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兹证明,本人 承租了位于 的房屋,经房屋产权人(出租方)同意,现将该房屋无偿提供给(筹)作为办公产所使用,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供人(签章):年 月 日房屋产权人(签章):出租方签字(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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