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0720 批准 200201 01 实施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建标第 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进行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后共有 13 章 11 个附
2、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提出了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的要求,将原规范的设计近、远震改为设计特征周期分区;修改了建筑场地划分、液化判别、地震影响系数和扭转效应计算的规定;增补了不规则建筑结构的概念设计、结构抗震分析、楼层地震剪力控制和抗震变形验算的要求;改进了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底部框架房屋的抗震措施;增加了有关发震断裂、桩基、混凝土筒体结构、钢结构房屋、配筋砌块房屋、非结构等抗震设计的内容以及房屋隔震、消能减震设计的规定。还取消了有关单排柱内框架房屋、中型砌块房屋及烟囱、水塔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规定。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
3、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
4、院、新疆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勘察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建筑大学、华中理工大学、重庆建筑大学、云南工业大学、华南建设学院(西院)主要起草人:徐正忠、王亚勇(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迪民 王彦深 王骏孙 韦承基 叶燎原 刘惠珊吕西林 孙平善 李国强 吴明舜 苏经宇 张前国陈 健 陈富生 沙 安 欧进萍 周炳章 周锡元周雍年 周福霖 胡庆昌 袁金西 秦 权 高小旺容柏生 唐家祥 徐 建 徐永基 钱稼茹 龚思礼董津城 赖 明 傅学怡 蔡益燕 樊小卿 潘凯云 戴国莹1 总则1.0.
5、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 和 9 度地区建
6、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 9 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注:本规范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8 度、9 度”,简称为“ 6 度、7 度、8 度、9 度”。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1.0.5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1.0.6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抗
7、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2.1.2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衡量抗震设防要求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2.1.3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2.1.4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2.1.5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8、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50 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 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2.1.6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2.1.7 场地 site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 1.0k 的平面面积。2.1.8 建筑抗震概念设计 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buildings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
9、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2.1.9 抗震措施 seismic fortification measures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2.1.10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2.2 主要符号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FEk、F Evk结构总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G E、G eq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k风荷载标准值;S E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
10、、剪力、应力和变形);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S 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M弯矩;N轴向压力;V剪力;p基础底面压力;侧移;楼层位移角。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K结构(构件)的刚度;R结构构件承载力;f、f k、f E各种材料强度(含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标准值和抗震设计值;楼层位移角限值。2.2.3 几何参数A构件截面面积;A s钢筋截面面积;B结构总宽度;H结构总高、度柱高度;L结构(单元)总长度;a距离;a s、a s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边缘的最小距离;b构件截面宽度;d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h计算楼层层高,构件截面高度;l构件长度或跨度;t抗震墙厚度、楼板厚度
11、。2.2.4 计算系数a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G、 E、 w作用分项系数; 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计算系数;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的增大或调整系数;构件长细比,比例系数; y结构(构件)屈服强度系数;配筋率,比率;构件受压稳定系数;组合值系数,影响系数。2.2.5 其他T结构自振周期;N贯入锤击数;I lE地震时地基的液化指数;X ji位移振型坐标( j 振型 i 质点的 x 方向相对位移);Y ji位移振型坐标(j 振型 i 质点的 y 方向相对位移);n总数如楼层数、质点数、钢筋根数、跨数等; 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j
12、i转角振型坐标(j 振型 i 质点的转角方向相对位移)。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3.1.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3.1.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淮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淮GB50223 的规定。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
13、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
14、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降低。3.1.4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 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3.2 地震影响3.2.1 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或本规范第 1.0.5 条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来表征。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7 度和 8
15、 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表 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05g 0.10(0.15)g 0.20(0.30)g 0.40g注:g 为重力加速度。3.2.3 建筑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对 类场地,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分别按 0.35s、0.40s 和 0.45s 采用。注:本规范一般把“设计特征周期”简称为“特征周期”。3.2.4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
16、按本规范附录 A 采用。3.3 场地和地基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3.3.2 建筑场地为 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3.3.3 建筑场地为、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除本规范另
17、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3.3.4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3 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3.4 建筑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规则性3.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3.4.2 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
18、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当存在表 3.4.2-1 所列举的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 3.4.2-2 所列举的竖向不规则类型时,应符合本章第 3.4.3 条的有关规定。表 3.4.2-1 平面不规则的类型不规则类型 定义扭转不规则 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 1.2 倍凹凸不规则 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 30楼板局部不连续 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 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 30,或
19、较大的楼层错层表 3.4.2-2 竖向不规则的类型不规则类型 定义侧向刚度不规则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 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 80;除顶层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 25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 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楼层承载力突变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803.4.3 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1 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及扭
20、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 1.5 倍;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当平面不对称时尚应应计及扭转影响。2 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其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 1.15 的增大系数,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乘以 1.251.5 的增大系数;2)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65。3 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
21、结构,应同时符合本条 1、2 款的要求。3.4.4 砌体结构和单层工业厂房的平面不规则性和竖向不规则性,应分别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3.4.5 体型复杂、平立面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可按实际需要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形成多个较规则的抗侧力结构单元。3.4.6 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3.5 结构体系3.5.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3.5
22、.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3.5.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3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3.5.4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2 混凝
23、土结构构件应合理地选择尺寸、配置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构件破坏。3 预应力混凝土的抗侧力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4 钢结构构件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3.5.5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2 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3 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4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3.5.6 装配式单层厂房的各种抗震支撑系统,应保证地震时结构的稳定性。3.6 结构分析3.6.1 除本规范特别
24、规定者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3.6.2 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地震时严重破坏的建筑结构,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此时,可根据结构特点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当本规范有具体规定时,尚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3.6.3 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 10时,应计人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注:重力附加弯矩指任一楼层以上全部重力荷载与该楼层地震层间位移的乘积;初始弯矩指该楼层地震剪力与楼层层高的乘积。 3.
25、6.4 结构抗震分析时,应按照楼、屋盖在平面内变形情况确定为刚性、半刚性和柔性的横隔板,再按抗侧力系统的布置确定抗侧力构件间的共同工作并进行各构件间的地震内力分析。3.6.5 质量和侧向刚度分布接近对称且楼、屋盖可视为刚性横隔板的结构,以及本规范有关章节有具体规定的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其他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3.6.6 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2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淮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3 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
26、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4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3.7 非结构构件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3.7.2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3.7.3 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3.7.4 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3.7.5 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3.7.
27、6 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时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应导致相关部件的损坏。3.8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3.8.1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 8、9 度的建筑。3.8.2 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当遭遇到本地区的多遇地震影响、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和罕遇地震影响时,其抗震设防目标应高于本规范第 1.0.1 条的规定。3.9 结构材料与施工3.9.1 建筑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台下列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台下列规定: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
28、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7.5。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 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 C20;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台下列规定:1)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
29、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 20;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3.9.3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 HRB400 级和 HRB335 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 HRB335、HRB400 和 HPB235 级热轧钢筋。注:钢筋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 的规定。2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9 度时不宜超过 C60,8 度时不宜超过 C70。3 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 Q235 等级 B、C、D
30、的碳素结构钢及 Q345 等级 B、C、D、E 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3.9.5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钢板厚不小于 40mm 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受拉试件板厚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50313 关于 Z15 级规定的容许值。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3.10 建筑的地震反
31、应观测系统3.10.1 抗震设防烈度为 7、8、9 度时,高度分别超过 160m,120m,80m 的高层建筑,应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4 场地、地基和基础4.1 场地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 4.1.1 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表 4.1.1 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地段类别 地质、地形、地貌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士,开阔、乎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
32、汉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展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4.1.2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4.1.3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为控制性钻孔数量的 1/3 1/5,山间河谷地区可适量减少,但不宜少于 3 个。2 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 2 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
33、下不得少于一个。3 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 10 层且高度不超过 30m 的丙类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 4.1.3 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 4.1.3 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表 4.1.3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土的类型 岩土名称和性状 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坚硬土或岩石 稳定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s500 中硬土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fak200 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500 s250 中软土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fak200 的粘性土和粉土,f ak130 的填土,可塑黄土 2
34、50 s140 软弱土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fak130 的填土,流塑黄土 s140 注:g 为重力加速度。4.1.4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 500m/s 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2 当地面 5m 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 2.5 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 400m/s 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3 剪切波速大于 500m/s 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5、: sed 0/t (4.1.5-1) (4.1.5-2)式中 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d 0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 20m 二者的较小值;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d 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 i 土层的厚度(m); 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 i 土层的剪切波速(m/s);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 4.1.6 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 4.1.6 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表 4.1.6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
36、范围场 地 类 别等效剪切波(m/s) se500 0 500 se250 5 5 250 se140 3 350 50 se140 3 315 1580 804.1.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 8 度;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3)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和 9 度时,前第四纪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 60m 和 90m。2 对不符合本条 1 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 4.1.7 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 表 4.1.7 发
37、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甲 乙 丙 丁8 专门研究 300m 200m 9 专门研究 500m 300m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宜大于 1.6。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
38、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4.2 天然地基和基础4.2.1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1 砌体房屋。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下列建筑: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2)不超过 8 层且高度在 25m 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3)基础荷载与 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3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建筑。注:软弱粘性土层指 7 度、8 度和 9 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 80、100 和 120kPa 的土层。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
39、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4.2.3 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faE afa (4.2.3) 式中 f 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 4.2.3 采用;f a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采用。 表 4.2.3 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岩石名称和性状 a岩石,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 1.5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f ak300 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1.3稍密的细、粉砂,150f ak300 的粘性土和粉土,可塑黄土
40、1.1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杂填土,新近堆积黄土及流塑黄土 1.04.2.4 验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按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和边缘最大压力应符合下列各式要求: pf aE (4.2.4-1)pmax1.2f aE (4.2.4-2) 式中 p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p max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高宽比大于 4 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 15。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4.3.1 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
41、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 7 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 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4.3.2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 6 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4.3.3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1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 度时可判为不液化。2 粉土的粘粒(粒径小于 0.005mm 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 度、8 度和 9 度
42、分别不小于 10、13 和 16 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别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3 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dud 0d b2 (4.3.3-1)dwd 0d b3 (4.3.3-2)dud w1.5d 02d b4.5 (4.3.3-3) 表 4.3.3 液化土特征深度(m) 饱和土类别 7 度 8 度 9 度粉土 6 7 8砂土 7 8 94.3.4 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 15m 深度范围内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
43、埋深大于 5m 的深基础时,尚应判别 1520m 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他判别方法。在地面下 15m 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4.3.4-1) 在地面下 1520m 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4.3.4-2) 式中 N 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N 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 4.3.4 采用;d s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c粘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 3 或为砂土时,应采用 3。 表 4.3.4 标准贯入
44、度锤击数基准值 设计地震分组 7 度 8 度 9 度第一组 6(8) 10(13) 16第二、三组 8(10) 12(15) 184.3.5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 4.3.5 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4.3.5) 式中 I lE液化指数;n在判别深度范围内每一个钻孔标准贯入试验点的总数;Ni、N cri分别为 i 点标准贯入锤击数的实测值和临界值,当实测值大于临界值时应取临界值的数值;d ii 点所代表的土层厚度(m)可采用与该标准贯入试验点相邻的上、下两标准贯入试验点深度差的一半,但上界不高于地下水位深度,下界不深于液化
45、深度;W ii 土层单位土层厚度的层位影响权函数值(单位为 m -1)。若判别深度为 15m,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 5m 时应采用 10,等于 15m 时应采用零值,515m 时应按线性内插法取值;若判别深度为 20m,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 5m 时应采用 10,等于 20m 时应采用零值,520m 时应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表 4.3.5 液 化 等 级 液化等级 轻 微 中 等 严 重判别深度为 15m 时的液化指数 0I lE5 5I lE15 IlE15判别深度为 20m 时的液化指数 0I lE6 6I lE18 IlE184.3.6 当液化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宜按表 4.3.6 选用
46、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计入上部结构重力荷载对液化危害的影响,根据液化震陷量的估计适当调整抗液化措施。不宜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表 4.3.6 抗液化措施 地基的液化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轻 微 中 等 严 重乙 类部分消除液化沉陷,或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全部消除液化沉陷丙 类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亦可不采取措施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更高要求的措施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丁 类 可不采取措施 可不采取措施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其他经济的措施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
47、合下列要求:1 采用桩基时,桩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粘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 0.5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 1.5m。2 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深度不应小 0.5m。3 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挤密碎石桩强夯等)加固时,应处理至液化深度下界;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本节第 4.3.4 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4 用非液化土替换全部液化土层。5 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时,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 1/
48、2 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 1/5。 4.3.8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减少,当判别深度为 15m 时,其值不宜大于 4,当判别深度为 20m 时,其值不宜大于 5;对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2 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按本节第 4.3.4 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3 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符合本节第 4.3.7 条 5 款的要求。4.3.9 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可综合采用下列各项措施:1 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2 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3 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如采用箱基、筏基或钢筋混凝土交叉条形基础,加设基础圈梁等。4 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5 管道穿过建筑处应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 4.3.10 液化等级为中等液化和严重液化的故河道、现代河滨、海滨,当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时,在距常时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