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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防范和应对.doc

上传人:春华秋实 文档编号:2835439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5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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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作大纲绪论:频发的医疗纠纷,不仅影响到医患关系,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长期以来,人们将医疗纠纷简单归结为医患关系问题,却忽视了社会深层次的一些内在原因,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使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医疗纠纷已不再局限于医患关系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为了解决医疗纠纷的频发问题,必须对医疗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找到切实解决的途径和办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的正当利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安稳定。本论:本文通过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对象和社会层面等方面的原因,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为有效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化

2、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进行有益探索。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医疗机构方面主要包括:技术水平、医务服务、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等方面存在问题;医疗服务对象方面主要包括:合理诉求、不明真相和无理取闹等原因;社会方面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媒体的不当炒作,行政的不当干预等。防范医疗纠纷必须努力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完善的法规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应对医疗纠纷必须在加强医患沟通,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等方面着手,采取综合措施,实现医患“双赢” 。结论:医疗纠纷不仅是医患关系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加以防范。

3、加强医患沟通,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是应对医疗纠纷不同层面的需求,必须综合应用,才能对医疗纠纷的科学合理处置。.浅析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应对摘要:频发的医疗纠纷,不仅影响到医患关系,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长期以来,人们将医疗纠纷简单归结为医患关系问题,却忽视了社会深层次的一些内在原因,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过分强调医患关系,使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医疗纠纷已不再局限于医患关系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对象和社会层面等方面的原因,提出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完善的法

4、规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和加强医患沟通,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等方面应对策略,为更好处理医疗纠纷,实现医患“双赢”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关键词:医疗纠纷 防范 应对医疗纠纷不仅是医患之间的对诊疗服务效果的分歧问题,如果解决可诱发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影响医患关系,影响医疗服务机构的正常的诊疗秩序,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严格说来,随着整体医疗服务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百姓看病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社会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也应该逐步提高。但是,事与愿违,在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后,百姓对医疗服务的满意程度却不见提高,医患之间的矛盾不断激

5、化,医生在百姓的心目中的.形象不再是那么神圣,心目中的“白衣天使”变成了“白狼”。改革开放初期近二十年时间里,当时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还非常落后,许许多多的疾病都得不到有效救治,各种疾病的发现率、治愈率都比较低,相反,误诊率、误治率、死亡率却比较高。在医院里接受治疗的病人,因病致残、因病致死现象非常普遍,百姓却视之为平常之事,医患之间的纠纷鲜有发生,更不用说会有“医闹”的发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卫生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城乡医疗卫生服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各种疾病的发现率、治愈率都大幅提高,相反,误诊率、死亡率明显下降。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反而有更多的百姓对医院诊疗服务不满,甚至容不得医生在诊疗过

6、程中有半点差错,医疗纠纷频发,有的发展为“医闹”,进而发展为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医疗技术水平提高了,医疗纠纷反而越来越多。这看起来是种违反常理的现象。其实也不然,这是医疗服务供给与医疗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的结果。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健康服务需求逐步成为百姓日常的第一需求。相比之下,由于多年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服务供给增长跟不上群众健康服务需求的增长。这种矛盾通过社会对卫生部门的不满,患者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服务不满表现出来。这种不满,在诊疗过程中被某种医患分歧激化,也就产生了医疗纠纷,如果这种纠纷起因医疗事故,即可能引发为医闹,

7、从最初的民事侵权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长期以来,人们始终把医疗纠纷归结为医患之间的事情这只是一种表象。从医疗服务供给和医疗服务需求矛盾这一观点出发,医疗纠纷其实还有更多深层次的原因。当社会某种供给满足不了社会某种需求时,这对矛盾就需要通过.某种途径表现出来。供给满足需求的程度越低,矛盾越突出,表现也就越激烈。医疗服务供给满足医疗需求的程度越低,通过医患关系表现出来的不满也就越激烈,理所当然带来医疗纠纷的增加。因此,防范医疗纠纷不仅要从医患之间的关系去找原因,更要从社会深层次去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为解决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创造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提供更为理性的思路和办法。1、医疗纠纷的内在原因剖

8、析广义而言,凡病人或其家属对诊疗护理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 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终极关系表现为医患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1.1 医疗服务机构方面的原因1.1.1 从技术层面上看。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对诊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做作科学判断,造成误诊、漏诊、误治。特别是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造成病人死亡

9、,家属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引起医疗纠纷。这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医方一般不存在故意行为,定性为医疗事故性纠纷较少。1.1.2 从服务层面上看。诊疗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服务过程,其中每一下诊疗环节就是一个服务环节,因此任何一个服务环节出问题都可能诱发患者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不满。一旦不满的程度超过患方可容忍的限度,即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当前,绝大部分医疗纠纷不一定是由医疗事故引发的,真正因.为医疗技术而导致的只有 20%,接近 80% 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护人员的医疗服务态度不到位、言语生硬冰冷或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得不到尊重等引起的1。服务层面诱发医疗纠纷主要包括以上几下方面:一是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佳

10、, 表现为上班离岗,工作马虎,问诊不详,诊查不细,操作不规范,诊断随意,贻误病情。这类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容易被定性为医疗事故。二是少数医务人员服务作风败坏,索要红包,当治疗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时,极易引发医患纠纷。三是医院内部部门之间服务不协调, 医院之间、科室之间、医生之间、医护之间, 由于种种矛盾, 相互指责、推诿患者, 推卸责任或学术上意见不统一, 专家学者之间对同一问题解释不一均可引起医疗纠纷。四是医患之间有效的服务沟通缺乏。有的医务人员语言不严谨,造成病人及家属误解。例如:口气过大,信口开河,说话不负责任,造成“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误解,当病情恶化时,就容易造成医疗纠纷的发生。1.

11、1.3 从管理层面上看。一方面表现为医院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重视,导致诊疗流程中的一些核心制度得到不有效落实,出现低级的诊疗程序性差错,酿成重大的医疗差错,引发医疗纠纷。如:有的医务人员术前谈话交代不详细,患者家属对病情变化没有思想准备,当手术效果不满意,或发生术中、术后死亡,患者家属产生强烈的情绪上的变化,并将这种情况归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引发医疗纠纷等。另一方面医院的管理层不能正确应对可能诱发为医疗纠纷的服务诉求。比如:由于医方技术原因或因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不遵守诊疗常规,确有差错事故发生,但医务人员过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对差错事故采取遮掩、回避、推卸责任, 或者医院领导在处理这类问题应对不

12、善,引起患者和家属的强烈反感等,均可导致患方采取过激行为, 扩大事态 , 引发纠纷。.1.1.4 从风险层面上看。医疗技术服务是一个高风险的服务。尽管医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但随着医学模式与疾病谱的改变,医学上仍然面临的众多的疑难杂证,未知领域还很多,学发展的局限性和个体疾病的复杂性,造成了医疗服务中许多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如医疗意外、过敏反应、药品毒副作用等都可能引起医疗纠纷2。1.2 服务对象方面的原因1.2.1 患方的合理诉求。由于医院方面的明显差错,造成不良的治疗后果,有的甚至酿成严重的医疗事故,引起患方对医院的不满意,依法提出合理诉求,要求院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的各种损失,包括医药费用的赔

13、付、精神损失费用的补偿等,这类纠纷是法定应该妥善解决的医疗纠纷。1.2.2 患方的不明真相。由于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引发医患双方对诊疗结果认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引发医疗纠纷。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病人及其家属对临床医学知识不懂或一知半解,对自身病情的复杂性和严重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平时身体尚好的病人更是如此。他们治愈疾病的期望值过高,当治疗结果未达到预期或发生医疗意外时,就片面的认为是院方不负责任或技术失误所致,容易引发医疗纠纷。而对于有些疾病,在现有医学科技水平,医务人员尽最大努力也只能达到一定程度。如果患方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就会对现实产生极大的失望,不能接受现实,就可能产生医疗纠纷。1.

14、2.3 患方的无理取闹。一是付出与收效失衡。由于现实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群众看病就医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大部分需要自费。为了治好一些重大疾病,一些人不惜变卖家产、多方举债,期望通过举债就医,收获健康的身体。一旦事与愿违,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病人或家属即可能产生严重的心.理不平衡,有的甚至失去理智,无理取闹,把完全责任归到医方,索要巨额赔偿,以期弥补其为了看病就医所带来的巨额债务负担。二是价值取向与现实的失衡。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也随之多元化,一些人的金钱意识恶度膨胀。少数病人家属借口医疗责任乘机敲诈院方。只要病人在治疗中残废或死亡,无论院方是否有责任,就纠集人员围攻医院,追打医务人员

15、,或以新闻媒体曝光施压。他们认为医院有钱赔得起,于是漫天要价,高额索赔。有些医院为了自己的声誉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违心赔付,想通过花钱买“平安”,却助长了这股歪风邪气。1.3 社会方面原因1.3.1 处理医疗纠纷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 医疗事故处理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处理非医疗事故性质的医疗纠纷很难找到合理的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医疗事故的有关举证责任倒倒置条款,增加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使得医务人员在面对医疗纠纷的束手束脚,不能坦然面对,助长了医疗纠

16、纷、医闹现象的发生。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把医院为病人提供特殊的服务等同于消费者的自由买卖,纳入消法 ,允许患方强买(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必须无条件为病人提供服务) ,却容不得强卖和不卖(不允许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强行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事事都必须征求患者的意见或强求医务人同采取某种医疗措施,如转诊、自行要求其他诊疗措施等,不尊重医务人员的意见) 。由于法律体系不健全,给患方带来的许多法律空子,期许通过无理取闹,获得高额的赔偿。近年来,医疗纠纷中判定的赔偿数额不断提升,在一定程度.刺激了一些借医疗纠纷发财的私欲,刺激了无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加。1.3.2 部分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倾向性的报导和炒作。

17、目前,医疗纠纷成了社会的热点问题。一些媒体热衷于轰动效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打着“关注民生、主持公道,维护正义”,发表的一些片面性报导,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公众,使公众逐渐形成了“医疗不可信”的认识和概念,挑起医患之间的矛盾对立,诱导医疗纠纷的发生,刺激医疗纠纷的转化升级3 。1.3.3 过多的地方行政干预。有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为保一方平安,也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结果导致“大吵大赔,不吵不赔”的不良风气蔓延。使医疗纠纷处置,不按法律、法规,没有统一标准。一方面,不该赔的钱,因当事人吵得凶,照常赔,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应该赔的钱,却因当事人软弱老实,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有失社会公正、公

18、平。如余姚马渚中心卫生院,发生一起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案件。根据理赔中心评估确认的意见,医院方仅负次要责任。如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的理赔标准计算,最多只能赔付 5 万多元。但是,由于患者家属长期停尸不葬,并到处上访、吵闹,迫使当地镇政府领导拍板表态,结果赔偿额度达 16 万元之多。导致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无法在法律的框架内独立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置。而且这种情况也会给以后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带来后遗症4。这种情形是引发医疗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2、医疗纠纷的防范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以高技术、高风险性为其特点,其发展过程就是不断探索总结过程,可以说人类的各项高新技术大都被运用于医学领域之中,但至今对一

19、些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还处于探索之中。据中华医学会统计,全.国疾病诊断误诊率达 30 % ,与世界水平相同。误诊就会导致误治,治病用的药物,除有其药理作用外还有毒副作用;做手术除达到治疗目的外,还可能会对机体造成损害和产生并发症甚至死亡。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不同;医院与医院之间、医生与医生之间水平不同,这都会对治疗结果产生影响。医生是人不是神,任何再高明的医生都不敢说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治疗疾病5。因此,任何的医疗活动都可能面临纠纷的困扰,这种困扰不仅对医疗服务秩序、医疗新技术的开展、医疗原则的实施等医院内部的运转产生影响,还对社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稳定,必须通过多方努力加以防

20、范,减少纠纷的发生和升级。医疗纠纷不仅是医患之间的矛盾问题,更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病人(患方)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和谐的医患关第与和谐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因此,防范医疗纠纷不仅医方有责任,更有社会一方责任。2.1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树立权威,增强互信。医方始终是医疗纠纷发生的内在因素,医疗服务的诊疗流程环节多、业务精细,是多部门、多专业医务人员分工合作的过程,只要其中的一个环节出现漏洞,就可能酿成医疗差错,甚至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所以,从医方角度出,防范医疗纠纷必须从医疗服务的整个流程抓起,力求将医疗服务的全过程做得更完美。2.1.1 要从提高技术水平上下功夫,树立权威。具备较

21、高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技术是医院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 因此, 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各种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定期考核、考查 , 加强典型病例、疑难病例、特殊病例的临床讨论工作, 练好基本功 , 建立人才梯队, 搞好传帮带, 树立专业权威,从根本上防范纠纷的发生。2.1.2 要从加强质量管理上下功夫,保障安全。医院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各部门之间要职责分明 , 分工合作, 并注意检查监督, 对一些易发生纠纷的部门或薄弱环节, 如交接班或节假日期间应重点防范,制定完善的行业规范。2.1.3 要从改进行业作风下下功夫,建立互信。 “医乃仁术 ”医学道德观念是医学文化自身的内

22、在要求,也是社会的外在要求。病人对医院、对医生是否满意,多数看医生是否耐心,是否认真,是否尽了最大的努力的作好诊治工作,简而言之,就是服务态度不好,医德高不高。医生的医德医风高尚,就可以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从而减少医疗纠纷。要倡导实行医疗服务承诺制度,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改善医务人员的社会形象,提高医务人员在社会中的信誉度。另一方面, 医务人员要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中解脱出来,在头脑中建立生物- 心理- 社会医学模式,主动接近患者,了解患者心理状态、经济条件、家庭关系、教育程度、人格个性等,与其在思想上沟通。通过沟通,以自己的真诚赢得患者的信赖,建立医患互信。2.2 加强健康知识普及,

23、提高认识,增进理解。医疗过程是一个医患互动的过程,俗话说“ 三分治、七分养”,再好的医生,如果没有患者的密切配合,也难以得到良好的治疗效果。减少医疗纠纷,也就要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得到患者的精诚配合。2.2.1 要加强健康教育。要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健康知识的普及推广,让老百姓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有更多的理解。医务人员在诊治病人过程中,也要注重有针对性地向患者灌输疾病转归的相关知识,在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同时,增强对疾病发生、发展不可预测性的认识,做好应对疾病病情突变的心理准备。.2.2.2 要加强风险教育。医疗活动是一项高风险的探索性工作,即使在医学科技高度发达的国家,疾病的确诊率约为 7

24、0%左右,急诊抢救的成功率大致为70% - 80%,医生不能包治百病,疾病治疗过程始终存在成功和失败两种可能。因此, 医疗服务无法像购买商品和消费性服务那样,对服务的结果完全能事先预见, “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正由于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医疗服务高风险性2 。因此必须加大卫生宣传教育力度, 让公众对医学、医疗服务风险性有正确的认识,增强对医疗服务风险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尊重医学科学的自然规律。只有病人对医疗风险有更为深刻的认识,才能对发生不可预测的疗效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宽容,化解医患矛盾。2.2.3 加强法制教育。医疗法规作为普遍的社会规范,既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能维护医疗机

25、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 应通过各种形式在医患双方开展卫生法制宣传工作,了解必要的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要依法行医,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都要依法维护自己权利,认识产生医疗纠纷的危害性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医患关系的处理理性回归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2.3 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法制,优化环境。2.3.1 加强医疗立法。生命健康权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对此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的重要任务,医疗服务立法直接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障,也是维护正常医疗卫生工作的依据和提高医疗质量的保障。法律既可以保障医务人员尽职尽责,履行其神圣的义务,又可以对道德败坏者进行

26、道义上的谴责和法律制裁,同时,也能依法维持医疗部门正常的秩序,以利于更好地为人的生命、健康服务。此外,医学立法对医务人员尽心尽责地提高医疗质.量也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医学新技术的运用推广,除了取得社会的承认以及病人和家属的理解、支持外,法律上必须予以保障,否则难以实现,并且十分容易引起医疗纠纷。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具体调整医患关系上,往往法出多门,互相矛盾,无所适从。法律法规中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以医患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涵盖医疗服务全过程,无法明确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容易造成纠纷。因此,应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针对我国的医患关系特点,制订“医疗服务”相关法律,以法律形式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7、规范医患双方的就医行为,公正合理的处理医疗纠纷,这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6 。2.3.2 加强正面宣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的重要部门,要让公众了解医学,消除对医院工作认识上的误解,就必须通过新闻媒体这一窗口。新闻媒体应对医学专业的风险性和特殊性加以了解,对医疗纠纷给予公正客观的报道。同时,卫生系统自己要加大对医院的正面宣传报道,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增进社会卫生行业的理解和支持。2.3.2 加强医闹打击。医疗纠纷的第一现场是在医院。一旦重大纠纷发生后,患方亲戚、朋友马上就会到医院来讨说法。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及办公场所;干扰医院正常工作。侮辱、诽谤、威胁、殴打

28、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停尸闹丧,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以及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这种风气不仅不利于医疗纠纷的依法合理处置,也给社会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给予打击,不仅助长“医闹”这一歪风邪气,也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对于类似的情形,司法机关要坚决给予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3、应对策略建议3.1 通过强化医患沟通化解矛盾。医疗纠纷,绝大部分是由于医患双方沟通不畅,引起患方不理解造成,真正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占的比例比较低的。有报道称,从分析的数据来看, 医疗纠纷大多数都是无过错的

29、医疗纠纷,主要还是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即使去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很少一部分被定为医疗事故。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只有 38.1%被定为医疗事故 7。因此,医疗机构要善于正视医疗纠纷的发生,不规避责任的承担,对医疗纠纷的处置做到有理、有据、有节。3.1.1 制定医疗纠纷处理科学流程。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医患沟通办公室,取代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医疗纠纷发生后,要按从下到上的模式进行推进,层层把关,防止一下将院领导推上风口浪尖。想办法通过层层沟通协调,解决一些不涉及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若协商不能解决, 告知患方走第二方解决途径8。 3.1.2 不规避医疗纠纷中的责任。不该把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归结于医疗意外、

30、并发症、技术水平不够,以逃避自己承担的责任。分析数据显示医疗纠纷80%以上都是由于医疗意外和并发症引起的,但还是存在 20%的自身原因,医德医风、有意违反医疗操作常规等等。如果明显是医方的责任而去规避,这样往往就会激起患方的情绪,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如果无法确定是否是是医方的责任则需要耐心的解释或者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确认8。3.1.3 讲究医疗纠纷处理方法。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一门高难度的艺术。鉴于医疗纠纷调处的复杂性,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讲究方法尤为重要。一般方法应是“ 认真倾听,勿乱表态,冷热得当,因例调节”。在接待调处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双方的陈述意见,并作

31、好记录,对其中过激的言行要保持冷静,切忌态度生硬、激动发怒,也不应拖延或应付了事。在未查清楚事实和分析之前,个人不应随意表态、认定是非对错或作出不切实际的调处决定。要在尊重事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视不同病例妥善调节。3.2 充分应用 ADR 机制。协商解决是医患双方通过协商的形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手段。据报道,在台湾,以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高达 80%。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也曾对我国 326 所医院进行过调查,发现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占 46%3。这些数字表明,协商解决在化解医疗纠纷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目前全国医疗纠纷调解有三种模

32、式,一是调解组织设在卫生行政系统,这种模式总让人觉得有“父子关系 ”之嫌;一是保险公司主持下的调解,弊端在于保险公司本身是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少赔付是它的追求,这种情况下,公正性就容易被质疑;第三种就是天津模式,确立由市司法局依照法规规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在解决医患纠纷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充分体现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和作用。2009 年 2 月,天津市制定出台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医疗纠纷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由市司法局负责,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进行调解,调解服务不收费。调解委员会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33、调解。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调的新平台,为解决医疗纠纷开辟一条新途径,社会效果较好。医方满意、患方满意,卫生行政部门也满意9。因此,天津模式实际上就是建立由完全中立的第三方参与完成的 ADR 机制(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ADR)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当代,在司法的权威和社会功能继续提高的同时,重视和积极发展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 10 。2008 年 3 月,宁波市就建立人民调解医疗纠纷的机制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取得较好的成效。因此,引进第三方调解机制,不失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最为根本的途径。3.3 建立

34、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从某种程度上, 完全避免医疗事故尤其是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有风险,才需要保险,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疗风险。此举对医患双方都有利。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对化解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是十分有利的,也使医院筹措和赔付医疗事故赔偿金有了依据 ,并计入医疗成本中。医疗责任保险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而使医患双方的权益均得到维护,最终化解医疗风险,有利于社会稳定2。实施医疗责任保险,一方面使赔偿责任转到了保险公司,有利于为医疗单位分散风险,不至于使医院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陷入严重的经济困境。也避免了患者为取得经济补偿长时间陷于起诉程序,能够及时、全面地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有助于医疗机构

35、提高医疗质量。实施医疗责任保险以后,可以避免医患双方直接接触,减少调解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医疗纠纷,不再需要面对病人家属无休止的纠缠,病人及其家属只需跟法院和保险公司打交道,医院和医生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医疗工作中去。福鼎市卫生局自 2001 年 3 月 23 日起,实行全系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联合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解决医疗纠纷探索了一条可行的路子。2005 年 11 月 2 日,由中国保监会和卫生部共同在福建福州召开的“医疗责任保险试点调研座谈会”会上,被称为“福鼎模式”,备受推崇11。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起全国的统一模式,但最终医疗责任风险需要通.过

36、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险制度来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才能解决医务人员从医的后顾之忧,并保证患方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医患关系。总之,医疗纠纷不单纯是医患双方的纠纷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将医疗纠纷的负面影响低到最小化,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是一个渐进过程。参 考 文 献1 于德志.我国卫生费用增长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5,24(3):5-7;2 潘海玉.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与对策研究J .海南医学,2009,20(1)111-114;3 丁伟芳.李成修 .尹爱田等 .医疗纠纷的社会因素分析J .中国医院,2006,10(2)43-45;

37、4 叶海艳.关于医疗纠纷处置的调查与思考J .法制与经济,2009,219(10)49-50;5 吴小平.吴加林 .徐世滨.依法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发生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168(6)356-357;6 陈益群,余 海.推动医疗立法改善医患关系 .国际医药卫生导报, 2002, 620 - 2117 杨碧亮. 医疗技术鉴定案例 391 件分析 J . 卫生软科学, 2002, 16(3) : 1618.;8 汪宝林. 陶伟.朱丹宁等 医疗纠纷处置的感悟 J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9,20(4)15-16;9 江晓清 司萱,医疗纠纷 找第三方 公平调解 免剑拔弩张.天津 2009.12.11,第.014 版,法治在线 ;10 范榆,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J ,法律适用; 2005, 227: 21;11 蔡良邂,福鼎市医疗纠纷调处工作经验与探索 J ,中国医院 2009,13(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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