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 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二、业务管理制度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总则接 待 、咨 询 、代 书担 任 法 律 顾 问 操 作 规 程办 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2办
2、理 刑 事 案 件 操 作 规 程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三、行政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8.律师事务所行政
3、主管岗位职责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3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四、财务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4一、综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1.制定、修改、补充和
4、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 1-5 项 (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
5、成会议纪要。5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 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
6、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6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
7、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 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
8、的;7(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五、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 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予以警告、建 议上级有关部门给 予行业
9、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六、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 10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八、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8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
10、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二)刑事案件辩护;(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五)
11、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 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 计 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9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 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
12、报:(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二)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 1000 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
13、;(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10(五)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六)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14、(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 举报 的事件; (六)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律师服务质量,做到 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11(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四)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二、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
15、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三、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四、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
16、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五、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 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六、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的范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12律师职业管理制度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及 时进行批评、教育。二、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
17、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三、律师在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四、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意识。五、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律师,予以严肃查处。六、健全并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监督、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指导
18、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13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 工作。四、按有关规定, 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 会请示汇报。五、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六、严格执行收案、 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 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 实上级的工作要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工作职责一、协
19、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二、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三、制定业务学习计划,组织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四、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五、严格执行收案、 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 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六、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提出因律师过错14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七、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会的组织工作。八、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九、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工作职责
20、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二、负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三、负责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四、分管律师事务所人员进出的审查和履行手续。五、分管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内外文件的登记、传阅和处理工作。六、分管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的会务工作。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 实上级工作要求。八、分管律师事务所档案、图书和资料的管理工作。九、负责本所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检查工作。十、分管律师执业证的报批和年检注册工作。十一、分管对兼职律师的管理和联络。十二、负责行政人员的定岗、定职。十三、在
21、律师事务所主任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行政费用开支。十四、完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15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管理规定一、聘用原则任人唯贤,公道正派,集体决定。二、聘用程序(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二)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政治品行表现。(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面试记录及录用建议,由合伙人会议审定。三、聘用条件(一)律师聘用条件:1.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者优先;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4.本所原担任律师助理的,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优先聘用;5.承认并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22、二)律师助理聘用条件:1.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3.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三)其他人员聘用条件:1.应具备所聘职位的一般技能;2.熟悉有关法律知识;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164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四、招聘途径(一)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引进所需人才。(二)向社会公开招聘。(三)向大专院校招聘相关专业毕业生。(四)相关人员推荐或自荐。(五)通过其他途径商调所需人员。五、用人制度(一)聘用人员进所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律师聘用期限原则为 5 年,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聘用期为 1-3 年。聘用人 员试用期为 3-6 个月。凡是胜任工作者,期满后续签聘
23、用合同。(二)聘用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团结协助、积极工作。律师必须认真执行律师法,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 钻研法律,积极开拓法律服务业务。六、考核制度年终,由合伙人对本所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解聘。 七、奖励制度本所对聘用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或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八、转所和辞退(一)本所律师转所的,应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清结有关财务及案件档案。(二)本所律师违反律师法、 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行业规范及本所规章制度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17(三)其他工作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九、附则本人事管理规定若与国家主管部门现行律师人事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为准并作相应调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受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
25、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 1-2 年。聘用期间每月工资 1200 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解聘时,律 师助理必须将浙江省律师助理证交还本所。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 1 年。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 400 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18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
26、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 应事先与 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 1-2 年律 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 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二、业务管理制度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 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范。一、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二
27、、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19绳,严格依法执业。三、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四、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 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五、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 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六、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七、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 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八、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九、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十、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28、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 外报酬或财物。十一、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十二、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分和侵占业务收费。十三、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四、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十五、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十六、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十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20十八、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十九、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二十、律师不得从对方当
29、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二十一、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二十二、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二十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二十四、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一、总 则(一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律 师 执 业 的 工 作 机 构 ,受 司 法 行 政 部门 和 律 师 协 会 的 监 督 、指 导 。律 师 承 办 的 一 切 业 务 ,由 律 师事 务 所 统 一 接 受 委 托 、统
30、一 协 调 、统 一 收 费 。(二 )律 师 的 全 部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忠 实 于 事 实 ,遵 守 宪 法和 法 律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运 用 自 己 的 专 业 知 识 和技 能 ,尽 职 尽 责 地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最 大 限 度 地维 护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三 )在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中 ,律 师 必 须 诚 实 守 信 ,客 观 地 告知 委 托 人 所 委 托 事 项 可 能 出 现 的 法 律 风 险 ,依 法 执 业 ,廉 洁自 律 ,保 守 秘 密 ,珍 惜 职 业 声 誉
31、,使 自 己 的 行 为 无 损 于 律 师21的 职 业 形 象 。二 、接 待 、咨 询 、代 书(一 )接 待1.律 师 事 务 所 主 要 由 接 待 人 员 负 责 解 答 客 户 的 法 律 咨 询 、代 写 各 种 诉 讼 文 书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事 务 文 书 。2.律 师 进 行 上 述 工 作 ,要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绳 的 原 则 。3.热 情 接 待 当 事 人 ,态 度 和 蔼 ,服 务 诚 恳 ,认 真 细 致 ,不因 事 小 、无 偿 而 敷 衍 。4.律 师 接 待 来 访 人 ,应 填 写 来 访 登 记 簿 所
32、列 各 项 目 ,以 备入 卷 查 考 。(二 )咨 询1.解 答 法 律 咨 询 ,是 律 师 就 当 事 人 所 叙 述 的 法 律 事 实 依法 给 予 解 答 的 活 动 。2.法 律 咨 询 分 口 头 咨 询 、书 面 咨 询 、特 邀 咨 询 和 连 续 咨 询 。口 头 咨 询 ,是 当 事 人 来 律 师 事 务 所 述 说 事 实 ,由 律 师 就 该 事实 提 供 法 律 帮 助 。书 面 咨 询 ,是 当 事 人 来 函 要 求 解 答 的 法 律问 题 ,由 律 师 以 文 字 解 答 复 函 。特 邀 咨 询 ,是 当 事 人 要 求 律师 亲 赴 解 答 的 法
33、律 咨 询 。连 续 咨 询 ,是 当 事 人 就 某 一 诉 讼 案件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所 遇 到 的 问 题 多 次 来 律 师 事 务 所 询 问 ,律 师给 予 具 体 法 律 帮 助 、指 导 。3.律 师 进 行 法 律 咨 询 要 一 听 、二 记 、三 归 纳 、四 解 答 。即 认真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叙 述 ,要 记 事 实 、情 节 、归 纳 问 题 ,依 法 一 一解 答 。遇 到 疑 难 或 没 有 把 握 解 答 的 问 题 ,应 找 好 相 应 法 律 依据 或 请 示 研 究 后 ,再 向 当 事 人 解 答 ,切 忌 草 率 解 答 。224.如
34、 遇 到 咨 询 人 所 要 解 答 的 问 题 不 属 于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咨 询 的 范 围 ,接 待 律 师 应 向 咨 询 人 告 知 不 能 解 答 的 原 因 ,或告 知 其 应 找 相 关 的 职 能 部 门 咨 询 。5.律 师 解 答 法 律 咨 询 ,应 以 问 题 的 难 易 ,耗 时 的 长 短 ,按规 定 向 当 事 人 收 费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开 具 正 式 票 据 。6.律 师 解 答 咨 询 后 ,均 应 填 好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登 记 表 ,每 百份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登 记 表 装 订 成 卷 ,归 档 备 查 。(三
35、)代 书1.律 师 代 写 法 律 文 书 ,应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要 求 和 所 叙 述 的事 实 ,依 法 代 写 ,力 求 叙 事 清 晰 ,表 达 准 确 ,引 用 法 律 正 确 ,并 符 合 法 律 文 书 的 格 式 要 求 。2.律 师 代 写 各 种 法 律 文 书 ,包 括 :民 事 案 件 、行 政 案 件 的起 诉 状 、上 诉 状 、答 辩 状 、申 诉 状 等 ;刑 事 案 件 的 自 诉 状 、辩护 词 、申 诉 状 等 ;遗 嘱 、赠 与 、借 贷 、租 赁 等 协 议 。3.律 师 代 写 各 种 法 律 文 书 ,视 代 书 的 性 质 、内 容 ,除
36、 认 真听 取 、分 析 当 事 人 的 叙 述 外 ,还 应 视 情 况 做 必 要 的 调 查 核 实 ,力 求 把 好 事 实 关 和 法 律 关 ,不 得 盲 目 代 书 。4.对 当 事 人 叙 述 明 显 不 符 合 客 观 规 律 或 要 求 无 理 的 ,律师 应 拒 绝 代 书 ,并 对 其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对 矛 盾 尖 锐 有 可能 激 化 的 ,除 向 其 本 人 做 好 工 作 外 ,应 向 当 事 人 居 所 地 派 出所 或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等 有 关 单 位 反 映 ,共 同 息 诉 解 纷 ,防 止矛 盾 激 化 。5.律 师 代
37、 写 各 种 法 律 文 书 应 按 规 定 收 费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 开 具 正 式 票 据 。如 需 减 、免 费 的 ,应 经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同意 。6.律 师 代 写 法 律 文 书 后 ,应 征 求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经 律 师 事23务 所 分 管 领 导 审 阅 把 关 后 ,再 交 付 给 当 事 人 。三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操 作 规 程为 促 进 和 保 障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的 发 展 ,保 证 法律 顾 问 工 作 质 量 ,并 使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根据 律 师 法
38、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程 。1.法 律 顾 问 分 常 年 和 专 项 两 种 。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是 指 律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委 托 人 聘 请 ,由本 所 指 派 1 名 或 1 名 以 上 律 师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常 年 的 综 合 性法 律 服 务 。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是 ,指 律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委 托 人 聘 请 ,由本 所 指 派 3 名 以 上 律 师 组 成 服 务 团 队 ,就 委 托 人 的 某 一 项 目或 某 一 项 专 门 法 律 事 务 提 供 全 过 程 的 法 律 服 务 。2.法 律 顾 问
39、 的 职 责 ,是 为 聘 请 单 位 (委 托 人 )就 业 务 上 的决 策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草 拟 、审 查 法 律 事 务 文 书 ,代 理 参 加 诉讼 、调 解 和 仲 裁 活 动 ,增 强 聘 请 单 位 员 工 的 法 律 意 识 ,使 其生 产 、经 营 和 管 理 活 动 逐 步 纳 入 法 制 的 轨 道 。3.律 师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必 须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统 一 签 订 法 律 顾问 合 同 ,并 统 一 按 规 定 收 费 。4.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由 聘 方 (委 托 人 )向 律 师 事 务 所 提 交 聘 书 ,说 明 聘 请 法
40、 律 顾 问 的 原 因 、人 数 、期 限 、工 作 方 式 及 要 求 等 ,并 负 责 提 供 该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聘 方 提 出 的 申请 ,应 及 时 予 以 答 复 。5.律 师 事 务 所 在 指 派 律 师 从 事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时 ,应 尽 力24满 足 聘 方 的 指 名 要 求 ,同 时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专 业 特 长 、律 师工 作 量 、律 师 综 合 素 质 等 进 行 合 理 的 调 配 ,尽 量 做 到 人 尽 其才 。6.常 年 法 律 顾 问 的 酬 金 ,按 年 计 算 ,根 据 聘 方 的 情
41、况 ,每年 法 律 顾 问 费 一 般 为 3600 至 36000 元 ,有 特 殊 要 求 或 涉 外企 事 业 单 位 可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协 商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的 酬 金 略高 于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生 效 时 即 交 清 全 部 酬 金 ,或 与 聘 方协 商 确 定 。7.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律 师 提 供 常 年 法 律 服 务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法 律 咨 询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律 师 函 、律 师 确 认 书 、见 证 书 等 法 律文 件 ; 参 与 重 大 事 务 谈 判 ; 代 为 起 草 、审 查
42、和 修 改 合 同 、章 程 等 各 类 法 律 事 务 文书 ; 为 聘 方 的 经 营 管 理 决 策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 协 助 聘 方 法 律 事 务 机 构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等工 作 ; 提 供 有 关 的 法 律 信 息 ; 经 聘 方 授 权 ,代 理 各 类 诉 讼 、仲 裁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参与 调 解 纠 纷 ;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聘 方 特 别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8.顾 问 律 师 应 聘 后 ,在 工 作 中 遵 循 下 列 程 序 。 首 先 进 行 深 入 调 查 ,全 面 掌 握 聘 方 的 情
43、况 ,包 括 其 机构 性 质 、隶 属 关 系 、员 工 人 数 、职 能 部 门 等 基 本 情 况 和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财 产 财 物 情 况 以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落 实 情25况 等 。 在 调 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对 聘 方 需 帮 助 解 决 的 问 题 ,区别 不 同 情 况 采 取 不 同 措 施 ,分 别 予 以 妥 善 处 理 。 顾 问 律 师 应 与 聘 方 的 法 律 顾 问 机 构 或 指 定 的 联 络 人 密切 联 系 ,共 同 研 究 、处 理 日 常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定 期 向 聘 方 领导 汇 报
44、工 作 情 况 ,取 得 支 持 和 协 助 。9.担 任 法 律 顾 问 的 律 师 应 当 为 聘 方 建 立 服 务 工 作 日 志 ,原 则 上 做 到 一 次 一 记 ,一 事 一 记 。10.担 任 法 律 顾 问 的 律 师 应 当 勤 勉 尽 职 ,如 有 重 大 疑 难 、利 益 冲 突 或 事 关 聘 方 重 大 利 益 的 法 律 事 务 时 ,应 向 其 所 属 的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副 主 任 汇 报 ,分 管 副 主 任 认 为 有 必 要的 可 提 交 所 务 会 议 研 究 讨 论 作 出 决 定 。11.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律 师
45、应 对 其 在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过 程 中接 触 、了 解 到 的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不 宜 公 开 的 情 况及 个 人 的 隐 私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12.担 任 法 律 顾 问 的 律 师 应 于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期 满 时 向 法律 顾 问 单 位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同 时 也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不 定 期 向法 律 顾 问 单 位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工 作 报 告 应 交 律 师 事 务 所 存 档 。13.律 师 向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提 交 的 工 作 报 告 应 经 其 所 属 的业 务 部 门
46、 负 责 人 及 分 管 副 主 任 审 阅 ,并 加 盖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章 。四 、办 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26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 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 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
47、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
48、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27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 应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受托事项无法完成;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
49、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五、 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规程为 使 民 商 案 件 (含 涉 外 )代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程 序 化 ,根 据我 国 民 法 通 则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律 师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的 规定 ,结 合 本 所 代 理 民 事 诉 讼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规 程 。(一 )收 案1.律 师 事 务 所 收 案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委 托 人 必 须 是 与 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个 人 、法 人 或其 他 组 织 ;28 有 明 确 的 被 告 (或 原 告 ),具 体 的 诉 讼 请 求 和 事 实 根 据 ; 本 案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的 管 辖 ; 居 住 在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外 国 公 民 以 及 住 所 在 国 外 的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委 托 律 师 担 任 其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应 有 合 法 证明 。2.律 师 在 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