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吕建林,男,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三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 6 组 3 区 191 号联系方式:13567615676因 诉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下发了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所有号牌号码为 A730YE 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出,请贵院依法审核。请求事项一、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 A730YE 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二、请求法院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本案原告)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元。事实与理由一、事实依据。贵院保全的号牌号码为浙 A730YE 的宝马牌
2、轿车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因杭州市限牌政策,不能及时进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 0 时前向本案被告(潘金霞)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 A730YE 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相应发票(发票代码:133001420259,发票号码 00007643) ,本案被告也相应交付给申请人。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杭政函(2014)55 号】第六条的规定(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 2014 年 3 月 26 日零时起至 2014 年 4 月 25 日 24 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
3、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 ,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后经申请人申请,之江公证处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出具了(2014)杭之证确字第 2668 号公证书,对申请人与本案被告(潘彩霞)之间的购车事实进行了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与 年 月 日就已经取得号牌号码为浙A730YE 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
4、押、冻结裁定。贵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时,作为本案的案外人的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号牌号码为浙 A730YE 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前述车辆的查封。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 A730YE 的宝马牌轿车,因政府政策的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导致贵院作出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请求贵院撤销 的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 A730YE 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此致人民法院物权法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5、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XX 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