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重点提示:1、司法公正、效率、独立; 2、职业道德的特征; 3、职业道德的原则。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1、独立性。 2、被动性。 3、交涉性。 4、终局性。 5、普遍性。 6、民主性。二、司法的功能1、解决纠纷;2、调整社会关系;3、解释、补充法律;4、形成公共政策。三、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其中,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司法组织,则应包括律师组织、公证组织等。相应地,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
2、四、司法公正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五、司法效率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六、司法独立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概念和特征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
3、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二、法律职业的特征1、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 2、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3、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 4、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三、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 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 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法律职业的行业
4、属性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更强的约束性 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 律师制度重点提示: 1、律师管理体制;2、律师执业条件、限制3、律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种类;4、法律援助 对象、范围、机构等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 2 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5、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我国律师管理体制1、律师行政管理2、律师行业管理第二节 律师执业一、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 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国籍条件,即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目前尚不能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2、政治条件,即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业务条件,即必须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二、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律师法第 5 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 品行良好。 三、律师
6、执业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律师法第 10 条、第 11 条规定,律师执业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1)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2)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具有独立财产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是组织律师从事执业活动,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单位;律师执业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律师执业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二、律师事务所的设
7、立、变更、终止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
8、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自行决定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三、律师事务所的分类合伙所:律师法第 15 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
9、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职能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 16 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 我国律师法第 20 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国资律师事务所由国家出资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自主经营,其业务活动不受干预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采取效益浮动工资
10、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 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民主选举产生。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除民主选举外还采用任命方式 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 律师法第 25 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法第 40 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汇报制度 律师执业遇到
11、重大、疑难案件时,个别律师的知识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遇到这种情况,承办律师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决定是否召开全体律师或部分律师会议进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办理该案的方案或步骤 案件归档管理制度 律师业务档案分为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律师办结业务后,应在 3 个月内将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材料整理归卷交给档案员 分配及奖惩制度 分配及奖惩制度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按劳分配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制定的有关分配、工资、奖金、奖励、惩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权利:查阅案卷权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权有得到人
12、民法院开庭通知权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代为上诉的权利代理申诉或控告权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律师执业的义务 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必须依法纳税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必须加人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
13、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六、律师的概念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律师的特征1专业性 2服务性 3受托性 4公正性 七、律师的业务范围 特点:(1)从事律师业务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并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4、的律师;(2)律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3)律师承办业务的依据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4)律师从事的业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的业务范围;(5)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既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也要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6)律师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律师的业务范围1、担任法律顾问2、民事诉讼代理3、行政诉讼代理4、刑事法律帮助5、刑事辩护6、刑事诉讼代理7、申诉代理8、仲裁代理9、非诉讼法律事务10、法律咨询11、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8 条律师业务范围的分类一、诉讼业务是指律师在诉讼程序中所进行的业
15、务活动,即律师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具体又分为刑事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三个方面,其中诉讼代理包括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三种。二 、非诉讼业务指律师在诉讼程序以外进行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担任法律顾问、申诉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咨询与代书等律师业务 第四节 法律援助制度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 3、法律援助服务
16、的无偿性 4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5法律援助形式的丰富性 6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 二、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对象是指具备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并实际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一) 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需要帮助,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我国公民 2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17、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二)法律援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公民认为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指公民主观上认为自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非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认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3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有权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要求;4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5有事实证明法律服务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6有权要求法律援
18、助服务人员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法律援助对象的义务1如实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材料;2如实提供证明经济困难,确实需要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3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格审查;4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5提供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6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7因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用。三、法律援助范围 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如下:1刑事案件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19、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2民事、行政案件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20、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法律援助机构 (一)法律援助机构 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立法或者计划设立的,或各社会团体或个人基于自己的社会责任感自发建立的实施法律援助的特定组织形式。其基本职责是,组织并实施向本国(或本地区)的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提供无偿( 或减少收费)的法律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
21、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2在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律援助中心 。3在地、市级(含副省级) 地方,建立地区( 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4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县( 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 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直接依托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除了上述四级组织构架外,在社会中还有许多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 )以及民间机构、高等学校的法律院系所建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它们在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中也扮
22、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在法律援助机构中具体履行法律援助职能,直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和案件并且享有法律援助权利和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服务人员。 法律援助人员的范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所属人员都可以成为法律援助人员。 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 (1)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如实陈述事实和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事项,可以提请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3)认为不宜承办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中止法律援助;(4)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和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报酬;
23、(5)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3法律援助人员的义务 (1)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终止或者中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2)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向受援人索取、收取金钱、物品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3)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4)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5)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6)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基于诚信、公平、理性和良知,不得违反公序良俗;(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4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24、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事务所的援助责任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25、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律师的法律援助责任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其中,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
26、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六、法律援助的实施 (一)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1法律援助咨询 2法律援助代理 (1)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代理 (2)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代理 (3)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代理 (4)仲裁法律援助代理 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续)3刑事法律援助辩护 4法律援助调解 5法律援助公证 (二)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 法律援助的
27、实施主体主要有四种:一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二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三是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四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中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另外,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中的法律工作者和一些政法院校的师生也可以适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三)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 1法律援助人员的选任和指派 2法律援助协议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3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 4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 5结案 第三章 公证制度重点提示: 1、
28、公证机构设立以及公证员任职条件;2、公证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3、公证效力。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1、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2、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三、我国公证管理体制1、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行政管理。2、公证员协会的行业管理1990 年 3 月成立的中国公证员协会是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
29、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也是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地方公证员协会是地区性公证行业组织,接受中国公证员协会的指导。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一、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以下几点来理解: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2、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3、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4、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二、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 2 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 1.担任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
30、有 3 年以上的公证员执业经历2.由公证机构中的公证员推选产生3.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4.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三、公证业务范围1、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 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 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 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
31、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机关业务范围(续)2、 公证法第 12 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四、法定公证制度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证,经过公证,该事项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一项公证制度 五、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公证员的条件
32、:1.积极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5 周岁以上 65 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 2 年以上或者具有 3 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 1 年以上,2.消极条件:经考核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公证员的任免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
33、公证员执业证书。应予以免职的情形:丧失国籍;年满 65 周岁或者健康原因;辞职;吊销资格第三节 公证程序一、公证的申请 公证的申请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证程序经由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1、填写公证申请表。2、申请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3、公证代理。4、公证申请的提出。二、公证的受理受理是公证机构接受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同意办理公证事务的行为。公证处受理申请的条件为:(1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机构经过审查,对于
34、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三、公证的审查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与核实的行为。审查是公证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查明公证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公证机构核实的方式主要有: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2、调查。3、鉴定、翻译。五、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 2.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3.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5.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
35、议的6.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7.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9.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10.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应当终止公证的情形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六、公证书的认证公证书的认证,是指国家外交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对公证书上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或对前一认证
36、机关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证明,从而使其在境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七、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1、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续)2、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
37、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3、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续)4、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
38、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续)5、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八、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1、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2.立卷归档制度第四节 公证效力一、证据效力 公证法第 36 条规定:“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
39、外。 ” 二、强制执行效力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218 条 1 款公证程序规则第 39 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1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强制执行效力(续)司法监督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这说明,人民法院对是否执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具有审查和最终决定权,从而体现了司法对公证的监督。 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书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
40、指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理公证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未办理公证的,该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行为经公证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种情形: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其行为、事实或者文书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要件。这些事项被称为法定公证事项。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的,其法律关系不能产生、变更或解除。3、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在境外使用的某些文书(如结婚、学历、职称等证书) ,必须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一般还需经使领馆的认证) ,才能在境外发生法律效力。第四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重点提示:1、
41、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2、律师执业规范 委托规范、收费规范、同行规范、推广规范、诉讼与仲裁中的规范、执业机构的规范;3、律师职业责任 纪律处分、刑事责任。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 )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3 )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对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二、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1、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2、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
42、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4、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5、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6、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7、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8、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二)律师的执业职责1、不得在 2 个或 2 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
43、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2、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3、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4、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律师的执业职责5、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6、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1)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44、;(2)欺骗、欺诈的行为;(3) 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4)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5)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7、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8、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 2 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二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一、执业前提 1、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惟一凭证。2、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3、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
45、执业宣誓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志愿加人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七、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尊重与合作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2.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4.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
46、辱性的语言禁止不正当竞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故意低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声誉;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作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
47、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 200 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
48、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以低价收费,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非法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
49、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有关政党、国家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名称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 八、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回避规范 1.律师法第 41 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 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 法官法第 17 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 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20 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