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879719 上传时间:2018-09-2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关于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说明发布时间: 2005-6-28 10:53:38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9 年 12 月 28 日经成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下面就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市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加之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装修日趋普遍。同时,伴随第三产业的发展,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民用住房的装修也不断增多。由于装修过程中任意拆改结构,加大荷载的行为时有发生,引发的不安全因素

2、亦日益突出,造成群众投诉多,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为此,成都市人民政府于 1995 年 9 月出台了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加强了对房屋装修的管理。从规章施行几年的情况看,在查处野蛮装修,消除不安全因素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规章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罚手段乏力等因素,致使装修中乱拆乱搭等行为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为切实加强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 规定的起草过程 制定规定是成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之一。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于 1998 年 7 月即着手进行规定的论证调研工作。考虑房屋装修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切身

3、利益,为使法规规定既能切实加强管理,又能方使群众,为此,在拟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专家等各方面意见,十多易其稿。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后,将规定(草案)登载于 成都晚报广泛征求修改意见。与此同时,还邀请省人大城环资委领导进行指导,共同讨论修改。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1999年 12 月 28 日审议通过。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将规定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住房和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民用非住房” ,其中民用非住房包括学校、医院的公益事业用房,即是指除工业生产

4、用房、军事用房之外的一切用房。关于第二款中“明显加大荷载”的表述,鉴于“ 明显加大荷载 ”表述建筑行业有部颁标准,标准表述内容较多,故不宜的条文中具体表述,因此作了“修建屋顶花园、铺设石材” 例举式表述。 2、关于执法主体问题 规定第四条将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这样规定基于成都市机构设置有别于国家和省级机关,但归属建设口,按照政府职责划分,承担着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这与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中的执法主体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是相符的。 3、关于街道办事处的初审问题 由于房屋装修的普遍性和隐蔽性,客观上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为了保证管理的落实,把违章装修

5、遏制在萌芽状态,鉴于城市管理强化二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因此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两个级次的审核把关。同时,基于房改的深化,房屋管理逐步迈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确定初审权统一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这样既充分发挥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管理力度的加强、管理面的扩大,也与市政府将城市管理职能重心下移到街道办事处的决策相一致。 4、关于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处罚问题 对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其执法主体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这样规定一是基于成都市建委和房地局的职责分工;二是涉及项目施工的,都需到建委申办施工许可证,建委掌握情况,因此

6、是可行的。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1999 年 12 月 28 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3 月 31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包括住房和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民用非住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是指因装修拆改房屋的墙、梁、板

7、、柱、基础、屋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下简称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民用非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五城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及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工作。 市和区(市)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

8、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 房屋使用人出资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使用人变更时,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不得拆除。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拆改房屋结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装修。 (一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 )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 (三 )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提交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意见; (四 )使用人装修的, 应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文

9、件; (五 )房屋出租的,应交验房屋租赁证; (六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 (一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 )房屋严重损坏或有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 )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 )房屋在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五 )未按第七条要求交验有关资料的。 第九条 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属民用非住房的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属住房的报所在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房屋在其他区(市) 县的,由所在区(市)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审批。第十条

10、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房屋装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的,发给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上岗证,方可承接装修工程。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房屋结构有关规范和装修工程质量标准,选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和配件。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拆改房屋结构,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工;从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应在施工现场公

11、开张贴。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房屋结构拆改完毕采取加固措施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装修结构安全验收。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继续装修或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房屋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对房屋装修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监督举报

12、。受理举报的部门或单位对举报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装修住房的处以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装修民用非住房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领取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二 )未按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拆改房屋结构的; (三)未按规定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验收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验收不合格继续装修或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条 从事房屋装修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视情节轻重按装修工程造价的 1%5%处以罚款

13、。 (一)明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而施工的;(二)未按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施工,拆改房屋结构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审批或验收工作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损坏毗邻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