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24【】有限公司风控管理部合同审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 定 目 的为 了 规 范 【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 】 公 司 ”) 风 控 管 理 部合 同 审 核 工 作 、 防 范 控 制 合 同 风 险 、 减 少 合 同 履 行 纠 纷 、 提 高 合 同 执行 效 率 , 根 据 等 相 关 制 度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制 度 。第二条 适 用 范 围 及 审 核 范 围本 制 度 适 用 于 【 】 公 司 从 事 投 /融 资 业 务 对 外 签 订 的 股 权 转 让协 议 、 认 购
2、 协 议 、 基 金 合 同 ( 含 有 限 合 伙 协 议 、 公司 章 程 ) 等 投 /融 资 合 同 。第三条 执 行 机 构 及 职 责风 控 管 理 部 负 责 投 /融 资 合 同 的 接 收 、 论 证 、 审 核 及 建 议 工 作 ,具 体 工 作 职 责 如 下 :( 一 ) 合 同 的 受 理业 务 部 门 /产 品 部 门 应 及 时 将 拟 签 订 的 投 /融 资 合 同 送 交 风 控 管 理部 进 行 审 核 , 送 交 拟 签 合 同 文 本 时 , 应 附 送 项 目 相 关 资 料 ( 企 业 基 本情 况 /投 资 人 基 本 情 况 等 ) 。制度主
3、办部门 风控管理部 制度编号审批人签字 发布日期2 / 24( 二 ) 合 同 的 论 证风 控 管 理 部 对 接 收 的 合 同 所 涉 项 目 进 行 论 证 , 必 要 时 补 充 项 目 相关 资 料 或 对 项 目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 三 ) 合 同 的 审 核 和 建 议风 控 管 理 部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则 对 合 同 的 内 容 、 形 式 、 要素 等 进 行 审 核 , 并 对 合 同 风 险 提 出 建 议 。( 四 ) 审 核 意 见 的 反 馈风 控 管 理 部 对 合 同 中 存 在 的 风 险 、 问 题 形 成 书 面 意
4、 见 反 馈 至 递 送部 门 , 并 将 送 审 合 同 文 本 原 件 、 相 关 材 料 原 件 退 还 递 送 部 门 。第四条 合 同 审 核 期 限( 一 ) 审 查 一 般 期 限在 合 同 初 稿 及 相 关 有 效 材 料 齐 全 的 情 况 下 , 依 据 项 目 涉 及 的 金 额 ,合 同 审 核 期 限 分 为 以 下 3 种 :1 审 核 项 目 标 的 在 2000 万 元 以 内 的 合 同 , 一 般 不 超 过 3 个 工作 日 ;2 审 核 项 目 标 的 在 2000 万 元 至 1 亿 元 的 合 同 , 一 般 不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3
5、审 核 项 目 标 的 在 1 亿 元 以 上 及 重 大 的 合 同 , 一 般 不 超 过 7 个工 作 日 。( 二 ) 例 外 情 形1 对 于 有 效 材 料 未 能 提 供 齐 全 的 合 同 , 在 材 料 补 充 期 间 不 计 入合 同 审 核 期 限 ;3 / 242 对 于 需 要 对 合 同 所 涉 项 目 进 行 实 地 考 的 合 同 , 在 考 察 期 间 不计 入 合 同 审 核 期 限 ;3 对 于 风 控 管 理 部 连 续 接 收 各 部 门 递 送 合 同 的 情 形 , 在 先 收 到的 合 同 审 查 结 束 前 , 在 后 收 到 的 合 同 进
6、入 等 待 期 , 在 等 待 期 间 不 计 入合 同 审 核 期 限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第五条 合 同 有 效 性 审 查( 一 ) 合 同 主 体 的 审 查1 对 法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通 过 审 查 其 营 业 执 照 、 章 程 、 验 资 报 告 、 财 务 报表 等 , 以 判 断 是 否 依 法 成 立 、 是 否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 能 否 独 立 承 担 民事 责 任 。2 对 非 法 人 单 位 的 资 格 审 查 ;对 于 法 人 单 位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或 经 营 单 位 , 审 查 从 属 的 法 人 单 位的 资 格 及 其 授 权
7、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可 以 在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 以 其 所 从 属 的法 人 单 位 名 义 签 约 。3 对 自 然 人 资 格 的 审 查 ;主 要 审 查 其 是 否 有 相 应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该 合 同 是 否 依 法 能 独 立 签订 。4 对 保 证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 1) 审 查 保 证 人 是 否 具 备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和 代 为 清 偿 主 债 务 的 能力 ;4 / 24( 2) 国 家 机 关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为 使 用 外 国 政 府 或 国 际 经 济 组 织贷 款 进 行 转 贷 的 除 外 )
8、, 学 校 、 幼 儿 园 、 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 职 能 部 门 未 获 得 法 人 书 面 授权 不 能 作 为 保 证 人 。5 对 代 理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审 查 是 否 有 被 代 理 人 签 发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代 理 行 为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 是 否 超 越 了 授 权 范 围 、 是 否 超 出 代 理 期 限 。6 对 特 殊 行 业 的 当 事 人 的 审 查 。应 要 求 其 出 示 相 应 的 许 可 证 、 或 资 质 证 明 。( 二
9、) 合 同 形 式 的 审 查1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基 金 合 同 、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信 托 合 同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保 理 合 同及 借 款 合 同 、 保 证 合 同 、 抵 押 合 同 、 质 押 合 同 等 业 务 相 关 的 合 同 必 须以 书 面 形 式 约 定 ;2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 、 补 充 协 议 、 公 文 信 件 、 数 据 电 文( 包 括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等 ) , 除 紧 急 情 况 或 条 件 限 制 外 , 一
10、般 要 求 采用 正 式 的 合 同 书 形 式 。( 三 ) 合 同 内 容 的 审 查1 合 同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应 当 重 点 审 查 合 同 内 容 是 否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或 第 三 人 的 利 益 ; 是否 有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的 情 况 , 是 否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是 否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的 规 定 。5 / 242 合 同 一 般 条 款 的 完 备 性 ;审 查 是 否 具 备 合 同 的 一 般 条 款 , 如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或 姓 名 和 住 所 、标 的 、 数 量 、 质
11、 量 、 价 款 或 报 酬 、 履 行 期 限 、 地 点 和 方 式 、 违 约 责 任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式 等 。( 1)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 住 所 ;合 同 抬 头 、 落 款 、 公 章 以 及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资 信 情 况 载 明 的 当事 人 的 名 称 、 住 所 应 保 持 一 致 。( 2) 合 同 标 的 ;合 同 标 的 应 具 有 唯 一 性 、 准 确 性 , 服 务 合 同 应 约 定 详 细 的 服 务 内容 及 要 求 、 委 托 合 同 应 明 确 委 托 内 容 。( 3) 数 量 ;一 般 应 约 定 标 的 物 数
12、 量 , 取 得 股 权 数 量 、 资 产 管 理 数 量 。( 4) 质 量 ;对 于 服 务 的 质 量 , 一 般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对 于 资 产 的 质 量 , 一 般需 要 评 估 确 定 。( 5) 价 款 或 报 酬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应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 价 款 的 支 付 方 式 如 转 帐 支 票 、 汇票 ( 电 汇 、 票 汇 、 信 汇 ) 、 托 收 、 信 用 证 、 现 金 等 应 予 以 明 确 ; 价 款或 报 酬 的 支 付 期 限 应 约 定 确 切 日 期 或 约 定 在 一 定 条 件 成 就 后 几 日 内 支付
13、 。( 6) 履 行 期 限 、 地 点 和 方 式 ;履 行 期 限 应 具 体 明 确 定 , 无 法 约 定 具 体 时 间 的 ,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6 / 24确 定 履 行 期 间 的 方 式 ; 合 同 履 行 地 点 应 力 争 作 对 本 方 有 利 的 约 定 。( 7) 保 密 条 款 ;对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 个 人 隐 私 的 合 同 , 应 约 定 保 密 承 诺 与 违 反 保 密承 诺 时 的 违 约 责 任 。( 8) 违 约 责 任 ;违 约 责 任 的 约 定 须 注 意 合 同 的 公 平 性 。 除 违 约 责 任 外 , 为 避 免
14、产生 争 议 后 出 现 损 失 , 应 当 设 置 其 他 的 保 护 性 条 款 。 合 同 标 的 额 比 较 大 ,履 行 周 期 比 较 长 的 , 可 以 考 虑 设 置 定 金 条 款 、 履 约 保 证 金 条 款 、 抵 押 、质 押 等 , 从 而 减 少 风 险 。( 9) 解 决 争 议 方 式 。可 选 择 仲 裁 或 起 诉 , 选 择 诉 讼 管 辖 地 点 应 力 争 作 对 我 公 司 有 利 的约 定 , 选 择 仲 裁 的 应 明 确 约 定 仲 裁 机 构 的 名 称 。3 基 金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及 要 求 ( 在 下 文 中 详 细 介
15、绍 ) 。4 投 资 合 同 的 风 控 条 款 ( 在 下 文 中 详 细 介 绍 ) 。( 四 ) 合 同 订 立 程 序 的 审 查1 审 查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经 过 有 关 机 关 批 准 或 登 记 或 备 案 , 如 果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履 行 上 述 手 续 的 , 应 审 查 是 否 履 行 了 上 述 手 续 ;2 如 合 同 中 约 定 经 公 证 合 同 方 能 生 效 , 应 审 查 合 同 是 否 经 公 证机 关 公 证 ;3 如 果 合 同 附 有 生 效 期 限 , 应 审 查 期 限 是 否 届 至 ;4 如 果 合 同 附
16、有 生 效 条 件 , 应 审 查 条 件 是 否 具 备 ;7 / 245 如 果 合 同 约 定 第 三 人 为 保 证 人 的 , 应 审 查 是 否 有 保 证 人 的 签字 或 盖 章 , 采 取 抵 押 方 式 担 保 的 , 如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要 求 必 须 办 理 抵押 物 登 记 的 , 应 审 查 是 否 办 理 了 登 记 手 续 ; 采 取 质 押 方 式 担 保 的 , 应按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质 物 交 付 时 间 , 审 查 当 事 人 是 否 履 行 了 质 物 交 付 的 约定 ; 涉 及 股 权 质 押 的 , 应 当 办 理 股 权 出
17、 质 登 记 ;6 审 查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在 合 同 上 及 修 改 之 处 签 字 或 盖 章 ;如 合 同 为 多 页 的 , 检 查 是 否 有 骑 缝 签 字 ( 盖 章 ) 或 在 每 页 最 下 方 创 建签 字 ( 盖 章 ) 处 。第六条 合 同 可 操 作 性 的 审 查( 一 ) 文 字 、 词 句 应 当 规 范合 同 文 本 中 所 有 文 字 应 具 有 排 它 性 的 解 释 , 对 可 能 引 起 歧 义 的 文字 和 某 些 非 法 定 专 用 词 语 应 在 合 同 中 进 行 解 释 。 要 避 免 对 合 同 各 方 权利 的 规 定
18、 过 于 抽 象 , 对 合 同 各 方 的 义 务 规 定 不 明 确 不 具 体 , 或 虽 对 各方 的 义 务 作 了 详 细 规 定 但 没 有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或 对 此 规 定 不 清 , 合 同 虽规 定 了 损 失 赔 偿 但 没 有 计 算 依 据 , 整 个 交 易 程 序 不 清 晰 , 合 同 用 语 不确 切 等 。( 二 ) 合 同 应 当 公 平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要 具 体 , 合 同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要 相 对 平 衡 , 不 能显 失 公 平 。第七条 合 同 结 构 的 合 理 性 审 查合 同 结 构 是 指 合 同 各 个
19、 组 成 部 分 的 排 列 、 组 合 和 搭 配 形 式 。 审 查合 同 中 , 力 求 合 同 整 体 框 架 协 调 、 各 条 款 功 能 互 补 , 从 而 避 免 和 减 少8 / 24合 同 条 款 之 间 的 矛 盾 和 歧 义 。( 一 ) 首 部 审 查审 查 合 同 时 , 首 部 一 般 应 当 包 括 标 题 、 合 同 编 号 、 双 方 当 事 人 名称 等 。( 二 ) 主 体 部 分 审 查合 同 主 体 部 分 在 对 合 同 标 的 物 、 数 量 和 质 量 、 价 款 或 酬 金 、 履 行方 式 、 地 点 和 期 限 等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20、 进 行 叙 述 后 , 应 采 取 专 门 章 节 的 形式 对 各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进 行 界 定 , 其 后 应 各 方 的 保 证 和 承 诺 、 违 约 责 任条 款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其 他 条 款 应 放 在 合 同 后 半 段 或 以 “一 般 规 定 ”作 单 章 叙 述 。( 三 ) 尾 部 审 查签 约 单 位 盖 章 及 签 约 单 位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签 约 时 间 、 签 约 地 点 、住 所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行 、 账号 等 一 般 应 放 在 合
21、 同 结 尾 。第三章 私募基金合同的审查第八条 契 约 型 基 金 合 同 的 审 查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契 约 形 式 募 集 设 立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应当 按 照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1 号 ( 契 约 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内 容与 格 式 指 引 ) 制 定 基 金 合 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契 约 形 式 募 集 设立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和 其 他 类 型 投 资 基 金 , 参 考 契约 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与 格 式
22、指 引 制 定 基 金 合 同 。 需 要 特 别 注意 以 下 方 面 : 9 / 24(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名 称私 募 基 金 合 同 的 名 称 中 须 标 识 “私 募 基 金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字 样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主 体私 募 基 金 进 行 托 管 的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投 资 者三 方 应 当 共 同 签 订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不 托 管 的 , 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中 明 确 保 障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制 度 措 施 和 纠
23、 纷 解 决 机 制 。存 在 两 个 以 上 ( 含 两 个 ) 管 理 人 共 同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的 , 所 有 管 理人 对 投 资 者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由 合 同 进行 约 定 , 合 同 未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清 的 , 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过 错 承 担 相应 的 责 任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正 文基 金 合 同 正 文 包 含 释 义 、 声 明 与 承 诺 、 私 募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 私 募基 金 募 集 和 认 购 的 有 关 事 项 、 私 募 基
24、金 成 立 的 条 件 和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方 式 、 投 资 者 申 购 和 赎 回 私 募 基 金 有 关 事 项 、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私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及 日 常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运 行 事 宜 、 私 募 基 金 的 投资 和 财 产 处 理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 私 募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事 项 、信 息 披 露 与 报 告 制 度 、 违 约 情 形 、 争 议 处 理 等 事 项 。( 四 ) 基 金 的 募 集私 募 基 金 合 同 应 约 定 募 集 对 象 、 募 集 方 式
25、、 募 集 期 限 、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数 额 和 认 缴 期 限 以 及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申 请 等 。 同 时 , 私 募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将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客 户 的 资 金 存 放 于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专10 / 24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中不 得 对 基 金 活 动 的 盈 利 性 和 最 低 收 益 做 出 承 诺 。( 五 )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让根 据 基 金 法 的 规 定 , 应 当 在 私 募
26、 基 金 合 同 中 订 明 基 金 份 额 的认 购 、 赎 回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 还 可 以 约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之 间 , 以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向 其 他 合 格 投 资 者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基 金 份额 必 须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转 让 , 且 转 让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法定 人 数 ( 200 人 ) 。投 资 者 在 私 募 基 金 存 续 期 开 放 日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的 , 购 买 金 额应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符 合
27、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 已 持 有 私 募 基 金 份额 的 投 资 者 追 加 购 买 的 除 外 。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高 于 100 万元 时 , 可 以 选 择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后 持 有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不 得 低 于 100 万 元 , 投 资 者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低 于 100 万 元 的 , 必 须 选 择 一 次 性 赎 回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六 ) 基 金 的 分 级 安 排根 据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的
28、 具 体 安 排 , 私 募 基 金 可 以 进 行 分 级 。 私 募 基金 进 行 分 级 的 , 应 在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中 订 明 分 级 安 排 、 份 额 配 比 、 杠 杆比 例 、 风 险 承 担 等 内 容 , 并 且 需 明 确 分 级 基 金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匹 配 的 内容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中 应 明 确 结 构 化 产 品 的 优 先 级 不 得 进 行 保 本 保 收 益安 排 , 不 得 约 定 为 保 障 某 一 类 别 份 额 持 有 人 预 期 本 金 收 益 。 同 时 , 私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 关
29、 联 方 不 得 通 过 分 级 安 排 损 害 投 资 者 利11 / 24益 。(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期 限 、 变 更 与 终 止私 募 基 金 合 同 中 应 订 明 成 立 、 生 效 、 变 更 及 终 止 等 问 题 。 如 当 事人 之 间 未 做 出 特 殊 约 定 ,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是 否备 案 不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因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政 策 变 化 需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 管 理 人 可 与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并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 其 他
30、 原 因 需 要 变 更 的 , 可 由全 体 投 资 者 、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变 更 或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 如 果 存 在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的 ,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告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情 形 , 包 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未 延 期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六 个 月 内 没有 承 接 等 三 种 。( 八 ) 基 金 的 清 算私 募 基 金 合 同 应 订 明
31、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相 关 事 宜 , 如 财 产 清 算小 组 、 清 算 程 序 、 清 算 费 用 、 剩 余 资 产 分 配 、 清 算 报 告 文 件 保 存 等 。同 时 ,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也 需 要 对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相 关 账 户 的 注 销 问 题 进 行约 定 。 基 金 法 规 定 了 基 金 的 清 算 事 宜 , 包 括 组 织 清 算 组 、 清 算 报告 及 剩 余 财 产 分 配 等 ,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可 以 进 一 步 约 定 。第九条 公 司 型 基 金 公 司 章 程 的 审 查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32、 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形 式 募 集 设 立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的 , 应 当 载 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2 号 ( 公 司 章 程12 / 24必 备 条 款 指 引 ) 要 求 的 必 备 条 款 。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方 面 : ( 一 ) 股 东 权 利 义 务除 规 定 股 东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范 围 外 , 必 须 明 确 股 东 行 使 知 情 权 的 具体 方 式 。 ( 二 ) 入 股 、 退 股 及 转 让章 程 应 列 明 股 东 增 资 、 减 资 、 入 股 、 退 股 及 股 权 转
33、 让 的 条 件 及 程序 ( 三 ) 投 资 事 项章 程 应 列 明 该 公 司 型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运 作 方 式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关 联 方 认 定 标 准 及 对 关 联 方 投 资 的 回 避 制度 、 投 资 后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持 续 监 控 、 投 资 风 险 防 范 、 投 资 退 出 等 。 ( 四 ) 管 理 方 式公 司 型 基 金 可 以 采 取 自 我 管 理 , 也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构 管 理 。 采 取 自 我 管 理 方 式 的 , 章
34、 程 中 应 当 明 确 管 理 架 构 和 投 资 决 策程 序 ; 采 取 委 托 管 理 方 式 的 , 章 程 中 应 当 明 确 管 理 人 的 名 称 , 并 列 名管 理 人 的 权 限 及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和 支 付 方 式 。 ( 五 ) 托 管 事 项公 司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不 托 管 的 , 应 在 章 程 中 明 确 约 定 本 公 司 型基 金 不 进 行 托 管 , 并 明 确 保 障 投 资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制 度 措 施 和 纠 纷 解决 机 制 。 ( 六 ) 一 致 性章 程 应 明 确 规 定 , 若 章 程 有 多 个
35、 版 本 且 内 容 相 冲 突 的 , 以 在 中 国13 / 24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版 本 为 准 。 ( 七 ) 报 送 披 露 信 息订 明 全 体 股 东 同 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进 行 备 份 。 第十条 有 限 合 伙 型 基 金 合 伙 协 议 的 审 查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有 限 合 伙 形 式 募 集 设 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的 , 应当 载 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3 号 (
36、 合 伙 协 议 必 备 条 款 指 引 ) 规定 的 必 备 条 款 。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方 面 : ( 一 ) 合 伙 型 基 金指 投 资 者 依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成 立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 下 称 “合 伙 企业 ”) , 由 普 通 合 伙 人 对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具 体 负 责 投 资 运 作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 二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合 伙 协 议 应 约 定 由 普 通 合 伙 人 担 任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伙 人 有 权 对 合
37、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 管 理 、 运 用 和 处 置 , 并 接 受 其他 普 通 合 伙 人 和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监 督 。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及 选 择 程 序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的 权 限 及 违 约 处 理 办 法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的 除 名 条 件 和 更 换 程 序 , 同 时 可 以 对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执 行 事 务 的 报 酬 ( 包 括 绩 效 分 成 ) 及 报 酬 提 取 方 式 、 利 益 冲 突 及 关 联交 易 等 事 项 做 出 约
38、定 。 ( 三 ) 管 理 方 式合 伙 型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可 以 是 合 伙 企 业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也 可 以 委14 / 24托 给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合 伙 协 议 中 应 明 确 管 理 人 和 管 理 方 式 ,并 列 明 管 理 人 的 权 限 及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和 支 付 方 式 。 ( 四 ) 托 管 事 项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不 托 管 的 , 应 在 合 伙 协 议 中 明 确 约 定 本 合 伙型 基 金 不 进 行 托 管 , 并 明 确 保 障 投 资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制 度
39、措 施 和 纠 纷解 决 机 制 。 ( 五 ) 投 资 事 项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该 合 伙 型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运 作 方 式 、 投 资限 制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关 联 方 认 定 标 准 及 关 联 方 投 资 的 回 避 制 度 , 以及 投 资 后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持 续 监 控 、 投 资 风 险 防 范 、 投 资 退 出 、 所 投资 标 的 担 保 措 施 、 举 债 及 担 保 限 制 等 作 出 约 定 。 ( 六 ) 一 致 性合 伙 协 议 应 明 确 规 定 , 若 合 伙 协 议 有 多 个 版 本 且
40、内 容 相 冲 突 的 ,以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版 本 为 准 。 ( 七 ) 报 送 披 露 信 息订 明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进 行 备 份 。第四章 投资合同的风控条款第十一条 风 控 条 款 的 要 素 构 成( 一 ) 投 资 金 额该 条 款 界 定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总 金 额 、 购 买 股 数 以 及 股 份 占 稀 释 后 总股 数 的 比 例 。 该 条 款 还 应 指 明 投
41、 资 人 获 得 该 等 股 份 的 方 式 ( 普 通 股 、15 / 24优 先 股 、 可 转 ( 交 换 ) 债 ) 。( 二 ) 购 买 价该 条 款 描 述 投 资 者 购 买 每 股 股 份 的 价 格 。( 三 ) 交 割 条 件对 交 割 条 件 的 设 定 应 充 分 考 虑 可 操 作 性 及 可 实 现 性 。( 四 ) 交 割 日 期一 般 约 定 在 交 割 日 期 投 资 人 通 过 必 要 的 工 商 备 案 程 序 , 成 为 被 资投 企 业 的 显 名 股 东 。( 五 ) 价 值 调 整 条 款一 般 约 定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被 投 资
42、企 业 达 到 指 定 的 经 营 业 绩 , 则投 资 人 将 奖 励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原 有 股 东 或 管 理 者 一 定 比 例 的 股 权 ; 如 被投 资 企 业 未 能 达 到 指 定 的 经 营 业 绩 , 则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原 有 股 东 或 管 理者 将 以 象 征 的 价 格 向 投 资 人 转 让 一 定 比 例 的 股 权 。( 六 ) 常 用 风 控 条 款 、 投 资 者 权 利 条 款 和 被 投 资 企 业 约 束 性 条 款( 在 下 文 中 详 细 介 绍 )( 七 ) 其 他 条 款包 含 违 约 条 款 、 保 密 条 款 、 合 同
43、 的 生 效 与 终 止 条 款 、 不 可 抗 力 条款 、 通 知 与 送 达 条 款 、 争 议 解 决 条 款 等 , 与 一 般 合 同 规 定 一 致 。第十二条 投 资 合 同 中 的 常 用 风 控 条 款( 一 ) 反 摊 薄 条 款是 一 种 用 来 确 保 原 始 投 资 人 利 益 的 协 定 , 按 照 该 协 定 , 后 来 加 入的 投 资 者 投 资 所 拥 有 的 权 益 不 能 超 过 这 些 原 始 投 资 人 。 可 以 附 加 购 股16 / 24权 或 股 票 期 权 的 形 式 列 入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中 。反 摊 薄 条 款 是 只 有
44、在 未 来 出 现 约 定 的 特 定 事 项 时 方 才 成 立 , 这 些特 定 的 事 项 可 能 必 须 经 历 一 段 时 间 , 或 是 新 增 融 资 额 达 到 了 约 定 规 模以 及 其 他 约 定 出 现 的 事 项 。( 二 ) 肯 定 性 ( 否 定 性 ) 条 款是 指 被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层 在 投 资 期 内 应 该 ( 不 能 ) 从 事 哪 些 行 为 的约 定 ,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经 营 管 理 记 录 : 被 投 资 企 业 应 给 予 投 资 人 及 其 代 表 合 适 的 渠道 , 令 其 能 够 接 近 企 业 职 员
45、 和 经 营 管 理 记 录 ;2 财 务 报 表 : 公 司 及 其 管 理 层 应 该 定 期 向 风 险 投 资 人 提 交 反 映公 司 盈 利 和 财 务 状 况 的 财 务 报 告 。 其 中 资 产 负 债 表 、 损 益 表 和 现 金 流量 表 须 按 年 度 、 季 度 呈 报 , 且 年 度 报 告 须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核 ;3 预 算 : 被 投 资 企 业 应 准 备 年 度 预 算 , 而 且 该 预 算 须 经 董 事 会乃 至 投 资 人 的 同 意 ;4 财 产 存 续 与 保 全 : 管 理 层 要 确 保 被 投 资 企 业 持 续 经 营 ,
46、 并 拥有 所 经 营 企 业 所 必 须 的 各 项 条 件 及 对 公 司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 并 确 保 其 完好 无 损 ;5 保 险 : 被 投 资 企 业 应 购 买 足 够 的 保 险 , 防 范 企 业 核 心 资 产 及核 心 人 员 的 流 失 ;6 债 务 偿 付 与 税 款 支 付 : 被 投 资 企 业 应 按 正 常 要 求 支 付 其 到 期债 务 与 应 缴 税 款 ;7 遵 守 法 律 与 协 议 : 被 投 资 企 业 须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于 自 身 的 法 律 ,17 / 24并 履 行 有 关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8 诉 讼
47、 与 重 大 事 项 的 披 露 : 投 资 人 应 当 被 告 知 任 何 与 被 投 资 企业 相 关 的 诉 讼 , 重 大 合 同 的 未 履 行 情 况 ,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可 能 对 被 投 资企 业 的 营 运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事 项 ;9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被 投 资 企 业 须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 保 护 其 专 利 权 、商 业 秘 密 和 版 权 ,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公 司 雇 员 之 间 的 保 密 协 定 或 非 竞 争 协定 ;10 资 金 使 用 : 被 投 资 企 业 必 须 按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股 权 投
48、资 人 所 提供 的 资 金 。( 三 ) 优 先 购 买 权在 被 投 资 企 业 IPO 前 , 如 果 原 有 股 东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股 份 , 在 同 等条 件 下 , 当 前 投 资 者 有 权 禁 止 该 等 交 易 的 发 生 , 并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的 权利 。( 四 ) 共 同 售 股 权在 被 投 资 企 业 IPO 前 , 如 果 原 有 股 东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股 份 , 当 前 投资 者 有 权 按 照 拟 售 股 股 东 与 第 三 方 达 成 的 价 格 与 协 议 , 参 与 此 项 交 易 ,按 目 前 原 有 股 东 和 当 前 投
49、 资 者 在 被 投 资 企 业 中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 向 第三 方 转 让 股 份 。当 前 投 资 者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和 共 同 售 股 权 , 实 质 上 是 通 过 对 被 投 资企 业 原 有 股 东 转 让 股 份 设 定 限 制 来 确 保 原 有 股 东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长 期投 入 和 履 行 承 诺 , 避 免 不 理 想 和 不 必 要 的 股 东 进 入 , 从 而 使 原 有 股 东和 投 资 者 具 有 承 担 相 同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条 件 。18 / 24( 五 ) 股 份 回 购 的 权 利如 果 被 投 资 企 业 在 一 个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上 市 , 被 投 资 企 业 ( 实际 控 制 人 /原 有 股 东 /管 理 层 ) 应 该 以 约 定 的 价 格 回 购 投 资 人 所 持 有 的全 部 或 部 分 股 份 。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约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后 , 随 时 行 使 该 项 权利 。( 六 ) 强 制 原 有 股 东 卖 出 股 份 的 权 利如 果 被 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