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制 度制 度 编 号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信 息 化 ”是 提 高 企 业 管 理 水 平 的 重 要 途 径 , 由 计 算 机 、 网 络 、 软件 组 成 的信 息 系 统 在 公 司 的 生 产 、 经 营 管 理 中 应 用 得 越 来 越 普 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会 计 电 算 化 管 理 办 法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 内 部 会 计控 制 规 范 ,保 证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性 、 稳 定 性 , 为 各 部 门 的 日 常 工 作提 供
2、高 效 的 信 息 化 平 台 ,需 要 对 信 息 系 统 的 使 用 、 维 护 、 管 理 进 行 规 范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范 围 。 本 制 度 所 指 的 的 信 息 系 统 包 括 : OA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 公 司 网 站 、 ERP系 统 (金 蝶 K3系 统 、 用 友 NC系 统 、 明 源 ERP系 统 等 )、 邮 件 系 统 、 安 全 防 御 系 统 等 以 软 件 应用 为 主 的 系 统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能第 三 条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 集 团 信 息 中 心 、 公 司业
3、务 部 门第 四 条 集 团 信 息 中 心 的 主 要 职 能 及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集 团 信 息 中 心 制 定 专 职 的 系 统 管 理 员 , 保 证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 应 用 服 务 器 、 交 换机 和 各 终 端 计 算 机 正 常 运 行 , 公 司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建 立 日 常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流 程 并 按 管 理 流 程 对信 息系 统 软 件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 保 证信 息 系 统 软 件 的 正 常 运 行 ; 清 理 无 用 用 户 数 据 和 管 理 用 户 权 。第 五 条 公 司
4、 信 息 系 统 对 口 业 务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能 :1、 对 口 业 务 部 门 设 专 ( 兼 ) 职 的 信 息 管 理 专 员 1人 , 保 证 信 息 系 统 软 件 的 正 常 运 行 , 负 责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的 维 护 , 系 统 日 常 数 据 的 备 份 ;2、 对 口 业 务 部 门 指 派 专 ( 兼 ) 人 员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公 司 业 务数 据 录 入 的 正 确 性 、 及 时 性 、完 整 性 , 系 统 生 成 的 报 表 , 以 及 静 态 管 理 报 表 和 动 态 管 理 报 表 取 数 的 准 确 性 ;第 三
5、章 信 息 系 统 使 用第 六 条 软 件 系 统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集 团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划 分 的 权 限 操 作, 如 需 变 更 权 限 ,请 向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申 请 。第 七 条 凡 具 有 软 件 操 作 权 限 的 人员 , 必 须 严 守 自 己 的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 不 能 向 他 人( 包 括 公 司 内 部 和 公 司 外 部 的 人 员 )透 露 , 如 因 此 造 成 损 失 , 由 该 用 户 自 行 负 责 。第 八 条 要 求 软 件 用 户 经 常 修 改 用 户 密 码 , 以 保 证 密 码 不 泄 漏
6、。 要 求 密 码 在 六 位 以上 。第 九 条 业 务 部 门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信 息 系 统 有 关 操 作 管 理 的 要 求 , 规 范 操 作 流 程 , 严密 控 制 访 问 人 员 , 防 止 无 关 用 户 进 入 系 统 , 确 保 应 用 系 统 的 安 全 、 稳 定 、 持 续 运 行 。第 十 条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根 据 各 业 务 系 统 要 求 及 时 、 准 确 、 完 整 的 录 入 信 息 数 据。第 十 一 条 未 经 授 权 , 不 得 打 印 或 拷 贝 公 司 信 息 数 据 等 内 部 资 料 给 非 授 权 人 员 。第 四 章
7、 系 统 管 理第 十 二 条 新 增 用 户 或 者 用 户 操 作 权限 变 更 , 都 需 要 按 以 下 流 程 审 批 :1.填 写 信 息 系 统 用 户 权 限 申 请 表 ( 附件1 ;2.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3.权 限 涉 及 部 门 负 责 人 意 见 ;4.信 息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人 审 批 ;5.审 批 后 交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第 十 三 条 系 统 备 份 。 对 于 数 据 库 集中 保 存 在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服 务器 的 应 用 系 统 , 信息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数 据 库 的 备 份 , 具 体 要
8、求 如 下 :1.建 立 自 动 备 份 策 略 , 每 天 晚 上 进 行 一 次 本 机 备 份 ;2.每 周 六 , 把 所 有 数 据 库 的 本 机 备 份拷 贝 到 另 一 台 独 立 的 电 脑 上 保 存 , 备 份 电 脑 上 至 少 保 存最 近 五 天 的 备 份 文 件 ;3、 每 月 , 把 所 有 备 份 的 数 据 存 至 集 团 指 定 的 备 份 服 务 器 保 存 , 备 份 服 务 器 至 少 保存 最 近 十 天 的 备 份 文 件 ;4.每季,把所有备份的数据进行刻录光盘保存;5.年 初 , 将所 有 信 息 系 统 的 数 据 库 刻 录 光 盘 保
9、 存 。第 十 四 条 业 务 数 据 修 改 。 如 果 因 为管 理 需 要 调 整 业 务 , 或 者 因 为 业 务 操 作 错 误 、系 统 错 误 等 原 因 需 要 直 接 修 改 数 据 库 中的 数 据 , 根 据 修 改 业 务 数 据 的 影 响 程 度 分 为 一 般 业务 数 据 修 改 、 重 大 业 务 数 据 修 改 两种 情 况 处 理 , 分 别 参 见 第 十 五条 、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五 条 一 般 业 务 数 据 修 改 , 按 以 下 流 程 执 行 :1.填 写 业 务 数 据 修 改 申 请 表 ( 附件2 )2.申 请 部 门 负 责
10、 人 审 核 ;3.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4.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5.审 批 通 过 后 ,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进 行修 改 , 做 好 审 批 表 的 存 档 。第 十 六 条 重 大 业 务 数 据 修 改 指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情 况 :1.对 公 司 的 资 产 、 利 润 有 影 响 ;2.对 财 务 报 表 有 影 响 ;3.违 反 公 司 相 关 制 度 、 流 程 ;4.批 量 调 整 基 础 数 据 、 业 务 数 据 。按 以 下 流 程 执 行 :1.填 写 业 务 数 据 修 改 申 请 表 ( 附件3
11、;2.申 请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3.相 关 部 门 会 签 , 审 计 监 察 中 心 、 财 务 控 制 中 心 必 须 会 签 ,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影 响 指定 , 必 要 时 由 人 资 行 政 中 心 召 集 相 关 部 门 集 体 讨 论 ;4.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5.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6.总 经 理 审 批 ;7.审 批 通 过 后 ,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进 行修 改 , 做 好 审 批 表 的 存 档 。注 : 涉 及 财 务 数 据 变 动 业 务 必 须 报 集 团 财 务 控 制 中 心
12、 总 监 审 批 确 认第 五 章 应 用 软 件 系 统 开 发第 十 七 条 若 部 门 有 软 件 开 发 需 求 或 者 系 统 功 能 调 整 需 求 , 由 需 求 部 门 提 出 书 面申 请 , 按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审 批 :1.需 求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并 提 供 相 关 业 务 需 求 、 样 本 数 据 、 计 算 公 式 、 报 表 等 资 料 ;2.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对 业 务 需 求 进 行 整 理、 分 析 , 对 需 求 部 门 进 行 初 步 调 研, 提 出 软 件 实 现 方 案 ,提 出 对 相 关 业 务 的 接 口 与
13、影 响 , 并 建 议 购 买 或 自 行 开 发 ;3.信 息 管 理 中 心 组 织 管 理 评 审 , 主 要 考 虑 对 业 务流 程 的 影 响 、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管 理 制度 、 是否 需 要 调 整 部 门 考 核 指 标 等 因 素, 如 果 该 软 件 需 求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的 业 务, 组 织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进 行会 签 后 签 署 评 审 意 见 ;4.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5.如 果 是 外 购 软 件 或 实 施 , 还 应 由 总 经 理 审 批 。第 十 八 条 购 买 软 件 或 实 施 服 务 :1.信
14、 息 管 理 中 心 起 草 招 标 邀 请 函 ,至 少 邀 请 三 家 以 上 的 单 位 参 与 投 标 ;2.信 息 管 理 中 心 组 织 评 标 ,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分 管领 导 主 持 , 董 事 办 、 人 资 行 政 中 心 、 审 计 监察 中 心 、 财 务 控 制 中 心 、 运 营 管 理 中 心 采 购 管 理 部参 加 ;3.法 律 事 务 部 拟 定 合 同 ,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组 织 合 同 评 审 , 签 订 合 同 ;4.办 理 款 项 、 收 货 ;5.组 织 安 装 、 调 试 、 培 训 、 数 据 录 入 等 实 施 工 作 ;6.
15、进 行 项 目 验 收 。第 十 九 条 软 件 开 发1.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制 定 详 细 的 开发 计 划 ,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2.信 息 管 理 中 心 按 计 划 组 织 软 件 的 开 发, 需 求 部 门 必 须 确 定 至 少 一 名 熟 悉 业务 的 人 员 配 合开 发 人 员 进 行 需 求 确 认 、 开 发 、 测 试 ;3.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对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4.信 息 管 理 中 心 组 织 操 作 人 员 进 行系 统 初 始 化 , 录 入 必 要 的 基 础 数 据 ;5.新 系 统 必 须 经 过 一 定 时 间
16、 的 试 运 行阶 段 , 以 确 保 软 件 的 适 应 性 、 稳 定性 、 准 确 性 。 在试 运 行 阶 段 , 新 系 统 与 旧 系 统 ( 或 手 工 处 理 ) 并 行 运 行 , 互 相 对 比 操 作 结 果 , 分 析 新 系 统的 正 确 性 ;6.信 息 管 理 中 心 组 织 软 件 的 验 收 ;7.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对 软 件 的 源 代 码、 文 档 进 行 归 档 整 理 并 保 存 , 以 作 为 二 次 开 发 的 重 要 参 考信 息 ;8.运 行3个 月 后 对 开 发 或 新 购 软 件 应 用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第 五 章 系 统
17、 操 作 培 训第 二 十 条 实 施 或 开 发 新 的 信 息 系 统 或 者 功 能 模 块 , 或 者 对 系 统 功 能 进 行 较大 调 整 , 信息 管 理 中 心 组 织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集 中 操 作 培 训 。第 二 十 一 条 因 岗 位 调 整 、 新 进 员 工 等 原 因 需 要 进 行 系 统 操 作 培 训 , 该 部 门 负责 人 应 首先 安 排 原 岗 位 人 员 对 新 到 岗 人员 进 行 培 训 , 作 为 工 作 交 接 的 一 部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如 果 个 别 操 作 人 员 对 系 统 操 作 不 熟 悉 , 需 要
18、 进 行 单 独 培 训 , 通知 信 息 中 心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在 两 天 内 进 行 一 对 一 培 训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由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负责 起 草 并 归 口 管 理 , 人 资 行 政 中 心 监 督 执行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从 下 发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 原 相 关 制 度 废 止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的 附 件 有 :附 件1 : 信 息 系 统 用 户 申 请 单附 件2 : 一 般 业 务 数 据 修 改 申 请 表附件3 : 重 大 业 务 数 据 修 改 申 请 表二 八
19、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附 件1 :信 息 系 统 用 户 权 限 申 请 表信 息 系 统金 蝶 K3系 统 邮 件 系 统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公 司 网 站 监 控 系 统 资 金 管 理 系 统用 友 NC系 统 明 源 ERP系 统 其 他其 它 :申 请 部 门 申 请 时 间申请人 所 在 岗 位操作功能部 门 负 责 人权 限 涉 及 部 门负 责 人信 息 管 理 中 心审批信 息 管 理 中 心分 管 领 导附 件2 :一 般 业 务 数 据 修 改 申 请 表信 息 系 统ERP系 统 邮 件 系 统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公 司 网 站 监 控 系 统 资 金 管 理 系 统其 它 :申 请 部 门 申 请 时 间申请人 所 在 岗 位修 改 内 容修 改 原 因部 门 负 责 人审批信 息 管 理 中 心附 件3 :重 大 业 务 数 据 修 改 申 请 表信 息 系 统 金 蝶 K3系 统 邮 件 系 统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公 司 网 站 监 控 系 统 资 金 管 理 系 统其 它 :申 请 部 门 申 请 时 间申请人 所 在 岗 位修 改 内 容修 改 原 因部 门 负 责 人信 息 管 理 中 心相 关 部 门 会 签信 息 管 理 中心 分 管 领 导审批总 经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