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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angtianxu2 文档编号:2927038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27.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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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暂行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 降 低 或 消 除 因信 息 系 统 服 务 异 常 导 致 重 要 业 务 运 营 中 断 的 影 响 , 快 速 恢 复被 中 断 业 务 , 根 据 银 监 会 商 业 银 行 信 息 科 技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和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连 续 性 监 管 指 引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制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是 指 农 信 社 为 有 效 应 对 重 要 业 务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

2、建 设 应 急 响 应 、 恢 复 机 制 和 管 理 能 力 框 架 , 保 障 重 要 业 务 持 续 运 营 的 一 整 套 管 理 过 程 , 包 括 策 略 、 组 织 架 构 、 方 法 、 标 准 和 程 序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重 要 业 务 是 指 面 向 客 户 、 涉 及 账 务 处 理 、 时 效 性 要 求 较 高 的 银 行 业 务 , 其 运 营 服 务 中 断 会 对 农 信 社 产 生 较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声 誉 影 响 , 或 对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益 、 社 会 秩 序 和 公 共 利 益 、 国 家 安

3、 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业 务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重 要 业 务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 以 下 简 称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 是 指 因 下 述 原 因 导 致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异 常 、 重 要 业 务 停 止 运 营 的 事 件 。 主 要 包 括 :( 一 ) 信 息 技 术 故 障 : 信 息 系 统 技 术 故 障 、 配 套 设 施 故障 ;( 二 ) 外 部 服 务 中 断 : 第 三 方 无 法 合 作 或 提 供 服 务 等 ;( 三 ) 人 为 破 坏 : 黑 客 攻 击 、 恐 怖 袭 击 等 ;( 四 ) 自 然 灾 害 :

4、 火 灾 、 雷 击 、 海 啸 、 地 震 、 重 大 疫 情等 。第 五 条 农 信 社 应 将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纳 入 全 面 风 险 管 理体 系 , 建 立 与 本 机 构 战 略 目 标 相 适 应 的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体 系 , 确 保 重 要 业 务 在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发 生 后 快 速 恢 复 , 降 低 或 消 除 因重 要 业 务 运 营 中 断 造 成 的 影 响 和 损 失 , 保 障 业 务 持 续 运 营 。第 六 条 农 信 社 应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总 体 目 标 、 经 营 规 模 以 及 风 险 控 制 的 基

5、本 策 略 和 风 险 偏 好 , 确 定 适 当 的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战 略 。第 七 条 农 信 社 应 确 定 重 要 业 务 及 其 恢 复 目 标 , 制 定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 配 置 必 要 的 资 源 , 有 效 处 置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 并 积 极 开 展 演 练 和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的 评 估 改 进 。第 八 条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一 ) 切 实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 保 护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 维 护 金 融 秩 序 ;( 二 )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 建 立 预

6、防 、 预 警 机 制 , 将 日 常 管 理 与 应 急 处 置 有 效 结 合 ;( 三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重 点 保 障 人 员 安 全 ; 实 施 差 异 化 管 理 , 保 障 重 要 业 务 有 序 恢 复 ; 兼 顾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成 本 与效 益 ;( 四 ) 坚 持 联 动 协 作 , 加 强 沟 通 协 调 , 形 成 应 对 运 营 中 断事 件 的 整 体 有 效 机 制 。第 九 条 农 信 社 应 将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融 入 到 企 业 文 化 中 , 使 其 成 为 日 常 运 营 管 理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第

7、二 章 业 务 连 续 性 组 织 架 构 第 一节 日 常 管 理 组 织 架 构第 十 条 XXX 联 社 理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是 农 信 社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一 ) 审 核 和 批 准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战 略 、 政 策 和 程 序 ;( 二 ) 审 定 并 定 期 审 查 和 监 督 执 行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政 策 、 程 序 ;( 三 ) 明 确 各 部 门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职 责 , 明 确 报 告 路 线

8、 , 审批 重 要 业 务 恢 复 目 标 和 恢 复 策 略 , 督 促 各 部 门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确 保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体 系 正 常 运 行 ;( 四 ) 确 保 配 置 足 够 的 资 源 保 障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的 实 施 ;( 五 ) 审 批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第 十 一 条 XXX 联 社 信 息 科 技 管 理 部 的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职责 是 :( 一 ) 制 订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政 策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并 报 理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审 定 ;( 二 )

9、监 督 检 查 信 息 系 统 连 续 性 管 理 成 效 ;( 三 ) 履 行 向 监 管 部 门 的 报 告 职 责 等 。第 十 二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的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职 责 是 :( 一 ) 确 定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恢 复 目 标 和 恢 复 策 略 ;( 二 ) 负 责 信 息 技 术 应 急 响 应 与 恢 复 , 对 重 要 业 务 系 统 制定 专 项 技 术 保 障 方 案 ;( 三 ) 做 好 信 息 系 统 营 运 监 测 和 维 护 ;( 四 ) 开 展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的 演 练 、 评 估 与 改 进 ;( 五

10、) 执 行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第 十 三 条 XXX 联 社 产 品 研 发 中 心 应 制 定 技 术 支 持 方 案 , 验 证 重 要 业 务 系 统 灾 备 环 境 和 应 急 切 换 流 程 的 有 效 性 。第 十 四 条 XXX 联 社 运 营 服 务 部 、 业 务 管 理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电 子 银 行 中 心 等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各 自 分 管 的 业 务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业 务 影 响 分 析 , 确 定 重 要 业 务 恢 复 目 标 和 恢 复 策 略 , 制 定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和

11、业 务 验 证 方 案 , 负 责 业 务 条 线 重 要 业 务 应 急 响 应 与 恢 复 。第 十 五 条 XXX 联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发展研究部、 计划 财 务 部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 安 全 保 卫 部 等 作 为 业 务 连 续 性管 理 保 障 部 门 , 为 业 务 连 续 性 日 常 管 理 提 供 人 力 、 物 力 、 财 力以 及 安 全 保 障 和 法 律 咨 询 。 其 中 , 发 展 研 究 部 等 舆 情 管 理 部 门应 制 定 对 外 媒 体 公 关 策 略 , 制 定 和 执 行 对 外 媒 体 公 关的 应 急 预 案 。第 十

12、六 条 XXX 联 社 各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工 作 , 制 定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 制 定 和 执 行 本 部 门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 开 展 本 部 门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的 演 练 、 评 估 与 改 进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XXX 联 社 审 计 监 察 部 负 责 并 定 期 开 展 全 行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审 计 工 作 。第 二 节 应 急 处 置 组 织 架 构第 十 八 条 农 信 社 组 建 应 急 团 队 , 在 发 生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时 , 做 到 及 时 实 施 应 急 处

13、 置 工 作 。 应 急 团 队 包 括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应 急 执 行 小 组 、 支 持 保 障 小 组 。第 十 九 条 XXX 联 社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委 员 会 作 为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领 导 和 指 挥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处 置 工 作 ;( 二 ) 最 终 认 定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等 级 , 决 定 是 否 启 动 处 置 预 案 ;( 三 ) 对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重 大 处 置 措 施 进 行 决 策 ;( 四 ) 协 调 跨 部 门 共 同 开 展 的 处 置 工 作 重 大 事 项 ;(

14、 五 ) 对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处 置 的 对 外 信 息 发 布 进 行 决 策 。 第 二 十 条 应 急 执 行 小 组 由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 运 营 服务 部 、 业 务 管 理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电 子 银 行 中 心 、 产 品 研 发 中心 等 部 门 及 市 州 农 商 行 信 息 科 技 部 门 组 成 ,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对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进 行 业 务 条 线 与 信 息 技 术 的 应 急处 置 ;( 二 ) 向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 重 大 处 置 事 项 及 事

15、件 进 展 情 况 。第 二 十 一 条 支 持 保 障 小 组 由 XXX 联 社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发 展 研 究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 安 全 保 卫 部 等 部 门 组 成 ,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应 急 处 置 所 需 人 力 、 物 力 和 财 力 等 资 源 的 保 障 ;( 二 ) 应 急 处 置 对 外 报 告 、 宣 告 、 通 报 和 沟 通 与 协 调 ;( 三 ) 对 外 媒 体 公 关 、 秩 序 维 护 、 安 全 保 障 、 法 律 咨 询 和 人 员 安 抚 等 相 关 工 作

16、。第 三 章 业 务 影 响 分 析第 二 十 二 条 XXX 联 社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通 过 业 务 影 响 分 析 识 别 和 评 估 业 务 运 营 中 断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和 损 失 , 明 确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重 点 , 根 据 业 务 重 要 程 度 实 现 差 异 化 管 理 , 确 定 各 业 务 恢 复 优 先 顺 序 和 恢 复 指 标 。 应 至 少 每 三 年 开 展 一 次 全 面 业 务 影 响 分 析 , 并 形 成 业 务 影 响 分 析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XXX 联 社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识 别 重 要 业

17、 务 , 明 确 重 要 业 务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所 需 关 键 资 源 及 对 应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重 要 业 务 的 相 互 依 赖 关 系 , 分 析 、 评 估 各 项 重 要 业 务 在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发 生 时 可 能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非 经 济 损失 。第 二 十 四 条 XXX 联 社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综 合 分 析 重 要 业务 运 营 中 断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与 业 务 恢 复 成 本 , 结 合 业 务 服 务 时 效 性 、 服 务 周 期 等 运 行 特 点 , 确 定 重 要 业 务 恢

18、复 时 间 目 标( 业 务 R TO ) 、 业 务 恢 复 点 目 标 ( 业 务 R P O) , 原 则 上 , 重 要 业 务 恢 复 时 间 目 标 不 得 大 于 4 小 时 , 重 要 业 务 恢 复 点 目 标 不 得 大 于 半 小 时 。第 二 十 五 条 XXX 联 社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明 确 业 务 重 要 程 度和 恢 复 优 先 级 别 , 并 识 别 重 要 业 务 恢 复 所 需 的 必 要 资 源 。第 二 十 六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应 通 过 分 析 业 务 与 信 息 系统 的 对 应 关 系 、 信 息 系 统 之 间 的

19、 依 赖 关 系 , 根 据 业 务 恢 复 时 间目 标 、 业 务 恢 复 点 目 标 、 业 务 应 急 响 应 时 间 、 业 务 恢 复 的 验 证时 间 , 确 定 信 息 系 统 恢 复 时 间 目 标 ( 信 息 系 统 R TO) 、 信 息 系 统恢 复 点 目 标 ( 信 息 系 统 R P O) , 明 确 信 息 系 统 重 要 程 度 和 恢 复优 先 级 别 , 并 识 别 信 息 系 统 恢 复 所 需 的 必 要 资 源 。第 二 十 七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开 展 业 务 连 续 性 风 险 评 估 , 识 别 业 务

20、 连 续 运 营 所 需 的 关 键 资 源 , 分 析 资 源 所 面 临 的 各 类 威 胁 以 及 资 源 自 身 的 脆 弱 性 , 确 定 资 源 的 风 险 敞 口 。 关 键 资 源 应 包 括 关 键 信 息 系 统 及 其 运 行 环 境 , 关 键 的 人 员 、 业 务 场 地 、 业 务 办 公 设 备 、 业 务 单 据 以 及 供 应 商 等 。第 二 十 八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根 据 风 险敞 口 制 定 降 低 、 缓 释 、 转 移 等 应 对 策 略 。 依 据 防 范 或 控 制 风险 的 可 行 性 和 残 余

21、风 险 的 可 接 受 程 度 , 确 定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原 则 与 措 施 。第 二 十 九 条 XXX 联 社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业 务 影 响 分 析结 果 , 依 据 业 务 恢 复 指 标 , 制 定 差 别 化 的 业 务 恢 复 策 略 , 主要 包 括 关 键 资 源 恢 复 、 业 务 替 代 手 段 、 数 据 追 补 和 恢 复 优 先级 别 等 。第 三 十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依 据 业 务 恢 复策 略 , 确 定 灾 难 恢 复 资 源 获 取 方 式 和 灾 难 恢 复 等 级 。第 四

22、 章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与 资 源 建 设 第 一 节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第 三 十 一 条 XXX 联 社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依 据 业 务 恢 复 目 标 ,制 定 覆 盖 所 有 重 要 业 务 的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第 三 十 二 条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一 ) 重 要 业 务 及 关 联 关 系 、 业 务 恢 复 优 先 次 序 ;( 二 ) 重 要 业 务 运 营 所 需 关 键 资 源 ;( 三 ) 应 急 指 挥 和 危 机 通 讯 程 序 ;( 四 ) 各 类 预 案 以 及 预 案 维

23、护 、 管 理 要 求 ;( 五 ) 残 余 风 险 。第 三 十 三 条 XXX 联 社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制 定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是 应 对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的 总 体 方 案 , 包 括 总体 组 织 架 构 、 各 层 级 预 案 的 定 位 和 衔 接 关 系 及 对 运 营 中 断 事件 的 预 警 、 报 告 、 分 析 、 决 策 、 处 理 、 恢 复 等 处 置 程 序 。 总 体 预 案 通 常 用 于 处 置 导 致 大 范 围 业 务 运 营 中 断 的 事 件 。第 三 十 四 条 XXX 联 社 业 务 管 理

24、部 门 应 制 定 重 要 业 务 专 项应 急 预 案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应 注 重 灾 难 场 景 的 设 计 , 明 确 在 不同 场 景 下 的 应 急 流 程 和 措 施 。 业 务 条 线 的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应注 重 调 动 内 部 资 源 、 采 取 业 务 应 急 手 段 尽 快 恢 复 业 务 , 并 和信 息 科 技 部 门 、 保 障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有 效 街 接 。第 三 十 五 条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一 ) 应 急 组 织 架 构 及 各 部 门 、 人 员 在 预 案 中 的 角 色

25、、 权 限 、 职 责 分 工 ;( 二 ) 信 息 传 递 路 径 和 方 式 ;(三)运营中断事件处置程序,包括预警、报告、决策、 指 挥 、 响 应 、 回 退 等 ;( 四 )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处 置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五 )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的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 六 )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的 内 部 沟 通 机 制 和 联 系 方 式 ;( 七 )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的 外 部 沟 通 机 制 和 联 系 方 式 ;( 八 ) 应 急 完 成 后 的 还 原 机 制 。第 三 十 六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26、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要 求 重 要 业 务 及 信 息 系 统 的 外 部 供 应 商 建 立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 证 明 其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的 有 效 性 , 其 业 务 恢 复 目 标 应 满 足 商 业 银 行要 求 。第 三 十 七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注 重 与 金 融 同 业 单 位 、 外 部 金 融 市 场 、 金 融 服 务 平 台 和 公 共 事 业 部 门 等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的 有 效 衔 接 ; 同 时 , 应 积 极 采 取 风 险 缓 释 及 转 移 措 施 , 有 效 控 制

27、由 于 外 部 机 构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不 充 分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第 二 节 业 务 连 续 性 资 源 建 设第 三 十 八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开 展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所 需 的 资 源 建 设 , 满 足 业 务 恢 复 目 标 和 重 要 业 务 持 续 运 营 的 要 求 。第 三 十 九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应 重 点 加 强 信 息 系 统 关 键 资 源 的 建 设 , 实 现 信 息 系 统 的 高 可 用 性 , 保 障 信 息 系 统 的 持 续 运 行 并 减 少 信 息 系

28、 统 中 断 后 的 恢 复 时 间 。第 四 十 条 农 信 社 应 设 立 统 一 的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指 挥 中 心 场 所 , 用 于 应 急 决 策 、 指 挥 与 联 络 , 指 挥 场 所 应 配 置 办 公 与 通 讯 设 备 以 及 指 挥 执 行 文 档 、 联 系 资 料 等 。第 四 十 一 条 农 信 社 应 建 立 符 合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要 求 的 备 用 资 源 , 如 备 用 业 务 和 办 公 场 所 资 源 、 备 用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场所资源、备用信息技术资源、备用人力资源等,以及电力、 通 讯 、 消 防 、 安 保 等 资

29、 源 。第 四 十 二 条 农 信 社 选 择 备 用 场 地 时 , 应 确 保 不 会 同 时 遭受 同 类 型 风 险 ; 应 综 合 分 析 备 用 场 地 所 在 地 的 自 然 环 境 、 地区 配 套 设 施 、 区 域 经 济 环 境 、 交 通 条 件 、 政 策 环 境 和 成 本 等 各方 面 因 素 , 以 及 灾 难 恢 复 所 需 的 金 融 服 务 、 通 讯 、 设 备 、 技术 等 外 部 服 务 供 应 商 资 源 情 况 。第 四 十 三 条 农 信 社 在 建 立 备 用 业 务 和 办 公 场 所 时 , 应 配 备 业 务 操 作 和 办 公 所 需

30、 资 源 , 并 确 保 其 能 够 迅 速 启 用 。第 四 十 四 条 农 信 社 应 建 立 灾 备 中 心 等 备 用 信 息 技 术 资 源 和 备 用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场 所 资 源 , 并 满 足 银 监 会 关 于 数 据 中 心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第 四 十 五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明 确 关 键 岗 位 的 备 份 人 员 及 其 备 份 方 式 , 并 确 保 备 份 人 员 可 用 , 降 低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无 法 及 时 履 职 风 险 。第 五 章 业 务 连 续 性 演 练 与 持 续 改 进 第

31、一 节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演 练第 四 十 六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开 展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演 练 , 检 验 应 急 预 案 的 完 整 性 、 可 操 作 性 和 有 效 性 , 验 证 业 务 连 续 性 资 源 的 可 用 性 , 提 高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的 综 合 处 置 能 力 。第 四 十 七 条 制 定 业 务 连 续 性 演 练 计 划 时 , XXX 联 社 业 务管 理 部 门 应 考 虑 业 务 的 重 要 性 和 影 响 程 度 , 包 括 客 户 范 围 、业 务 性 质 、 业 务 时 效 性

32、、 经 济 与 非 经 济 影 响 等 , 演 练 频 率 、方 式 应 与 业 务 的 重 要 性 和 影 响 程 度 相 匹 配 。第 四 十 八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至 少 每 三 年 对 全 部 重 要 业 务 开 展 一 次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演 练 。 在 重 大 业 务 活 动 、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等 关 键 时 点 , 或 在 关 键 资 源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之 前 , 也 应 开 展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的 专 项 演 练 。第 四 十 九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加

33、 强 业 务 应 急 预 案 的 演 练 , 重 点 加 强 业 务 和 信 息 科 技 部 门 的 协 调 、 配 合 ; 应 注 重 以 真 实 业 务 接 管 为 目 标 , 确 保 灾 备 系 统 能 够 有 效 接 管 生 产 系 统 并 具 备 安 全 回 切 能 力 。第 五 十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应 将 外 部 供 应 商 纳 入 演 练 范围 并 定 期 开 展 演 练 ; 同 时 , 应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积 极 参 加 金 融 同 业单 位 、 外 部 金 融 市 场 、 金 融 服 务 平 台 和 公 共 事 业 部 门 等 组 织 的业 务 连

34、 续 性 计 划 演 练 , 确 保 应 急 和 协 调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第 五 十 一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对 业 务 连 续 性计 划 的 演 练 过 程 进 行 完 整 记 录 , 及 时 总 结 、 评 估 和 改 进 。第 二 节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评 估 与 改 进第 五 十 二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建 立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体 系 持 续 改 进 机 制 。第 五 十 三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至 少 每 年 对 业 务 连 续 性

35、管 理 体 系 的 完 整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组 织 一 次自 评 估 ,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 并 向 高 级 管 理 层 提交 评 估 报 告 。第 五 十 四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每 年 对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文 档 进 行 修 订 , 内 容 应 包 含 重 要 业 务 调 整 、 制 度 调 整 、 岗 位 职 责 与 人 员 调 整 等 , 确 保 文 档 的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第 五 十 五 条 XXX 联 社 产 品 研 发 中 心 及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在

36、开 发 新 业 务 产 品 时 , 应 同 步 考 虑 是 否 将 其 纳 入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范 畴 。 对 纳 入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的 , 应 在 上 线 前 制 定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并 实 施 演 练 。第 五 十 六 条 在 业 务 功 能 或 关 键 资 源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时 , XXX 联 社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对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进 行 修 订 。第 五 十 七 条 XXX 联 社 审 计 监 察 部 应 每 年 对 本 行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进 行 审 计 , 每 三 年 至 少 开 展 一

37、次 全 面 审 计 , 发 生 大 范 围 业 务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后 应 及 时 开 展 专 项 审 计 。第 五 十 八 条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审 计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业 务 影 响 分 析 、 风 险 评 佑 、 恢 复 策 略 及 恢 复 目 标 的 合 理 性 和 完 整 性 ;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的 完 整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演 练 过 程 及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业 务 连 续 性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及 人 员 的 履 职 情 况 等 。第 六 章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38、应 急 处 置 第 一 节 监 测 、 预 警 与 报 告第 五 十 九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建 立 运 营中 断 事 件 的 风 险 预 警 体 系 , 设 定 风 险 预 警 指 标 , 并 纳 入 全 行 风险 预 警 体 系 中 。第 六 十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建 立 业 务 运 营 的 监 测 体 系 及 监 控 机 制 , 对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环 境 进 行 日 常 监 测 , 采 取 自 动 化 措 施 重 点 加 强 对 业 务 运 行 情 况 的 监 控 。第 六 十 一 条 XXX 联

39、 社 数 据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建 立 关 键 时点 的 监 测 与 预 警 机 制 , 在 重 大 业 务 和 社 会 活 动 等 关 键 时 点 , 或在 业 务 功 能 、 关 键 资 源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时 , 加 强 风 险 监 控 和 预 警 。业 务 条 线 部 门 与 信 息 科 技 部 门 等 相 关 部 门 之 间 应 互 相 通 报 信 息 、提 示 风 险 , 协 同 做 好 应 急 准 备 。第 六 十 二 条 发 生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后 ,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和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进 行 沟 通 和 报 告

40、 , 包 括 : 按 照 报 告 路 线 在内 部 各 部 门 及 人 员 之 间 的 报 告 , 与 业 务 运 营 的 外 包 方 、 业 务合 作 方 之 间 的 沟 通 , 以 及 按 照 银 监 会 有 关 报 告 要 求 , 向 银 监 会或 其 派 出 机 构 的 报 告 等 。第 二 节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处 置第 六 十 三 条 农 信 社 应 制 定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 根 据 事 件 影 响 范 围 、 持 续 时 间 和 损 失 程 度 定 义 事 件 等 级 , 开 展应 急 响 应 处 置 工 作 。第 六 十 四 条 运 营

41、中 断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应 遵 循 “统 一 指 挥 、分 类 管 理 、 分 级 处 置 、 快 速 响 应 ”的 原 则 , 在 XXX 联 社 应 急领 导 小 组 统 一 指 挥 下 高 效 、 有 序 应 对 ; 应 根 据 事 件 等 级 实 施 差 别 化 处 置 , 必 要 时 可 以 越 级 汇 报 、 紧 急 授 权 , 保 障 信 息 传 递 和 决 策 的 及 时 性 , 将 影 响 或 损 失 最 小 化 。第 六 十 五 条 XXX 联 社 应 急 执 行 小 组 应 及 时 、 有 效 地 响 应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 对 事 件 影 响 进 行 评

42、 佑 , 确 定 事 件 等 级 ,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确 保 业 务 快 速 恢 复 , 防 止 事 态 升 级 或 恶 化 。第 六 十 六 条 XXX 联 社 应 急 执 行 小 组 在 实 施 应 急 处 置 时 ,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一 ) 加 强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处 置 中 的 对 外 沟 通 , 开 展 告 知 、 解释 与 安 抚 工 作 , 最 大 程 度 降 低 负 面 影 响 ;( 二 ) 对 重 要 业 务 可 以 通 过 减 少 服 务 功 能 、 缩 小 服 务 范 围 、 利 用 替 代 系 统 、 手 工 记 账 、 利

43、 用 他 行 支 付 渠 道 等 多 种 手 段 进 行 业 务 应 急 处 置 ;( 三 ) 采 用 程 序 化 和 标 准 化 的 手 段 , 提 高 信 息 技 术 应 急 处置 的 效 率 和 质 量 。第 六 十 七 条 XXX 联 社 支 持 保 障 小 组 应 为 应 急 处 置 做 好 场地 、 交 通 、 通 讯 、 资 金 等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第 六 十 八 条 XXX 联 社 应 急 执 行 小 组 应 对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应急 处 置 过 程 进 行 完 整 记 录 。第 三 节 灾 难 恢 复第 六 十 九 条 对 于 导 致 或 可 能 导 致 大

44、 范 围 业 务 运 营 中 断的 事 件 , XXX 联 社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应 迅 速 决 策 , 确 定 是 否 实 施 灾难 备 份 切 换 。第 七 十 条 XXX 联 社 数 据 中 心 应 事 先 对 备 份 资 源 进 行 技 术 验 证 , 确 保 其 可 用 性 ; 在 实 施 灾 难 备 份 切 换 时 , 数 据 中 心 应 向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告 知 可 能 出 现 的 数 据 损 失 情 况 , 并 对 备 份 系 统 的 运 行 情 况 实 施 监 控 , 预 警 并 防 止 出 现 二 次 中 断 风 险 。第 七 十 一 条 XXX 联 社 数

45、 据 中 心 在 灾 难 备 份 切 换 、 回 切 时 ,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中 断 时 的 重 要 业 务 数 据 进 行 核 对 , 并 在 数 据 中 心 配 合 下 , 对 丢 失 的 数 据 进 行 追 补 ; 同 时 , 应 进 行 测 试 和 验 证 , 确 保 交 易 的 可 靠 性 。第 四 节 危 机 处 理第 七 十 二 条 XXX 联 社 支 持 保 障 小 组 应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从 维 护 客 户 关 系 、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维 护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出 发 , 运用 公 共 关 系 策 略 、 方 法 , 加 强

46、 与 客 户 、 媒 体 的 沟 通 , 适 时 向公 众 发 布 信 息 , 消 除 或 降 低 危 机 所 造 成 的 负 面 影 响 。第 七 十 三 条 XXX 联 社 支 持 保 障 小 组 负 责 危 机 处 理 工 作 , 加 强 舆 情 监 测 、 信 息 沟 通 和 发 布 。第 七 十 四 条 XXX 联 社 支 持 保 障 小 组 应 制 定 针 对 社 会 公 众 、 媒 体 、 股 东 、 客 户 等 相 关 各 方 的 预 案 , 在 运 营 中 断 事 件 发 生 时 及 时 、 准 确 披 露 信 息 , 防 止 因 信 息 不 对 称 可 能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第 七 十 五 条 XXX 联 社 支 持 保 障 小 组 应 实 时 关 注 舆 情 信息 , 及 时 澄 清 虚 假 信 息 或 不 完 整 信 息 , 消 除 社 会 疑 虑 , 化 解纠 纷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七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XXXX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负 责 解 释 、修 订 。第 七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中 有 关 XXX 联 社 条 款 , 各 市 、 县 农 商 行 、 农 合 行 参 照 执 行 。第 七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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