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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股份有限公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主要.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790805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11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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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及正文本次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后,合同章节及条款调整为十六章,共计七十三条。修订内容覆盖绝大部分章节、条款,其中部分内容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了调整,部分内容根据我公司业务制度和业务需要做出修订,现将部分重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1、 对“释义”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根据外部监管制度的变化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定义。新增了“基准保证金比例” 、 “提取线” 、 “平仓解除线” 、 “处分担保物” 、“乙方业务规则”的释义。修订了“标的证券” 、 “警戒线” 、 “平仓线”的释义表述。明确了合同中所称“以下” 、

2、 “达到”均含本数。2、 对“声明与保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单位”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对“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涵义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 ;对特别关注的合同条款进行了提示:“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黑色字体特别提示部分等,甲方承诺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在“甲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条款中增加了“若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上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 5%以下上市流通

3、股份的股东”的情形。删除了“融券期间,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承诺在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的内容;删除了“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保证金,也不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或普通账户买卖乙方股票” 的内容。新增了甲方 “不进行商业贿赂” 、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承诺内容。新增了乙方“不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证券活动”等声明内容。3、 对“客户信用账户”章节进行了修订删除“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的条款,删除“乙方应制作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甲方”等条款

4、,修订了信用账户注销相关内容的表述。4、 对“财产信托关系”章节进行了修订将“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修改为“乙方有权处分甲方担保物” 。5、 对“担保物提交与计算”章节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乙方可公告调整的事项包括:“乙方有权在符合证券交易所公布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基准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和提取线等,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上述名单、比例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以乙方公告为准” 。关于“保证金额相关计算公式”中增加了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删除了“当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

5、券停牌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自第三十一个交易日起,该证券折算率按 0 计算”的内容。新增了乙方有权对甲方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监控以及超比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条款。6、 对授信额度、息费及期限章节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乙方在其网站公告基准融资利率、基准融券费率。 ”增加了“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等对甲方实行个性化融资利率、个性化融券费率”及“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专用资金、专用证券”的相关条款。明确了“乙方逐日计算甲方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采取按月结收、合约了结时扣收的方式收取” 、 “每月 20 日为结息日” ,删除“次日为息费收取日”的内容。将合约存续期限修订为“单笔融资

6、、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从甲方实际融入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增加了合约展期的相关条款。7、 对融资融券交易章节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仅可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内容。修订了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遵守的约定内容:明确“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的相关内容;增加“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可能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甲方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融券期间,甲方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

7、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增加了“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甲方的融资欠款。甲方普通卖出有尚未了结融资合约的标的证券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上述普通卖出委托” 。明确了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用途:“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三)买入或申购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范围内的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四)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8、”新增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交易记录可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记录以乙方交易系统数据电文形式保存,该数据电文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 对维持担保比例的监控章节进行了修订将原合同中“乙方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的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警戒线为150%,平仓线为 130%”的内容修改为:“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制定甲方信用账户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的比例以及补足担保物期限,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增加了“甲方有义务随时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及变化情况”的约定;对维持担保比例涉及交易限制的情形表述进行了修订。对补充担保物条件、时间、补足担保物后维持担保比例应达到的要求等内容

9、重新进行了约定:“每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发出补充担保物通知,并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禁止普通买入等交易限制措施。甲方应在乙方公告的补足担保物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达到平仓解除线” ,以及“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补足担保物期限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达到平仓解除线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分甲方担保物” 。新增“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担保物,作为其对乙方负债的补充担保。

10、补充担保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新增“在甲方信用账户触发甲乙双方约定的处分条件后,由于乙方处分措施的实施,使甲方信用账户遭受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的内容。9、 将“强制平仓”章节修改为“处分担保物”章节,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将“强制平仓”的表述修订为“处分担保物” ,并针对合同全文的此类表述进行了同步修改。重新约定了乙方处分甲方担保物的情形。对满足处分担保物条件时,乙方有权采取的措施相关内容表述进行了修订:新增“甲方担保物中有现金的,乙方有权将上述现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实现乙方对甲方债权” ;新增“乙方有权将甲方担保物中任意证券,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大宗交易、拍卖等方式

11、强制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偿还甲方所负乙方债务” ;明确“乙方实施处分担保物时,有权自主决定处分担保物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 ;明确“实施处分担保物期间如果遇到甲方担保物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处于暂停交易状态或极端市场行情,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实施处分担保物措施时,甲乙双方可就债务偿还相关事宜另行协商”等。10、对“债务清偿”章节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合约偿还顺序:“对于多笔融资合约,甲方应按融资合约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对于融资合约到期日相同的,按照合约对应的融资交易发生时间先后顺序优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

12、日在该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之后” 的特殊情形下的债务偿还要求进行了修订,明确此种情形下“甲方可以在上述合约到期日前向乙方申请合约展期” 。同时约定“合约到期,但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仍暂停交易的,经乙方同意,甲方也可以现金方式进行偿还” ;对“甲方融入证券预定终止交易” 的特殊情形进行了修订,明确此种情形下“甲方应自行留意相关公告信息” 。11、 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他约定”章节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关于合同变更生效的相关约定。新增“甲方签署本合同,视同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并调整乙方业务规则。若原乙方业务规则发生变更,乙方通过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甲方,在公告的乙方

13、业务规则变更日后,乙方有权按照新乙方业务规则执行” 。除上述重要修订内容以外,还对“通知与送达” 、 “免责条款” 、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等章节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对部分条款表述、序号等进行了调整,具体修订内容见合同正文。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知悉。(后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正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甲方: 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投资者):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95517/4008001001(固

14、定电话)E-MAIL: 居住地址:邮寄地址(同居住地址的可不填写): 邮政编码:乙方确认,已向甲方揭示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并进行了本合同条款的讲解,不保证甲方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揭示及本合同条款的讲解,已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签字(机构户): 日期: 日期:(本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以资金和证券为 担保,向乙方融入 资金或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自愿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一一一 释义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专业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一)融资融券交易: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也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

16、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专用于记录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相关证券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生债权的 证券账户。(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也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存放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的相关资金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 。(四)客户信用账户:也称授信账户,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的二级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指存管银行为甲方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即甲方、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

17、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即甲方、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与“甲方客户信用资 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五)普通账户: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指甲方为进行非信用的普通证券交易,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六)普通买卖:指甲方信用账户在符合本合同第七章约定的条件及乙方规定时,可通 过普通买入、普通卖出指令买入或卖出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

18、内的证券。(七)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下称“授信额度” ):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 资信状况、资产 状况、履约情况、市 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额的上限。(八)保证金:是指甲方向乙方融入资金或证券时,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金也可以为 乙方认可的证券充抵,乙方认可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九)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及乙方标准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十)保证金可用余额: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

19、相关利息、费用后的余额。(十一)担保物:指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并记入甲方信用 账户内的所有资产 ,该等资产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证金和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自有证券、甲方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其他资产。(十二)标的证券:指甲方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乙方可对甲方融出的证券,以乙方公告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十三)基准保证金比例:基准保证金比例是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的比例,用以控制甲方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初始资金

20、放大倍数。基准保 证金比例分为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和基准融券保证金比例。乙方有权在基准保 证金比例的基础上,根据甲方信用记录状况、 资产状况等与甲方约定保证金比例,该保证金比例以乙方系统显示为准,最低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比例。(十四)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十五)提取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该维持担保比例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提取线,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六)警戒线:是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

21、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该维持担保比例时,甲方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十七)平仓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维持担保比例时,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平仓解除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等处分担保物措施。(十八)平仓解除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后,甲方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该维持担保比例,则乙方不对甲方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等处分担保物措施。 (十 九 )处分担保物:甲方未在

22、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物或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财产或其他担保物实施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平仓、大宗交易、冻结、拍卖、划扣 资金或证券等。(二 十 )强 制 平 仓 :指 乙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强 行 对 甲 方 的 担 保 物 实 施 无 条 件 强制 交 易 并 将 交 易 所 得 资 金 或 证 券 划 至 乙 方 账 户 用 于 抵 偿 甲 方 债 务 的 行 为 。(二 十 一 )乙 方 业 务 规 则 :是 指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业 务 规

23、 则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自 行 制 定 和调 整 ,并 通 过 发 布 公 告 或 通 知 形 式 告 知 甲 方 的 业 务 操 作 方 式 、各 类 信 用 账 户 风 险控 制 指 标 、期 限 和 流 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乙 方 单 方 面 规 定 的 标 的 证 券名 单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名 单 及 折 算 率 、业 务 实 施 期 限 、警 戒 线 、平 仓 线 、平 仓 解除 线 和 提 取 线 、补 足 担 保 物 期 限 、授 信 额 度 、保 证 金 比 例 、融 资 利 率 、融

24、券 费 率 、合约 展 期 受 理 、账 户 集 中 度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等 。(二 十 二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十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二十四)本合同所称“ 低于 ”、“高于” 、“不足”、 “超过” 均不含本数,“以上”、“以下”、 “达到” 含本数。一一一 声明与保证第二条 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

25、制度的规定。(三)甲方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甲方必须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 证明,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 其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 证在上述文件、材料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 通知乙方。(五)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 定,向中国 证监会

26、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账户相关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六)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有客观判断,已听取了乙方对本合同及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讲解,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已准确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黑色字体特别 提示部分等,甲方

27、承 诺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同 时清楚认识并愿意遵守、承担融资 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七)甲方知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存在投资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风险及损失,知悉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八)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九)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十)甲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 或关联人,甲方承 诺将尽快了结融资融券合约,解除本合同。若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上述股东不

28、包括仅 持有乙方 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十一)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信息。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也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甲方为个人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

29、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十二)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 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十三)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十四)甲方承诺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十五)甲方承诺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甲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

30、任何合同均无抵触。(十六)甲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十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按照声明与保证承担相应义务,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第三条 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批文:关于核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1676号)(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四)乙方具备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提供

31、相应的服务。(五)乙方声明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不接受甲方全权委托,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六)乙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七)受乙方可供融出资金规模或可供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的限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融资买入、融券 卖出交易委托申请。(八)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甲方担保物,不违规为甲方与其他客户、甲方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 进行利益 输送和商业贿赂,不 为甲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一一一 客户信用账户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处开有普通账户。

32、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合约、注销信用账户 前,甲方普通 账户不得 销户,已在乙方 处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普通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第五条 甲乙双方签署本融资融券合同后,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甲方 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第六条 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信用账户密码重置、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第七条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后,甲方、乙方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商业银行为甲方开

33、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乙方为甲方 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载甲方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与甲方“客户信用资金 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第八条 甲方申请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的,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合约。了结 融资融券合约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 证券或资金划转到普通账户。第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的,相关权利人应提供乙方认可的相关法律文书,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合约。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乙方将剩余资金、 证

34、券转到甲方普通账户后,方可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一一 财产信托关系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其客户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设定为信托财产,用于担保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具体约定如下:(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融 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二)信托财产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数量以乙方“客 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 和“客

35、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 债务的影响。(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 债务后,可 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足额补交担保物、到期未 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甲方担保物,对

36、 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 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 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 甲乙双方之间的信托关系自行终止。一一一 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第十一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 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担保物;担保物提交实现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第十二条 甲方提交的担保物、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

37、上述资金、证券所产 生的孳息等, 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 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应收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合同约定的 罚息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在符合证券交易所公布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 及其折算率、基准保 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和提取线等,并有权 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上述名单、比例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以乙方公告为准。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在融资融券交易

38、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时更换担保物,若甲方拒绝的,乙方有 权在 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同 时,乙方有 权视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其中,被采取查封、 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采取处分担保物措施。甲方应当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更换、补充合格担保物。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提交;甲方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

39、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提交。第十六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取线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其他担保物,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 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第十七条 甲方向信用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证券划转等相关费用。第十八条 保证金额相关计算公式如下:(一)融资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保 证 金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数 量 买 入 价 格

40、)100%(融 资 保 证 金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交 易 所 规 定 )不 同 的 融 资 标 的 证 券 可 能 对 应 不 同 的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具 体 以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公布的为准。(二 )融券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融 券 保 证金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交 易 所 规 定 )不 同 的 融 券 标 的 证 券 可 能 对 应 不 同 的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具 体 以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公布的为准。(三)保证金可用余额:甲方每次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当时的保证

41、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 (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券 卖出金额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 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融券保 证金比例 应计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 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 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

42、按 100计算;当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时,自被调出之日起,该证券折算率按 0 计算。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停牌未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按照该证券停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停牌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自该证券停牌第三十一个交易日起对其价格进行如下调整:1、停牌证券属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的,按沪深 300 指数同期涨跌幅对停牌证券价格进行调整。2、停牌证券非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的,按相 应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对停牌证券价格进行调整。当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客户信用账户中

43、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的公允价值的,乙方可综合考虑市场信息影响度、成交价以及流动性等因素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四)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 应计利息及费用)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停牌未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按照该证券停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停牌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 时, 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 值计算,自 该证券停牌第三十一个交易日起对其价格进行如下调整:1、停牌证券属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的,按沪深 300 指数同期涨跌幅对停牌证券价格进行调整。2、停牌证券

44、非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的,按相 应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对停牌证券价格进行调整。当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的公允价值的,乙方可综合考虑市场信息影响度、成交价以及流动性等因素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监控。甲方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或超过乙方规定的比例上限时,乙方有权暂停接受甲方融资买入该证券、普通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上述比例上限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一一一 授信额度、息费和期限第二十条 授信额度(一) 乙方综 合考量甲方的 资信状况、资产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

45、等因素后,确定对 甲方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额度以乙方系统显示或记录的为准。甲方任何时点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不得超出乙方确定的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融资授信额度和融券授信额度不得串用。若因甲方信用等级降低等原因引起其授信额度相应降低,导致乙方对甲方的实际债权超过了降低后的授信额度, 乙方将根据本合同 约定发出通知, 并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二)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履 约情况、市 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考量, 调整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但应及时通知甲方,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系统显示或记录的为准;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前

46、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三)如甲方要求调整其授信额度,应向乙方重新申请。乙方同意调整授信额度的,授信额度以乙方系统显 示或记录为准。(四)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可书 面申请恢复授信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恢复。第二十一条 利息及费用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以及相关费用。(一)乙方在其网站公告基准融资利率、基准融券费率。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证券同业息费水平、甲方资信状况等参考指标的变化对基准利率及基准费率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基准费率以乙方网站

47、公告为准。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等对甲方实行个性化融资利率、个性化融券费率,甲方融资利率、融券费率最终以乙方审 批后乙方系统显示的为准。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交易安排向乙方申请专用资金、专用证券。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专用资金、专用证券的,有权自甲方专用资金、 专用证券使用之日起,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专用资券服务费用。上述费用收取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二)息费计算以及结算 1、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自融资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该次融资交易结束之日止。融资利息(甲方每日融资负债余额当日融资日利率)其中,当日融资日利率=当日融资年利率/3602、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

48、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自融券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该次融券交易结束之日止。融券费用(甲方每日融券负债余额当日融券日费率)其中,当日融券日费率=当日融券年费率/3603、乙方逐日计算甲方融资利息、融券 费用,采取按月结收、合约了结时扣收的方式收取。计息期间如遇融 资利率、融券 费率调整, 则分段计息,每月 20 日为结息日,遇节假日顺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余额不足,乙方有权在甲方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未缴息费。4、融资融券合约到期甲方未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息费,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禁止普通买入等交易限制措施。乙方在继续收取融资利息、融券费用

49、的同时,按逾期天数对未偿还部分的逾期本金以及息费收取罚息。罚息自甲方未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利息、费用之日起计算,至相关本息 费用清偿之日截止。罚息未偿还的本金及息费罚息日利率 逾期期限(天)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乙方有权在甲方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罚息。第二十二条 期限(一)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 续,每次延 续一年。(二)单笔融资、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从甲方 实际融入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期限。合 约到期前,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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