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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iii——杠杆率-新监管指标的引入.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792512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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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巴塞尔资本协议 iii杠杆率:新监管指标的引入篇一: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及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巴塞尔协议内容解读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摘要:巴塞尔协议 III 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吸取金融危机经验和教训,对一系列金融监管举措的改进和强化,巴塞尔协议 III 的推出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应对“顺周期效应”的各项监管指标进行重新评估,建立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本管理计划及资本金补充机制。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监管 资本 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 巴塞尔协议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受到了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

2、生,该协议的草案于 2010 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 11 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 G20 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必将在未来数年成为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商业银行的2经营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一、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 2%提高到4.5%;一级资

3、本充足率由 4%提高到 6%;资本充足率仍为8%。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从 2011 年开始实施,到 2013 年 1 月 1 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8%。到 2015 年 1 月 1 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 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 6%;资本充足率保持 8%不变。(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巴塞尔委员会吸取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 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

4、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3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这项规定将于 2016 年 1 月起适用,并于2019 年 1 月开始生效。(三)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 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缓冲资本要求从 2016 年开始实施,每年增加 0.625%,到 2019 年 1 月 1 日,最终达到 2.5%。设置逆周

5、期资本缓冲的目标在于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所以该比率一般为 0.(四)加强流动性监管此次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业监管者的一大警示就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但至今全球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流动性标准。因此,巴塞尔协议试图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第一个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率(LCR) ,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需要,其目的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4性风险的能力。该指标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的,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

6、低于 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指标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 100%。 “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 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新协议规定了最低 3%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以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但是,由于银行经营模式的不同,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

7、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2013 年为正式实施期间,所有与杠杆率相关的信息披露应从 2015 年开始执行。二、巴塞尔协议 III 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一)减少派息和分红力度,同时将主要融资手段由次级债融资转向股权融资事实上,一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将会使得可放贷资金的减少,进一步导致该国 GDP 增速降低;流动性5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同样也会导致 GDP 增速降低。截至 2010 年 9 月末,我国银行业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 9.5%,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 80%,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 11.6%,较年初上升 0.3 个百分点。随着商业银行融资工

8、作的有序完成,预计到 2011 年底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保持在 9%以上,国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因此,在我国经济未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未有明显起伏的情况下,新资本协议短期对我国银行不会形成较大的冲击。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较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进一步得到提高,这意味着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地位越加重要,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商业银行将由侧重于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向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同时,为了尽可能

9、减少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将会减少分红派息规模,可能造成短期内股东回报水平的下降。(二)降低经营杠杆系数,迫使我国商业银行从传统的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经营方式转变,扩大表外业务根据新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的比例标准,在银行业6全面实施该协议后,将使得经营杠杆倍数理论上大大降低,因此银行业的筹资和放贷能力明显降低,赢利能力或将受到一定影响。对于严重依赖利差收入的我国商业银行机构而言,将迫使其寻求其他手段以增加赢利能力,例如更加重视表外业务等。与巴塞尔协议强调如何计量风险资产不同,巴塞尔协议则更加强调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为了满足新

10、协议要求,就必须提高储备资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从而减少可动用的信贷资金规模。这对于我国粗放式增长的商业银行来讲,将被迫加快经营方式转变,由过渡依赖利差收益转向多元化经营,由粗放式发展向细分客户、细分产品、细分行业、细分区域的精细化经营方式转变,例如在对信贷资金投放时,重点考虑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等。(三)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新协议不仅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监管要求有所提高,还对流动性风险和“顺周期效应”等在巴塞尔 II 中尚未涉及的风险层面进行了探讨。所有这些改进,都是朝着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定性的目标进行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巴塞尔协议 III,可以建立一整套更加合理的旨在强化自身风险

11、管理手段和措施,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可以对跨市场的风险积累进行合理监管,7防范系统性风险爆发。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 III 的建议(一)重新评估宏观经济影响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由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在本质上存在着顺周期缺陷,即在经济周期处于上行阶段时,银行业所面对的整体风险较低、资产价格的波动率不高,因此资本充足率状况也会趋于良好。但当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时,随着实体经济的下滑以及公允价值会计核算方法、信用评级等因素的推波助澜,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将不断降低。由于自2004 年起,我国宏观经济始终处于上升阶段,因此按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可

12、能会低估我国银行业在完整的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因此,不论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都应该对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进行“全周期”核算,同时采取压力测试等其他风险管理手段,合理评估周期效应对核心监管指标的影响。(二)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动态拨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繁荣期多计提拨备,经济下滑期间则相应减少计提拨备,覆盖了对未来经济周期的预测。为更加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我国商业银行业应该建立前瞻性的8动态拨备制度。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计提动态拨备,使总准备金大于应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水平,而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要相应减少当年计提的专项准

13、备金,采用动态拨备弥补专项准备金的不足,使得资产拨备计提的顺周期波动效应得到一定的平和。具体实施时,在建立初期,可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计提的标准,随着内部评级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不同资产组合的计提系数。(三)科学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规划和资本金补充机制一直以来,除内部留存收益方式处于常态化外,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路径一般为:贷款增长资产规模扩大资本充足率降低寻找补充资本金的方法向监管当局提出申请核准后进行补充资本金的相应准备实施方案获取资本金尽量使资本充足率与资产相匹配。资本金充实往往是在贷款和资产规模增长带来监管压力后才得以启动,被动性和时滞性缺点显著。为

14、此,2009 年我国银监会接连发布了关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要求商业银行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加大次级债券补充资本的难度和建立资本管理规划等。同时,通过巴塞尔协议可以看出,国际资本监管趋势正在朝着动态化、合理化和长效化方面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规划好资本补充方式,充分9发挥资本对资产的约束机制,并加大资本补充方式的创新力度,加强对信托混合型证券组合(优先股和混合债券组合)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切实可行的创新工具。 参考文献1王林 . 巴塞尔协议新内容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2韦林克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改革新思路J中国金融,2010(13):17-18

15、篇二:清晰又详细的巴塞尔协议 1、2、3各位同学:笔试得怎么样?这是我第四次参加银行笔试,目前还未拿到 offer,实在很心焦。眼看中行笔试就来了,它是我们的下一个机会,能复习多少是多少,重新整理了一遍巴塞尔协议,供大家参考,祝大家都能找到好工作,共勉!巴塞尔协议 I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 1988年 7 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

16、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0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 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 、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

17、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 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 1、20、50、100 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3、目标标准比率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 4%。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 1992 年底止,到 1992 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 8%的要求。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11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

18、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 70 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巴塞尔协议的不足 :对风险的理解比较片面,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不足;忽视了全面风险管理的问题。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资本协议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 1988 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

19、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12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包括标准法(根据借款人的外部评估结果确定其风险权重,权重层级分为 0、20%、50%、100%、150%五级) 、初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及高级内部评级

20、法(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在量化操作风险时,提出了三个处理方案:一是基本指标法,资本要求可依据某一单一指标(如总收入)乘以一个百分比;二是标准法,将银行业务划分为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各乘以一个百分比;三是内部计量法,由银行自己收集数据,计算损失概率。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要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 8%。在计算资本比率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 12.5(即最低资本比率 8%的倒数),再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就

21、得到分母,即总的风险加权资产。分子是监管资本,两者相除得到资本比率的数值。2、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13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

22、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其三,银行管理者应意识到目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行严格、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检验。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当银行资本低于需求水平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加强对银行的监测、限制支付股息、要求银行准备并实施满意的恢复资本充足率的计划、要求银行立刻筹措额外资本。14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

23、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巴塞尔协议 II 开创了国际金融合作的典范,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全球建立了统一的银行监管框架,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统一标准,有利于平等竞争;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计算做了有益的尝试;把表外业务

24、也列入风险资产的衡量框架中,监管内容更全面,约束力更强;开创了国际金融合作的典范。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草案于 2010 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在 11 月韩国首尔召开的 G20 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巴塞尔协议 III于 2013 年 1 月 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15和实施时间。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

25、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 4.5%(原为 2%) 、6%(原为 4%)

26、和 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 2.5%的留存超额资本(防护缓冲资本)和 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 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16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 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3%,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 2012 年 1 月1 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

27、别于 2013 年底和 2016 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2、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 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28、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17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 2 年和 5 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 2013 年底和 2016 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3、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 2.5%,拨备覆盖率(贷款)不低于 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建立动态调整贷款

29、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 2013 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18应在 2016 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 201

30、8 年底前达标。篇三: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定义: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于 1988 年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新规:巴塞尔协议 III规定,截至 2015 年 1 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 4%上调至

31、 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 2%提高至 4.5%。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 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此19外,还提出了 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 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该规定将在 2016 年 1 月至2019 年 1 月之间分阶段执行。对中国的影响:与国外的同行相比,中国的银行业处境要轻松很多,因为目前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已经可以覆盖巴塞尔协议 III的要求,而且多数银行都已经满足了这些要求。2

32、010 年中报数据显示,中国的大中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 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在 8%以上,平均拨备覆盖率则是超过 150%。对欧洲的影响:巴塞尔协议确立之后,欧洲的银行受到的冲击最大,对于银行来说,新协议要求银行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和业务范围。银行必须提高储蓄资金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而投资者得到的贷款额将相应减少。二、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一)强化资本充足率

33、监管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20(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 4%和 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

34、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 5%、6%和 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 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 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21率积累。4.

35、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 年底和 2016 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1.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 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36、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3.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22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 2 年和 5 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 2013 年底和 2016 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三)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

37、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 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 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3.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 2013 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 2016 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 2018 年底前达标。相关热词搜索:杠杆 引入 监管 资本 巴塞尔 新银行巴23塞尔监管指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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