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交 通 部 行 业 标 准港 口 企 业 管 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目 次前言! 范 围 !“ 引 用 标 准 !# 定 义 !$ 总 则 !% 综 合 经 营 指 标 和 综 合 评 价 方 法 “? = 9 0 ; 8 0 ; 9 ? 9 . 6 ;港 口 企 业 范 围 内 标 准 按 其 内 在 联 系 形 成 的 科 学 的 有 机 整 体 。!5 9 港 口 企 业 所 提 供 装 卸 运 输 服 务 的 接 受 者 。“ 总 则“# 本 标 准 包 括 港 口 企 业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两 个
2、 文 明 建 设 的 内 容 , 始 终 贯 彻 “以 人 为 本 ”, “苦 练 内 功 ”的 港 口 企 业 管 理 思 想 。“& 本 标 准 积 极 采 纳 国 际 和 国 内 的 先 进 管 理 思 想 、 管 理 组 织 、 管 理 方 法 、 管 理 手 段 、 管 理 人 才 等 方 面 的 现 代 化 管 理 内 容 。“! 本 标 准 贯 彻 !“ # $ & -./0 1 2 3 & -、 !“ # 4 )-./0 1 2 3 $ )-系 列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交 通 部 # $ $ % B ($ B & $ 批 准 # $ $ )B (# B (# 实 施$
3、! “ “ & & ! $ (!“! 港 口 企 业 管 理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综 合 经 营 指 标 和 综 合 评 价 方 法 ; “) 经 营 管 理 ;#) 生 产 管 理 ;$) 技 术 、 设 备 管 理 ;%) 安 全 管 理 ;&) 质 量 管 理 ; ) 能 源 管 理 ; () 资 金 、 成 本 管 理 ;)) 环 保 、 卫 生 管 理 ;*) 人 员 管 理 ;+)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综 合 经 营 指 标 和 综 合 评 价 方 法# “$ 综 合 经 营 指 标#“$“$ 反 映 港 口 企 业 经 营 规 模 和 实 力 的 指
4、 标!) 全 港 货 物 吞 吐 量 : 指 报 告 期 经 由 水 运 运 进 、 运 出 港 区 范 围 并 经 装 卸 的 货 物 数 量 。 计 算 单 位 为 “万 吨 ”。“) 本 港 货 物 吞 吐 量 : 指 报 告 期 港 口 企 业 装 卸 完 成 的 货 物 吞 吐 量 。 计 算 单 位 为 “万 吨” 。 旅 客 吞 吐 量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 换 算 为 货 物 吞 吐 量 。#) 利 税 总 额 : 指 报 告 期 港 口 企 业 利 润 总 额 和 税 金 之 和 。 亏 损 以 “,”号 表 示 。 计 算 公 式 为 : 利 税 总 额 -利 润 总
5、 额 .报 告 期 税 金计 算 单 位 为 “万 元” 。#“$“% 反 映 港 口 企 业 经 营 效 益 与 效 率 的 指 标!)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 反 映 港 口 企 业 运 用 全 部 资 产 的 利 用 效 果 。 计 算 公 式 为 :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 ( 利 润 总 额 .利 息 支 出 ) 平 均 资 产 总 额 ) /0112 其 中 : 平 均 资 产 总 额 为 港 口 企 业 期 初 、 期 末 资 产 总 额 的 平 均 值 。这 项 比 率 越 高 说 明 港 口 企 业 经 营 中 运 用 资 产 获 利 的 能 力 越 高 。“) 成
6、 本 费 用 利 润 率 : 指 报 告 期 港 口 企 业 利 润 总 额 与 成 本 费 用 之 比 。 它 反 映 港 口 企 业 降 低 成 本 的 经 济 效 益 。计 算 公 式 为 : 成 本 费 用 利 润 率 -( 利 润 总 额 成 本 费 用 总 额 ) /0112#) 人 均 营 运 收 入 : 指 港 口 企 业 平 均 每 人 每 年 实 现 的 营 运 收 入 。 计 算 公 式 为 : 人 均 营 运 收 入 -营 运 收 入 总 额 全 部 职 工 平 均 人 数 计 算 单 位 为 “元 人 ”。$) 港 口 吞 吐 能 力 利 用 率 : 反 映 港 口
7、企 业 吞 吐 能 力 有 否 闲 置 或 不 足 的 情 况 。 计 算 公 式 为 : 港 口 吞 吐 能 力 利 用 率 -( 年 港 口 实 际 完 成 吞 吐 量 设 计 年 港 口 吞 吐 能 力 ) /0112#“$“& 反 映 港 口 企 业 经 营 风 险 情 况 的 指 标!) 资 产 负 债 率 也 称 举 债 经 营 比 率 , 它 从 资 本 结 构 方 面 反 映 港 口 企 业 的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 计 算 公 式 为 :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总 额 全 部 资 产 总 额 ) /0112 这 比 率 表 明 债 权 人 提 供 的 资 本
8、 占 全 部 资 本 的 比 重 。“)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率 : 反 映 投 资 者 投 入 企 业 的 资 本 保 值 和 增 值 的 情 况 。 计 算 公 式 为 :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率 -( 期 末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 /0112#“$“! 反 映 港 口 企 业 的 安 全 质 量 情 况 的 指 标3!“ “ % % $ ( ( )!) 千 人 死 亡 率 : 指 报 告 期 因 工 死 亡 人 数 与 职 工 平 均 人 数 之 比 。 反 映 港 口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为 : 千
9、人 死 亡 率 “( 因 工 死 亡 人 数 职 工 平 均 人 数 ) #$%&计 算 单 位 为 “&”。 ) 货 物 赔 偿 率 : 指 报 告 期 货 物 事 故 赔 偿 金 额 与 货 运 收 入 之 比 。 反 映 港 口 企 业 货 运 质 量 情 况 。 计 算 公 式 为 : 货 物 赔 偿 率 “( 货 运 事 故 赔 偿 金 额 货 运 收 入 ) #$%!计 算 单 位 为 “!”。!“ # 综 合 评 价 方 法!“ # “ $ 评 价 指 标 同 度 量 化 港 口 综 合 评 价 必 须 对 评 价 指 标 同 度 量 化 , 分 别 计 算 同 度 量 值 。计
10、 算 公 式 为 : 某 项 评 价 指 标 的 同 度 量 值 “某 项 评 价 指 标 的 报 告 期 数 值 #折 算 系 数 该 项 评 价 指 标 标准值折 算 系 数 及 各 项 评 价 指 标 标 准 值 , 分 别 按 内 、 外 贸 吞 吐 量 比 重 及 交 通 部 不 同 时 期 全 国 沿 海 或 内 河 港口 平 均 先 进 值 确 定 。!“ # “ # 确 定 评 价 指 标 权 数 评价 指 标 总 权 数 为 $%, 各 项 评 价 指 标 权 数 按 其 在 港 口 经 济 效 益 中 的 重 要 程 度 确 定 , 并 根 据 港 口 经济 发 展 的 产
11、 业 化 情 况 作 适 当 调 整 。 各 项 评 价 指 标 权 数 如 下 : 评 价 指 标 名 称 权数!) 全 港 货 物 吞 吐 量 ( 其 中 本 港 吞 吐 量 权 数 为 () $% ) 利 税 总 额 )*)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 成 本 费 用 利 润 率 $ ),) 人 均 营 运 收 入 $%-) 资 产 负 债 率 $%.)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率 $ )/) 港 口 能 力 利 用 率 )0) 千 人 死 亡 率 $%1) 货 物 赔 偿 率 $%!“#“% 计 算 综 合 评 价 指 数 计 算 公 式 为 : 综 合 评 价 指 数 “( 某
12、 项 指 标 的 同 度 量 值 #权 数 ) 总 权 数& 经 营 管 理& “$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管 理 在 分 析 研 究 自 身 条 件 和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制 定 企 业 的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 “ $ “ $ 机 构 与 职 责 企 业 应 由 负 责 经 营 的 综 合 部 门 牵 头 , 各 专 业 管 理 部 门 参 加 , 落 实 组 织 , 明 确 任 务 , 制 定 经 营 发 展 战 略的 工 作 计 划 。&“$“# 制 定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的 准 备&“$“#“$ 调 查 港 口 腹 地 的 社 会 与 经 济 发 展
13、 规 划 及 货 源 情 况 ;&“$“#“# 调 查 港 口 竞 争 对 手 的 情 况 ;&“$“#“% 全 面 分 析 本 企 业 的 优 势 情 况 ;& “$ “# “ 了 解 国 际 及 国 内 政 治 、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情 况 。&“$“%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的 制 定& “$“% “$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制 定 程 序2! “ “ $ $ & # (!) 由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草 案 ; “)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和 专 家 研 讨 、 论 证 ;#)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征 求 意 见 , 并 修 改 完 善 ;$) 提 交 港
14、 口 决 策 机 构 审 定 、 公 布 。!“#“$“% 确 定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的 期 限 。!“# “$ “$ 确 定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港 口 货 物 吞 吐 量 。 包 括 本 港 吞 吐 量 和 全 港 吞 吐 量 ; “) 港 口 集 装 箱 吞 吐 量 ;#) 港 口 旅 客 吞 吐 量 ;$) 主 业 营 运 收 入 ;%) 成 本 指 标 ;&) 多 种 经 营 收 入 ; ) 港 口 的 企 业 素 质 。 包 括 管 理 、 技 术 、 服 务 质 量 水 平 。!“#“$“& 确 定 实 现 战 略 目 标 的 对 策 措 施!) 优 化 港
15、 口 生 产 布 局 结 构 和 功 能 组 合 ; “) 抓 好 新 港 口 建 设 , 进 一 步 扩 大 港 口 吞 吐 能 力 ;#) 积 极 推 进 科 技 进 步 ;$) 大 力 拓 展 港 口 主 业 延 伸 和 辐 射 业 务 ; 增 强 港 口 的 交 通 运 输 和 商 贸 功 能 ;%) 不 断 深 化 企 业 内 部 改 革 , 转 换 经 营 机 制 , 改 进 和 加 强 各 项 基 础 管 理 , 实 现 港 口 企 业 管 理 集 约 化 、 现 代 化 ;&) 努 力 培 养 和 造 就 港 口 专 业 人 才 。!“#“&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施
16、 、 检 查 和 考 核!“#“&“# 企 业 应 结 合 年 度 工 作 安 排 制 定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年 度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计 划 和 措 施 , 年 度 结 束 后 , 应 对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检 查 和 考 核 。!“#“&“% 各 单 位 、 各 部 门 要 根 据 战 略 目 标 层 层 分 解 ,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分 战 略 和 具 体 工 作 计 划 、 措 施 ,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以 保 证 总 战 略 目 标 的 实 现 。!“#“&“$ 如 遇 到 情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 需 要 对 战 略 目 标
17、和 具 体 战 略 措 施 进 行 修 订 时 , 应 按 制 定 战 略 同 样 的 程 序 进 行 。!“% 信 息 管 理企 业 应 根 据 其 某 种 特 定 目 的 , 对 各 种 信 息 进 行 收 集 、 整 理 、 加 工 和 利 用 。!“ % “ # 机 构 与 职 责 信 息 管 理 由 各 专 业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 明 确 任 务 、 职 责 和 权 限 , 主 要 是 做 好 信 息 的 收 集 、 管 理 和 应 用 。!“%“% 港 口 经 营 管 理 原 始 信 息 主 要 内 容!) 文 件 、 计 划 、 指 标 类 信 息 ; “) 船 舶 动
18、态 信 息 ;#) 货 源 类 信 息 ;$) 顾 客 信 息 ;%) 生 产 作 业 类 信 息 ;&)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 ) 腹 地 社 会 与 经 济 发 展 信 息 ; () 国 际 信 息 。!“% “$ 原 始 信 息 的 来 源!)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的 指 标 、 计 划 、 文 件 ;)!“ “ ) ) $ % * * !) 投 资 单 位 ; “) 基 层 单 位 ;#) 外 部 有 关 单 位$) 各 职 能 部 门 自 行 采 集 ;%) 社 会 宣 传 媒 介 、 信 息 服 务 机 构 。!“ # “ $ 原 始 信 息 的 采 集 方 式!“#“$
19、“% 按 采 集 信 息 在 时 间 上 的 连 续 性 , 分 为 定 期 的 经 常 性 采 集 和 不 定 期 的 一 次 性 采 集 。 港 口 经 营 的 大 部 分 原 始 信 息 是 以 定 期 的 经 常 性 采 集 方 式 采 集 的 。!“#“$“# 需 采 集 原 始 信 息 的 部 门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 不 定 期 的 一 次 性 采 集 应 由 采 集 项 目 负 责 人 指 定 人 员 负 责 信 息 的 采 集 。!“#“& 信 息 采 集 的 质 量 控 制!“#“&“% 编 制 信 息 采 集 计 划 并 对 其 实 施 的 时 效 性 、
20、合 理 性 、 可 行 性 进 行 审 核 。!“#“&“# 采 集 和 提 供 的 信 息 要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采 集 部 门 要 对 采 集 的 信 息 进 行 核 查 , 并 对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负 责 。! “ # “ ! 原 始 信 息 的 分 析 整 理!“#“!“% 确 定 综 合 信 息 和 经 营 决 策 信 息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 确 定 综 合 信 息 和 经 营 决 策 信 息 的 生 成 方 法 , 即 对 原 始 信 息 的 加 工 处 理 形 成 , 包 括 变 换 、 排 序 、 核 对 、 合 并 、 更 新
21、、 摘 出 、 分 筛 、 生 成 等 。! “ # “ 信 息 的 分 类 和 编 码!“#“% 对 信 息 进 行 统 一 分 类 、 统 一 名 称 、 统 一 编 码 、 统 一 格 式 的 管 理 。!“#“# 信 息 的 编 码 应 遵 循 唯 一 性 、 合 理 性 、 可 扩 充 性 、 简 单 性 、 适 用 性 和 规 范 性 的 原 则 。! “ # “ ( 信 息 的 发 布 和 交 流 负 责 信 息 发 布 交 流 等 事 宜 的 主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确 定 局 内 信 息 共 享 的 范 围 和 方 法 ;!) 收 集 各 部 门
22、信 息 的 需 求 情 况 ; “) 确 定 信 息 密 级 ;#) 负 责 信 息 发 布 。!“) 经 营 与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 ) “ % 机 构 与 职 责 企 业 要 明 确 相 应 机 构 对 各 种 决 策 项 目 的 权 限 划 分 与 相 应 的 责 任 制 。! “ ) “ # 经 营 与 投 资 决 策 的 依 据 根 据 港 口 企 业 的 生 产 、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 制 定 港 口 企 业 短 期 、 中 期 经 营 发 展 的 规 划 、 计 划 。! “ ) “ ) 决 策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广 泛 收 集 与 决 策 有 关 的
23、 信 息 , 并 进 行 分 析 、 处 理 和 筛 选 ;!) 组 织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决 策 项 目 的 科 学 性 、 先 进 性 和 可 行 性 进 行 讨 论 , 提 出 多 方 案 决 策 建 议 ; “) 重 大 的 决 策 , 应 征 求 有 关 方 面 及 专 家 的 意 见 。! “ ) “ $ 决 策 的 程 序&) 按 照 决 策 的 权 限 , 由 决 策 主 管 部 门 , 对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的 建 议 、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 讨 论 , 按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则 作 出 决 策 , 并 有 负 责 人 签 字 。!)
24、 作 好 书 面 记 录 , 归 档 工 作 。! “ ) “ & 决 策 的 实 施&) 按 职 能 划 分 , 明 确 和 落 实 决 策 执 行 部 门 、 单 位 , 建 立 决 策 实 施 的 责 任 制 。!) 决 策 实 施 部 门 要 将 实 施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决 策 机 构 。!“ “ # # $ % ( ( )!) 根 据 决 策 实 施 中 的 问 题 , 对 决 策 进 行 完 善 、 补 充 、 修 正 。!“ # “ ! 经 营 与 投 资 决 策 的 总 结“) 决 策 实 施 后 , 由 实 施 部 门 按 规 定 时 间 , 向 上 级 和 有 关
25、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实 施 完 成 情 况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 广 泛 收 集 积 累 资 料 , 不 断 提 高 决 策 水 平 ;!) 应 建 立 领 导 决 策 失 误 责 任 制 。!“ $ 激 励 与 约 束 管 理 激 励 与 约 束 是 企 业 按 规 范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要 求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的 经 济 效 益和 克 服 短 期 行 为 的 需 要 , 其 最 终 是 实 现 企 业 既 定 的 经 营 战 略 目 标 。!“$ “% 机 构 和 职 责
26、 应 由 具 有 这 方 面 职 能 的 部 门 对 有 关 企 业 经 营 者 和 全 体 职 工 进 行 激 励 和 约 束 。!“$ “& 建 立 激 励 与 约 束 机 制“) 建 立 符 合 本 企 业 特 点 , 能 调 动 企 业 积 极 性 的 激 励 和 约 束 制 度 ;#) 建 立 完 善 对 经 营 者 的 培 训 、 选 拔 、 监 督 、 考 核 、 评 价 和 奖 惩 制 度 ;!) 制 定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的 自 律 制 度 。!“$ “# 激 励 与 约 束 的 方 式!“ $ “ # “ % 奖 励 方 式 有 物 质 奖 励 和 精 神 奖 励 。
27、!“ $ “ # “ & 约 束 方 式 有 经 济 方 式 和 行 政 方 式 。!“$ “$ 激 励 与 约 束 的 依 据“)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生 产 及 财 务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 工 资 水 平 和 劳 动 生 产 率 情 况 ;#) 管 理 部 门 研 究 提 出 考 核 评 价 和 奖 惩 方 案 ;!) 激 励 与 约 束 的 主 要 对 象 是 企 业 的 经 营 者 和 有 关 人 员 。! “ $ “ 激 励 与 约 束 的 进 行“) 激 励 与 约 束 分 两 个 层 级 进 行 , 第 一 层
28、级 是 上 级 单 位 对 下 级 单 位 ; 第 二 层 级 是 单 位 内 部 的 自 我 约 束 ;#) 激 励 与 约 束 由 企 业 的 上 级 部 门 根 据 本 级 职 能 部 门 拟 定 的 具 体 方 案 确 定 , 并 指 定 由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考 核 ;!) 激 励 与 约 束 管 理 的 实 施 时 间 , 由 企 业 的 上 级 部 门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为 按 月 、 季 、 半 年 、 年 终 等 不 同 时 段 进 行 。 通 常 为 年 终 进 行 , 特 殊 情 况 下 , 也 可 以 按 月 、 季 、 半 年 进 行 激 励 和 约
29、束 的 动 态 管 理 。! “ $ “ ! 激 励 与 约 束 的 实 施!“$“!“% 职 能 部 门 检 验 生 产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 财 务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 工 资 总 额 和 工 资 水 平 完 成 情 况 ;!“$“!“& 职 能 部 门 的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 应 向 本 级 领 导 提 交 检 查 报 告 ;!“$“!“#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本 级 领 导 的 决 定 执 行 奖 罚 。! “ 功 能 开 发 与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企 业 应 依 据 港 口 水 运 优 势 , 拓 展 港 口 主 业 之 外 的 其 他 经 济
30、 业 务 , 以 提 高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 “ % 机 构 与 职 责 应 建 立 功 能 开 发 与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的 组 织 , 明 确 任 务 , 分 清 职 责 , 提 高 开 发 和 优 化 的 质 量 。!“& 功 能 开 发 与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的 原 则“) 坚 持 主 业 兴 、 百 业 旺 , 相 互 促 进 , 互 为 补 充 , 共 同 发 展 ;#) 要 有 利 于 港 口 结 构 合 理 化 和 企 业 多 功 能 综 合 发 展 , 减 轻 企 业 的 社 会 负 担 和 提 高 社 会 与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 增 强 港
31、口 企 业 综 合 经 济 实 力 ;$! “ “ $ $ % ( ( )!) 充 分 利 用 港 口 水 运 优 势 及 现 有 港 口 资 源 , 积 极 拓 展 港 口 主 业 的 延 伸 和 辐 射 业 务 。 包 括 港 口 的 工 业 、 信 息 传 递 、 船 务 、 公 路 运 输 、 商 贸 、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功 能 。!“#“$ 功 能 开 发 与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工 作 要 求“) 根 据 本 企 业 的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优 势 和 市 场 需 要 , 制 定 出 具 体 的 功 能 开 发 和 企 业 结 构 优 化 的 规 划 , 分 轻 重
32、 缓 急 , 落 实 负 责 单 位 和 人 员 ;#) 做 好 可 行 性 研 究 ,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 搞 好 项 目 的 跟 踪 、 效 益 分 析 , 力 求 取 得 良 好 的 社 会 和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 “ !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 % 机 构 与 职 责 职 能 机 构 与 其 他 部 门 间 应 分 工 合 作 , 确 保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 &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种 类!“!“&“% 按 分 析 的 报 告 种 类 分 为 综 合 和 专 题 分 析 。!“!“&“& 按
33、分 析 的 时 间 分 为 年 度 和 季 度 分 析 , 如 需 要 可 增 加 月 度 分 析 。!“!“&“$ 按 分 析 报 告 的 形 式 分 为 文 字 和 表 格 分 析 。!“ !“ & “ 按 港 口 经 营 管 理 专 业 分 :“) 港 口 生 产 ( 货 物 吞 吐 量 、 装 卸 、 堆 存 等 ) 分 析 ;#) 港 口 机 械 设 备 分 析 ;!) 车 船 在 港 停 时 分 析 ;$) 港 口 安 全 质 量 分 析 ;%) 能 源 消 耗 分 析 ;&) 劳 动 工 作 分 析 ; ) 财 务 情 况 分 析 ; () 其 他 分 析 。!“!“$ 港 口
34、企 业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分 析 研 究 港 口 企 业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促 使 港 口 企 业 完 成 和 超 额 完 成 国 家 计 划 。!“!“$“& 分 析 研 究 港 口 与 国 民 经 济 、 对 外 贸 易 发 展 和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之 间 的 关 系 , 使 港 口 发 展 能 满 足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并 能 取 得 全 面 的 经 济 效 益 。!“!“$“$ 分 析 研 究 港 口 经 济 发 展 变 化 的 趋 势 和 规 律 , 促 进 港 口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科 学 性 。!“!“$“ 分
35、 析 研 究 港 口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成 绩 和 薄 弱 环 节 , 揭 露 矛 盾 , 找 出 差 距 ,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措 施 , 促 进 港 口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的 不 断 提 高 。!“!“$“# 分 析 研 究 港 口 如 何 在 市 场 经 济 环 境 下 更 好 地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提 高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 港 口 企 业 开 展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常 用 的 方 法 和 基 本 特 点! “ ! “ “ % 常 用 的 方 法“) 对 比 分 析 法 ;#) 结 构 分 析 法 ;!) 相 关
36、 分 析 法 ;$) 因 素 分 析 法 ;%) 平 衡 分 析 法 ;&) 趋 势 分 析 法 。! “ ! “ “ & 基 本 特 点“) 对 过 去 经 济 活 动 的 检 验 性 ;#) 对 未 来 经 济 活 动 的 指 导 性 ;!) 分 析 方 法 上 所 具 的 数 字 的 对 比 性 ;)! “ “ ( % * * $!) 分 析 目 的 和 作 用 的 内 向 性 及 分 析 时 间 的 及 时 性 。!“!“# 港 口 企 业 撰 写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报 告 质 量 要 求“)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报 告 应 结 合 港 口 和 本 单 位 经 营 管 理 及
37、 体 制 改 革 的 实 际 , 围 绕 增 强 企 业 活 力 , 制 定 企 业 经 营 战 略 和 决 策 ,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调 节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报 告 应 采 取 微 观 分 析 与 宏 观 分 析 相 结 合 , 突 出 微 观 分 析 ; 静 态 分 析 与 动 态 分 析 相 结 合 , 突 出 动 态 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 突 出 定 量 分 析 ;$)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报 告 应 运 用 统 计 资 料 和 其 他 信 息 资 料 ,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 数 据
38、 真 实 可 靠 , 具 有 说 服 力 ; 在 语 言 表 达 上 要 做 到 准 确 、 精 练 , 达 到 为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促 进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的 提 高 ;!)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报 告 要 有 分 析 论 证 结 论 和 对 今 后 工 作 的 建 议 。$ 生 产 管 理港 口 生 产 管 理 是 从 最 初 识 别 运 输 市 场 到 最 终 实 现 客 、 货 在 港 口 位 移 要 求 全 过 程 的 全 部 管 理 职 能 的 所 有 活 动 。港 口 应 对 客 、 货 运 输 的 组 织 、 装 卸 生 产 ( 服 务)
39、 过 程 的 控 制 和 服 务 等 进 行 规 范 并 贯 彻 执 行 , 确 保 港 口 生 产 在 受 控 状 态 下 进 行 。$ “% 机 构$“%“% 港 口 应 依 据 生 产 作 业 的 实 际 建 立 并 保 持 相 应 的 生 产 劳 动 组 织 , 包 括 管 理 机 构 和 作 业 组 织 。 生 产 劳 动 组 织 应 与 港 口 生 产 的 需 求 相 适 应 , 并 应 随 生 产 的 发 展 、 调 整 等 进 行 优 化 和 组 合 。$“%“& 应 明 确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及 各 部 门 的 职 能 、 隶 属 关 系 、 联 系 方 法 等 , 并
40、 形 成 文 件 。$“%“ 对 从 事 生 产 管 理 的 人 员 , 应 规 定 岗 位 职 责 、 权 限 和 相 互 关 系 , 并 形 成 文 件 。$“%“( 所 有 从 事 生 产 管 理 、 作 业 的 人 员 都 应 经 过 岗 前 培 训 或 相 应 的 专 业 培 训 、 技 能 培 训 。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做 到 持 证 上 岗 。$“%“# 港 口 应 在 最 高 管 理 层 中 指 定 一 名 成 员 主 管 港 口 生 产 , 应 明 确 权 限 , 做 到 :“) 协 调 生 产 劳 动 组 织 内 各 方 面 的 关 系 , 实 施 对 装 卸
41、 生 产 的 统 一 领 导 ;#) 及 时 掌 握 生 产 信 息 ,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生 产 有 序 化 ;$) 就 生 产 事 宜 与 外 部 进 行 联 络 和 协 调 。$ “ & 职 责$“&“% 对 运 输 市 场 供 需 现 状 、 发 展 动 向 等 要 素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 为 港 口 制 订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和 制 订 生 产 计 划 提 供 方 向 和 依 据 。$“&“& 满 足 社 会 发 展 , 适 应 顾 客 需 求 , 开 发 新 货 种 , 挖 潜 革 新 , 增 强 港 口 的 能 力 。$“&“ 对 作 业 合 同 进 行
42、评 审 , 签 订 作 业 合 同 。$“&“( 编 制 并 组 织 实 施 货 运 计 划 。$“&“# 合 理 调 配 作 业 要 素 , 组 织 车 、 船 、 货 的 衔 接 , 实 施 作 业 指 导 和 作 业 控 制 , 完 成 作 业 要 求 , 统 计 报 告 作 业 成 果 , 出 具 有 关 作 业 凭 证 。$“&“! 验 证 和 控 制 使 用 船 方 、 顾 客 等 为 港 口 装 卸 生 产 提 供 的 用 品 用 具 。$“&“$ 实 施 货 物 计 理 , 检 验 货 物 状 态 , 分 清 工 、 原 残 损 ; 对 货 物 进 行 明 确 标 识 , 保
43、证 其 可 追 溯 性 和 实 现 原 来 原 转 原 交 。$“&“) 实 施 货 物 的 堆 存 、 管 理 、 交 付 , 保 证 货 物 的 完 好 无 损 或 保 持 原 有 状 态 。$“&“* 实 施 作 业 的 标 准 钩 、 标 准 船 、 标 准 车 、 标 准 垛 和 做 到 仓 内 清 、 甲 板 清 、 码 头 清 、 道 路 清 、 机 具 清 和 库 场 清 , 进 行 生 产 现 场 的 定 置 管 理 , 实 施 劳 动 保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 做 到 文 明 生 产 。$“&“%+ 进 行 货 物 的 交 接 , 按 规 定 做 好 费 收 、 有
44、关 商 务 纠 纷 处 理 及 相 关 记 录 。$“&“% 及 时 征 求 顾 客 意 见 和 为 顾 客 提 供 规 定 的 服 务 ,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 当 承 担 客 运 业 务 时 应 保 证 旅 客 的 安 全 和 提 供 便 捷 优 质 的 服 务 。%!“ “ # # & $ * * !“ # 货 运 组 织 管 理!“ # “ $ 货 源 调 查 和 预 测!“#“$“$ 港 口 应 及 时 对 港 口 的 腹 地 经 济 以 及 运 力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 掌 握 经 济 腹 地 生 产 结 构 ,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主 要 物 流
45、状 态 等 信 息 。!“#“$“% 在 经 济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 港 口 应 组 织 实 施 分 货 种 、 分 顾 客 的 货 源 调 查 , 并 提 供 调 查 报 告 。!“#“$“# 应 对 调 查 报 告 进 行 分 析 、 整 理 和 测 算 , 提 出 预 测 报 告 。 预 测 报 告 应 形 成 文 件 , 并 积 累 。!“# “% 新 货 种 开 发!“#“%“$ 港 口 应 不 断 提 高 开 拓 、 扩 展 新 货 种 业 务 的 能 力 , 当 货 种 可 引 起 装 卸 工 艺 、 生 产 结 构 、 装 卸 设 备 或 工 属 具 发 生 较 大 变
46、 化 , 且 批 量 可 达 到 一 定 水 平 时 , 港 口 应 进 行 新 货 种 的 开 发 。!“#“%“% 进 行 新 货 种 开 发 分 析 应 坚 持 适 合 港 口 能 力 、 批 量 较 大 、 具 有 潜 力 、 符 合 环 保 和 满 足 顾 客 需 求 的 原 则 , 提 出 分 析 报 告 。 报 告 应 包 括 : 货 种 、 货 主 、 批 量 、 流 向 、 计 量 、 环 境 保 护 、 成 本 费 用 及 投 资 等 。 并 依 据 分 析 报 告 确 定 是 否 实 施 新 货 种 开 发 。!“#“%“# 当 决 策 进 行 开 发 后 , 应 编 制
47、 开 发 方 案 ( 计 划 ) , 包 括 : 实 施 单 位 、 使 用 泊 位 、 库 场 、 工 属 具 、 机 械 、 人 员 的 调 整 或 配 备 , 以 及 相 互 协 调 事 宜 等 。!“#“%“& 应 对 开 发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 确 认 。!“#“%“ 在 新 货 种 开 发 试 运 中 , 应 进 行 跟 踪 监 督 、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当 试 运 确 认 能 满 足 装 卸 运 输 要 求 后 应 肯 定 方 案 , 纳 入 生 产 管 理 和 控 制 文 件 , 予 以 贯 彻 。!“ # “ # 作 业 合 同
48、评 审!“#“#“$ 在 作 业 合 同 签 订 或 合 同 需 要 修 订 更 改 前 , 应 进 行 合 同 评 审 , 作 业 合 同 应 符 合 国 家 法 规 , 明 确 港 口 与 顾 客 间 的 要 求 , 并 保 证 港 口 有 履 约 能 力 。!“#“#“% 应 制 订 文 件 化 的 合 同 评 审 程 序 并 贯 彻 实 施 。!“#“#“# 合 同 评 审 人 员 应 掌 握 合 同 方 案 的 背 景 材 料 和 评 审 的 内 容 , 确 保 评 审 的 有 效 性 。!“#“#“& 当 评 审 中 对 有 关 内 容 发 生 质 疑 时 , 应 及 时 与 委
49、托 方 协 商 解 决 。 对 评 审 的 结 果 , 评 审 人 员 应 及 时 报 告 , 进 行 内 部 协 调 。!“#“#“ 合 同 评 审 的 记 录 应 交 企 业 最 高 管 理 者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理 人 审 批 。!“#“#“( 对 评 审 认 为 达 到 要 求 的 方 案 可 签 订 合 同 。 当 评 审 确 认 不 具 备 履 约 能 力 或 违 反 有 关 法 规 时 , 应 讲 明 原 因 , 终 止 签 约 , 及 时 避 免 风 险 责 任 。!“#“#“! 当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遇 到 无 法 克 服 的 困 难 时 , 导 致 合 同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时 , 或 双 方 的 一 方 认 为 有 必 要 修 改 合 同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并 对 修 改 或 增 删 的 内 容 进 行 评 审 , 并 同 时 解 决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