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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HSE环境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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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7 年 XXXXXXXX 有 限 公 司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清 单XXXXXXXXXX22017 年度 XXXXXX 有限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最新修订日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适用条款说明及部分条款选登 备注适用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修订 全国人大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五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 1982 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 19

2、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2004 年四次修正。各单位、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12 月1 日全国人大第一章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各单位、部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 10 月28 日2009 年 5 月 1日实施全国人大 第六号主席令第一章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3、、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各单位、部门3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4、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涛 2008 年 10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 年 4 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 年 10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4 月22 日2011 年 5 月 1日实施全国人大第八十一号主席令第二章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二章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5、度,第二章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章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各单位、部门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1.1全国人大第二十八号主席令第一章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章 第四

6、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章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各单位、部门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1.1全国人大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章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各单位、部门4违反劳动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 年 7 月 2日修订 全国人大2016 年 7 月 2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三章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单位、部门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8 月27 日修订 全国人大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一章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一章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8、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第三章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据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的决定修正),2009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各单位、部门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10.1全国人大主席令 9 届第 15号第一章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各单位、部门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9.4.1全国人大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10、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单位、部门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全国人大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一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章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各单位、部门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 4 月22 日2011 年 7 月 1日全国人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0 次会议于 2011 年第三章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各单位、部门64 月 22 日通过,主席令四十六号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章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12、对法 2007.11.1全国人大2007 年 8 月 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一章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一章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各单位、部门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9.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 440号第一章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13、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一章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各单位、部门715 工伤保险条例 2011.1.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 586号第一章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第二章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

14、保险费。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5、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2 月7 日 2013.12.7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 591号第一章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1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8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一章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16、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一章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1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日修订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 445号第一章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各单位、部门1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7 月29 日修订 2004.1.13 国务院 第 397 号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

17、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 号颁布,自二四年一月十三日起正式施行各单位、部门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1.9 国务院 第 653 号3.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18、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3.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3.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部门92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4.30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 352号 第一章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一章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一章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9、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各单位、部门2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4.18 国务院 第 619 号令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各单位、部门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6.1 国务院国务院第 493 号令第一章 第

20、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章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一章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各单位、部门10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1.24 2009.5.1 国务院 第 549 号令第一章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21、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2003 年 3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公布 根据 2009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各单位、部门25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2003.10.1国家标准局 GB 723120035.工业

22、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6.1a 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13690 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各单位、部门2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1996.10.1国家技术监督局GB 1617919966.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 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2m 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7、2 标志牌不应设设备技术部门11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 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7 、4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27安全生产事

23、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2008.2.1国家安监总局 第一章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各单位、部门2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12-1 卫生部 GBZ 158-20033。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分为禁止

24、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4.警示线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包、黄色和绿色三种5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各单位、部门122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3.1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第号令第一章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一章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章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25、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各单位、部门3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九、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各单位、部门31 劳动防

26、护用品选用规则 1996.2.1国家技术监督局GB 11651-896.1 判废条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予判废:6.1.1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6.1.2 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6.1.3 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同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各单位、部门136.2.1 企业内的安全技术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1994.7.1国家技术监督局GB 4053.3-9341 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 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 20m 的平台、通道及作业

27、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 1000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 20m 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 1200 mm。 5 强度要求,栏杆的设计,必须保证其扶手所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施加的载荷不小于500Nm。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93 代替 GB 4053.3-83各单位、部门33 消防安全标志 1993.3.1国家技术监督局GB13495-9263 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木板等。用于室内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用粘贴力强的不干胶材料制作。对于照明条件差的场合,标志牌可以用荧光材料制作,还可以加上适当照明 71 消防安全

28、标志设置在醒目、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们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它所表示的意义 72 消防安全标志不应设置在本身移动后可能遮盖标志的物体上。同样也不应设置在容易被移动的物体遮盖的地方。各单位、部门1434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3 年 12 月23 日 卫生部1.我国法定十三种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各单位、部门3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

29、012 年 3 月 6日 2012 年 6 月 1日 卫生部卫生部令第 21号 于 2002 年 3月 15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各单位、部门36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规定 1997.1.1 劳动部劳部发(1996)423 号第一章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

30、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 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二章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 , 并对其进行标识。第三章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 , 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 , 并向操各单位、部门15作人员提供安全 技术说明书。 37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2000 年 10 月1 日国家经贸委 第 19 号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标识、理

31、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稳定性、反应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处置、防护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以及企业基本情况各单位、部门3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 年 7 月 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0 号第一章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章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

32、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 2010 年 4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7 月 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单位、部门1639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22 劳动部 第 56 号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

33、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各单位、部门4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1987.2.1国家标准局 GB6441-861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2 事故类别01 物体打击0

34、2 车辆伤害03 机械伤害04 起重伤害05 触电06 淹溺07 灼烫08 火灾09 高处坠落010 坍塌011 冒顶片帮012 透水013 放炮014 火药爆炸各单位、部门17015 瓦斯爆炸016 锅炉爆炸017 容器爆炸018 其它爆炸019 中毒和窒息020 其它伤害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1987.2.1国家标准局 GB6442-862.1.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1.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2.1.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各单位、部门4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

35、管理规范的通知 2015国家安监管总局国家安监管总局124 号第一章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一章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第二章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第三章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各单位、部门4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0.6.25 第 170

36、号国际公约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4.(c) 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1990 年 6 月 25 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 各单位、部门18活动,包括:(i)化学品的生产; (ii)化学品的搬运; (iii)化学品的贮存; (iv)化学品的运输; (v)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44 安全标志 1996.10.1国家技术监督局GB2894-19963.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4 标志类型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4.5.2.2禁止标志、警告标

37、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标志杆下部色带的颜色应和标志的颜色相一致从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 GB2894-88。各单位、部门45 工伤认定办法 2011 年 1 月 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8 号令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

38、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6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3 年 9 月 23 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各单位、部门194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7.1劳动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

39、管理工作;(三)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技术部门47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1990.8.1国家国家技术监督局GB12158-904.1.6 控制气体中可燃物的浓度,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下。 4.3.2 在输送和灌装过程中,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入灌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 T 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4.3.7 烃类液体的检尺、测温和采样。a. 当设备在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禁止进行取样、检

40、尺或测温等现场操作。在设备停止工作后,需静置一段时间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各单位、部门48 用电安全导则 2008 年 2008-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GB/T 13869-20086.5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6.7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6.8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替代 GB/T 13869-1992各单位、部门20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6.12 禁止利

41、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49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82.7.1 国务院国发198222 号第九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第十一条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各单位、部门50工业企业

42、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1986.7.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GBJ 87-1985 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声除外)控制设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第条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各单位、部门21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51 安全色 2008 年 2009-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2893-20083.1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分为红黄

43、绿蓝四种颜色 3.2 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1.1 红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者提示消防设施设备的信息替代 GB 2893-2001各单位、部门52 气瓶颜色标志 2000.10.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7144-199941 气瓶的漆膜颜色应符合 GB/T3181 的规定(铝白、黑、白除外)。5 气瓶的字样和色环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512 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凡属液化气体,气体名称应冠以“液”或“液化”字样,凡属医用或呼吸用气体,在气体名称前应分别加注“医用”或“呼吸用”字样。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不可用化学式表示。各单位

44、、部门5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07.06.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第 92 号第三章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设备技术部门22疫总局 第四章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章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54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3 年 6 月 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

45、,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55 焊接与切割安全 2000.5.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 94481999213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氢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214 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 严禁使用明火检漏代替 GB 94481988。设备、技术、安全部门5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4.建设部、

46、质检总局GB50016-2014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技术部门2357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1996.2.1国家技术监督局GB15603-1995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

47、、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各单位、部门5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011 年 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GB50057-2010其中, 第 3 章 4.1.1、4.1 .2、4.2.1 (2) (3)、4.2.3 (1) (2)、4.2.4 (8)、4.3.3、4.3.5 ( 6)、4.3.8 (4) (5)、4.5.8、6.1.3 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

48、11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 年版)同时废止。安全、电仪设备技术部门5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1999.12.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5083-1999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42 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替代标准号: GB 50831985各单位、部门24以防护。6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5.10.1 建设部 GB50140-2005其中,第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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