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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四川.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802912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7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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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四川地区)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及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建设方代表、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

2、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

3、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四条 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

4、突发疾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3(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在二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保险人按致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向被

5、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致残等级及赔付比例见下表。程度分级 1 2 3 4 5 6 7 8 9 10赔付比例 100% 70% 50% 40% 35% 30% 25% 20% 15% 10%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保险人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保险人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

6、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等级为保险金给付标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前4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第六条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保险人就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治疗所已经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并符合本保险单签发

7、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按 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 日为限。(三)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

8、本保险单签发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五)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5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责任免除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二)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服刑期间;(四)不论神志清醒与否,被保险人自杀或企图自杀自致伤害或故意处于危险

9、环境中。(五)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精神失常等精神疾病;(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七)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毒品及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九)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6(十一)被保险人因高原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二)被保险人在从事

10、与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六)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情形外,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第八条 保险人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费用支出或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护理费、交通费、伙

11、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及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二 )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三)被 保 险 人 洗 牙 、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 等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所增加的医疗费用或损失;(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非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医疗费用支出。7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 20 万元/人;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 10 万元/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 10 万元/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1 万元/人。第十条 保险费有两种方式计收:(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率标准见附

12、录。(二)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三)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该工程项目中标书中所列明的施工期限或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所列明的工程期限,具体保险期间以本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人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

13、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第十三条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申请延长保险期间。申请延长保险期间的,可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8保险费=保险费率建筑施工总面积(或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延长期间/合同工程期限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4、。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 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七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

15、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

16、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10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

17、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从约定的起保日期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 ,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

18、75%或人数低于 5 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如果因其人员变动需进行入职与离职人员的替换时,被替换的离职人员必须未发生过保险理赔,且入职人员与离职人员职业分类相同。入职人员的保险期间是离职人员剩余部分的保险期间。当入职人员与离职人员无法按换人处理时,保险人按加、减人处理。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妨碍或拒绝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11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19、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或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

20、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二)残疾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124、公安或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三) 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4、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

21、始单据;5、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保险人。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合同解除第二十八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13外。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22、(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

23、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14第三十三条 在申请索赔期内,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保险人对受益人或索赔申请人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释义【保险人】 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突发疾病

24、】是指在施工现场作业或行使管理时由于特殊环境因素或其他因素造成被保险人突然急性发病。【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住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

25、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15件、诊断书等为准。【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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