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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惠企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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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三明市惠企政策汇编三 明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2018 年 8 月0目 录产业政策 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724 号 1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559 号 9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的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 号 .14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51 号 265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石墨烯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83 号 .34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 发展

2、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7110 号 .397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明政办2017158 号 .498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549 号 .609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五条措施的通知 明政办201544 号 .63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经信委 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业产品市场开拓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675 号 66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 号 .741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

3、政办2016134 号 .8911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2 号 9714福建省发改委经信委关于加快生物产业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高技201823 号 10615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金融办201815 号 11216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优做强市区工业的若干意见明政201629 号 12817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829 号 142科技创新 14418 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修订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145

4、19 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 号 .15320 财政部税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 155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8 号 .15622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1582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 号) .164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

5、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45 号) 1652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16726福建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指导性意见(闽科政201815 号) 1702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 号 18428 福建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闽科高201810 号 .19229福建省人民政府

6、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6145 号 .2043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 年)的通知 闽政办201618 号 2103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 号 .2203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537 号 .2323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科技 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22 号 .24434 福建省财政厅 科技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

7、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政201720 号 25835 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高技2017167 号 .27036 福建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 的通知闽科计201814 号 27937 福建省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闽3财教201739 号 28438 福建省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 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793 号 .29139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计201539 号 29940三明

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765 号 30641 福建省科技厅财政厅经信委食药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科社20181 号 .31442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1888 号 31743 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购买 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32444 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32745 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 补助管理办法(试行)33346 三明市小微企业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3370产业政策0福建

9、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 201724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 号),在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 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升发展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督更强、服务更优。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

10、批规范化、标准化。对接国家新确定取消和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继续精简工业生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精简评估事项,探索实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将各种审批后置事项“串改并”,各种审查与验收“单改综”,各种检验、检测、认定、认证事项“多变少”,不断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减证和推进“证照分离”,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1可证和职业资格证,进一步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推进“多证合一”,切实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V3.0 版建设,推动口岸信息互换、企业备案信息共享,深化协作共管。责任单位:省

11、审改办、发改委、人社厅、住建厅、工商局、商务厅二、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出台进一步优化全省清洁能源运行调度实施方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清洁能源的消纳和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建立售电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机制,逐步扩大参与市场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2017 年扩大到 380 亿千瓦时以上;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推动符合条件的火电、核电、水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积极推动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三)降低企业用电费用。简化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用电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变

12、更周期,暂缓用电申请次数限制,允许用户每季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免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四)降低企业用气费用。推动双气源供气,支持下2游用户自由选择上游气源。推进各级天然气公司对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有序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公平开放,加快推进天然气大用户直供。建立门站价格联动机制,降低中间环节费用。加强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从紧制定城市燃气输配价格,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

13、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但优惠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支持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减轻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费用成本的负担。鼓励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各地应建立企业用地税收挂钩制度,出台相应的鼓励措施和地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地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三、降低企业税负(六)重点落实企业关注的税收优

14、惠政策。加大涉企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对符合产业政策但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3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在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 3 年。对企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余热、余压发电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 100%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发电取得的收入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条件

15、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改制重组符合契税相关优惠政策的,免征契税;符合土地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税收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搬迁改造、扩大生产。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国土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四、降低涉企收费(七)清理规范政府收费。用好中央授权地方自主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对工业企业停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2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停征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2 年。进一步清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

16、收费项目,取消温泉开采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4培训许可证工本费,对工业企业实现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向社会公布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等各项收费目录清单,建立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物价局(八)进一步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 号)文件,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布收费清单。全省各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费按 50%收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交易平台单位可根据实际

17、情况降低服务收费。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收费。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免收工业企业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在建项目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影响强制企业入会,严禁违规收费,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整合并入港口建设费,按政府性基金管理。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发改委(数字办)、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九)减轻企业专利收费。全面落实财政部等部门5专利

18、收费减缴办法,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降低专利申请成本。自 2017 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 6 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 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 30%;有效期 9 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 1015 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 50%,所需资金从省知识产权部门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十)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各设区市至少设立 1 家资本金 5 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 1 家资本金 1 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GDP 总量达到或超过 300 亿元的县(市、区)至少设立 1 家资本金 2 亿元以

19、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到 2018 年底,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实现县域全覆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比例风险分担担保(再担保)业务,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承保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降低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取消担保机构保证金,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宽限期。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福建银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一)加快各类拖欠资金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6欠。各级政府要按政府(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账

20、款问题、工商企业账款拖欠问题、银行信贷拖欠问题、其他资金拖欠问题等类型,依托现有的清理政府欠款专项整治、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协商形成处置资金拖欠的措施方案,有效解决辖区内的资金拖欠问题。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十二)降低公路运输物流成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通行费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741 号)文件,对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降低为2 类车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

21、(卸)船的其他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按车型分类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对行驶南平、三明、龙岩、宁德等地市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的大型货运车辆实行“递远递减”阶梯计费。对年度缴纳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 800 万元以上的本省物流企业,下一年度使用闽通卡支付的通行费一律给予减征 5%,其中,每年增量通行费部分给予减征 10%。加快建设我省“营改增”通行费发票过渡系统,提供经营性路段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 年 7 月 1 日前投入使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7(十三)降低铁路运输物流成本。落实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直通运输价格按市场化定价

22、原则,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逐步推行按货物实际重量计费。铁路企业可接受用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铁路运费。开展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工作。责任单位:南昌铁路局、省物价局(十四)优化产业布局。加强产业规划和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降低企业采购、物流等方面的生产成本。着力开展产业链项目招商,利用重点产业梳理成果,推动各地和相关园区填平补齐产业链缺失环节,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提高产业发展的协作、集约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 年 6 月 21 日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 201

23、559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应对当前工业下行压力,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措施: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 5000万元(其中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不低于 3000 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 9%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企业季度用电量同比正增长低于 5%、5%及以上的,按企业季度用电增量分别给予每千瓦时 0.05 元、0.1 元奖励;对新建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按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 0.02 元奖励。上述用电奖励单家企业季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

24、元。继续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每日 7:008:00 和 21:0023:00 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 0.2 元奖励;对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企业延9长用电谷时段 3 小时为每日 21:00 至次日 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用电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 3000 万元。电力直接交易重点向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倾斜,按照平稳有序原则,逐步放宽准入条件,扩大电量规模;对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实行调峰生产和增产增效用电奖励。根据来水情况和全省用电情况,适时在特定行业执行丰弃水期

25、电价,提高企业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快商业模式创新步伐,积极发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网店一体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对网上年销售额达 1 亿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 30%以上的工业企业,由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支持建设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对入驻实体企业 50 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 1 亿元的平台,由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强化省内名优特新产品宣传与促销,各地要编制名优特新工业产品推荐目录,在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优先使用省内产品;安排

26、财政资金支持各地举办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各种“手拉手”、促销活动;鼓励省行业协会等机构举办全省行业性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10活动,对重点推介、对接会且参会企业达 30 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加大省外市场拓展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省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省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补助;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 600 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 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针对不同产业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措施,加大开拓市场力度

27、。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商务厅、财政厅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加快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创新信贷产品,主动对接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需求,用好增量信贷规模;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借新还旧、及时转贷,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模式,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规模,帮助工业企业转续贷。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鼓励融资

28、租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和“机器换工”等设备更新提供融资服务,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开展融11资租赁服务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 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在挂牌交易当年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向社会公布企业税收目录清单和税收优惠目录清单,严禁向企业重复征税、征过头税、提前征税。涉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当地财政、就

29、业等贡献大、生产经营正常的工业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当地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等支出。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督促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公示制度。对工业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 30%,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简化企业各种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地税局、物价局、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审改办、经信委,省国税局五、加强运行分析协调服务。强化监测分析,完善“周监测、12月分析

30、、季调度”工作机制,把握运行态势,加强生产调度,落实全年工业目标任务,增强调控预警的主动性和时效性,提高运行调控水平。支持企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政策信息、投资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线上线下服务,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和单位给予奖励。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业运行调度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协调机制,对工业企业反映需省里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各地经信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省经信委要迅速分解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做好协调、反馈、督促工作。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上措施有效期限为

31、2016 年。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各市、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省经信委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定期汇总报告。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 年 12 月 10 日1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的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 201536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快创新转型、实施中国制造 2025,打造产业升级版,现就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提出如下措施:一、明确目标与主攻方向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到 2020 年智能装备制造业产值和

32、工业软件业业务收入均超千亿元,形成 20 家骨干智能装备企业和若干重点工业软件企业。大力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到 2020 年累计实施“机器换工”10000 台(套)以上,重点领域生产装备数控化率达到 70%,建设 20 个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主攻方向如下:(一)数控一代。推动数字化控制技术在各类装备上的应用,集成创新一批数控装备和工业机器人,提升轻工、14纺织、电子、机械、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装备数控化水平。(二)智能装备。突破伺服电机及驱动器、智能化传感器及仪器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等智能测控装置;开发高压液压元件及密封件、高速精密轴承、高效高承载传动件等核心基础零部件;发展高档数控机床、工

33、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纺织机械、工程机械、建材机械、轻工机械、食品包装机械等智能化专用设备。(三)机器换工。在机械装备、纺织鞋服、建筑建材、轻工、食品、电子等重复性操作多、劳动强度大的行业领域组织实施“机器换工”,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对传统生产设施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四)智能服务。提升软件服务业对智能制造的支撑能力,推动工业控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控制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面向智能制造的生产性服务业,提供智能制造设施与系统的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和综合集成服务。二、推进试点示范(五)深化泉州“数控一代”示范工程。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泉州加快推进“数控一

34、代”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泉州产业智能化跃升。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泉州市 3000 万元,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15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泉州市人民政府(六)扩大区域试点。选取若干基础较好的市、县(区),围绕智能制造主攻方向开展区域试点,优先支持区内企业申报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省级财政对获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的市一次性奖励 3000 万元,对获省级试点示范基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七)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试点示范。开展省

35、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突出流程型制造与离散型制造的智能化、智能装备与产品、模式与业态创新、智能化管理、智能服务等发展方向,优先推荐省级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专项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三、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八)推广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省经信委选择一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省级财政对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 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对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均按设备投资额的 8%予以补助,16最高不超过 100

36、0 万元。支持企业采用省内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省经信委按设备购买价格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九)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 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四、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十)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加大“三维”项目对接力度

37、,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企业与工业软件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对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对智能装备企业产值首次超过 2 亿元、4 亿元、10 亿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总部或子公司在省内的智能制造骨干企业,成功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省经信委分别按核定后并17购金额的 1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8、。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省级财政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一)建设智能装备专业园区。发挥福建省工业园区建设基金的引导作用,在原有 8000 万元社会资本收益补差资金基础上,省级财政每年再新增安排 2000 万元,优先支持智能装备专业园区建设。每年优先支持新增用地用林指标用于智能装备园区项目建设,属省级及以上重点智能装备园区的项目用地由省里统筹保障,其他由地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

39、投资集团(十二)提升智能制造研发创新能力。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加大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对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符合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资助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18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 2000 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 10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

40、会(十三)树立智能制造标准与品牌。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并购品牌,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 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 10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 50 万元、30 万元和20 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省质监局标准化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质监局五、支持市场开拓与服务创新(十四)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 10 台(套)以内、1150 台(套)、51100 台(套)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按每台

41、(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购买 51100 台(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 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500万元。支持规模以上智能装备企业参与省外招标,省经信委对项目中标且单个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 5%给予奖励;对智能装备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19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 5%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 500 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800 万元。对涉

42、及安全及重大项目的工控系统,同等条件优先选用省内企业生产的传感器及智能化仪器仪表等产品。支持本省行业协会组织装备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对纳入省商务厅年度展会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予以参展费用补助。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五)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支持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 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装备首台(套)或工业软件首购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商发展

43、资金中安排。对具有较大创新的首台(批)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单价在 200 万元以下、属于成套技术装备或单台设备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其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业务;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20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 80%补贴的,省经信委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 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 50%的补贴。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

44、管委会(十六)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成为智能制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 20%的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六、加强融资租赁服务(十七)推动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兴业银行牵头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发起设立省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智能装备融资租赁事业部。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发起设立相应的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对“机器换工”“数控一代”等智能装备设施以及智

45、能装备制造、装备技术应用等企业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借用外债、资产转让、发债等方式多渠道引入境内外资金。21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兴业银行(十八)促进融资租赁收益权资产交易。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设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为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收益权交易流转提供服务。鼓励各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或沪、深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投资包括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劣后级产品在内的各类

46、收益权产品,引导、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产品投资。各地市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应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九)加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支持力度。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视同企业采购设备享受智能化技术改造与采购本省装备产品补助政策;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智能装备的,承租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总额的 2%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已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地方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对承租企业进

47、行智能装备租赁抵押物不足部分按比例给予担保。加强融资租赁22行业的税务辅导与支持,省国税局、地税局梳理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避免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以及增值税抵扣链条断链等情形发生。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国土厅、住建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七、扩大信贷与直接融资(二十)进一步倾斜信贷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智能装备企业给予信贷倾斜,地方法人银行要设立智能装备专项贷款,并有针对性地创新智能装备金融产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设立不低于 1 亿元的省级智能装备贷款风险资金池,重点扶持智能装备企业发展。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要为智能装备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

48、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对为智能装备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 1%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十一)持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装备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所在地政府对上市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成长性智能装备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挂牌交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加快设立创柜23板,引导优质智能装备企业在创柜板挂牌。统筹全省智能装备企业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

49、合债券、集合票据、增信集合债券及私募债等债券,省再担保公司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小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提供增信支持。企业所在地财政每年对发行集合债的智能装备企业按不高于发债金额 2%的标准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八、加大财税支持(二十二)落实财税政策。省直部门和各地政府应加大对智能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政策兑现的督促检查,确保奖补资金按时拨付到位。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投资按比例抵免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等税收政策。智能装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 10年。企业所在地财政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的 25%予以资金奖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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