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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敏感单位管理办法(4稿).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90459 上传时间:2018-03-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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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蒙古自治区雷电灾害敏感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防雷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敏感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雷电灾害敏感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职责。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敏感单位,是指根据单位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单位的重要性及其工作特性分析,在遭遇雷

2、电天气时,易发生雷电灾害的单位。雷电灾害敏感单位包括:(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二)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三)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重点单位;(四)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五)电子设备密集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其服务场所及其枢纽性设施);(六)其他发生雷击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雷击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

3、加强对雷电灾害敏感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雷电灾害敏感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单位,由盟市、旗县气象主管机构确定为雷电灾害敏感单位,建立敏感单位信息库,信息库要求每年复核,及时更新。并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气象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六条 盟市、旗县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防雷安全检查,对雷电灾害敏感单位执行防雷法律法规、履行防雷安全责任、落实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第七条 雷电灾害敏感单位是雷电灾害防御的责任主体,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应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

4、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建立工作制度,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考评体系。第八条 雷电灾害敏感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相关专家对其防雷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属于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的雷电敏感单位根据分析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防雷安全措施。第九条 雷电灾害敏感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降低风险:(一)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组建队伍定期进行演练;(二)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三)建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培训及保养制度,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防雷装置安全检测,

5、组织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并安排专人对防雷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四)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有针对性的雷电防护预防性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建设雷电预警系统。同时建立手机、电子显示屏、计算机网络、电视、广播等雷电监测预警预报信息接收终端,接收雷电预警预报信息;(五)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普及防雷减灾知识,提高避险自救能力;(六)建立防雷安全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概况、防雷装置情况、防雷审批材料、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安全培训记录、应急预案、检测报告、隐患整治情况、定期检查、雷灾记录等资料。第十条 雷电敏感单位要建立防雷装置定期维护制度,并组织防雷安全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6、防雷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防雷装置(设施)定期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三)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防雷知识的培训情况;(四)防雷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将定期检查资料纳入防雷安全档案,包括:检查时间、参加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部位,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雷电灾害敏感单位对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消除。对监管部门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的防雷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防雷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防雷安全。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

7、位应提供防雷装置的安全合格证明。双方当事人要明确各自的防雷安全责任,并对防雷装置和防雷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防雷安全职责。第十三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防雷装置(设施)和防雷安全标志应明确管理责任,并按本办法要求,履行其产权、使用或管理范围内的防雷安全职责,也可明确责任主体,委托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防雷安全职责:(一)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对防雷装置(设施)和防雷安全标志进行检查维护,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和防雷隐患整改,确保防雷装置完好有效。第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报纳入雷电灾害敏感单位管理,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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