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信息网络发布公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第二条 公共信息网络必须落实保密技术防范措施,防止计算机“ 黑客” 入侵和病毒感染。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在公众信息网中存储、处理、传递。做到“ 秘密不上网,上网无秘密”第四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 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公众信息网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科室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第五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
2、,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第六条 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谈论、传播国家秘密信息。第七条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第八条 接入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必须实行专机专用,不能将该计算机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第九条 进入公共信息网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公共信息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