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商品之一,由于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产品是我国的主要出口产品之一,因此,国外发达国家所设置的绿色壁垒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国内研究人员对负面影响分析得较多,且对如何跨越绿色壁垒的研究较多。但是,我国没有系统地考虑采取何种对策尤其是法律对策来冲破外国绿色壁垒,是不全面的。本文的框架结构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 1 章阐述了绿色壁垒及其发展趋势。在这一章中,首先分析了绿色壁垒与绿色贸易措施的区别,阐述了绿色壁垒的特点及表现形式,分析了绿色壁垒的产生背景。第 2 章对 GATT/WTO 有关协议中的相关绿色条款与绿色壁垒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该章第一节对 GATT/WT
2、O 有关协议中的相关绿色条款进行了逐一阐述;第二节分析了这些绿色条款存在的缺陷,为绿色壁垒的“借题发挥” 提供了空间。第 3 章阐述了国外绿色壁垒的措施。该章主要描述了我国主要农产品贸易伙伴,即美国、日本和欧盟三国的绿色壁垒措施;并对三国进行了比较分析。第 4 章分析了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该章描述了我国农产品受阻绿色壁垒的现状,阐述了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并分析了其成因,为下一章奠定了基础。第 5 章通过上述对 WTO 相关的环境贸易条款和我国主要贸易大国的绿色壁垒的措施的阐述、分析,对如何消除绿色壁垒的危害,争取建立正常的绿色贸易体制,本章从国际法层面和国内法层面内
3、外两个角度进行探讨,以此突破绿色壁垒,保护我国的环境和农产品贸易。结语是对全文进行概括和总结,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又是农业大国,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一直占我国国民总产值和出口总额的很大比重。面对绿色壁垒所带来的影响,逃避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行的,必须以积极的态度,采取有效的策略应对绿色壁垒,从而使我国农产品贸易冲破绿色壁垒的限制。本文参考了当今国内外对绿色壁垒问题的研究成果,结合中国的国情,广泛收集资料、实证分析,开展论文研究。主要运用了以下的几种研究方法:一是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二是比较分析的方法。将绿色壁垒与绿色贸易措施进行比较、区分,使我们对绿色壁垒有了更明确的界定,更全面地认识,这为下
4、文的展开奠定了基础。三是微观分析和宏观分析相结合。应对壁垒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协作,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企业外贸活动的外部环境。而企业应该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进行技术革新,促进技术进步,顺势而为,与国际市场接轨。分析政府行为是宏观分析,而分析企业的行为是微观分析。2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和法律对策第 1 章 绿色壁垒概述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本章的主要目的是描述绿色壁垒的含义、产生及其发展。为此,本章首先区分了绿色壁垒与绿色贸易措施的不同,阐述了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分析了其产生背景。1.1 绿色壁垒的含义及特点1.1
5、.1 绿色壁垒与绿色贸易措施在国际文献中并没有“ 绿色壁垒 ”一词,“绿色壁垒”可以说是我国自己创造的一个新词,在国际上并没有权威的定义。我国学者提出的绿色壁垒概念,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利益立场提出的。绿色壁垒,又称绿色贸易壁垒、绿色技术壁垒、环境壁垒或生态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 , 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制度等,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 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壁垒。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错综复杂,绿色贸易措施不
6、等同于绿色壁垒。绿色贸易措施,是指贸易要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要受到各国环境保护措施的限制和影响,是合理合法地采取贸易措施以真正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绿色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也是保护环境的必要措施,其核心是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实现社会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然而, 绿色贸易措施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为目的,在一些情形下也保护了本国的市场,可使本国的生产和贸易免受竞争伙伴的不良影响,所以很容易与绿色壁垒混淆不清。为了更清楚地认识它们两者的不同,我们除了从含义上区分,还可从如下几点进行判断:(1) 实施的目的是贸易保护还是环境保护,能否带来环境收益 王金南等.绿色
7、壁垒与国际贸易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P1 申进忠.WTO 协调环境贸易关系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P1903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绿色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的为绿色贸易措施,以贸易保护为目的即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一些措施是借用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形成不正常的壁垒,扭曲了国际贸易关系及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环境收益就是一项措施的实施能够实实在在地改善环境,没有环境收益的绿色贸易措施则构成了绿色壁垒。绿色贸易措施往往都在不同程度上或能保护生态环境;或保护人类健康;或有利于动植物安全。对于一项与贸易有关的绿色措施,在许多情况下首先被认定为贸易保
8、护主义,其次才被看作是环境保护行为,这是因为大多数环境保护措施都伴随“贸易保护” 的色彩,从而实施一项环境措施的真实动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增加了正确判断一项措施的主要动机的难度。(2) 是否以环境保护所必要的程度为限如果一项措施能够带来环境收益,并且以保护环境为目的,但该措施的强度超过了保护环境所必要的程度,则构成绿色壁垒。一项措施的强度是否超过了保护环境所必要的程度,就是看它是否符合GATT/WTO有关协议中的因保护环境的例外规定。GATT/WTO 有关协议中的因保护环境的例外规定将在第二章第一节中给予具体描述和分析。(3) 是否具有歧视性与贸易相关的绿色措施即使符合上述两点要求,也并不必然
9、构成正当的绿色贸易措施,同时还需具备非歧视性的特点。WTO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非歧视性原则,要求对进口商品的要求不得超过本国产品的要求,若一国实施的环保法规、条例及技术标准等与有关国际公约或贸易协定不符合,与WTO非歧视性原则、自由贸易原则相背离,则构成绿色壁垒。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技术法规或卫生、植物检疫方面的限制措施不应超过为实现合理目标所必要的范围,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方之间产生任意或不正当的歧视。TBT第2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应确保制订、采纳和实施技术条例和标准,不应给国际贸易制造障碍。而且在技术条例和标准方面,给予来自任一缔约方国土的产品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本
10、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和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优惠待遇。它们同样应确保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本身或其实施不得成为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 。上述这些标准,也是国际上衡量某一措施、行为是否构成绿色壁垒的标准。在国际4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和法律对策上,有关环境与贸易著名的争端如: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鲜鱼和鲜鱼” 争端、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 金枪鱼-海豚 ”争端等等。这些争端的共同特点是,申诉方指责被诉方的环境立法违反了GATT 的一些原则性条款,如关于最惠国待遇的第1条、关于国民待遇的第3条以及关于取消数量限制的第11条第1款等;被诉方则援引GATT 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的有关条款,主张其环
11、境立法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在这些争端的绝大多数中,GATT专家组对总协定第20条的有关条款给予了非常狭隘的解释,由此判定引起争端的环境立法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与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GATT专家组认为当争端涉及一方当事方援引总协定第20条的措施时,必须提出三个问题:争端的措施是否主要以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和健康或保护植物为目标的 ? 该措施是否是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和健康或保护植物所必需的? 这个措施是否避免了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GATT专家组的这种态度可以理解为,他们担心过于宽泛地解释总协定第20条的有关条款会导致环境措
12、施被利用为设置贸易壁垒、实施贸易保护的方便借口,从而破坏了GATT的法律基础。总而言之,能带来环境收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并以保护环境所需程度为限、具有非歧视性的措施才属于绿色贸易措施。我们要分清绿色贸易措施与绿色壁垒的不同,在此前提之下,来分析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从而提出应对之策。1.1.2 绿色壁垒的特点一般来说,绿色壁垒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 名义上的合理性WTO有关技术壁垒协议并不否认各国技术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要技术壁垒不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不具有歧视性。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的背景下,绿色壁垒的形式及其内容,主要是以保护国家安全及消费者利益为
13、由,迎合了公众渴望绿色产品的共同心愿,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和支持,似乎这是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实则是以限制国外产品准入和保护本国市场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欺骗性。(2) 形式上的合法性绿色壁垒属于非关税壁垒,大多数非关税壁垒不是通过公开立法来加以规定和实施的,它往往通过公开的立法颁布实施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标准,制 See Alexander Kiss: Droit International de 1Environnement, Editions A.PEDONE Paris 1989,p36.5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繁琐的检验、审批程序,而且大都是以国际公约、条约和各国国内自
14、定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和依据,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3) 手段上的隐蔽性种种绿色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中,或是人为形成的极其复杂、不透明的操作程序中。由于各国的环保标准不统一,产品标准也存在差异,隐蔽性与合法性相互交织,可选择的余地大,难以协调。而且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方往往难以预见具体的内容及其变化,无法应付和适应。(4) 范围上的广泛性绿色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对那些需要达到一定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亦产生巨大的压力。这些绿色保护措施,还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在具
15、体实施时容易受发达国家的刁难和抵制。对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涉及面就更大更深。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国际社会组织颁布了很多保护性公约,保护的内容涉及从天上到地下,从陆地到海洋,从人类到动物,从动物到植物,从固体到液体,从液体到大气。这些都有绿色壁垒幽灵的出现。(5) 标准上的不平衡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已呈现极大的不平衡性。而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以其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提出过高标准,把发展的不平衡导入国际贸易领域,引致更多的不平衡。同时,发达国家还是国际环保公约的主导者,常常单方面制定条款,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情形下只能被动地接受发
16、达国家制定的高标准。发达国家甚至提出远高于国内标准的标准,搞双重标准,这更加剧了不平衡性。(6) 主体上的歧视性近几年来,绿色壁垒的时间效应不断增强,实施方通常随着贸易伙伴国经济和技术条件的进步,不断调整其环境技术标准,使得绿色壁垒呈现出不断加高和拓宽的趋势,发展中国家贸易利益通常成为其牺牲品。它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大的可塑性和随意性,可针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做出不同的处理。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的绿色壁垒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些国家往往根据自身与其他国家的具体贸易状况采取不同的手段,使国民待遇原则受到扭曲,着重限制发展中国家6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和法律对策的生命线型的产业,从而导致发展
17、中国家固有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丧失。它的实施没有考虑到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环保历史欠账,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现实,对各类不同水平国家的产品规定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因而绿色壁垒有其歧视性的一面。(7) 影响上的严重性绿色壁垒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旦生效,其效应较之关税壁垒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这种措施容易从一个国家扩散到多个国家,产生连锁反应。许多措施可能严格限制甚至直接禁止一些产品的进口,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1.2 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1.2.1 绿色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
18、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因而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欧盟率先启动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准备到制造、销售、作用以及最后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提供了以预防为主,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的管理办法,是解决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世界各国在统一的环境管理标准下平等竞争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为发达国家设置环境壁垒提供了依据。1.2.2 绿色环境标志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照严
19、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绿色标志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只有得到“绿色环境标志” 才能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因而绿色标志又有“绿色通行证” 之称。从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 蓝色天使 ”计划以来,许多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 ”、欧洲联盟的 “EU制度”、加拿大的“ 环境选择制度”、日本的7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生态标志制度 ”等。环境标志制度对环境保护的独特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是由于涉及这一制度的产品类别的选择主要取决于进口国的环
20、境利益,能否获得这种标志的标准的制定也受到进口国国内厂商的影响,因此会造成对外国产品的歧视,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技术水平的相对落后,为达到环境标志的高要求,必然加大其成本,环境标志申请、认证费用也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因此必然影响国外产品的市场准入并降低其竞争能力,是一种“ 变相的贸易壁垒 ”。比如:(1)一些国家规定,凡无绿色标志的产品在进口时要受到数量和价格方面的限制,从而为本国市场罩上了一张保护网;(2)有些国家对他国企业在申请绿色标志的程序上或增加手续或故意刁难,例如在工厂和产品的检查方面更频繁,要求更苛刻;(3)在制定环境标准时,完全考虑本国企业的情况,特别是通过修改要求,使外国企业
21、更困难和耗资更多来满足此种标准,从而有利于本国企业;(4)在选择绿色标志的产品类别时,选择国内企业生产的,而其他国家不生产或没有竞争力的产品,从而使环境标志产品限于本国产品。1.2.3 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是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它在发达国家广泛流行。目前,世界一些国家在环保包装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立法形式规定啤酒、软性饮料和矿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制定强制包装再循环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 、“新废弃物处理法”等;税收优惠或处罚,即对使用可再循环包装材料的厂商征收较高的税赋,以鼓励使用可回收再生的材料。要达到以上
22、要求,出口商需要很强的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发展中国家因不具备这些条件,导致出口受阻。虽然绝大多数绿色包装制度有助于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但由于发达国家仍可以在包装材料的环保要求、包装产品的选择及认证过程中做出有利于本国产品的规定,使内外有别、不同国家有所不同,形成歧视,从而为其实施贸易保护提供了“ 壁垒 ”。1998年9月中旬,美国农业部提出,中国出口商品的包装使用了未经处理的木料,将亚洲地区的长刺蜂带进美国。该部向中国发出90天的最后通碟,要求中国商品在此期限内改换包装,否则将禁止使用此种包装材料的商品出口到美国。英国、欧盟、加拿大也先后对来自我国的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实行新的检验标
23、准。其中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加拿大的限制措施。加拿大认为,中国是天牛虫害严重的国家,专门针对中国制定了相关的8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和法律对策检疫措施。而中国并非世界上唯一存在光肩星天牛的国家,在美国和亚洲其他国家也存在这种天牛,故加拿大的措施显然违反了“非歧视原则” 。退一步讲,中国境内光肩星天牛主要存在于八个省份,寄主是少数几种树木,而加拿大的规定却针对所有中国木制包装,这种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再者,加拿大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光肩星天牛一种害虫而制定的,但却要求消灭所有有害生物的检疫措施,而且这些措施难度大,要求高,处理中存在许多实际困难。1.2.4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该制度包括动植
24、物检疫法、进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法令、规定、要求及程序,特别包括最终的产品标准;有关的加工与生产方法;所有检测、检验、颁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植物运输有关或在运输途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 。这种制度一直存在,但现在愈来愈得到强化。1993年4月第24届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上就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商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最高再残留量和指导性残留量。依此,欧盟、美国、日本等多国对进口产品的兽药含量和食品中的农药、微生物等含量都规定了最大允许量。从普遍意义上讲,为了保护、保全其国内人民健康和生活环境而对进口动物和食品的检
25、疫规定,这是无可非议的,但也不能排除有些国家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而制定双重标准以及对某些产品规定过度繁琐的检疫程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得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成为一种贸易壁垒。如日本对我国肉类计生肉制品的进口,由农林水产省负责动物检疫,厚生省再进行食品检疫,检疫合格证书互不相通,检疫标准也有差异,而对于本国产品只需进行一次针对生产厂家的检疫即可;欧盟目前对中国蜂蜜检测限量提高到0.1ppb,连欧洲蜂蜜进口商协会也认为,欧盟对蜂蜜中残留规定过于苛刻,是不合理的,即使是欧盟自产蜂蜜也很难做到。1.2.5 绿色补贴它是指一种将资源环境
26、费用内在化以降低外部经济效果使成本与效益尽可能在生产和经营者身上得到统一的一种手段。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还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 张丽英、杨若召.绿色贸易壁垒及我国的对策.决策与借鉴J.2001,6:P129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而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有时只能为此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又以这种“补贴” 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进口。这种以发展中国家实施绿色补贴为
27、由而设置进口壁垒的做法,如对进口商品征收“生态倾销税” ,实质上就是一种绿色壁垒。1.2.6 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限制绿色关税表现为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实施比国内产品更高的税率等差别待遇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实行贸易制裁,形成绿色壁垒。市场准入限制是指有些国家对某些产品直接以不符合环境保护或保护人体健康的非环境标准的要求为由,禁止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以此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但在认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时,会产生要求过于严格而超过了适度原则,或者未考虑国外等效的保护措施和当地具体的环境要求等问题,造成产品歧视。例如: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
28、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须来自经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1995年美国FDA宣布对中国虾类制品实施“自动扣留”,理由是中国的渔船上没有装有海龟逃生的装置,危害某些海龟的生存,因此,用这种捕捞技术捕获的虾类禁止输入到美国,导致中国输美虾类制品大大减少。1.2.7 加工和生产方法(PPMs)PPMs问题是指由于同类产品加工和生产工艺方法不同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应限制或禁止不利于环境方面生产的产品。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出口产品的PPMs永远不如发达国家,若滥用PPMs标准,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生灾难性的后果。GATT处理的1980年美国禁止自加拿大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和1991年美国
29、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两例贸易争端以及海虾海龟案都属于此类因环保而禁止进口的案例。1.3 绿色壁垒出现的时代背景绿色贸易措施是环境保护的国际需求以及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产物,绿色壁垒与其相伴而生,是对绿色贸易措施的歪曲而形成的。所以,通过阐述绿色贸易措施产生的时 生态倾销税,即根据外部经济理论制定环境成本内在化制度,污染者应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所有治理费用计入成本,否则就是进行生态倾销,对进口商品征收“生态倾销税”。10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和法律对策代背景,进而探讨绿色壁垒出现的时代背景。1.3.1 绿色贸易措施根源于生态环境的国民健康保护的需要。绿色壁垒最早
30、产生于环境税问题,是由剑桥大学的庇古教授提出的,强调通过国家税收解决市场的不公正问题。环境税在国外最早征收的就是环境关税。20世纪60年代,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威胁。环境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基础。1972年,联合国首次举行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开始从单一追求经济效益方式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环境” 三个目标效益平衡的发展模式。发达国家公众环保意识普遍提高,对衣食住行的条件、用品的卫生和安全的要求日益严格,迫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
31、对生活用品的卫生和安全要求予以保证,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当然不能例外。这种绿色贸易措施逐渐被发达国家所利用,实行贸易保护,违反了有关国际协议的相关规定,与WTO的基本原则相冲突,逐渐形成绿色壁垒。1.3.2 世界贸易组织对绿色贸易措施持肯定态度。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为了争夺国际市场,保护国内市场,一些国家用国内环境法规或措施作为保护的手段;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的加剧,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国家不得不制定涉及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贸易环节的环境标准和措施。因此,贸易与环境问题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不可回避的议题。1994年4月世贸组织决定成立一个贸易与
32、环境委员会,协调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世贸组织的成员方还签订了一系列的多边协定。但是,这些协定基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用语也十分模糊,因此常常被贸易保护者利用,形成绿色壁垒。1.3.3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科技、经济发展上的差距。因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自国民对衣食住行质量和生活用品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特别是出于资源保护和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和贸易问题上存在着许多矛盾,这些矛盾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竞争的不断加剧而日趋尖锐化。不同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标准也就各不相同,很难统一。发达国11河北经贸大学硕士
33、学位论文家利用这种由于经济水平差距造成的不同环境标准,歧视乃至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产品的市场准入,这种做法使绿色壁垒迅速发展。1.3.4 竞争的压力,使得一些国家不断实施绿色壁垒。在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浪潮中,世界各国为了本国的利益,通过各种手段,在对外贸易中采取“ 奖出限入” 措施,进行扩大市场的竞争。世贸组织建立以后,世贸组织成员关税下降,非关税措施受到了抑制和规范,因此,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世贸组织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有意“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利用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借助世贸组织协议下允许的“ 绿色壁垒”作为竞争手段,成为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坚
34、实的壁垒。以美国为例,2002年1至3月,被药品管理局扣留的进口产品共计为12025批次,涉及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被扣产品超过20批次以上的有30个国家和地区;扣产品超过50批次以上的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被扣产品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占被扣产品总批量的60%以上,发达国家占35% 。此外,为了竞争的需要,发达国家媒体还有意夸大、渲染竞争对手产品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实施绿色壁垒。12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和法律对策第2章 GATT/WTO相关规定与绿色壁垒问题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贸易组织WTO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过去从未专门正式讨论过环境保护问题。由于环
35、境问题全球化所造成的巨大影响,以GATT/WTO为代表的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一方面重视环境政策对贸易的影响,另一方面正在把环境保护的观点适当地放到贸易规定之中。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相关规定是甄别绿色贸易措施与绿色壁垒的主要标准,本章将在上一章评述的基础上,对GATT/WTO相关规定逐个阐述,使人们对WTO相关规定有一个全面、系统地了解,对绿色贸易措施与绿色壁垒有更明确地认识,从而可以更好提出应对之策。2.1 WTO 有关协议中的绿色条款2.1.1 GATT/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1)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序言中有关描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规定,成员方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合理利用世界
36、资源,寻求对环境的保护与维护,并根据各成员不同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加强和完善各项保护措施” 。它突出了“可持续发展 ”的精神 ,指出经济贸易的发展不应以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为代价,二者应并行发展。同时,WTO协定并未采用 “一刀切”的做法,而是考虑到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 ”的不同 ,主张因地制宜地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重要原则:环境保护原则和区分原则。前者允许一定范围内的环境措施的存在 ,但后者又立即对这种环境措施作了限定,即应区分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采取不同的标准。(2) GATT1994 第 20 条“ 一般例外”相关规定在GATT的条文中,经常在环境贸易争端中被引用的就
37、是第20条,其中,第(b)款和(g)款被视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例外,是绿色贸易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据。GATT1994第 20条规定,只要“ 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无端的歧视手段,或者不会形成伪装起来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则任何缔约方都可以采取13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b款),都可以采取“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g款)。本条规则就其渊源来说,主要产生于19世纪欧洲各国关于海关卫生检疫的标准由各国自订的传统和各国对本国天然资源保护的要求。但就其现有面目来说,颇像国际私法里的“公共
38、秩序保留”,即: GATT规定的一切规则,凡与本例外规则相抵触者,一律让路。尽管“环境保护 ”一词并未出现在 GATT条文里,但无疑 GATT1994第20条“ 一般例外”的(b)款和(g)款是为环境保护的需要而规定的。它既是一种保险机制,又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为各国的环境保护规则鸣锣开道。2.1.2 WTO其他协议中的绿色条款(1)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TBT 协议)TBT协议前言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
39、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TBT协议设计一切产品的技术管理条例、测试、认证以及技术标准、包裹、标签等,承认各缔约方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但只以保护所需的程度为限,不应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障碍。鼓励各缔约方采用国际标准,但不要求因而改变其保护水平。(2)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 协议)SPS协议 前言规定,不应阻止各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或实施所必须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同时SPS协议 规定了成员方实施卫
40、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条件:不超过适当保护的需要;以科学原则和证据为基础;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禁止武断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措施;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等。还规定:“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成员方可根据可获得的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P327 霍克曼教授指出,“由于保障措施条款既是一种保险机制,又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它们对贸易自由化协议的存在和运作往往至关重要,它们为政府提供了在有必要时违背特定自由化承诺的途径,又规定了一定条件的限制(安全阀)。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各国政府可能不愿签署这种大
41、量减少保护的协议( 保险动机)。”14See the introductory clanse of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和法律对策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在此情况下,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更加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所必需的额外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据此审议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根据该协议,各缔约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使人畜免遭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病生物体的影响,并保护人类健康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病虫害或病疫的危害等,只要
42、这类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缔约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为了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各缔约方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鼓励各方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但同时又规定缔约方可以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只要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或是以适当的危险性评估为基础的。(3)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SCM 协议)SCM协议第5条第2款 (c)项规定,任何成员方都可以采用而别的成员方无权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所谓“ 绿色补贴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所有成员方为促使现有的生产设施适应新的能对公司企业加重制约和经济负担的环境法规可以给予补贴,但这类不可申诉补贴不得超过此类型之有适应性调整成本的20%。将与环保有关的补
43、贴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4)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该协定第14条“ 一般例外”中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 “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 “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 ” 此外,GATS还载明缔约方同意成立“服务贸易与环境工作组” (Working Party onTrade in service and Environment )其职责是研究服务贸易、环保与持续发展三者的关系,并提出报告和建议。(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了可以出于环保方面的考虑而不授予专
44、利权,并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性应用:“ 如果在其领土内防止发明的商业利用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者道德,包括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各成员可Se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rticle5(7).Se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Art, 14, (a)、(b).15“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以拒绝对发明授予专利,只要这种拒绝并非仅仅因为这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该协议还列举了拒绝授予专利的情形: (
45、a)人类或动物的医学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b)有关生产植物和动物(微生物除外) 的生物方法,但对植物品种则通过专利或行之有效的特殊制度或二者的结合予以保护。”(6) 农产品协议 该协议附件2对某些可以免除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进行了规定,即通常所说的“绿箱政策”,其中包括第 2条项下的 “以健康、安全、分级或标准化为目的的特定产品检验 ”,第8条的“自然灾害救济支付” ,第12条“环境计划下的支付”,这样就突出了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2.2 GATT/WTO 协议中绿色条款的缺陷尽管WTO要求各国政府确保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在满足其法定目的时不应造成过度的贸易限制,并将法定目的界定在国家
46、安全、预防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环境等范围,但它的条款还不太完善,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2.2.1 GATT/WTO无系统的环境标准,且缺乏对 “一般例外”的规范。GATT/WTO没有对与贸易有关的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确定标准,且不要求各国的环境措施、标准完全统一,加上环保措施和标准太多、太复杂,造成发达国家对环境采用高标准,环境标准过于严格。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技术原因,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这就严重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形成了变相的贸易限制。同时,GATT 第20条的“ 一般例外”规定,虽赋予各成员方享有 “环保例外权”,但GAT
47、T/WTO却对行使此权利缺乏有效的和明确的约束性规范,尤其是当和其他贸易规则相抵触时如何协调的问题,这些规定都没有涉及到。这比较容易诱发新的壁垒的产生,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构成了新的贸易威胁,造成了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滥用。2.2.2 GATT/WTO绿色条款规定不能有效制止贸易保护主义的滥用。由于GATT/WTO 有关绿色条款规定得不严密,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缺乏严谨性,而且解决机制不完善,造成当今的绿色壁垒泛滥,争端不断。如“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16Se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48、s, Article27 (2)Ibid, Artacle3.“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和法律对策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 等,这些表达过于含糊,对什么是“情况相同 ”、什么是 “武断的”、“不合理的”、“ 隐蔽的”,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衡量标准。绿色壁垒越来越成为令人担忧的自由贸易的障碍,特别是其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环境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等缺乏透明度,但是目前WTO对此尚无有效规定,这就可能或者已经成为各国设置绿色壁垒的契机。2.2.3 GATT/WTO绿色条款过于向发达国家倾斜,对发展中国家不利。WTO的有关绿色条款,过于向
49、发达国家利益倾斜,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和技术特征,对环境问题未能很好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主要表现在:(1) 现有环保条款涉及的领域都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要价较高的领域,而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领域,如在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商品的出口问题、危险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问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问题等则不予限制;(2) 由于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的环境管制和环境标准远比发展中国家复杂严格,这就严重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3) WTO对各国制定自己的环保措施和标准未形成实质性的约束,也未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仅建议各国的环保措施和标准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如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甚至允许成员国在没有科学根据的情况下临时采取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这就为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开了绿灯;SCM协议和农产品协议 均支持成员政府的绿色补贴或环境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利用这种例外权中处于不利地位。上述种种情况,均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17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3 章 国外主要国家绿色壁垒的措施及比较分析美国、欧盟与日本是世界上设置绿色壁垒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