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专业学年论文题 目:论连带债权制度院 (部): 法政学院专 业: 法学班 级: 法学 103姓 名: 李智学 号: 2010131107指导教师: 马凤玲完成日期: 2013 年 8 月 25 日.目 录摘 要 一、前 言 1二、连带债权之简介 1(一)连带债权的概念 .1(二)连带债权的特点 .2(三)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 .2(四)连带债权的效力 .2二、 连带债权、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 3(一)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 .3(二)连带债权与共同债权 .4三、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体连带债权 4四、 总 结 5参考文献 7.摘 要连带债权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
2、民事立法中皆有规定。连带债权并不如连带债务在实务和理论上更具研究空间和价值,因其在实践中较少运用,不被人重视,但其极易被错误适用。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有相同之处,但是也有许多差异。我国合同法第 90 条、物权法第 102 条规定了具体的连带债权,作为仅有的“特例” ,其饱受争议与批评。因此,深入研究连带债权制度,对于完善立法建设、推动司法实践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连带债权;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债权人;债务人.一、前 言连带债权是民法中债权部分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制度。通过将数个独立的债权规定为连带债权,符合方便债权人行使权利和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原则,其追求效率价值的理念,符合现代
3、民法精神,具有现实的研究意义。但是我国关于连带债权的规定也不乏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多个方面论述连带债权制度。全文除前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概念、特点、发生原因等方面解释连带债权的内涵;其次,着重分析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的区别;再次,评析我国关于连带债权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最后,分析总结连带债权的的地位及其研究价值。二、连带债权之简介案例 1一:刘某和妻子 A 有一处房产,有子女 B 和 C。刘死后,未进行遗产分割。旧城改造时,该房屋被拆除,开发商将应补偿房屋所有人的 30 万元交给 B,并告知其该款项属于 A、B、C 三人所有。B 背着 A
4、、C 用 30 万元偿还了自己的债务。A、C 诉于法院。法院认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补偿义务,A、C 应当向 B 追偿。案例二:王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经主管机关处理,决定由车方赔偿死者亲属各种费用 6 万元。死者配偶将 6 万元领取后去往外地,致使死者的母亲和年幼的儿子得不到赔偿费用。无奈之下,死者的母亲和儿子将车方告到法庭。法院认为车方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应有死者的配偶向死者的母亲和儿子给付他们的应得份额。(一)连带债权的概念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共同称之为连带之债。我国法律将二者规定在一个条文之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
5、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1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则采用了分开规定的方式,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者,为连带债务;数人依法律或法律行为,有同一债权,而各得向债务人为全部给付之请求者,为连带债权。 2综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连带债权是指数人享有同一债权,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为全部给付,1 本文采用开篇引例的写法,乃是受启发于王泽鉴先生债法原理之体例。.其债务即为消灭的债权。(2)连带债权的
6、特点连带债权的成立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连带债权具有以下特点:1.数人享有同一债权。数人享有同一债权指数人对同一内容的给付都享有独立的债权,而非共同享有一个债权。例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对复代理人都享有请求其正确履行代理义务的权利。2.债权有共同的目的。作为法定的连带债权,各债权应有共同的目的,即一个债权得到满足,其余债权的目的亦随之实现,正应为如此,法律才可以规定,任何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务,而债务人的一个全部履行即可以消灭自己的债务。约定连带债权则不一定具备这一特点,因为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3.债权人各有独立的请求权。各个债权人可以单独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4
7、.债务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可以选择他认为适合的债权人履行其义务。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连带债权即消灭,而转化为连带债权人内部的可分之债的关系,受领全部给付的债权人成为债务人,而其他连带债权人则可成为可分债权人。(三)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由于连带债权对于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所以连带债权的设立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因此,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有两种:1.法律的明确规定,即法定连带债权。对于法定连带债权,除我国合同法第 90 条和物权法 102 条以外,尚未见哪个国家的民法典、债法典明文规定具体的连带债权,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可能是仅有的
8、例外,但这是一个错误。 32.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即约定连带债权。例如,如果按份共有人出卖共有物,与买受人约定将价金交付于任何一个买受人,共有人之债即为连带债权。(4)连带债权的效力连带债权的效力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连带债权效力的认定,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1.债权人的权利。各债权人得单独向债务人请求部分或全部给付,各债务人不可以以须全体债权人一起主张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2.债务人享有选择权。连带债权的各债务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一个全部履行,即可消灭其债务。债务人可以选择一个债权人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也可以选择向数个债权人履行债务,只要债务
9、人履行了全部债务,连带债权即消灭。连带债权消灭后,就转化为债权人内部之间的可分债权关系,此时,受领全部给付或主部分给付超出自己份额的债权人成为债务人,而其他债权人则成为可分债权人,可以按照其份额请求向自己给付。3.就一个债权人所发生事项的效力。 4在连带债权关系中,一债权人发生的事项,是否对他债权人发生效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就债权人一人发生的事项效力,可分为绝对效力的事项和相对效力的事项。所谓绝对效力,是指该事项所发生的利益或者不利益,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 (1)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混同等。只要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用上述方式所作的给付,则连带债权消灭,该债权人的行为对其他债权
10、人发生效力,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给付。 (2)给付请求,即一债权之给付请求为了他债权人的利益,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其实际表现在可中断时效和使债务人陷于延迟。 (3)免除,一债权人向债务人免除债务,该债务人所享有的部分债权绝对消灭,他债权人就其余部分债权亦负其责。(4)债权人延迟,一债权人受领延迟,其他债权人也应该承担因该延迟所应承担的责任。(5)时效完成。一债权人消灭时效完成,就该债权人所享有的部分债权发生绝对效力。(6)确定判决。利益之判决为他债权人之利益发生效力;不利益之判决,以其判决非基于该债权人个人之关系时,对他债权人发生效力。所谓相对效力,是指该事项所发生的利益或者不利益,
11、仅在行为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他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连带债权为独立的数个债权,就债权人中一人所发生的事项,应以发生相对效力为原则,故除上述发生绝对效力的事项外,就债权人所发生的事项,其利益或不利益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与全体连带债权人约定使发生相对效力的效力发生绝对效力,该约定也是有效的。2、连带债权、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由于其债权人为多数,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着区别,三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误用。因此,正确区分这三种债权显得尤为必要。(1)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不可分债权,是指数人享有以一个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债权,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的债权。不可分
12、债权为数个独立的债权,只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互相关联。连带债权和不可分债权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复数债权,即按债权人的人数成立数个.债权,且各债权人可以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为免除、抵销等处分。连带债权和不可分债权的区别在于:第一,连带债权的给付可以是可分的,也可以是不可分的;不可分债权的给付按其性质是不可分的。第二,连带债权的数个债权有共同目的,一个债权因履行而获满足,其他债权因其目的实现而消灭;不可分债权的各个债权无共同目的,向一个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并不会自动实现,因此法律要求债务人应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第三,连带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单独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可以选择
13、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自己的债务;不可分债权的债务人则必须向全体债权人履行债务。第四,连带债权的设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可分债权则是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的常态。(2)连带债权与共同债权多数人共有一个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权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权。共同债权在效力表现上有一些不同于连带债权之处:第一,共同债权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力,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第二,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得为抵销、免除和更改;而连带债权的债权人则可与债务人免除、抵销等。第三,共同债权由于是一个债权,故各债权人不得单独对债权进行一部或全部之处分, ;而拉肚子去的各债权人可以就自己的应有份额进行
14、处分。本文开头所举的关于拆迁补偿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例,依其性质,应当属于共同债权。案例一中,作为拆除对象的房屋,是尚未分割而属于刘某及 A、B、C 的共同共有房屋,拆除共同共有房屋的补偿费也应属于房屋共有人共同共有,因此,请求给付拆迁补偿费的债权应当属于共同债权。作为债务人的开发商,应当向全体债权人给付补偿费,而不应交付给其中的一人。开发商在明知有共有人的情况下,将全部拆迁补偿费交于债权人之一 B,不能有效消灭自己的债务。法院应当判决开发商向 A、C 给付其应得之份额,同时对 B 取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体连带债权我国合同法 90 条和物权法 102 条规定了具体
15、的法定连带债权,作为立法上可能仅有的“特例” ,其饱受争议与批评。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对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的混淆认识。下面仅就合同法第 90 条予以评析 2: 5合同法第 9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2 物权法 102 条是将共同债权误认为连带债权。.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人分立后,分立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债务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分立之前的债权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的规定则是不合理的。法定连带债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数个债权具有共同目的,而一个法人分立成数个法人后,数个
16、新法人各有独立的利益,分配给各个新法人的债权便成为无共同目的的数个债权,将这样的数个债权规定为连带债权,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A 公司分为 B、C 两个公司,M 原来对 A 负有 100 万元的债务,分立时 B、C 协议平均分享债券。按合同法第 90 条的规定,M 与 B、C 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M 只要向 B、C 中的任何一个公司清偿了 100 万元,即可消灭自己的债务。如果 B 受领了 100 万元后不将 C 应得的 50 万元转交给 C,C 将无故遭受损失。因此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际中则可能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造成不公平。从理论上分析,B、C 的债权属于因同一原因
17、发生的数个债权,在性质上不可分,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为不可分债权,即 M 必须向 B、C共同清偿,而不能只向其中的一个清偿。如果 B、C 约定 M 可以分别向二者履行,则为可分债权。但是,无论如何不应该是连带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不可分债权、共同债权(物权法 102 条)极易被错误地认为连带债权。在共有房产拆迁补偿、购买共有财产之价金的交付、赔偿权利人为有亲属关系的多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遗产债务人向共同继承人清偿债务等问题上,正确认定债的关系的性质,对于正确履行债务、避免二次履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总结连带之债中的连带债务。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研究的重点。连带债权
18、实用价值较小,因而也很容易被忽视,故研究很少、甚至有的国家不承认连带债权,如日本。即使在规定有连带债权的国家,连带债权的发生也极为有限。在德国,法定连带债权仅有民法典第 2151 条(3) ;按瑞士债务法的解释,也只有三种类型的连带债权;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连带债权的规定可从瑞债之解释,但第三种情况(附负担之赠与之受益人与主管官厅对负担履行之请求权)应为不可分债权。 6由此看来,连带债权在实务和理论研究上都处于一个不受重视的地位。究其原因,史尚宽先生曾有精辟的论断:“连带债权实际上发生不多,盖以连带债权对于债权人甚少利益。因在连带债权,一债权人得单独请求全部之给付,其债权人如不城市或无资力,则他债
19、权人之求偿关系,不免陷于危险。其他之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所生之事项,对于他债权人发生效力,在他债权人方面,亦多为不.利。故在今日交易场中,连带债权远不如连带债务之重要。 ”7连带债权,虽然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多为不利,但是其在保护债务人的权利、提高债务履行效率、降低履行债务成本方面仍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权衡其所体现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深入研究连带债权制度、完善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正确适用连带债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S. 第 87 条.2 台湾地区“民法典”S. 第 272、283 条.3 张玉敏. 民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2894 石水根. 连带之债研究D. 苏州:苏州大学,2003.5 张玉敏. 论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完善N . 现代法学,1999-08,Vol 21,No.4.6、7 史尚宽. 债法总论M. 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