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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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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无障碍设计标准建 筑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城 市 道 路 与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为 规 范 建 设 无 障 碍 设 施 , 国 家 建 设 部 下 发 了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碍 设 计 规 范 , 其 中 有 24 条 为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条 文 , 于 2001 年 8 月21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 1.人 行 道 路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与 设 计 要 求 规 定 缘 石 坡 道 -人 行 道 在 交 叉 路 口 、 街 坊 路 口 、 单 位 出 口 、 广 场 入 口 、 人 行横 道 及 桥 梁 、 隧

2、道 、 立 体 交 叉 口 等 路 口 应 设 该 坡 道 。 缘 石 坡 道 下 口 高 出 车 行道 地 面 不 得 大 于 2cm。 坡 道 与 梯 道 城 市 主 要 道 路 、 建 筑 物 和 居 住 区 的 人 行 天 桥 和 人 行 地 道 ,应 设 轮 椅 坡 道 和 安 全 梯 道 ; 在 坡 道 和 梯 道 两 侧 应 设 扶 手 。 城 市 中 心 地 区 可设 垂 直 升 降 梯 取 代 轮 椅 坡 道 。 盲 道 城 市 中 心 区 道 路 、 广 场 、 步 行 街 、 商 业 街 、 桥 梁 、 隧 道 、 立 体交 叉 及 主 要 建 筑 物 地 段 的 人 行

3、 道 应 设 盲 道 ; 人 行 天 桥 、 人 行 地 道 、 人 行 横 道及 主 要 公 交 车 站 应 设 提 示 盲 道 。 人 行 横 道 人 行 横 道 的 安 全 岛 应 能 使 轮 椅 通 行 ; 城 市 主 要 道 路 的 人 行 横道 宜 设 过 街 音 响 信 号 。 标 志 在 城 市 广 场 、 步 行 街 、 商 业 街 、 人 行 天 桥 、 人 行 地 道 等 无 障 碍 设施 的 位 置 , 应 设 国 际 通 用 无 障 碍 标 志 。 2.单 面 坡 缘 石 坡 道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单 面 坡 缘 石 坡 道 可 采 用 方 形 、

4、长 方 形 或 扇 形 、 方 形 、 长 方 形 单 面 坡 缘 石坡 道 应 与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相 对 应 。 扇 形 单 面 坡 缘 石 坡 道 下 口 宽 度 不 应 小 于1.5M。 设 在 道 路 转 角 处 单 面 坡 缘 石 坡 道 上 口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00M。 单 面 坡缘 石 坡 道 的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1: 20。 3.盲 道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人 行 道 设 置 的 盲 道 位 置 和 走 向 , 应 方 便 视 残 者 安 全 行 走 和 顺 利 到 达 无 障碍 设 施 位 置 。 指 引 残 疾 者 向 前 行

5、走 的 盲 道 应 为 条 形 的 行 进 盲 道 ; 在 行 进 盲 道 的 起 点 、终 点 及 拐 弯 处 应 设 圆 点 形 的 提 示 盲 道 。 行 进 盲 道 和 提 示 盲 道 的 宽 度 宜 为0.30.6m。 盲 道 表 面 触 感 部 分 以 下 的 厚 度 应 与 人 行 道 砖 一 致 。 盲 道 触 感 条 面 宽0.25mm、 高 度 5mm。 盲 道 应 连 续 , 中 途 不 得 有 电 线 杆 、 拉 线 、 树 木 等 障 碍 物 。 盲 道 距 障 碍 物宜 为 0.250.5m。 盲 道 应 避 开 井 盖 铺 设 ; 盲 道 的 颜 色 宜 为 中

6、黄 色 。 4.城 市 主 要 道 路 和 居 住 区 的 公 交 车 站 , 应 设 提 示 盲 道 和 盲 文 站 牌 。 提 示盲 道 的 长 度 宜 为 46 米 。 5.人 行 天 桥 下 面 的 三 角 空 间 区 , 在 2M 高 度 以 下 应 安 装 防 护 栅 栏 , 并 应在 结 构 边 缘 外 设 宽 0.30m0.60m 提 示 盲 道 。 6.办 公 、 科 研 建 筑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范 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各 级 政 府 办 公 、 各 级 司 法 部 门 、 企 、 事 业 办 公 、 各 类 科 研 、 其 他 招 商 、办 公

7、、 社 区 服 务 等 建 筑 , 必 须 在 以 下 部 位 设 计 无 障 碍 设 施 : 基 地 ( 人 行 通 路 、停 车 车 位 ) 、 建 筑 入 口 、 入 口 平 台 及 门 、 水 平 与 垂 直 交 通 、 接 待 用 房 ( 一 般接 待 室 、 贵 宾 接 待 室 ) 、 公 共 用 房 ( 会 议 室 、 报 告 厅 、 审 判 厅 等 ) 、 公 共 厕所 、 服 务 台 、 公 共 电 话 、 饮 水 器 等 相 应 设 施 。 7.商 业 、 服 务 建 筑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范 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商 业 和 服 务 建 筑 , 必

8、 须 在 以 下 部 位 设 计 无 障 碍 设 施 : 建 筑 入 口 及 门 、 普通 营 业 区 、 自 选 营 业 区 、 水 平 与 垂 直 交 通 、 饮 食 厅 、 游 乐 用 房 、 顾 客 休 息 与服 务 用 房 、 公 共 厕 所 、 宾 馆 、 饭 店 、 招 待 所 的 公 共 部 分 与 客 房 部 分 、 总 服 务台 、 业 务 台 、 取 款 机 、 查 询 台 、 结 算 通 道 、 公 用 电 话 、 饮 水 器 、 停 车 位 等 相应 设 施 。 包 括 百 货 商 店 、 综 合 商 场 、 自 选 超 市 、 菜 市 场 、 餐 馆 、 饮 食 店

9、 、 食品 店 、 金 融 、 邮 电 、 招 待 所 、 培 训 中 心 、 宾 馆 、 饭 店 、 旅 馆 、 洗 浴 、 美 容 美发 、 殡 仪 馆 建 筑 等 。 8.文 化 、 纪 念 建 筑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范 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文 化 和 纪 念 性 建 筑 , 必 须 在 以 下 部 位 设 计 无 障 碍 设 施 : 建 筑 基 地 ( 人 行通 路 、 停 车 车 位 ) 、 建 筑 入 口 、 入 口 平 台 及 门 、 水 平 与 垂 直 交 通 、 接 待 室 、休 息 室 、 信 息 及 查 询 服 务 、 出 纳 、 目 录 厅 、

10、 阅 览 室 、 阅 读 室 、 展 览 厅 、 报 告厅 、 陈 列 室 、 视 听 室 、 公 共 厕 所 、 售 票 处 、 总 服 务 台 、 公 共 电 话 、 饮 水 器 等相 应 设 施 。 包 括 文 化 馆 、 图 书 馆 、 科 技 馆 、 博 物 馆 、 展 览 馆 、 档 案 馆 、 纪 念馆 、 纪 念 塔 、 纪 念 碑 、 纪 念 物 等 建 筑 。 9.观 演 、 体 育 建 筑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范 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观 演 和 体 育 建 筑 , 必 须 在 以 下 部 位 设 计 无 障 碍 设 施 : 建 筑 基 地 ( 人

11、行 通路 、 停 车 车 位 ) 、 建 筑 入 口 、 入 口 平 台 及 门 、 水 平 与 垂 直 交 通 、 前 厅 、 休 息厅 、 观 众 席 、 主 席 台 、 贵 宾 休 息 室 、 舞 台 、 后 台 、 排 练 房 、 化 妆 室 、 训 练场 地 、 比 赛 场 地 、 观 众 厕 所 、 演 员 、 运 动 员 厕 所 与 浴 室 、 售 票 处 、 公 共 电话 、 饮 水 器 等 相 应 设 施 。 包 括 剧 场 、 剧 院 、 电 影 院 、 音 乐 厅 、 礼 堂 、 会 议 中心 、 体 育 场 、 体 育 馆 、 游 泳 馆 、 溜 冰 馆 、 溜 冰 场

12、 、 健 身 房 等 建 筑 。 10.交 通 、 医 疗 建 筑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范 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交 通 和 医 疗 建 筑 , 必 须 在 以 下 部 位 设 计 无 障 碍 设 施 : 站 前 广 场 、 人 行通 路 、 庭 院 、 停 车 车 位 、 建 筑 入 口 及 门 、 水 平 与 垂 直 交 通 、 售 票 、 联 检 通 道 、候 机 、 车 、 船 及 中 转 区 、 行 李 托 运 、 提 取 、 寄 存 及 商 业 服 务 区 、 登 机 桥 、 天桥 、 地 道 、 站 台 、 引 桥 、 到 达 区 、 门 诊 用 房 、 急

13、 诊 用 房 、 住 院 病 房 、 疗 养 用房 、 放 射 、 检 验 及 功 能 检 查 、 理 疗 用 房 、 公 共 厕 所 、 服 务 台 、 挂 号 、 取 药 、公 共 电 话 、 饮 水 器 及 查 询 台 等 。 包 括 空 港 航 站 楼 、 铁 路 旅 客 客 运 站 、 汽 车 客运 站 、 地 铁 客 运 站 、 港 口 客 运 站 、 综 合 医 院 、 专 科 医 院 、 疗 养 院 、 康 复 中 心 、急 救 中 心 、 其 他 医 疗 、 休 养 建 筑 。 11.学 校 、 园 林 建 筑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范 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14、定 学 校 和 园 林 建 筑 , 必 须 在 以 下 部 位 设 计 无 障 碍 设 施 : 建 筑 基 地 ( 人 行 通路 、 停 车 车 位 ) 、 建 筑 入 口 、 入 口 平 台 及 门 、 水 平 与 垂 直 交 通 、 普 通 教 室 、电 教 室 、 实 验 室 、 图 书 阅 览 室 、 自 然 、 史 地 、 美 术 、 书 法 、 音 乐 教 室 、 风雨 操 场 、 游 泳 馆 、 观 展 区 、 表 演 区 、 儿 童 活 动 区 、 室 内 外 公 共 厕 所 、 售 票 处 、服 务 台 、 公 用 电 话 、 饮 水 器 等 相 应 设 施 。 包 括 高

15、等 院 校 、 专 业 学 校 、 职 业 高中 与 中 、 小 学 及 托 幼 、 培 智 学 校 、 聋 哑 和 盲 人 学 校 、 城 市 广 场 、 公 园 、 街 心花 园 、 动 物 园 、 植 物 园 、 海 洋 馆 、 游 乐 园 与 旅 游 景 点 等 建 筑 。 12.高 层 、 中 高 层 住 宅 及 公 寓 建 筑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计 范 围 建 筑 入 口 、 入 口 平 台 、 候 梯 厅 、 电 梯 轿 厢 、 公 共 走 道 、 无 障 碍 住 房 。 13.居 住 区 道 路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计 应 包 括 以 下 范 围 居 住 区 路 的

16、人 行 道 、 小 区 路 的 人 行 道 、 组 团 路 的 人 行 道 、 宅 间 小 路 的人 行 道 。 14.居 住 区 公 共 绿 地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范 围 居 住 区 公 园 ( 居 住 区 级 ) 、 小 游 园 ( 小 区 级 ) 、 组 团 绿 地 ( 组 团 级 ) 、儿 童 活 动 场 。 15.公 共 建 筑 与 高 层 、 中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入 口 设 台 阶 时 , 必 须 设 轮 椅 坡 道和 扶 手 。 16.建 筑 入 口 轮 椅 通 行 平 台 最 小 宽 度 规 定 大 、 中 型 公 共 建 筑 大 于 2.00m, 小 型

17、 公 共 建 筑 大 于 1.50m, 中 、 高 层 建筑 、 公 寓 建 筑 大 于 2.00m; 多 、 低 层 无 障 碍 住 宅 、 公 寓 建 筑 大 于 1.50m; 无障 碍 宿 舍 建 筑 大 于 1.50m。 17.坡 道 在 不 同 坡 度 的 情 况 下 , 坡 道 高 度 和 水 平 长 度 应 符 合 以 下 表 中 的规 定 坡 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 大 高 度 ( m) 1.5 1.00 0.75 0.60 0.35 水 平 长 度 ( m) 30.00 16.00 9.00 6.00 2.80 18.乘 轮 椅 者

18、通 行 的 走 道 和 通 路 最 小 宽 度 规 定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走 道 大 于 1.80m, 中 小 型 公 共 建 筑 走 道 大 于 1.50m; 检 票口 、 结 算 口 轮 椅 通 道 大 于 0.90m; 居 住 建 筑 走 廊 大 于 1.20m; 建 筑 基 地 人 行通 路 大 于 1.50m。 19 供 残 疾 人 使 用 的 门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应 采 用 自 动 门 , 也 可 采 用 推 拉 门 、 折 叠 门 或 平 开 门 , 不 应 采 用 力 度 大 的弹 簧 门 ; 在 旋 转 门 一 侧 应 另 设 残 疾 人 使 用 的 门 ;

19、 轮 椅 通 行 门 的 净 宽 应 : 自 动门 大 于 1.00m、 推 拉 门 和 折 叠 门 大 于 0.80m、 平 开 门 大 于 0.80m、 弹 簧 门( 小 力 度 ) 大 于 0.80m; 乘 轮 椅 者 开 启 的 推 拉 门 和 平 开 门 , 在 门 把 手 一 侧 的墙 面 , 应 留 有 不 小 于 0.50m 的 墙 面 净 宽 ; 乘 轮 椅 者 开 启 的 门 扇 , 应 安 装 视 线观 察 玻 璃 、 横 执 把 手 和 关 门 拉 手 , 在 门 扇 的 下 方 应 安 装 高 0.35m 的 护 门 板 ;门 扇 在 一 只 手 操 纵 下 应 易

20、于 开 启 , 门 槛 高 度 及 门 内 外 地 面 高 差 不 应 大 于15mm, 并 应 以 斜 面 过 渡 。 20.在 公 共 建 筑 中 配 备 电 梯 时 , 必 须 设 无 障 碍 电 梯 , 电 梯 门 净 宽 大 于0.80m、 轿 厢 深 度 大 于 1.40m、 轿 厢 宽 度 大 于 1.10m、 轿 厢 正 面 和 侧 面 设 高0.800.85m 的 扶 手 、 轿 厢 侧 面 设 高 0.901.10m 带 盲 文 的 选 层 按 钮 、 轿 厢正 面 高 0.90m 处 至 顶 部 应 安 装 镜 子 、 轿 厢 上 下 运 行 及 到 达 应 有 清 晰

21、显 示 和 报层 音 响 。 21.公 共 厕 所 无 障 碍 设 施 与 设 计 要 求 应 符 合 以 下 表 中 的 规 定 设 施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入 口 室 外 的 地 面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1: 50 门 扇 应 符 合 19 条 有 关 规 定 通 道 地 面 应 防 滑 和 不 积 水 ,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0m 洗 手 盆 距 洗 手 盆 两 侧 50mm 处 应 设 安 全 抓 杆 、 还 应 有 1.1mx0.8m 乘 轮椅 者 使 用 面 积 男 厕 所 小 便 器 两 侧 和 上 方 , 应 设 宽 0.6-0.7m、 高 1.2m

22、的 安 全 抓 杆 ,小 便 器 下 口 距 地 面 不 应 大 于 0.50m 无 障 碍 厕 位 男 、 女 公 共 厕 所 应 各 设 一 个 无 障 碍 隔 间 厕 位 、 厕 位 面 积 不小 于 1.8x1.4m、 入 口 净 宽 大 于 0.80m、 门 扇 内 侧 应 设 关 门 拉 手 、 坐 便 器 高0.45m、 两 侧 应 设 高 0.70m 水 平 抓 杆 、 墙 面 一 侧 应 设 高 1.40m 的 垂 直 抓 杆 安 全 抓 杆 安 全 抓 杆 直 径 应 为 30-40mm、 距 墙 面 40mm、 抓 杆 应 安 装 牢 固 22.专 用 厕 所 无 障 碍

23、 设 施 与 设 计 要 求 应 符 合 以 下 表 中 的 规 定 设 施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设 置 位 置 政 府 机 关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及 城 市 的 主 要 路 段 , 应 设 无 障 碍 专用 厕 所 入 口 入 口 室 外 的 地 面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1: 50 门 扇 应 符 合 19 条 有 关 规 定 面 积 大 于 2.00mX2.00m 洗 手 盆 距 洗 手 盆 两 侧 50mm 处 应 设 安 全 抓 杆 、 还 应 有 1.1mx0.8m 乘 轮椅 者 使 用 面 积 坐 便 器 高 为 0.45m,, 两 侧 设 高 0.70m 水 平

24、 抓 杆 , 墙 面 一 侧 应 设 高1.40m 的 垂 直 抓 杆 挂 衣 钩 可 设 高 1.20m 的 挂 衣 钩 呼 叫 按 钮 距 地 面 高 0.40m0.50m 处 应 设 求 助 呼 叫 按 钮 安 全 抓 杆 安 全 抓 杆 直 径 应 为 30-40mm、 距 墙 面 40mm、 抓 杆 应 安 装 牢 固 23.设 有 观 众 席 和 听 众 席 的 公 共 建 筑 , 应 设 轮 椅 席 位 轮 椅 席 位 应 设 在 便 于 到 达 和 疏 散 及 通 道 的 附 近 ; 不 得 将 轮 椅 席 设 在 公 共通 道 范 围 内 ; 每 个 轮 椅 位 占 地 面

25、积 不 应 小 于 1.10mX0.80m; 轮 椅 席 位 的 地 面 应 平 坦 , 在 边 缘 处 应 安 装 栏 杆 栏 板 ; 在 轮 椅 席 上 观 看 演出 和 比 赛 的 视 线 不 应 受 到 遮 挡 , 但 也 不 应 遮 挡 他 人 视 线 ; 影 剧 院 、 礼 堂 、 文化 馆 等 观 众 席 位 数 在 1500 以 下 的 宜 设 2-4 个 轮 椅 位 、 体 育 馆 和 游 泳 馆 ( 场 )观 众 席 位 数 在 6000 以 下 的 宜 设 4-6 个 轮 椅 位 、 体 育 场 观 众 席 位 数 在 60000以 下 的 宜 设 6-10 个 轮 椅

26、位 、 小 型 场 所 和 阅 览 室 观 众 席 位 在 500 以 下 的 宜 设1-2 个 轮 椅 位 。 24.设 有 客 房 的 公 共 建 筑 应 设 无 障 碍 客 房 , 其 设 施 与 设 计 要 求 应 符 合 以下 表 中 的 规 定 客 房 位 置 进 出 方 便 , 餐 厅 、 购 物 和 康 乐 设 施 的 公 共 通 道 应 方 便 轮 椅 到达 客 房 数 量 ( 标 准 间 ) 100 间 以 下 应 设 2 间 无 障 碍 客 房 、 400 间 以 下 的 应 设 2-4间 无 障 碍 客 房 、 400 间 以 上 应 设 3 间 以 上 无 障 碍 客

27、 房 客 房 内 过 道 出 口 及 床 前 过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0m、 床 间 距 不 小 于1.20m 客 房 门 应 符 合 19 条 有 关 规 定 卫 生 间 门 扇 向 外 开 启 , 宽 度 不 小 于 0.80m, 轮 椅 回 转 直 径 不 应 小 于1.50m, 其 它 要 求 参 照 专 用 厕 所 标 准 执 行 电 器 与 家 具 位 置 与 高 度 应 方 便 使 用 , 客 房 及 卫 生 间 应 设 求 助 呼 叫 按一、 无障碍通道1、 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

28、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 1.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 1.50m 的轮椅缓冲地带。4) 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50m。5) 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6。6) 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表 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

29、坡度(高/长) 1/12 1/16 1/20容许高度(m) 0.75 1.00 1.50水平长度(m) 9.00 16.00 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 50mm的安全档台。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2、 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2.00m X 2.00m 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

30、X 1.50m 轮椅回旋面积。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 1.20m。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0.80m。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 的墙面宽度。6)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及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 0.35m 的护门板。7)大、中型公共建筑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50m。小型公

31、共建筑通过一量俩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20m,在走道末端应设有 1.50m X 1.50m 轮椅回旋面积。8)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和没有障碍物。走道内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9)当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的深度不应小于 0.90m,宽度不应小于 1.30m。10)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及医疗建筑走道的两侧。应设高 0.85m 的扶手。11)主要提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走道A 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1.80m。B 走道的两侧必须设高 0.85m 的扶手。C 走道的地面必须平整,并选用防滑和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D 在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 0.35m 的护墙板。E

32、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设计成圆弧墙面或 45 度切角墙面。F 在走道一侧的地面,应设宽 0.40m 至 0.60m 的盲道,盲道内边线距墙面0.30m。G 走道内不应设置障碍物,走道的照度应达到 200LX。3、 扶手1)在坡道、楼梯及超过两极台阶的两侧及电梯的周边三面应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 2)设一层扶手的高度为 0.85m 至 0.90m,设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为 0.65m。3)坡道、楼梯、台阶的扶手在起点及终点处,应水平延伸 0.30m 以上。4)扶手的形状、规格及颜色要易于识别和抓握,扶手截面的尺寸应为 35mm至 50mm,扶手内侧距墙面的净空为 40mm。5)扶手应选用优质木料或其他较好的材料,扶手必须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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