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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捐赠(收入与资产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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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所得税 捐赠(收入与资产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 捐赠(收入与资产税务处理)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捐赠收入) 219984-05-3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32 号2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捐赠收入) 21997-6-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77 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21999-10-1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195 号 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2003-04-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45号 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捐赠

2、收入)32003-08-22 财政部 国税总局 财会200329 号 5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捐赠收入) 52004-06-3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482 号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7 年版) (捐赠收入与资产税务处理) 52007-12-6 国务院令第 512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捐赠收入)1994-05-3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32 号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

3、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捐赠收入)1997-6-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77 号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1999-10-1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19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

4、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 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

5、通知 2003-04-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45号二、关于企业捐赠(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6、,可以在不超过 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捐赠收入)2003-08-22 财政部 国税总局 财会200329 号二、问: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

7、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 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

8、。 “接受捐赠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

9、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 “应交税金”等科目。(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企业应在当

10、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11、,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科目。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2)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 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

12、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捐赠收入)2004-06-3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482 号(十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

13、税发2000118 号) 、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 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 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取消上述审批项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4、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 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 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2、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一个纳税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 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台帐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7 年版) (捐赠收入与资产税务处理)2007-12-6 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

15、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

16、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04-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废止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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