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收、租协议甲方:*县*乡*村村民委员会乙方: 身份证号:为实施元氏县佃户营村旅游规划,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村委两委会及村民代理同意,拟对界牌庄进进旅游开发。对涉及其中的宅基地按以下两种方法处理:一是符合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收回的依法收回;二是对不符合收回条件的,按租赁方式取得其使用权,统一进行规划开发。一、乙方宅基地位于*庄 位置,东临: 西至: 北邻: 东接:面积为 平方米,地下附着物包括:(石木、砖混、简易)房屋平方米及其它所有附着物。依据规定及双方协调
2、,决定采用以下( )种方式进行。(1)、根据办法规定,对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收回的宅基地应当收回。对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状况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现经双方最终确定补偿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宅基地及地上所有附着物均由集体收回。(2)依据租赁办法进行房屋租赁,租期 20 年,年租金 元,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统一管理,乙方不得干涉,租赁期满,甲方可优先续包,如甲方不再续包,可移走部分由甲方移走,不可移走部分交给乙方。二、费用支付:(1)对宅基地收回的,租金自协议签订后,15 日内乙方腾清交房,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元,至乙
3、方银行账号: 。(2)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初次支付为本协议签订后 15 日内乙方腾清交房后,支付方式为上付,即每年支付周期初付清本年资金至乙方提供的开户行,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账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款项不及时到位甲方不承担责任。三、对于收租的宅基地及附着物,甲方可按照统一规划进行使用或转包,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及使用方对其进行装修整治以及经营管理,否则承担所有已发生费用(包括承包费、装修费、管理费、配套费、管理运营费及相关所有费用)的五倍。四、甲方按照规定,可优先使用乙方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在园区务工,但乙方必须遵守最终使用方的管理规定及劳动纪律,并接受管理,否则甲方及使用方可以辞退。五、本协议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参与方均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上报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方四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