 年 , 等 等 ) 。会 计 电 算 化 制 度为 了 科 学 、 规 范 地 开 展 会 计 电 算 化 工 作 , 不 断 提 高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 根据 上 级 部 门 有 关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规 定 和 办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 根 据 “用 友 软 件 ”使 用 手 册 , 正 确 执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操 作 程 序 ;认 真 执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管 理 制 度 , 自 觉 接 受 上
22、 级 部 门 和 董 事 会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二 、 电 算 化 设 备 由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 做 到 专 机 专 人 使 用 , 其 他 部 门和 人 员 不 得 使 用 。 明 确 规 定 上 机 操 作 人 员 对 会 计 软 件 的 操 作 工 作 内 容 和 权限 , 不 得 越 权 操 作 。三 、 各 工 作 岗 位 的 操 作 要 设 置 密 码 口 令 , 密 码 除 操 作 人 员 本 人 外 不 得告 知 其 他 任 何 人 , 操 作 密 码 应 定 期 更 换 。 如 遇 人 员 变 动 必 须 更 换 工 作 岗 位密 码 。四 、 每
23、次 操 作 完 毕 , 应 按 正 确 方 式 退 出 , 不 得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突 然 关 机 ,如 临 时 离 开 , 应 执 行 相 应 命 令 退 出 会 计 软 件 。五 、 定 期 对 计 算 机 进 行 病 毒 测 试 , 外 来 软 盘 须 经 防 毒 软 件 测 试 后 , 方可 上 机 使 用 。 操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发 生 断 电 、 设 备 故 障 、 软 件 运 行 不 正 常 等 意外 情 况 , 应 立 即 停 止 操 作 ,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六 、 对 正 在 使 用 的 会 计 软 件 进 行 修 改 、 升
24、 版 和 对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进 行更 换 等 工 作 , 须 经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 并 由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 以 保 证 会 计 数据 的 连 续 和 安 全 。七 、 不 随 意 修 改 和 删 除 上 级 规 定 的 会 计 科 目 , 如 有 需 要 可 增 加 二 级 或三 级 科 目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 正 确 输 入 会 计 数 据 , 要 正 确 运 用会 计 科 目 , 简 单 明 了 的 填 写 摘 要 。八 、 审 核 后 的 记 帐 凭 证 要 及 时 打 印 , 将 原 始 凭 证 附 入 相
25、 应 的 记 帐 凭 证 。九 、 每 月 打 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日 记 帐 , 总 帐 、 明 细 帐 按 需 打 印 , 每月 对 会 计 资 料 进 行 软 盘 备 份 ; 年 终 结 帐 后 , 打 印 出 全 年 的 总 帐 、 明 细 帐 及会 计 报 表 , 并 对 全 年 的 会 计 资 料 进 行 软 盘 备 份 , 防 止 会 计 档 案 丢 失 。 年 终的 软 件 备 份 要 二 份 , 并 存 放 在 不 同 地 点 。十 、 严 格 按 照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对 会 计 档 案 进 行 管 理 , 由 专 人 负责 。 通 用
26、 会 计 软 件 的 全 套 文 档 资 料 及 会 计 软 件 程 序 , 视 同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保 管 期 截 止 该 软 件 停 止 使 用 或 有 重 大 更 改 之 后 的 五 年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设 置 制 度学 校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 以 有 利 于 学 校 教育 、 教 学 工 作 , 符 合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为 原 则 , 设 置 会 计 一 名 , 出 纳 一 名 , 会计 人 员 由 董 事 会 或 教 育 局 委 派 。永 兴 镇 小 学 财 务 管 理 制 度为了
27、更好地规范和完善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严密财务手续,维护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财务工作有序进行,使财务管理制度不流于形式,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如下:一、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制度是强化财务管理的一种手段,是财经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令、法规的具体表现。因此,学校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1、要合理安排,按要求、正确制定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计划。2、每学期,财会人员应及时向分管财务的校长、总务报告各项经费的收入情况,并配合校长做好预算内、外支出计划,做到统收统支,专款专用。3、必须做到民主理财,不得单立账目,严
28、禁公款私存,学校只能在指定的银行开立账号,不得私自找银行或储蓄所建账存款。4、严格财经审批手续,所有报销发票应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并注明事理,最后由校长审批方可报销。5、部门或个人向财务办理借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填写借条,并说明借款使用原因,分管财务校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才能给予借款。6、不管是接待还是购置设备等,报销票据都必须具有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必须具备发票的名称、填制发票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专用章),大小写必须相符。其发票背面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或签章,属于固定资产的,必须填写财产登记表。7、全校财产物资的申购、调配、报废等均由总
29、务处办理。保管室负责保管、验收,履行领用手续。8、差旅费报销,当事人应如实填明出差事由、地点、日期、出发和到达时间、票价。车票应贴在报销单背面,报单人签名,学校领导审批,会计审核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9、学校的收据和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法定依据,学生票据和事业性发票均由总务购买,会计向总务领用,用多少领多少,用完要及时上缴财政。如果开错,此发票三联填上“报废”字样,作为报费处理。10、学校财务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学期结束,学校要成立结帐小组,清期账目做到民主理财。11、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2、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法,自觉执行财经纪律,做好财务核算,做到账物相符,帐
30、帐相符。二、建立收费管理制度1、学校每学期的收费标准由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学校严格执行上级的统一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2、认真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的专用打印票据。3、收取得杂费、借读费及时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4、各年级部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否则追究法律责任。5、代办费实行专款专用,多还少补原则,不挤用、占用、挪用、截留,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6、学校支出必须有计划、有安排,会计要编制每月支出计划,做到心中有数。三、建立采购管理制度1、该政府采购的坚持政府统一采购原则。2、不是政府采购的,重大采购项目由校领导班子成员集中讨论研究决定采购方式,并严格
31、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规范采购行为。3、小项目的采购,由保管室或部门提出申请,总务处向校长申报,校长审批后方能采购。购回的设备或物品必须履行完善的验收、领用手续。四、建立基建管理制度学校搞校舍基本建设或维修必须先履行预算,编设施工投资计划,进行投资概算,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预算定额的取费标准,办理工程结算,最后送审计审核。五、加强各项制度的监督落实1、在采购中,操作人员认真抓四个环节:合理选择供货单位;确定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价格;签订采购合同并加强合同的管理。2、在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中,操作人员按照制度程序办事,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保管核实验收,领导审批,会计审核后方可办理转帐结算手续。3、通过财务制度的实施,做到职责分明,手续严密,有凭有据,有章可循,财务人员相互监督与管理,确保管理制度规范与完善,使管理不流于形式。六、加强财务人员的法规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具有政策性强的特点,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财务法规制度,坚持依法办事。因此,学校坚持加强对财务人员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经常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参加各级培训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使财务人员遵守财务制度,履行职责,接受监督,严于律己,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