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业经 2006 年 3 月 16 日农业部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月 2 月 15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部 长 杜青林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第四章 考核与发证第五章 特免证书第六章 审证与补证第七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
2、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考试、考核、签发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和修订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发展需要,适当增减考试、考核内容。返 回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第五条 500
3、总吨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00 总吨至 500 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第六条 主机总功率 75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主机总功率 250 千瓦至 750 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第七条 发电机总功率 50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舶电机员,可由轮机长兼任。第八条 无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可由取得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任职资格的驾驶人员兼任;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无线电话务员,可由取得无线电话务员任职资格的驾驶人员兼任。第九条 20
4、0 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 250 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和无线电话务员配备标准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条 适任证书分为甲类适任证书和乙类适任证书,分别适用于无限航区和有限航区。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甲类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 1600 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 500 总吨以下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乙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 500 总吨以下渔业船舶,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 200 总吨以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 30 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第十二条 轮机人员甲类一等
5、适任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 3000 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 750 千瓦以下渔业船舶。轮机人员乙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 750 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 250 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 45 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第十三条 电机员甲类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 50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 500 千瓦至 1200 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 500 千瓦至800 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电机员不设乙类证书。第十四条
6、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渔业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有限航区渔业船舶。第十五条 申请 200 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 25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提出考试、考核申请。第十六条 200 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 250 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和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考试、考核条件和申请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依照本规定确定,但不得增设条件和增加申请材料项目。考试、考核条件和申请材料确定后,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
7、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证手续。返 回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考试:(一)申请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二)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职务和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三)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四)申请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二)身体条件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体格标准;(三)申请甲类一、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8、;(四)具备本规定要求,并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五)无线电话务员应当接受不少于 120 学时,其他职务船员应当接受不少于 360 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六)在主机总功率 15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七)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一)初级职务1、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考试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渔捞员、水手或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满 24 个月。2、申请初级电机员的,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电工满 24 个月。3、
9、申请无线电人员的,应当在相应等级船舶上担任水手工作满 12 个月。(二)职务晋升申请晋升相同航区、相同等级的船长或轮机长的,应当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 24 个月。(三)航区扩大申请无限航区、同一等级、相同职务的,应当持有限航区相应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 个月。(四)证书等级提高申请同一航区、高一等级、相同职务的应当持有相应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 18 个月。申请电机员证书等级提高考试的,应当实际担任原职务满 24 个月。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附件一)和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二);
10、(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 12 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4 张;(四)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五)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初级职务申请者除外)及复印件;(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七)申请在主机总功率 15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任职的,还应当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八)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还应当交验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第二十二条 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及时签发准考证。申请者凭准考证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第二十三条 初级驾驶员考
11、试科目包括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航海气象、职务与法规、航海仪器、渔船与捕捞基础、航海英语。有限航区初级驾驶员可以免试航海英语和航海学中的天文航海内容。渔业辅助船的初级驾驶员应当加试船舶货运内容。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考试科目包括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职务与法规、航海气象、航海英语。有限航区船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可以免试航海英语和航海学中的天文航海内容。渔业辅助船的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应当加试船舶货运内容。第二十四条 初级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和造船大意、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初级轮机员可以免
12、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初级轮机员应当加试制冷装置内容。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轮机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的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轮机员应当加试制冷装置内容。第二十五条 三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舶电机、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船电英语。二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电英语。一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电气自动化基础及应用、微处理机原
13、理及应用、船电英语。第二十六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考试科目包括通信业务、通信设备、通信英语、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模拟操作。无线电话务员考试科目包括无线电通信业务、无线电机务。第二十七条 申请 200 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 25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试题从全国统一题库抽取。考试试题题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适任考试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每年不超过两次(不含补考)。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报告考试时间、地点,在考试结束后将样卷、考试人员
14、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二十八条 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 100 分。船舶避碰 80 分以上合格,其余科目 60 分以上合格。考试成绩 24 个月内有效。考试科目部分不合格的,可在考试结束后 3 个月内参加由渔港监督机构组织的补考。考试科目全部不合格的,不得补考,可申请重新考试。第二十九条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考试合格者签发适任证书。返 回第四章 考核与发证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考核:(一)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的;(二)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
15、及无线电人员工作的退役军人,申请适任证书的;(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第三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一)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原职务,实际工作满 24 个月;(二)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工作的退役军人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在最近 24个月内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满 6 个月;(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等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 12 个月。第三十二条 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
16、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二);(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 12 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2 张;(四)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五)申请者任职船舶船长对其最近 24 个月在渔业船舶上任职情况的鉴定。第三十三条 退役军人申请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 12 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2 张;(四)原所属部队的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包括毕业文凭);(五)服役期间的海
17、上资历和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工作及所任职务的证明。第三十四条 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考核审查。对考核合格者,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第三十五条 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统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 12 个月以内渔业船员体检表;(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2 张;(四)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五)院校毕业证书和见习报告。第三十六条 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 200 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
18、主机总功率 25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以下规定分别签发适任证书:(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二副、一等二管轮、二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二)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三副、一等三管轮、二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有限航区二等三副、二等三管轮、三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返 回第五章 特免证书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远离船籍港,船长离船不能执行职务时,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可根据
19、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向该船的大副核发有效期不超过 1 个月的船长特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 1 个月内任命新船长接任。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远离船籍港,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除船长和无线电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务船员时,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可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申请特免证书。特免证书实际持有人应当具有所申请职务的低一个等级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不少于6 个月。特免证书每船不得超过一本,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 3 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第三十九条 申请特免证书时,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附件三);(二)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适任证书
20、;(三)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四)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2 张。第四十条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审核,向符合条件的大副签发有效期1 个月的船长特免证书,向除船长和无线电人员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务船员签发有效期 3 个月的特免证书。返 回第六章 审证与补证第四十一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渔业船员需要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 12 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2
21、 张;(四)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第四十三条 原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后 20 日内,应当根据各职务知识更新情况,按本规定的相应职务考试科目对申请者组织相关科目的考试和任职情况考核,对合格者签发有效期 5 年的适任证书。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适任证书:(一)年龄满六十五周岁;(二)体检不合格;(三)任职期间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被吊销适任证书未满 12 个月的。第四十五条 适任证书丢失申请补发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补证申请表(附件四);(二)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2 张;(四)渔
22、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查,材料真实的,补发适任证书。补发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原证书一致。返 回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负责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第四十七条 甲类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签发;乙类证书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印制和签发。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有限航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二)无限航区,是指有限航区及其以外的水域;(三)院校,是指
23、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四)职务船员,是指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人员。其中驾驶人员包括船长和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轮机人员包括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人员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无线话务员;(五)适任证书,是指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和无线电人员的适任证书;(六)渔业船员,是指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包括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训练合格的其他船员;(七)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第四十九条 渔业船员体格标准:(一)视力(采用国际视力表及标准检查距离)1驾驶人员初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
24、1.0 以上,或一眼 0.8,另一眼 1.2;继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 0.8 以上,或一眼 0.6,另一眼 1.0。2轮机人员初任者双眼均达到 0.6 以上,或一眼 0.5,经矫正双眼均达到 1.0;继任者双眼均达到 0.4 以上,或一眼 0.3,经矫正双眼均达到 0.8。(二)眼病:所有适任者无重度砂眼、斜视及其他严重眼病。(三)辩色力1驾驶人员辩色力完全正常;2其他适任者无红绿色盲。(四)听力:所有适任者双耳均能听清 50 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五)血压:所有初任者高压在 140-90 毫米水银柱,低压在 90-50 毫米水银柱;所有继任者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经医院证明不影响在船上工作为合格。(六)其他1无线电话务员口齿应当清楚;2所有船员不得有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久性残废,其他疾病以对在船上工作无妨碍为合格。第五十条 本规定“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1995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