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卫生院人员流失情况原因分析及建议报告一、人员流失原因。按 我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的 10 多 年 经验 来 看 , 乡 镇 卫 生 院 队 伍 不 稳 定 , 流 失 严 重 , 流 失 的 原 因 有以 下 几 点 原 因 :1、 工 资 、 福 利 待 遇 太 低 及 无 事 业 发 展 平 台 是 目 前 乡 镇卫 生 院 人 才 流 失 的 主 要 原 因 。 就 拿 我 院 来 说 2016 年 至 今 共流 失 人 员 30 人 。 其 中 : 流向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事业单位的有 14 人,占总流失人数的46.66%,该类人员流失原因都是由
2、于在乡镇卫生院福利待遇太低;而因无事业发展平台而流向其他单位的有 13 人,占总流失人员的 43.33%;因其他原因流失的仅有 3 人,占总流失人员的10.01%。就我院流失人员来看,他们目前工作单位与原工作单位相比,工作、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变,子女接受教育条件得到改善,交通更加方便,工资等福利得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并且事业有更好的发展平台。说明乡镇卫生院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太低及无事业发展平台是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原因。2、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受到制约,导致医疗业务技术水平下降。就我院 2016 年至今流失的 30 名人员来说。流失者中专业骨干有 12 人,占总流失人数的 40%;
3、在流失人员中年龄段在35 岁以下的有 21 人,占流失总人数的 70%,由此可以看出年轻有为的都不愿意在乡镇卫生院上班。由于无年轻有为的专为技术人员,我院目前非常简单的下腹部手术都无法开展起来,只能看一些常见病。进而造成我院医疗技术水平呈逐年下降趋势,医院收入自然较低。目前我院收入只能满足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各类保险,绩效奖励只是空中楼阁,这种情况下有能力、有技术的人才自然会通过各种手段离开。3、基本药物供应不能满足临床医疗需要,医疗质量下降,群众满意度降低。国家于 2010 年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降低了药品费用,但由于该制度实施的政策与市场配置不符,诸多生产厂家、经营企业在药
4、品招投标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采用低价中标等形式,获取省级药招部门的许可,在实施过程中导致基本药物供应不能满足临床业务需求,时有短、断货等现象,部分药品使用效果差、副作用大。由于县级医疗机构抗生素使用档次皆高于乡镇卫生院,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后返回乡镇卫生院进行治疗的患者,其效果都差,质量不能满足需要,造成患者患病不愿在乡镇卫生院治疗;“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乡镇卫生院也无法对患者实施有效的救治,形成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越来越低。收入低,职工福利待遇也跟着下降。有技术,有能力的人员自然会想方设法离开乡镇卫生院。二、稳 定 乡 镇 卫 生 院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的 政
5、 策 建 议根 据 以 上 分 析 可 知 : 乡 镇 卫 生 院 队 伍 不 稳 定 , 流 失 严 重 ,流 失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工 资 、 福 利 待 遇 太 低 , 无 事 业 发 展 平 台 。其 流 失 与 队 伍 不 稳 进 而 已 影 响 到 了 乡 镇 卫 生 院 缓 解 辖 区 群 众“看 病 难 、 看 病 贵 ”目 标 的 实 现 ; 影 响 到 了 国 家 新 医 改 政 策 :“强 基 层 、 保 基 本 、 建 机 制 ”策 略 的 实 施 。 解 决 乡 镇 卫 生 院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流 失 , 保 持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的 稳 定 ,
6、 我 认 为 需要 解 决 的 是 乡 镇 卫 生 院 专 业 术 人 员 “增 量 ”与 “存 量 ”的 问题 。 即 : 如 何 引 进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与 留 住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为 此我 建 议 :(1)公 开 招 聘 方 面 : 可 适 当 降 低 开 考 比 例 ; 公 共 基 础 知 识与 医 学 基 础 知 识 考 试 分 值 比 例 调 整 为 30:70; 乡 镇 卫 生 院 根据 空 编 情 况 每 年 提 出 一 定 的 限 额 到 大 专 院 校 考 核 录 用 全 日 制专 科 以 上 人 才 。(2)考 核 录 用 方 面 : 一 是 降 低
7、考 核 录 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条 件(但 应 有 强 制 性 文 件 , 一 旦 被 考 核 录 用 必 须 为 单 位 服 务 8 年及 以 上 )。 二 是 对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5 年 以 上 , 具 有 执 业 资 格 ,又 有 一 定 技 术 专 长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受 年 龄 限 制 , 直 接 考 核录 用 。( 3) 加 大 财 政 对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投 入 。 按 编 制 人 数 足 额 下拨 人 员 经 费 ( 基 本 工 资 、 薪 级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 工 作 经 费 、保 险 费 用 养 老 保 险 、
8、医 疗 保 险 、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 等 。( 4) 参 照 四 川 省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 2017 年 卫生和社会工作 78874 元/年 ) 和 辖 区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人 均 绩 效 工 资 额 度 , 提高 人 均 绩 效 工 资 总 额 。( 5) 对 长 期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施 交 通 、住 房 、 生 活 环 境 、 子 女 教 育 等 补 助 ( 财 政 支 付 )( 6) 对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的 实 施 院 龄 补 贴 。( 7) 对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及 以 上 专 业 技术 人 员 , 实 施 定 额 一 次 性 补 助 ( 财 政 支 付 ) 。( 8) 对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晋 升 职 称 给 予政 策 倾 斜 , 即 放 宽 任 职 年 限 , 学 历 要 求 等 。( 9) 对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的 中 级 以 上 高 职 称 人 员 实 施 特殊 津 贴 ( 财 政 支 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