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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完善策略研究.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790806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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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我国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完善策略研究摘 要:我国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合作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社的成功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治理结构中所具有的强力约束能力和相应的激励措施。我国在发展建设中农业合作社事业的失败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治理结构存在问题所导致的,因此,现阶段加强对我国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缺陷问题的研究和完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下面本文就针对合作社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相应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 我国农业合作社在社会构成中是一种有别于集团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基本经济结构的市场主体,受其自身性质影响,农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政府针对农业合

2、作社问题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能够与我国农业合作社建设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相适应,在一定时期内有效推进了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进程。但是,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社在治理结构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对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缺陷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完善策略,促进农业合作社在当今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我国农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它的

3、颁布实施对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截至 2011 年 6 月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 44.6 万户,实有成员 3570 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3%,相当于每 7 户农民中就有 1 户加入各类合作社,说明我国的合作社发展速度比较快。1但由于该法是首次制定,当时制定这部法律时的指导精神是“宜早不宜迟,宜粗不宜细” ,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农业合作社的作用在于克服单个农户分散、力量薄弱的弊端,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增强抵抗风险能力。根据合作社法 ,我国农业合作社是农民(依据合作社法 ,农业合作社成员 80%

4、应当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即具有成立自愿、管理民主、性质互助的特征。而欲达此目标,治理结构是关键,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关系到一个合作社兴衰。 一、我国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主要功能 治理结构从相应的动态意义层面上讲,具体表现为一种特定的过程和机制,而从静态发展意义层面上分析,则主要表现为一种相应的结构形态和关系。农业合作社中的的治理结构一般有静动两种主要形态,并且其中的动态意义表现一种分权制衡的科学运行机制,而在静态意义上则显示出一种在一定合作社建设发展目标指导下、所有权与相应的经营权发生分离的前提下,对各项利益主体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优化配置,平衡各部分相关利益的制度性安排。我

5、国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静态功能基本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能够对农业合作社各项相关利益矛盾进行有效协调。平衡合作社内外部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水平是合作社治理结构在目的方面的基本功能1。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制度通过在法律层面上规定各个利益主体在合作社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最大限度的保证合作社中经济活动投资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的各项利益趋于一致。其次,能够明确界定相关权利(力)与义务。对合作社权利与义务的界定是治理结构在手段、方式方面的功能、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在工作时间中对社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各自权利的明确界定,进而维护不同权利义务之间

6、的制衡关系,保证农业合作社制度能够在建设中高效运行。最后,强化对农业合作社代理人的约束和激励。对于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激励功能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通过制定相对系统的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在工作中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更为科学的实现委托人在工作中的利益追求目标。而对于其约束功能来说,在农业合作社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发生分离后,投资者不能够直接参与到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保证了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二、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缺陷 (一)监督结构不完善 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社监督结构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监理会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任意性。根据我国现行合作社法中的相关规定,

7、农业合作社是否在整体机构中设立相应的监事部门或岗位并非是法律强制的,而是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性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业合作社的监理结构不够完善2。其次,农业合作社中监督机构相关职责任期等规定相对模糊。我国农业合作社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一些条文中对成员大会的职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定,但是却没有对监事会和理事会的职权范围以及具体任期做出明确规定,直接导致监事会和理事会的一部分工作执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监督机构各项监督权力的发挥产生相应的不良影响。 (二)治理结构中的运行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 农业合作社中的治理结构之所以称为治理结构,是由于其与普遍性组织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不

8、仅应该具备相关组织结构的各项功能,而且需要其具备一定的能力保证自身组织结构可以获得良好的运行3。但是由于我国农业合作社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对合作社组织结构的顺利运行产生了相应的不良影响。具相关调查研究显示,现实社会中我国一部分农业合作社从不召开成员大会、不公开财务,甚至在选举方面出现按股投票现象,严重违背了农业合作社建设的基本目标,难以有效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参与合作的意识以及法律意识都相对薄弱 我国农业合作社在建设过程中宣传力度相对较低,绝大部分农民没有形成对合作社的正确认识,对合作社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偏低,更习惯于一家一户的传统农业经营管理方式,在参与合作社方面缺乏

9、热情,即使一部分农民真正参与到合作社之中,也无法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导致农民对合作社的建立和参与缺乏信心,农业合作社发展态势不够稳定。 三、我国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进措施 (一)在宏观层面上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农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在宏观层面上加大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建设管理力度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政策支持。积极鼓励各地农民组织机构在政府的帮助下建立新型农业合作社,并为新型农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农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进程中所需的财政、信贷支持。从我国现行农业合作社相关优惠政策上可以看出,农业合租社是社会上具有一定互助性质的经

10、济、政治组织,政府在实际管理活动中不能将其单纯的看做是工商企业,而是应该明确将其看做是非盈利性质的法人4。因此政府可以适当为合作社增加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鼓励新型农业合作社的广泛建立和发展。其次,资金支持。基于西方国家在农业合作社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基层金融组织扶持和改进的重视,在资金层面上维护农业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强政府资金支持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合作社建设中资金匮乏的现状,还能进一步提升新型农业合作社的资金积累能力和外部筹资能力,为农业合作社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 (二)在微观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农业合作社的相关法律规定 1.科学界定农业合作社的产权问题

11、 对农业合作社进行产权界定简单的说就是按照我国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原则,对合作社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关系进行明确,促使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并真正实现经营机制的科学转换:在主体资格方面,农业合作社中的入股社员是合作社基本运行活动的绝对主体,而合作社则是运行活动的相对主体,在合作社的日常运行过程中,理事会在管理中拥有相应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是合作社各项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主体;理事长在合作社中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限,是工作执行主体5。在合作社正常的经济运行活动中,合作社凭借相应的法人财产经营管理权限,能够独立承担各项民事责任和相关义务;而合作社中的入股社员凭借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能够获得相应

12、的利益收益,并且应该自觉承担与其投资额相应的社会责任。 2.构建新型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三会体制 在农业合作社的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将强化监事会对于社员的监督管理作用为基本方向,将提供社会大会与基层社员意志代表功能为宗旨来构建新型的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制衡有效、能够实现协调运转的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进而进一步完善三会所坚持的议事规则和相应的议事程序等,科学合理的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在新型农业合作社的建设实践中,只有真正将三会的所有工作人员量化,并设置相应数量的非职工理事岗位,来对合作社中相关经营者进行约束,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经营者对相关问题独断专行,影响社会的切身利益。可见,构建新

13、型的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需要健全的三会体制支持,只有加强对三会体制建设的重视,才能促使新型农业合作社获得更好的发展。 3.优化合作社股权配置,科学划分资格股和投资股 针对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社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对社员控制权产生不良影响的现状,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适当扩大合作社入股范围,有效降低利益相关者对持股比例的管理和控制,真正打破股权平均化局面;其次,充分借鉴较为成功的公司管理经验,对入股者进行科学划分,并适当设立相应的资格股和投资股,在防止合作社内部经营者独揽大权的同时,有效遏制集权造成的大股东操纵合作社经营权限问题,促进农业合作社在当今社会获得更好的发展。 结语: 我

14、国以后修改宪法应当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进行规定,以便对土地征收补偿进行指导,并保障失地农民的财产权利。比较“全额补偿”与“公正补偿”两个用词, “公正补偿”更具有灵活性。一方面既然是“公正”的补偿,即意味着对土地被征收人的损失的补偿不能有失公平正义,从这点看一般就须给予“全额”的补偿。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大型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于需要补偿的对象太多,可以衡量我国的财政能力,不给予完全补偿,而给予合理的补偿。因此, “公正补偿”的规定,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国情,建议我国宪法可以规定, “土地征收时应当给予土地被征收人公正补偿” 。 综上所述,农业合作社虽然与社会经济组织中的公司、企业等存在一定的

15、差异,也不等同于社团法人,但是出于长远建设考虑,其在经营管理实践中仍然需要借鉴一定的先进经济体发展经验,并以此来建设和完善自己,最终在法律的监督下构建科学的治理结构,在保证农业合作社发展水平的同时,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白晓明.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完善基于外部力量主导合作社的视角J.宁夏社会科学,2010(2):11-14. 2 丁俊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发展研究D.河南大学,2014. 3 王军.北美农业合作社发展新动向及其启示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4,19(3):269-274. 4 卞剑梅.现代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与功能分析J.中国外资(上半月) ,2012(11):87. 5 朱玉龙,谭林,许峰等.农业合作经营组织结构的拓扑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0,38(22):12244-12245. 6 邢誉田.近五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综述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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