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学校每两年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表彰和奖励在消防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或经济处罚,严重的移交公安消防机关依法给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奖励:1、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普及消防安全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2、积极参加、组织扑灭火灾避免重大事故的;3、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4、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成绩显著的;5、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处罚:1、随意倾倒石油液化气残液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2、乱搭乱建、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栓正常使用的;3、随意在雪山或院内焚烧树叶、垃圾的;4、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用途的;5、损坏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6、非火警擅自使用消防器材造成损失的;7、未按规定要求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内动用明火作业的;8、违反规定私拉电源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的;9、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10、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11、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火灾事故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12、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脱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