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 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 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管理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各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4 内容与要求4.1 公司以管理部、各职能部门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备
2、兼职管理人员。组 长:王建峰副组长:邱志华 徐霞组 员:陈帅 丁新杰 张勇 李晓 彭风美 李伟 高玉玮 崔兆雷 张亮 吴红军 张树强 李涛 于立国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通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管理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
3、积极治疗。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管理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
4、作用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置。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急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5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4.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4.7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4.8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测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4.9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公司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个员工。4.10 对职业病患者、 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4.11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5 相关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6 相关记录职业健康档案 员工体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