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申请人: ,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 村 。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潍坊 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请求事项:请求撤销(2016)鲁 执 号执行裁定书,解除申请人潍坊银行 支行(帐户为: )和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账户为: )共计 万元存款的冻结。事实和理由:贵院立案受理的被告潍坊 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4)年潍城于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据该判决作出(2016)鲁 执 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潍坊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内的存款,现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贵院作出的冻结裁定提出异议。一、申请人与被申
2、请人潍坊 置业有限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或纠纷,被申请人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存款(2014)年潍城于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 系申请人母亲,但申请人本人与该案无任何关系,因此被申请人潍坊 置业有限公司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二、申请人帐户内资金与该案被申请人及该案被告均无关联申请人出生日期为 19 年 月 日出生,现已成年,为独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于 2014 年开始工作至今,并于2016 年在潍坊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开户,将自己个人存款存入,该款系申请人工作的工资收入,与涉案被告辛秀华无关,是自己的个人私有财产,并非可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潍坊 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冻结申请人的账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请求并依法解除对涉案帐户的冻结。此 致潍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2017 年 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