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宪法知识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每年的 12 月是国家确定的宪法宣传月。在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核心、基础和无可替代的作用。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作为与人治相对的一种治国方式,其积极有效的调控作用,曾被中外先贤所推崇。管子明法有“ 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商君书 任法有 “任法而治国”。韩非子心度 有“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明确指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幻灯片)宪法和我们关系紧密,可以说我们从出生开始就已经和宪法建立了联系。出生后我们就拥有了国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我们的户口本、身份证这些身份的象征,都缘于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说宪法不仅和我们生活密切相关,而且关系重大。习近平总书记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总书记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出发,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指明了方向。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
3、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宪法这么重要,他和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那么今天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宪法有关知识。我的汇报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一、宪法的渊源 二、宪法的概况;三、如何弘扬宪法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一、宪法的渊源讲到宪法,西方国家是先行的。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例如英国在 17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于 1679 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1688 年通过了权利法案,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美国在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于 1787 年制定了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4、成文宪法又叫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又叫柔性宪法)。1791 年法国国民议会制定了法国第一部宪法,并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后来的 1918 年的苏俄宪法,然后是 1924 年的苏联宪法,这部宪法对后来很多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的制定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所以说英、美、法这些国家是宪法先行者。(一)清末到建国之前宪法 清末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从国际环境看,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 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
5、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 的外衣。就国内形势而言,19 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经济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 1905 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 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幻灯片)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于是派清廷
6、于 1905 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1906 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1908 年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今后的制宪刚领。宪法不可能是钦定的,有钦定就不可能有宪法。所以从名称上来讲,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它不符合宪法精神。这部钦定宪法大纲从内容上看也不符合真正的宪法。它结构上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皇上的权力,皇权。第二大部分是臣民的权利。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辛亥革命的爆发推翻了清朝统治,建立了临时政府,在 1912 年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宪法在我们中国宪法历史上具有重要
7、的地位。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而且是惟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而且在这个宪法里面宣布推翻封建的专制统治,王朝的统治。但是它存在的时间很短,后来这部宪法遭到了袁世凯破坏。袁世凯和曹锟等人后又制定了几部法律,如中华民国约法、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表面上起草一个宪法,实际上还想当皇帝!当然后来又有国民党 1947 年 1 月 1 号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那么另外一部值得一提的宪法是什么呢?就是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当然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是,是宪法性文件。 可以说从 1908 年,清政府颁布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到民
8、国初年袁世凯的“天坛宪法” ,再到 1946 年,蒋介石强订“伪宪法”,宪法在这些政府手中变成了独裁专制的工具。正如一宪法专家所言:“ 用宪法搞专制是 中国人的一大发明。刚才我们就简单地回顾了一下清末到建国之前这段历史。刘少奇在 1954 年第一部宪法报告里面有一个总结,就是在 1949 年之前,中国的宪法有三种类型的。第一种类型就是清末的北洋军阀的国民党的这一类比较落后的,这一类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第二种类型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种性质的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当然严格地说来,在 1949 年之前还有一个 1949 年 9 月 29 号的共同纲领。当然这
9、个共同纲领实际上处在一个承上启下的一个过程当中。它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二)新中国宪政之路第一部宪法,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也提上日程。(1953 年底,毛泽东一行乘专列离京,前往杭州起草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列车上,毛泽东曾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此行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由于起草宪法的人员都是环西湖而居,所以也有一种说法,把“五四宪法”草案称为“西湖稿”。)1954 年 6 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
10、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人民群众中组织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修改意见。6 月 16 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社论号召开展广泛讨论。一场轰轰烈烈的宪法草案讨论随即遍及全国。据统计,参加讨论的人数达 1.5亿,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征集意见 118 万多条。1954 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我们历史上比较完善的一部宪法。主要是因为:第一,这部比较客观,实事求是,它规定的很多内容都是切实可行的。它确认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
11、;规定了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我们革命成功了,建立了新中国,但是我们在宪法里面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制形式,这是不简单的。第二,这部法律确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例如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在 1954 年宪法加以年确定的。第三,1954 年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1954 年宪法的规定,有些内容超出我们今天的规定。比方说一个很显然的例子,我们今天还在讨论的,争论不休的迁徙自由问题,当时在 1954 年宪法都确定了。迁徙自由 1954 年宪法就写进去了,这是非常难得。1954 年宪法也有它的局限性。第一, 就是 1954 年宪
12、法颁布两年以后,即 1956 年我们完成里对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从互助社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逐步过渡形式, 积极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 对官僚资本实行没收政策,对民族资本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进行“和平赎买”。创造了从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营代销到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形式)把他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渡时期的任务完成了,进入到社会主义阶段。这部宪法它的适应性,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尤其是在保护所有制的这些方面。 第二部宪法:1
13、975 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共 4 章 30 条,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这次宪法有三个变化。第一个变化,导思想上。它不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了,而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全国上下搞政治斗争,阶级
14、斗争,搞政治运动。公检法被砸烂了,学生不上学、工厂不生产了,搞串联,武斗不断。 第二个变化,国家机构。不健全的国家机构。第一,革命委员会,成立革委会就代行了人大的一些权力,所以全国人大、人代会都停开了。停开了好多年,不开会了。再有一个政府的很多权力后来在文革期间也被革委会代行了,所以革委会往往代行了人大,代行了政府的权力。第二,检察院,1975 年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代行检察院的职权。公(执行)检(检查监督)法(裁决)三机关的这个关系基本上不存在了,因为三个机关只有两个机关了。后来很多地方法院也都不存在了。那个时候叫“砸烂公检法”,国家机构不健全,所以法制得到了很大的破坏。第三,国家主席。国家机构
15、整个遭到了破坏。第三个变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消失。1975 年宪法取消了 1954 年宪法 “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的原则;去掉了国家关怀青少年的体力和智力发展,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并且取消了公民实现权利的物质保障,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比过去狭小。1975 年宪法在在权利和义务的编排上先列义务,后列权利,强调了公民履行义务是首要的,而享受权利是次要的。原来 1954 年宪法是十四条,后来只有两条。所以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方面,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当然好在 1975 年宪法命运比较短暂,因为 1976 年就打倒四人帮了,1976 年打倒四人帮以后呢,要拨乱反正。后来
16、又制定了 1978 年宪法。第三部宪法:1978 年 3 月 5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 1975 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 4 章 60 条。1979 年 7 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 19
17、80 年 9 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第四部宪法:1980 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 年 12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 现行宪法 )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 1954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
18、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三)宪法的完善随着社会发展,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 1988 年 4 月、1993 年 3 月、1999 年 3 月、2004 年 3 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1993 年
19、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 9 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 6 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
20、了宪法。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年我们政治生活当中一件重要的大事就是修宪,这不但中国人民关心,甚至都引起全世界其他国家人民的关心了,为什么?就是因为这次修宪里面有 13 处修改。1、确立了“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5、增加了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7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
21、了特别行政区;10、增加了完善紧急状态制度;11、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内容;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3、增加了关于国歌的规定。 总之 2004 宪法修正案在总的指导思想上,我感觉一是反映了以人为本这一理念。在私有财产权,社会保障制度,或是把这个戒严改为紧急状态,都是反映了一个以人为本这样一种思想,尤其是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实际上我觉得是一个政府观念的转变,在原来的观念下,就是说戒严就是管制,强调的是管,而紧急状态,实际上它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政府角色定位,就是救助。例如说本世纪初衡阳的大火,吉林大火,它这里面很多的是政府在遇到一些突发事件怎么去救助,
22、实际上是一种政府的服务的理念,所以当代政府的一个新型的理念就是不仅要管制,监管,更重要的是要提供服务和救助,紧急状态写到宪法里面去了,这样就给政府在未来的工作当中提供了宪法的一个基础,让它在处置紧急状态的时候,有一个宪法的依据。第二个特点我觉得这次修宪反映了科学的发展观,可持续的发展观。我们此次修宪遇到好多问题,实际上都是我们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面临或者解决的一些问题,前面我们讲社会保障制度,如果没有良好的市场保障制度,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贫富分化达到一定的程度,那么有可能要超越保险系数,超越这个保险系数,那么你的社会秩序稳定就会受到影响,(仇官仇富群体事件)那么一旦你这个社会
23、稳定,社会秩序受到影响,那么必然又最终影响的还是你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所以我们讲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使人们对市场经济更加充满信心,社会保障措施的入宪,也是让每一个公民、劳动者对未来充满信心,促进生产里的发展。 第三个我觉得这次修宪不但是可持续的,而且是全面的发展。总而言之,这个宪法修正案无论是从以人为本,或者可持续的发展,或者全面的发展,我的体会都是我们几十年改革开放的一个认识,一个反思,给我们的未来指明了一个很好的美丽的发展蓝图。二、宪法的概述(一)宪法的地位为什么宪法这么重要,宪法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宪者)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
24、比关系。宪法序言部分最后一段第一句明确写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是、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表明宪法,在性质,他所体现的内容、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在这里我强调一下,在过去过分的强调了宪法和法的区别,一说导宪法,就说宪法是根本法。所以有些人理解宪法的时候,有一种不是很正确的理解,好像宪法不是法律,宪法是原理法律体系的一种政治性纲
25、领,所以我们现在讲到宪法的时候,首先要讲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法的规范性,无论从他的内容,调整目的和效率,他具有跟法的一个同样的特征,所以我们说宪法是法律。)宪法跟其他法律相比较,它具有一个根本法的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效力。1.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了最根本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也规定了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其他的法律比如婚姻法,他是调整有关婚姻关系的法律,刑法是调整刑罚和犯罪的一种法律,部门法不能规定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的表现形式,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从规定的内容上来看,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最根本最重要,他是根本法,不同于一般的法律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的特殊性
26、;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所以制定时候具有特殊的程序,很多国家成立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或者制宪会议来专门制定宪法,刚才我们提到的 1954 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步宪法,为了制定这部宪法我们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来专门起草这个宪法,那么一般的法律制定,他不用专门成立的起草委员会,所以在制定程序上两者是不一样的,那么在修改程序上,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宪法在内,都规定了一个比一般法律更加严格的修改程序,我国宪法第 63 条,对宪法修改做了一个严格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
27、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那么这 63 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首先,在中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才有权提议修改宪法,提议以后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大家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不超过3000 名。2997 名。他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这就说明他通过的程序和这种法定的要求是非常高的,目的是保证宪法的稳定性。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首先宪法是一切立法活动的依据,所有法律必须是以宪法为基础,比如现在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法律已经由 240 多件,但是所有的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二。任何法
28、律、规范性的文件不能跟宪法相抵触。其他的法律只能反应宪法,跟先锋保持一致不能跟宪法相抵触,如果抵触了你这个法律就是无效的。第三、一切政党 社会团体和公民必须要遵守宪法,任何人都不能行使特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他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同时也意味这在国家生活中,他是一个最高的准则,同时也是一切政党 社会团体 国家机构。公民果冻的最高准则。(二)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精神及所追求价值的集中体现,具体是指宪法在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内容时应遵循的原则。各国宪法应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有。1、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这一原则
29、最早于 1776 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 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 1789 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 1791 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
30、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了许多其它形式和途径,保证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1776 年的
31、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它明确宣布:“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 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91 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对人权保障作了更为系统和合理的规定。维护和保障人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从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到1982 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 人权“ 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生存权是第一人
32、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3、权力制约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研究并吸收了洛克的分权学说,特别是总结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实践,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他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这三种国家权力应当归属于三种不同的机关来掌握和行使,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并断言:没
33、有制约的国家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在美国得到了发展与运用。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4、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来治
34、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因此,法治原则都是由宪法确认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法治原则的确认始于 1787 年美国宪法,但该宪法只体现了法治精神,而并未在宪法条文中出现法治字样。体现法治原则最为明确的,应该是首见于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 1791 年法国宪法。它宣告:“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后来,法治原则成了资本主义宪法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 它表现为资本主义宪法都以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作为基本内容。
35、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在我国,过去法治原则习惯上被称为法制原则。但这实际上却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概念,法制是法律及其制度的总称,法治则是依法治理国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可见法制要通过法治的活动才能实现。“这种由静态到动态的过程,也就是法制的适用过程,即实行法治的过程“.(三)宪法的内容现行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共四章 138 条。序言单列,不作为章节,共有 13 个自然段,确认了近代 100 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
36、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正文第一章为“总纲”共 32 条,第二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 24 条, 第三章为“国家机构”共79 条,第四章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 3 条。在序言部分里涵盖了1、国家的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 5、中国人民政治
37、协商会议: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一般的人民团体。主要职能: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在总纲部分里涵盖了 1、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3、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国家的结构形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普通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一国家下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5、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8、6、分配制度: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7、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8、财产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四)我国国家机构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权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开会一次。其主要职权:修宪;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它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它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由等职权以及应有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
39、员、秘书长组成。任期也是五年,每两月开会一次。主要职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人员;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一府两院”和中央军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它职权。 2、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的国家机关。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的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
40、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提出方案;组织和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工作;保护有关合法权益;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国务院行政机构分为六类: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 4、中央军委:全国武装力量(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民兵)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主席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由国防法规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一套班子。下设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
41、。 5、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期也是五年。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监督其它地方国家的工作;此外,省级人大、省会或首府市人大、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可有地方立法权。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任期五年。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主持选举和召集人大会议;决定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任免或职务撤消;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监督其它地方国家机关
42、的工作;此外,省级人大常委会、省会或首府市人大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常委会,可地方立法权。 7、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由地方行政首长和副职及部门首长组成,地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执行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和上级决定及命令;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科文卫体、环境保护及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此外,省会或首府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43、和规章。 8、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对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 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行使自治权。 10、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虽然宪法涉及到国体问题、政体问题,但最终还是生活问题,我们强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实
44、质是强调宪法要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要突出公民在宪法中的主体地位。从更深的层面上讲,是强调以人为本的精神。从宪政实践来看,宪法通过建立各种政治制度,从而形成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公民在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地位和作用,丰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规范公民的基本义务,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那下面我就为大家解读一下公民的各项权力与各项义务。(五)公民的权利。 1、平等权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涵议是指: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45、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2) 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论是普遍公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他们的职务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毫不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制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生活上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
46、法机关对我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一律平等地加以追究。2、政治权利和自由(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现行宪法第 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称选举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其涵义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第三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
47、民代表的权利。由于选举权利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所以,现行宪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现行宪法第 35 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因此,从广义上讲,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也可以包括在言论自由之列。但从狭义上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形式上还是有区别的,我国宪法分别列举,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一般可分为室内集会与室外集会,政治集会
48、和非政治性集会,私人集会与公共集会等形式,群众性的室外集会,有时表现为游行、示威、请愿等形式。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有关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进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事项;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
49、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时间除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外限于早六时晚十时。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 米至 300 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游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3、宗教信仰自由现行宪法第 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