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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心理干预介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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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心理干预介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调研报告http:/ 2012-01-19 15:38不同场所心理干预效果实施情况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愈发突出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多可归因于当今不良社会现象、复杂的家庭关系以及不当的学校教育等因素导致其产生的不良心理。为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已将心理干预机制引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既为法官准确量刑、选择恰当刑罚执行方式提供更有效的参考依据,又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学会自我管理不良情绪,矫正不良行为。沙坪坝区法院经过对运行 1 年多来的心理干预情况的初步调研,分析心理干预介入审判不同阶段的效果,并就完善心理干预制度提出相关

2、建议,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一、开展心理干预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数量和类型。自 2010 年 8 月引入心理干预机制以来,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67 件,对其中 13 件案件的 15 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干预,干预的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案件总数和涉案人数的28.3%和 23.1%。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类型包括:抢劫 6 例,故意伤害 3 例,盗窃 4 例,强奸 1 例,聚众斗殴 1 例。案件类型已超过同期案件总类型的一半,基本涵盖未成年人易犯的所有犯罪类型。(二)对象和场所。心理干预适用对象主要为被取保候审的、可能被判处缓刑的以及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干预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

3、心理干预措施需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司法实践中,心理干预效果可能受心理干预场所、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在实施场所方面,分别在心理咨询公司实施 4 例、与沙坪坝区看守所合作设立的在押人员心理咨询室实施 2 例、法院内部心理咨询室实施9 例。通过在不同场所实施的情况表明,由于心理咨询师有足够技巧帮助被干预者摆脱因环境造成的过度紧张和焦虑情绪,不同场所对干预的效果并无实质影响。(见图)(三)重点分析。从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看,心理干预在案件审理中介入的时间以及手段的差异对实施效果影响较大。1.庭前心理干预介入。开庭前,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犯罪原因、悔罪心理等各种主观

4、非涉案情况进行心理测评,形成心理测评报告。我院在 4 件刑事案件的庭前阶段实施了心理干预,其中抢劫案 2 件、故意伤害案和盗窃案各 1 件。法官表示,未成年被告人被实施心理干预后,其认罪态度以及悔过情绪明显,因此可对其考虑适用缓刑。从裁判结果来看,上述 4 件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罪犯均被适用缓刑。由此可见,开庭前介入心理干预,弥补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仅反映客观情况,无法反映主观情况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量刑。特别是在该阶段介入的心理干预有利于法官在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及犯罪背景等主、客观情况下,进行更准确的定罪量刑。2.庭后心理干预介入。开庭后,法官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

5、表现,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干预。此时,未成年被告人经过庭审,对自己犯罪行为及危害已有所了解,趋利避害的本能促使其仍然具有从轻处罚的心理预期。心理咨询师通过观察、访谈等方式,帮助其梳理个人成长历程,分析犯罪行为根源,调动其善的一面,使其能够较为正确地看待即将到来的法院判决和积极主动地接受帮教矫治。3.判后心理干预介入。宣判后,未成年罪犯虽已知晓法院判决,但在如何正确对待刑罚以及面对未来等方面,内心仍会惶恐迷惑。此时进行心理干预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正确对待法院判决和刑罚处罚,顺利度过服刑期,为今后的帮教矫治奠定基础。二、不同阶段介入心理干预的问题和困难心理干预在现实运行中,分别在不同阶段介入都存

6、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1.开庭前。由于受刑事案件审限限制,庭前介入的心理干预时间较短、次数较少,无法满足心理测评报告所需足量信息要求。据此一次干预制作出的心理测评报告,其准确性令人质疑。此外,心理咨询师也无法将测评结果反馈给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缺乏一个自我认识的过程,势必会影响其认识自我不良行为根源、主动接受帮教矫治、积极进行教育改造的目的。2.开庭后。开庭后介入心理干预,此时未成年被告人经历庭审过程,对自我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有了一定认识。如果缺乏对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干预的持续跟进,其接受教育改造的主动性逐渐降低,有的甚至产生对抗情绪,最终会严重影响未成年被告人重新树立正确认知、顺利进入

7、社会的进程。3.宣判后。通过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调查表明,判处非监禁刑或刑满释放后的 1 年内,未成年人与各种社会关系最不能融合。该时期是未成年人最易发生重新犯罪的“危险期” ,也是其回归社会后最不适应的时期。我院共对 3 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宣判后进行心理干预,其中抢劫案 2 件、聚众斗殴案 1 件。从效果来看,判后再犯的即占 1 例。可见,法院在正确量刑、选择刑罚执行方式方面,因缺乏对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准确认识,致使未成年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间因缺乏强而有力的监管措施再犯,判后帮教矫治的效果较差。实际上,未成年罪犯面对法院判决产生悲观绝望情绪,接受心理干预的主动性较低,与心理

8、咨询师配合较差。心理咨询师也反映,判后心理辅导时,未成年罪犯往往被动接受,导致咨询师尝试多角度介入均效果不佳。更重要的是,判后心理干预报告往往能反映出涉及量刑或如何选择刑罚执行方式的更多信息,但案件已经宣判,法官无法改变已宣判的量刑结果,对未成年罪犯矫治不利的量刑结果无法得到补救。4.庭审阶段缺乏心理干预介入。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实践中采取更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讼程序,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我国现行刑事程序立法大多是“成人法” ,缺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特制度设计。比如心理干预在庭审程序中如何开展、心理咨询师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及心理测评报告的性质问题,都缺乏相关的

9、法律规定,致使基层法院在实践中的种种有益探索没有形成机制性运作,严重影响心理干预的开展。三、心理干预介入未成年人审判的设计弥补不同审判阶段介入心理干预的不足,需建立并完善测评辅导系统化的心理干预,即将心理干预全面介入审判过程,并向庭前、判后双向延伸。具体是指,开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宣判后继续对其进行心理辅导等一系列心理干预活动。从我院实施系统化心理干预的 6 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来看,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有期徒刑等刑罚方式较为妥当。该介入方式吸收借鉴了前三种方式的优点,避免其不合理的做法,效果最佳。系统化的心理干预具体包含 6 个步骤:第一步,开庭前心理干预首次介入。这是一个心理咨

10、询师通过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梳理其人生发展经历,认识未成年被告人的过程。通过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当前心理状态、悔罪心理、性格特征及成长经历,帮助其正确认知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使其能够正确对待庭审,较为客观地看待法院判决。第二步,开庭时以特邀帮教人员身份出庭。此阶段心理咨询师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公诉人同意后,以特邀帮教人员身份出庭。但心理咨询师在法庭上不作任何发言,不参与案件的实质审理,仅仅通过庭审观察未成年被告人言谈举止,了解其当前心理状态、性格特征等,充分掌握“第一手” 背景资料。第三步,宣判前介入并出具心理测评报告。心理咨询师通过访谈、出席庭审观察、查阅案卷材料等掌握的“第一手”资料

11、,辅以心理测评量表结果,认真分析未成年被告人当前心理状态、有无悔罪表现、不良心理根源、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等。形成心理测评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评估,为法官准确量刑、选择恰当刑罚执行方式提供有效参考。第四步,宣判后至判决生效前再介入。心理咨询师结合判决内容,帮助未成年罪犯进一步认知自我犯罪行为根源,了解自我性格缺陷,学会情绪调控和管理,调整不良心理和行为,正确对待法院判决。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根源,提出改善亲子关系或完善家庭教养方式的建议和措施,令其了解未成年人的独特生理、心理特征,逐步学习有效的沟通技巧和方法,给未成年被告人服刑改造、

12、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一个温馨的外部环境。第五步,判决生效后介入,形成监管或矫正建议。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在送达缓刑执行文书的同时,向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出具监管建议,向缓刑执行机关出具矫正建议书。对于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向刑罚执行机关出具矫正建议书。建议书根据案卷材料、社会调查报告及心理干预报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帮教矫治意见和措施,以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缓刑执行机关“因人施教” ,开展个性化的帮教矫正工作。第六步,判后跟踪心理矫治。心理咨询师继续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为期 1 年的判后跟踪心理辅导,不断强化正确认知和教育改造理念,促使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当然,系统化心理干预的实施离不开相应法律制度的支撑,为此应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内容包括:1.明确心理干预工作的基本原则。2.明确心理干预对象享有心理矫治或心理援助的权利。3.法院负有探索和试行该制度的基本义务。4.规定心理干预工作的基本步骤和操作规范,其中包括心理咨询师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心理咨询报告的内容和使用范围等。实践中,还需注意心理干预与社会调查、回访考察等制度的配套适用,系统推进心理干预工作以及配套制度建设。(课题组成员:杨飞雪刘原 王成袁琴江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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