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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doc

上传人:春华秋实 文档编号:2899793 上传时间:2018-09-29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5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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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摘要 在生产和作用中,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可能有的事故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而有的事故却引发了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随着一些造成了比较严重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安全作业已经逐渐开始引起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一课题的理论研究也引起了法学研究学者的重视,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问题,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很多学者提出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理论观点。一般而言,重大责任事故罪都会造成相对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可能会造成较大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确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就是为了通

2、过刑事处罚的手段,提高行为人从事生产、作业的警惕性,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得不是十分明确,在刑事审判的实践中,可能出现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情形,这都是违反我国行为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也是有悖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立法本意的,因此,笔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作为研究的课题,通过文献收集的方法和比较分析法,在充分分析我国的现行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深刻剖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也希望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可以根据我国

3、的实际国情,尽快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从而完善我国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小 清 新 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过形式 理论探讨.According To The Important Responsibility Of The Accident Crime Sin Form Abstract In the production and function, the big responsibility the accident was in practice more common, may have resulted in serious harmful

4、consequences, and some accident is caused serious damage. With some caused serious big responsibility after the accident, production safety and security operations have gradually started to cause the state, society and peoples extensive concern, about the big responsibility accident crime on the sub

5、ject of the study of the theory of the legal research also has caused the attention of scholars, especially the big responsibility of accident crime in the form of sin, because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of not explicitly stipulated, many scholars have proposed a certain typical theory viewpoint. In g

6、eneral, the major responsibility accident crime can cause relatively serious harmful consequences, may cause greater personal or property losses, through the way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establish the major liability accident sin is to through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measures, improve the behavior p

7、erson is engaged in production, operation vigilance, guarantee the safety of production, assignments, and, to some extent, reduce big responsibility accident, ensure their safety of life and property. But because our country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relevant judicial explanation, the major responsib

8、ility for the accident crim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provisions is not very clear, in a criminal trial in the practice, can occur heavy or felony QingPan misdemeanor to the situation, this is our country culpable behavior in viol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suitable punishment, is contrary to

9、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criminal legislation intended, therefore, the writer to big responsibility accident crime sin form as subjects of study through the literature collection methods and comparison analysis, in the full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the big responsibility of the acci

10、dent crime legislative situation, and on the basis of reference of foreign experience, deeply analyze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regulation of the big responsibility of the sin of accident crime form. Also hope that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authority may,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con

11、dition of our country, publish relevant legisl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explan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 clearly defined major responsibility accident crime sin form, thus improving our major liability accident of the crime of composition. Key words Major responsibility accident crime

12、Sin form Theory discussion .目录绪论 1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基本概述 1(一)外国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情况 .1(二)我国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法律规定 .2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理论争议 3(一)间接故意说 .3(二)过失说 .4(三)间接故意和过失兼容说 .4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理论剖析 5结论 8致谢语 8参考文献 8.绪论我国刑法第 134 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正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在法学理论研究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这种状况是不利

13、于立法理论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明确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罪过形式的规定,通过修正案、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要的细化从而减少在生产、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基本概述(一)外国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情况1.大陆法系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情况大陆法系的立法形式主要是成文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大陆法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必须以法条的形式明文规定,这是定罪处罚的唯一的法律依据。在法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非

14、故意的过失犯罪,主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违警罪的过失。其中,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要是指,由于犯罪主体自身存在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疏忽懈怠、缺少审慎等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犯罪主体没有履行强制性法律或者条例的法条规定。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所规定的过失,就是指这种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关于违警罪的过失,由于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范围,笔者在此不多加以论述。 1.在日本刑法的总则部分并没有直接规定过失这种罪过形式的一般概念,在日本刑法的分则中,规定了一系列的过失犯罪,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就在过失犯罪规定范围之内,属于业务上的过失犯罪中的一种类型。但是,由于关于过失的概念的规定的缺失,导致在

15、具体的是否属于过失这种罪过形式的认定方面,法官主要依据的是刑法学的基本法学理论进行分析。 2 (269-274)2.英美法系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情况英美法系的立法形式是判例法,但是,在很多的英美法系的国家中,相关的立法机关还是颁布了刑法典的,然而,各国的刑法典中均没有将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单独的刑法法条的形式具体规定,这并不意味着如果发生了重大的责任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情形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英美法系中,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的情形,经济财产损失的行为,分别依据法律规定,以伤害罪、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毁损财产罪或者严重毁损财

16、产罪。例如:在加拿大的刑事法典中,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轻率、过失而导致的重要的财务资料被损毁,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构成严重毁坏财产罪。 3 (324-325)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各个国家的立法中,关于过失的具体含义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的形式也是不同的,但是,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方面的规定却是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即均规定为过失,也就是说,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均将该罪归为一种过失犯罪。(二)我国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法律规定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7、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8、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1979 年的刑法中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中,仅规定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 2006 年的刑法修正案(三)中,仅规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这与两大法系的大多数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在法条中并没有类似于过失、疏忽、失误、不慎等词。正是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方面的规定的缺失,导致了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界产生了不同的理论观点,这也给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性和统一性。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理论争议在我国的

19、刑法理论界,很多学者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间接故意说、过失说、间接故意和过失兼容说三种理论观点。(一)间接故意说提出间接故意的观点的学者认为,间接故意是重大责任施工费罪的罪过形式唯一的罪过形式。从法律条文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指重大责任事故本身,而重大责任事故是由于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要求在生产、作业中。在实践中,一般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属于明知故犯。具体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中规定的生产、作业中,主要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从事一定的职务的行为人,

20、对于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都应该达到了然于心的程度,这不仅是保障从事或者参与生产和作业的相关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基本条件,也是相关人员从事或者参与生产和作业中的必要前提。 4 (400-408)因此,相关人员在明知生产和作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的情况下,也应该明知其自身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会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以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态度实施某种行为,在罪过形式方面应属于间接故意。(二)过失说提出过失说的学者认为,过失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唯一的罪过形式,其它任何的罪过形式都是不符合重大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即不构成重大过失罪的。具体而言,重大事故罪的过失的罪过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对

21、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的后果的一种心理方面的态度,不是主观上的明知并追求或者放任的心理,而是一种并不希望其发生的一种过失的心理,其中,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过失的形态都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或者产生重大责任事故,但是却由于行为人本身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或者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过失的这种罪过形式,也可以是虽然行为人对于其已经预见到的重大责任事故,但是由于本身的过于自信,轻信凭借自己的能力、行为、技术、经验等,可以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然而导致

22、产生了重大责任事故的后果。 5 (165-170)总而言之,过失说的学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有过失这一种形式,但是,过失却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形式。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具体形式。从我国法学界的现存的讨论情况和结果看来,大多数的学者是赞同此种观点的,该观点是我国法学界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通说意见。(三)间接故意和过失兼容说提出兼容说观点的学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不仅仅单独包括过失,也不仅.仅单独包括间接故意,而应该是两者兼容的,既包括间接故意,又包括过失。虽然,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大多数的犯罪都是由于

23、过失导致的,但是在一些后果相对比较严重的重大责任事故中,间接故意也是可以引起的,因此,不能将过失和间接故意中的任何一种排除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之外,无论是仅仅规定哪一种,都有可能为一些不法的犯罪分子,或者预谋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犯罪的机会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实际上,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属于一种复合罪过形式的犯罪,其应该区别于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罪过形式。 6 (448-453)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而在现实中,在重大责任事故的结果中,这两种罪过形式又是都存在的,因此,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中,应该是既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两种

24、形式的。这不仅有利于完善法律规定,而且有利于提高法律的严格性和严厉性,通过法律制裁的严重形式,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后果的产生,从而保障安全生产、安全作业。总而言之,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理论剖析通过对以上各种学说的罗列,可以看出,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研究界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种不确定的争议性问题,是不利于司法审判的,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性和统一性的,故此,对于该问题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充分考虑法学理论研究学者的观点,再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应该尽早地出台明确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完

25、善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从而为司法审判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问题,笔者认为赞同第二种通说的观点,即过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唯一的罪过形式,不能不包括间接故意,另外,间接故意也不能与过失共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具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我国刑法第 14 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额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 15 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

26、犯罪,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和过失中的意志因素和意识因素而言,其所针对的主要是危害结果。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对于危害结果而言,具体来说,故意犯和过失犯罪的主要区别不是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本身,而是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意志和意识方面的不同。 7 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人在主观认识方面是,对于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危害结果产生上存在过失,而不是对于行为人实施的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方面的存在过失。而提出重大责任事故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的观点的学者,最为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学者混同了对于行为的认识和对于危害后果的认识。从实践的角度看,行为人对于自身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主

27、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在主观认识方面是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并没有认识到自身是违反相关的安全生产和作业的规章制度,但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已经发生,危害后果已经发生,只要是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其它构成要件,就应被依法确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种情形,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本身的行为的确是违反相关安全生产和作用的规章制度,但是出于某种原因仍然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并不明知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产生了危害的结果,只要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其它构成要件,就应依法确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8 (277-280)通过以上两种情形的阐述,可以看出,无论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实施,还

28、是在不知的情况下过失实施,行为人对于由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方面都是排斥和反对的态度的。在具体的生产、作业中,从事具体的生产、作业的行为人明知自身的行为是违反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但是仍然实施该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危害结果的过失心理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不是故意。 9 (225-229)因此,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过失是更加符合具体的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刑法总则中的规定的。其二,在生产、作业的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行为已经违反了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并且明知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是持有

29、放任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从犯罪构成讲,行为人已经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构成,而是符合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大类犯罪,具体的罪名则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而判断。如果案件间接故意以及间接故意和过失兼容说的观点,将无法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故意危害公共案件的犯罪,可能会导致同一种行为同时构成两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而且刑法有没有规定相关的罪名选择,.或者是行为人如果具有直接故意的态度则构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是间接故意的态度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0 (197-203)很显然,这种现象的发生是不利于司法审判的,也是不利于司法的统一性的和权威性的。因此,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态,

30、无论是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都应该确定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行为人出于过失的心态,应确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三,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在设定相关罪名的刑罚时,一般主要考虑的是罪过形式、危害后果等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罪过形式和罪过程度相同,而产生的危害后果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的犯罪就应该受到相对较轻的刑罚处罚,相反,危害后果相对较重的犯罪也就应该受到相对较重的刑罚处罚。第二种情形,危害结果相同,而罪过形式和罪过程度不同,这这种情况下,罪过程度较轻的罪过形式应适用较轻的刑罚处罚,相反,对于罪过程度较重的罪过形式则应适用较重的刑法

31、处罚。这也是我国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的直接体现。 11 (55-59)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危害结果相比较而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危害结果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放火、决水、爆炸罪名的危害结果基本一致,通常都可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等。从这两项罪名危害结果看来,如果这两项罪名的罪过形式相同,那么根据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两者的刑法处罚的规定方面也应该一致。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 115 条规定:“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32、第 134 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以上两个法条的比较可以看出,两项罪名在刑法处罚上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的。 12 (152-157)因此,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形式应该是不同的。从刑法处罚结果看,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处以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如果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而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那么,在危害结果几乎相同的情

33、况下,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之间的刑法处罚的差距也是比较大的,是不符合我国的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的。因此,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从我国刑事立法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应为过失。总之,通过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理论和实践的分析,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应该是过失,而非间接故意。结论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规定的确是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不仅引发了刑事法学理论研究界的争议,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和一致。因此,相关立法及司法机关,必须通过积极的手段,明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确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为理论

34、研究和司法审判奠定坚实的立法基础和法律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以刑事处罚为惩戒的手段,通过权威性和强制性来保障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从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致谢语 本论文是在我的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论文的选题、研究设计、论文撰写,直至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我的导师都给予了学术上的精心指导和精神上的大力鼓励和支持。真诚的感谢我的导师的悉心指导以及对我的极大的帮助。在整个的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我的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阔的学术视野、深厚的研究造诣和平易朴实的处世风格,这一切都为我以后的治学和为人树立了学习的榜样。如果没有我的导师的循循善诱和谆谆

35、教诲,我的论文将不能如此顺利的完成,也不能使我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方面的相关理论的学习上有所收获,再次向我的导师表示真诚的感谢!在此还要特别感谢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对我的论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的各位老师们!谢谢大家!文 章 来 源 海 内 论 坛 :www.hnlt.org参考文献:1周剑锋.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5).2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269-274.3侯国云.过失犯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24-325. 4刘志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

36、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400-408. 5张金龙.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65-170.6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448-453.7赵秉志,刘志伟.犯罪过失理论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家,2010.8鲍遂献,雷东生.危害公共安全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77-280.9李光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225-229. 10叶高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97-203.11孟庆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与处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55-59.12刘志伟,聂立泽.业务过失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5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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