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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新鉴定)new.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830650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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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新鉴定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频率较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损害了司法的尊严,鉴于此,有必要找出刑事诉讼法律对重新鉴定问题规定存在的缺陷,并针对司法鉴定中的缺陷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完善我国重新鉴定制度。关键词: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 专家辅助人 一、司法鉴定概述广义的鉴定是指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对其擅长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判断的过程,狭义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性结论的科学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发言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指派和聘请专家担任鉴定人,对案件

2、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诉讼活动。在诉讼中,鉴定结论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从客观事实的角度来讲,唯一正确的鉴定结论只有一种。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有关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申请司法机关另行委托鉴定人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或者司法机关对案件有关结论有异议时,申请司法机关另行委托鉴定人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或者司法机关对有争议的监督结论依职权迳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即重新鉴定。从科学的角度来讲,正确的鉴定结论只有一个,而重新鉴定是检验和纠正错误的鉴定结论,得出正确结论的唯一途径,因此各国鉴定制度无一例外地规定

3、了重新鉴定,可是回顾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辩护律师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案件不在少数,重新鉴定的频率提高。因此,重新鉴定在查明真相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现象:“重复鉴定” “多头鉴定”,多次鉴定的结果大相径庭,内容存在冲突甚至矛盾,使案件更加扑朔迷离,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诉讼效率,让人们对当时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出质疑,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二、重新鉴定存在的必要性(一)重新鉴定是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的必然要求鉴定结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审查和鉴别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的有效手段。一般来讲,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很高,但由于鉴定人的认识水平、以及鉴定客体的多样性、鉴定方法不

4、同等各种原因,一次鉴定的结果往往难以得出准确、全面的结论,甚至可能会出现误差,对案情准确审理有影响,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法院审查后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无疑是检验和纠正错误,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唯一途径。经过重新鉴定,使其鉴定结论更接近客观事实,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真相。(二)重新鉴定有利于提高鉴定质量,保障案件公正审理我国公检法三个系统中都设有内部的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因案件或检材情况复杂,或因自身技术条件限制,难以达到鉴定要求时,需要委托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或医学院、政法学校的司法鉴定专家、教授重新进行鉴定。另外,有些涉及到公检法本身,社会影响较大的人身伤害案件,

5、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也需要由高等院校的鉴定机构来鉴定,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三、我国刑事司法重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一)司法鉴定缺乏规范,重新鉴定频率高。同一个案件的鉴定结论,几家鉴定机构,有时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有的甚至截然相反,如果依据这几份不同的鉴定结论,对当事人的法定量刑势必会有所不同。例如被评为“2005 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湖南湘潭黄静疑案,该案仅就黄静死因就做过六次鉴定,而六次鉴定结果却不尽相同。此案典型地暴露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软肋,凸显除了重新鉴定制度的混乱局面。(二)重新鉴定缺乏程序规范,重新鉴定的启动主体较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均有重新鉴定的启动权利。有关

6、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律条款,散见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并且重新鉴定缺乏鉴定次数和时间上的限制。但是,有申请权的主体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就申请重新鉴定,而一旦重新鉴定,就可能得出与原鉴定不一致甚至相反的鉴定结论,从而会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大大影响了诉讼效率。四、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重新鉴定的法律对策(一)整合司法鉴定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立法,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公安部、司法部的行政规章中。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比较有效的对司法制度进行了规范和改革,并经过了一定时间的

7、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重新鉴定启动权的问题并没有有效的规定。(二)细化刑事诉讼重新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完善。限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重新鉴定启动权,将重新鉴定的启动权集中到中立的人民法院,打破公检法三家均有权启动重新鉴定的局面,有利于保护重新鉴定的中立性、公正性。 (2)限制重新鉴定次数,提高司法鉴定效率,严格鉴定机构的选择。我们应当将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定为终局鉴定,同时严格限定重新鉴定的期限,这样有利于在保障鉴定质量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三)在司法鉴定启动环节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利用专业知识和科学仪器

8、作出的专业判断,证据力往往较强。可以考虑在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同时,由当事人聘请一到两名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家辅助人,在法庭询问中,该专家辅助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也可以回答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方面的问题,并且可以提交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最终由法官决定鉴定结论是否采信,是否需要进行重新鉴定。当然,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还应当建立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对于保证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严格依法鉴定,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性及维护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四)规范鉴定人出庭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鉴定结论不当然具有证据效力,鉴定结论往往由于主、客观

9、等方面的原因,造成鉴定结论错误或不完全正确。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程序,扩大了对鉴定结论质证的范围,是鉴定结论可靠性的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就鉴定的资质,鉴定的过程及鉴定结论的根据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解释,回答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提出的疑问,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责任心,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综上所述,重新鉴定引发的各种问题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如何在尊重诉讼规律和司法实际需要的基础上,系统地解决司法鉴定,特别是重新鉴定中讯在的问题,才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捍卫法律权威的根本保证。参考文献:1董震.医疗官司陷入鉴定泥潭.齐鲁晚报N.2005.4.20.2张惠,姚西翠.应当有效遏制司法鉴定中重新鉴定的无序状态J.中国司法鉴定.2005(4)3 唐俊,袁定波,鲁维维.2005 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揭晓N.法制日报,2006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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