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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规汇编-G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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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目录一、 基本法律及配套规定 .7(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8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2(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5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4 号) .88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8 号) .9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 号) .1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086 号) .1015、最高人民法

2、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113 号) .10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09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497 号) .11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 号) .121(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25(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199919 号) .17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 号) .17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3、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 号)178(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8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 号) .192(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22(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24(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56 号) .243(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49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1 号) 254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

4、人民银行令2006第 2 号)258(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4 年修正) 2652(十四)其他文件 277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 2 号) .277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8 号) .288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 168 号) .293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4 号) 305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6 号) .307二、信托公司及配套规定 .313(一)基本规定 313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2 号) .3132、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

5、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 号) .319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会令(2015)年第 5号) 322(二)公司治理 3371、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3第 32号) 337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7 号) .3383、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会 2007 年 3 月 1 日施行】 (银监发2007第 4 号)340(三)净资本 3441、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2010 年第 5 号) .3452、关于印发信托公司

6、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 号) 3473、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 号) .360(四)信息披露 3611、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 号) .36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101 号) (已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 2 号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废止) 36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5 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8 号

7、) .36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证券日报为信托公司披露指定报纸的通知(银监办发) .36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828 号) .36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 号) .368(五)会计核算 3701、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3 号) .370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 号) .374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

8、09408 号) .377(六)其他 378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44 号) (已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第 2号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废止) .378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 号) .3793、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38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 号)4275、关于 99 号文的执行细则 .43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

9、201658 号) .4347、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银监发(2014)50 号) .438三、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 .442(一)基本规定 442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3 号) .44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银监发20091 号) .449(二)账户 44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 号) .44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

10、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 号) 4513、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 22 号) 4524、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2009)453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453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8 号 .455(三)项目资本金 456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 号) 4562、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 号) 4583、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

11、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 号) .4594、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460(四)房地产业务 4611、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4612、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4监办发200692 号) .465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 号) .46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 号) .467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提示房地产企业规避调控政策有

12、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084 号) .46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 号) .468(五)证券业务 46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股市债市等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414 号) .46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0 号) (已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第 2 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废止) .47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

13、65 号) .47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 号) .47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71 号) .4736、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 号) .474(六)银信合作 4771、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 号) .477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480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 .4814、中

14、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 号)483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 号) .4846、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 号) 48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 号) .486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 号) 487(七)政信合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4881、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 号) 4882、关于加强宏观调控

15、,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 号)489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52009155 号) .4904、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 号)490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491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 号) .493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 2012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 号) .4968、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

16、2012463 号) (已由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 的决定废止) .502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 2013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 号) .50310、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 50711、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40 号) .510(八)AMC 51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的通知(银监发201192 号) 51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四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

17、司开展信托增信及其远期收购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124 号) 513(九)土地储备 513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 .5132、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 号) 5163、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 号) 5184、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 号) 520(十)私人股权投资 523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 号) .523(十一)QDII 5261、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 号) 5262、中国银监会办

18、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 号) .533(十二)股指期货 5351、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70 号) 535(十三)其他 5381、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34 号) .538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5 号) (已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 2 号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废止) 538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监管指引(机构部函2006431 号)54164

19、、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 号) 542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 号) .54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发售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2 号) .5447、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 号) .545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 号)5489、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 号)55010、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

20、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8 号) .55211、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 号) 55212、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 号) .5531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70 号) .5541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 号)555四、信托产品销售 5561、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 号) .556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558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21、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第 2 号) .558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 号) .56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 号) .5704、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 号) .57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5736、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 号) .574六、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577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

22、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3 号) .577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8 号)583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0 号)590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 号) .5965、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6 号)75976、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 号) .604七、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605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

23、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5 号) .606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83 号) .6153、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23 号) .6214、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 号) 6235、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4 号) .629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 号) 6357、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

24、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0 号) 637八、信贷资产证券化 640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 7 号) 640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3 号) 64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 号) .6614、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16号) 6635、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 号) 6656、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

25、自律公约(中国信托业协会) .666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 21 号(中国人民银行) .6678、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 1092 号文) .668九、金融同业相关规定 6691、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 号) 6702、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09 年 2 号) .671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 年第 1 号) .675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 年第 2 号) .6805、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 .6846、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

26、发2014127 号) 690十、上海地区规定 6931、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办发2003362号) 6932、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守则 .6933、关于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尽职调查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34 号)6974、关于限售股权受益权信托的风险控制要点(上海银监局非银处) .69785、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91 号) 6986、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与异地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银监通2009155 号) .6997、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

27、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124 号) .7018、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会字2012214 号) .7029、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上证会字201355 号) 70210、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720一、 基本法律及配套规定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5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1 年 4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

28、民2001 年 4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第三章 信托财产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一节 委托人第二节 受托人第三节 受益人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9第六章 公益信托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

29、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

30、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

3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10(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

32、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信托财产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

33、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 )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

34、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一节 委托人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11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

35、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第二节 受托人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

36、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

37、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

38、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12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

39、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

40、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五)辞任或者被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

41、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至第(六) 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第三节 受益人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

42、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第四十七条

43、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五十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

44、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 项、第( 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

45、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第五十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14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

46、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第六章 公益信托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

47、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第六十四条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第六十五条 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第六十七条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

48、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第六十八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第六十九条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第七十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第七十一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15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第七十三条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目录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 101 号 二 OO 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以下简称信托法 )已于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为切实加强对法人和自然人从事信托活动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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